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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以案釋法工作總結

發布時間:2021-01-22 21:02:38

❶ 以案釋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學習反思

案例一:16歲的小剛是某中學初三學生。某日下午放學後,同班女生小靜看見小剛臉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紙為他擦汗。這一親昵的舉止恰好被從一旁經過的班主任田老師看見。田老師當即把小靜叫到辦公室,給小靜看了兩頁日記(是田老師私自從小剛放在課桌內的日記本上撕下來的,上面記錄了小剛對另一名女生的好感),並對小靜說,小剛很花心,腳踏兩只船。從第二天起,田老師便不準小剛進教室上課,而讓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錯誤。小剛的父母多次來到學校,懇求讓孩子上課,都被田老師拒絕了。小剛的父母很著急,請律師向縣委宣傳部、縣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學校發了法律建議書,要求讓孩子復課,但田老師仍然不準小剛上課。直到五日後,學校校長下命令,小剛才進了教室。但小剛因不堪心理壓力,當天便離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隨後不久,小剛一紙訴狀將田老師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師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田老師未經學生小剛的同意,偷看小剛的日記並給他人傳閱,還在學生中講有損小剛名譽的話,其行為已損害了小剛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時,田老師以小剛早戀而要求其寫檢討為由,不準小剛上課學習,該行為侵害了小剛的受教育權。據此,法院判決田老師向小剛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案例分析: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教育權不是一項抽象的權利,而是一項包括入學、參加課堂學習、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等內容的實實在在的具體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這里的「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主要是指課堂教學,離開了課堂教學這一基本活動,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話。 田老師因懷疑小剛早戀而長時間不讓其進教室上課,事實上剝奪了小剛接受教育的權利,從而構成了對小剛受教育權的侵犯。小剛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對違紀的學生能否進行停課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於那些嚴重擾亂課堂秩序,使得課堂活動無法順利進行的學生,令其停課是否會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我們認為,坐在教室里上課是學生接受學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證,如果學生在課堂上並未從事學習活動,則其受教育權並未真正得到實現。雖然不學習是學生自願而為的一種錯誤選擇,但對於負有教育職責的教師而言,對其完全放棄不管也是明顯不妥的。此時,教師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在一般的批評教育無法奏效的情況下,為了保證課堂秩序,為了其他學生的正常學習不被干擾,由學校責令違紀學生進行短暫的停課反思,並對其在停課期間的在校活動作出安排,應當是可以考慮的一種教育懲戒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停課不是讓學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園內對學生的活動作出特殊安排。與臨時隔離的教育懲戒方式一樣,停課只能針對那些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學生,且在實施之前必須是教師已經對其進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誡。停課的時間應當盡量短,一連幾天甚至幾個星期不讓學生上課,則是明顯違法的。總而言之,學校、教師應當慎重對待停課,不要濫用停課的懲戒權。實踐中,對於那些未完成作業、未按時交納學費或其他費用、輕微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一些教師動輒不讓其進教室上課,甚至直接將其趕出校門,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顯構成了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

❷ 公務員以案釋法普法書面總結材料怎麼寫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止(報名截止時間),報考人員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驗,指的是畢業後正式的工作經驗。在普通高校就讀期間工作經歷,視為社會實踐經驗,不視為基層工作經驗,當然,這里的在校的社會實踐,特指普通招生計劃的學生在校的社會實踐。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職參加的學歷教育,其就讀期間依然從事正常的單位工作,這不屬於社會實踐,其工作經歷有效。

❸ 以案釋法為主題的作文

在我家附近居抄住著一些與我差不多大的孩子,我們很談的來,經常一起玩耍,有福同享,有難同當。時間過的很快,不久,我們就一起上了小學,雖然不是在同一所學校,但我們還是可以一放學就把學習和作業拋到腦後盡情的玩鬧就像以前一樣。畢竟只是小孩子。後來,因為學習,我們在一起玩地時間越來愈少,有時,甚至好幾天都見不到,這就讓有心挑撥離間的同班同學鑽了空子。沒多久,因為同班同學地挑撥下,我和她們就像隔了「深仇大恨」一樣,從此再沒見面。

❹ 什麼叫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和其他行政事業涉法業務部門(鎮機關相關辦公室、鎮雙管單位)(以下簡稱各普法責任主體)等結合辦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各普法責任主體部門要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以案釋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責任主體意識,把「以案釋法」拓展到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堅持以我為主、協調配合。

積極主動地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努力把司法、執法、糾紛調解、法律服務和涉法工作過程變成普及法治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過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要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

這一重要論斷不僅闡明「以案釋法」是深化法治宣傳教育的有效途徑,更是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有力舉措,對於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推動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4)建設局以案釋法工作總結擴展閱讀:

目標任務

(一)立足工作職能。要充分利用法院和行政執法的裁判文書公開、典型案例發布、庭審公開、巡迴審判方式,向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宣傳各種法律法規;邀請檢察院結合預防職務犯罪開展「以案釋法」教育。

將刑事訴訟審查、逮捕、起訴過程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機關要健全和完善執法過程「法律告之」機制,全面准確宣傳部門法律法規;司法部門要指導聯系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其他普法責任主體要將各自業務涉法的「以案釋法」教育貫穿於工作始終。

(二)精選釋法案例。重點選擇易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廣泛關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義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顯著的案例,有針對性地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所選案例必須從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出發,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特點、社會公眾不同需求和運用案例開展法治宣傳的實際需要,做到既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化解社會矛盾,又有利於提高群眾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損害司法執法公信力或造成負面社會影響。

(三)增強釋法針對性。「以案釋法」包括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釋法和向社會公眾釋法。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應當重點針對案件的法律文書、有關處理決定等進行分析論證,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應當准確說明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闡明辦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既可以與國家憲法日、法律頒布紀念日、重大傳統節日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合並進行,也可以配合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據案件情況、社會關切等擇機開展。

(四)創新釋法形式。充分利用「法律六進」、法治文化建設陣地、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和法治創建活動等載體,有計劃、有目的地推進「以案釋法」工作。

充分發揮傳播媒體的作用,在電子屏幕、宣傳欄、機關工作人員和村幹部微信圈開辟「以案釋法」宣傳,不斷打造特色品牌。注重新媒體新技術的開發運用,藉助微博、微信等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的優勢,廣泛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注重「以案釋法」工作與法治實踐相融結合,採取網上播放案件審理、吸納群眾參與矛盾化解、優秀法治文藝節目展播等形式,把每一件案件審理、每一個執法行為、每一次法律服務都變成一次普法教育的過程,使廣大群眾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義,領悟法治精神,增強法治意識。

❺ 鄉鎮怎樣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

以復案釋法是指根據具制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來詮釋法律的過程。
一、以案釋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普法志願者等;
二、以案釋法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流動人口、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以案釋法;
三、以案釋法的內容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門年內重點建立和落實典型案例篩選發布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媒體傳播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宣傳講解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整理編輯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新媒體宣傳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律師宣講制度。

❻ 如何推進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

以案釋法是指根據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專密切的案屬件來詮釋法律的過程。
一、以案釋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普法志願者等;
二、以案釋法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流動人口、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以案釋法;
三、以案釋法的內容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門年內重點建立和落實典型案例篩選發布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媒體傳播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宣傳講解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整理編輯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新媒體宣傳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律師宣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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