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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局法定環境保護職責

發布時間:2021-01-21 04:17:31

1. 《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義務、職責、權利

(一)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律義務

對具有代表性的自專然生態區域、珍稀野生動植屬物分布區域、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和人文遺跡、古樹名木要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嚴禁破壞;在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內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已經建成的要限期治理。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污染、沙化和水土流失等。

(二)防治環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義務

如生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禁止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發生環境污染事故或突發性事件要採取處理措施,並報告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等。

(三)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保護環境的權利、義務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五)違反《環保法》的法律責任

規定了違反《環保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

2. 城建局有什麼職能

職能如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城市愛國衛生、公用設施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我市相關的政策、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及監督檢查。

(二)擬定和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和市容市貌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工程、園林工程、環境工程、公用事業工程建設招投標、監理、質量、竣工驗收、安全等建設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使用,會同財政、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城市建設資金的收費政策和標准;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

(四)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綠化、排水、排澇、污水處理等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環境衛生和公用事業中的燃氣、城市公共客運的維修和管護。

(五)負責管理市政建設、公用事業建設、園林綠化

(2)建設局法定環境保護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上述職責,城市建設管理局設置5個內部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業務綜合、黨務、人事、勞動工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局系統各單位領導班子建設;負責信訪、老幹部服務、文電、信息、檔案、保衛、保密、精神文明建設、後勤服務、對外接待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負責制定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計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計劃、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和利用外資計劃;負責有關項目的立項審核;制定本行業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負責城市基礎建設費的管理工作;指導行業財務指標匯總和執行行業會計制度;負責機關財務。

(三)政策法規科

研究制訂全市城建系統體制改革方案、規范性文件;負責政策法規的解釋、清理和匯編;負責城市綜合執法

的行政執法監督;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城建系統體制改革有關政策的調研,承擔全市城建系統普法和執法人員培訓及法制宣傳;負責本系統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

制定環衛、市政、園林的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環衛、市政、園林的管理工作,並擬定經營承包指標,承辦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及生產調度工作;負責城市道路橋涵、市政設施、排澇防汛和城市路橋收費站的管理工作;負責環衛、市政、園林業務技術標准和相關企業的資質審查工作;負責管理全市城市綠化、園林綠地、市容整治、環境衛生工作;指導各縣(市)城市供水工作。

(五)公用事業科

負責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的管理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和重大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承辦國家、省、市級風景名勝區定級及規劃、審查報批工作;指導城市雕塑布局和城建檔案的管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查酒家

3. 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什麼

  1. 環境保護應貫徹國家的環保法規,遵循「全面規化,綜合利用、化害為利」的方針,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法制觀念,重視環保工作;

  2. 技術中心做好環保基礎工作,掌握公司污染情況,按期測定污染排放數據,並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

  3. 企業改造和生產,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設備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 生產廢棄物的管理:生產中產生的各種包裝袋、包裝桶等其他廢棄物應分類存放,盡量回收利用,對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行政部門回收;

  5. 「三廢」處理:生產中產生的廢氣、廢液和廢渣,必須經過處理才可排放,處理必須符合排放標准;

  6. 躁聲的管理:採用低躁聲設備。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 施工現場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有哪些還有崗位職責

1、施工現場必須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並應做好檢查記錄。對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考核應包括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內容。
2、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從事建築工程施工,項目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管理部門申報登記。施工期間的雜訊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雜訊排放標准。夜間施工的,需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明,並公告附近社區居民。
3、施工現場污不排放要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門簽署污水排放許可協議,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網,污水經沉澱處理後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污水管網。施工現場泥漿、污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4、施工現場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在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衛部門申報,分類存放。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應與所在地垃圾消納中心簽署環保協議,及時清運處置。有毒有害廢棄物應運送到專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中心消納。
5、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採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採取防止揚塵措施。
6、拆除建築物、構築物時,應採用隔離、灑水等措施,並應在規定期限內將廢棄物清理完畢。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必須採用相應的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
7、施工現場使用的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築材料應密閉存放或採取覆蓋等措施。混凝土攪拌場所應採取封閉、降塵措施。
8、除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