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N1類貨車國家或者地方有什麼法律法規
根據新的汽車分類國家標准(GB9417-89)就可方便地區分車型。
中國汽車劃分為8大類:
1.載貨汽車: 依公路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GA)劃分為:
微型貨車(GA≤1.8噸)
輕型貨車(1.8噸<GA≤6噸)
中型貨車(6.0噸<GA≤14噸)
重型貨車(GA>14噸)
2.越野汽車: 依越野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GA)劃分為:
輕型越野汽車(GA≤5噸)
中型越野汽車(5.0噸<GA≤13噸)
重型越野汽車(13<GA≤24噸)
超重型越野汽車(GA>24噸)
3.自卸汽車: 依公路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GA)劃分為:
輕型自卸汽車(GA≤6噸)
中型自卸汽車(6.0噸<GA≤14噸)
重型自卸汽車(GA>14噸)
礦山自卸汽車;
4.牽引車: 半掛牽引車、全掛牽引車;
5.專用汽車: 廂式汽車、罐式汽車、起重舉升汽車、倉棚式汽車、特種結構式汽車、專用自卸汽車;
6.客車: 依車長(L)劃分為:
微型(L≤3.5米)
輕型(3.5米<L≤7米)
中型(7米<L≤10米)
大型客車(L>10米)和特大型客車;
中大型客車又可分為城市、長途、旅遊及團體客車,
特大型客車指鉸接和雙層客車;
7.轎車: 依發動機排量(V)劃分為:
微型轎車(V≤1升)
普通轎車(1升<V≤1.6升)
中級轎車(1.6升<V≤2.5升)
中高級轎車(2.5升<V≤4升)
高級轎車(V>4升)
8.半掛車: 依公路運行時廠定最大總質量(GA)劃分為:
輕型半掛車(GA≤7.1噸)
中型半掛車(7.1噸<GA≤19.5噸)
重型半掛車(19.5<GA≤34噸)
超重型半掛車(GA>34噸)
⑵ 中國工商法 全部法律條例
我國沒有《工商法》,關於銷售法律條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於篇幅過長,第七章至二十三章請登錄政府網站查詢(詳見參考資料),第一章至第六章條款如下: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十條債權人分立、合並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二條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但部分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債務人部分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第五章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八十三條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八十四條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八條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給第三人。
第八十九條權利和義務一並轉讓的,適用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七條的規定。
第九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第六章權利義務終止
第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第一百零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第一百零二條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一百零四條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條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
第一百零六條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⑶ 2016年環境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
l 《2017年打架斗毆的處罰最新規定》
l一、打架斗毆的行政處罰(治安處罰)
l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l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屬於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l二·打架斗毆會犯什麼罪
l要看打架斗毆犯什麼罪,則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l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l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l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l三、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l1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l2;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l3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l四、打架斗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l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l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l 五、刑法的一些相關規定:
l 1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l 2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
l 3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l 六、整理人為MicrosoftWord愛好者整理,謝謝!
⑷ 4月l日起有什麼新的法律法規
房屋轉讓手續費、婚姻登記費等41項行政性收費將停徵;商標注冊收費標准將降低50%;全國統一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廣東省取消機動車駕駛人長途駕駛項目考試……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全國性法律法規
房屋轉讓手續費等41項行政性收費停徵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徵房屋轉讓手續費、船舶登記費、婚姻登記費等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將商標注冊收費標准降低50%。
41項被取消或停徵的收費中,涉及個人等事項的收費有6項,包括停徵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以及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取檢索費、復制費、郵寄費;涉及企業的收費共35項,包括取消公安部門的機動車抵押登記費、環境保護部門的環境監測服務費、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房屋轉讓手續費等,停徵衛生計生部門的衛生檢測費、質檢部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費、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的葯品檢驗費等。
全國統一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
2017年4月1日起,全國統一實施《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和《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不再發放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就業許可。有效期內的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外國人就業許可繼續有效,可自願換領新證件。
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國家外國專家局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安徽、山東、廣東、四川、寧夏等地開展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試點工作。將原《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就業許可證》統一為《外國人工作許可通知》,採用電子化形式,用人單位和外國申請人可在線列印;原《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統一為《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是外國人在中國工作的合法證件,「一人一號」、終生不變。
部分政府性基金取消調整
企業減負再迎利好
財政部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4月1日起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切實減輕企業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此次政府性基金降費,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取消城市公用事業附加和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二是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政策,在擴大免徵范圍的同時,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標准上限。
營運客車新規4月1日起實施
汽車電子滲透率將逐步提升
《營運客車新規》將於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新規要求,車道偏離預警LDW和前碰撞預警FCW系統成為營運客車標配。業內人士認為,汽車電子滲透率提升邏輯得到進一步驗證,有望成為電子行業下一個增長點。
地方法律法規
廣東省取消長途駕駛項目考試
根據廣東省公安廳《關於做好取消長途駕駛項目考試相關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全省取消機動車駕駛人長途駕駛項目考試。在2017年4月1日(含)後,學員無需參加長途駕駛項目考試,已預約未參加長途考試和不合格者也無需參加,直接參加剩餘科目考試。
據了解,各長途考試簽章點將於3月31日起停止受理長途考試簽章業務,3月30日(含)之前受理的長途考試簽章業務,須在31日全部辦理完畢。需要注意的是,考完長途需要簽章的學員,要在3月30日之前去簽章點辦理。
上海再次上調最低工資
上海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將再次上調最低工資標准。4月1日將正式對外發布調整方案。這將是上海第24次提高最低工資標准。據了解,2016年上海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1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9元,企業工資增長指導線平均線為9%。
上海市鎮保制度將停止執行
從4月1日起,上海的鎮保制度停止執行,新被征地人員和已經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被征地人員的社會保障將整體納入國家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保障待遇也將有所提高。
根據《上海市被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農業人員就業和社會保障辦法》,對處於就業年齡段的被征地人員,實施新的綜合性就業和社會保險政策,幫助其就業和進入職工社會保險;對處於養老年齡段的人員,可以自主選擇參加職保或繼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4月1日起施行
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許達哲省長簽發第281號省政府令,正式發布《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辦法》包括總則、採集和生產、匯集和整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共7章38條,涵蓋了地理空間數據的獲取、生產、匯集、共享和應用各個環節,將為老百提供電商、旅遊、科研、教學等方面的服務。
⑸ 2010年4月l日我國實施的低碳轉型方面的法律是什
雖然沒立法,但已經成為有效的法規。法規不予法律相抵觸時,法規與法律享有同等的效力。
⑹ 信用卡法律法規l
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內之一的,不予收押:容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⑺ ehs如果考試主要考什麼
幫助您了解環評工程師考試名稱解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是指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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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U- F% D8 e+ ?) R報考條件: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f2 @ w4 e8 R0 Y% J- Q3 j9 Y
(一)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D6 g3 u J: [* m- C( X5 e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5 C/ e2 ~6 R/ s+ L7 K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 K) q; h1 [5 [1 q" R! N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 r( L( J L% d4 p6 U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 } L: C- U) k% H0 e/ Z
(二)截止 2003年12月31日前(05及06年都是這個條件),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兩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兩隹頗康目際浴?
" D% {0 v; k+ z. V u7 F( a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br>' J0 s. {! i v8 a1 t, Y1 U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8 ^3 h f2 ^: W# b<br><br>" W* `, N4 \2 J, K' \, M( r考試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前三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閱卷工作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組織實施。《案例分析》為主觀題,共8題,前2題為必答,後6題由考生任選4題作答。故考生應考時須攜帶黑色、藍色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無編程非立式免套),答題所用草稿紙由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發放、回收。 " Q: [, k: Z! ^% L<br>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3 U: H6 {5 M; L7 q" }9 h" D p
0 W0 C, ~* R: G9 F9 S5 V2 V背景介紹:我國從2004年4月開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人員都將持證上崗,根據相關規定,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環境影響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共同組織實施,2005年5月14日至15日進行了首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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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y8 A8 z2 F職業分析:由於目前我國只舉辦過一次考試,因此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我國還屬於稀缺人才。近幾年我國發生多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後,國家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需求將大幅度提升。05年11月,國家環境保護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准則與廉政規定》,對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進行了職業規范。 6 F2 R0 I8 X, N1 x6 b
3 w$ C+ f4 Q, R+ |- L06年環評師考試題型、題量、總分及合格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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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i# U) }% F- O, D. h2 B% F法律法規:單選100題,每題1分;多選50題,每題2分。共計200分。及格120分。
1 r- s* ]- p8 ]4 i8 _# s導則標准:單選90題,每題1分;多選30題,每題2分。共計150分。及格90分。 8 ?; }1 P- N3 l; c% Z3 \
技術方法:單選50題,每題1分;多選50題,每題2分。共計150分。及格90分。
4 b; v! z+ r, C) }" a: K* ?案例分析:前兩題必答,多選,每題20分,10個小問,每問2分;後面六題為主觀題,任選四題作答。每題20分。滿分120分。及格72分。 0 }! L; S9 ] W$ 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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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 G. Y/ W! [9 Q9 E A; l$ F( N
1、在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 p- g5 C8 i
答:在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規范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和業務水平,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國家環境安全和公眾利益。
+ h: C* F. M" G) H: W; ~- |' ~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將於什麼時間開始實施?
a) n b `7 v' \ c8 t8 |' O1 j答:人事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於2004年2月16日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等文件,這項制度將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
6 X% P4 i$ p+ \4 u* k3、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適用於哪些人員?
$ w; g3 x j5 L- |' K9 I8 I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適用於從事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 w; q7 ]' g; s) N5 s
: S1 M/ V) \5 x" A' ]6 G4、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後,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有沒有新的要求?
; m- Q4 J( Q X) x$ f答:國家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管理。根據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規定,凡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評估和環境保護驗收的單位,應配備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後,國家環保總局將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V3 L, v g3 a/ c9 k# G# V
2 D! h" p3 z7 b# P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是否有統一的考試大綱?( W A y N x& M
答: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成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編寫考試大綱並向社會公開。4 S0 E- O3 K- G4 b# W
7 Q8 }9 u2 m$ E3 ^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如何進行? 7 @+ R b& u! n. F4 e
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時間為每年的第二季度。首次考試擬於2005年二季度舉行。
, \ t1 H3 B# f* \/ [3 b0 j7、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應具備哪些條件?
' K. D3 o U! y答: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3 U! ^* C, a k S( J4 A! P" \(一)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 z( l a: w" @ R$ z# ](二)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6 ?% c R! G" t8 L S6 O
(三)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 w- C7 A* |( s7 r+ Y(四)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 v7 v0 G: E5 U, B* T,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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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什麼是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制度?
( v' J9 g3 f! ?1 x2 V* T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按專業類別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國家環保總局將頒布《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管理辦法》。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並按專業類別進行登記後,可以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的名義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z r9 i/ ^' U; C6 u3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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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哪些工作?5 _5 `0 [4 R' l$ Y9 ]; x
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W; r2 v; {) u* P& q(一)環境影響評價;8 F* S$ O$ [' S3 f; u
(二)環境影響後評價;2 G/ Q3 [; q( P2 ?- Z! i- l9 M
(三)環境影響技術評估;5 ?+ ` t- Y$ Y- L- V
(四)環境保護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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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中應遵守哪些規定?
% [; f% {* v6 Z( M* \" S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託業務,為委託人保守商務秘密,並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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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o, j! U2 V 11、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是否可以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 l* V0 R" J |+ X3 L答:獲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要求的,可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和登記。
u: H* A5 L' u0 I7 _( W0 F4 H* S g( \. _) t- S
12、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考試科目如何設置?
6 D7 T7 u c, S! l/ M9 }答:考試共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4個科目。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各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採用閉卷筆答方式。 3 `" S4 E% l1 @( F' F
5 V! R; R! y V0 ~ 13、對於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崗位工作的人員,可否免試部分科目? r) Q" Z: \& k' Y2 I9 t
答: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准》、《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 g. E, q0 ] ~7 G(一)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Y: _% P, `# @; a2 ~# f- Y
(二)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取得國家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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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O- @$ J3 ]0 \ 14、考試成績如何管理?
u" F. k; |- @1 j' y) \4 w- f 答:考試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考試。 . d0 K7 X2 E9 {6 ?" @6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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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考試地點將如何設置?
* ]0 r1 T4 \* P/ p- x答:國家環保總局將根據情況確定考點設置的區域和數量。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4 k( g9 b* Q. t7 r/ o1 M7 X
( _5 p0 n1 h1 c0 p5 i* h8 o8 @1 R16、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將採取哪些措施保證考試的公正性?$ g+ @6 d0 U6 G0 r, L U
答:第一,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應考人員自願參加培訓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第二,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第三,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按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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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4 L$ d% ^- A; o7 D+ N4 s17、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是指什麼?7 C; J6 J3 ^( I4 s. | _7 n
答:在全國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並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於2004年7月31日前按規定申報材料,通過考核認定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而不需參加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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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 q \0 t) C1 w) \ 18、考核認定的程序是怎樣的?5 x( E8 ?2 h" B! `$ q k9 f
答: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環保部門(或本部門、本企業)推薦,並經同級人事主管部門復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考試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領導小組對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環保總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⑻ 哪幾類房子「難轉手」,應該謹慎入手
如果大家要買房的話,也應避開這幾類房子,這幾類房子特別難轉手。
一、房齡超過20年的二手房
銀行一般在審核貸款時,會查詢二手房具體房齡,通常要賣一套二手房的話,它的年齡必須控制在25年以內。但對於一些嚴格的銀行來說,他們會縮小條件比如說15年以內,房齡太長的話肯定也難以出手。很多朋友在買房的時候由於手頭比較緊,所以也會購買一些20年以上的房子,畢竟這些房子的價格比較低,但要想再次出手的話就難了。
以上這幾種房子,大家在購買的時候也要嚴格避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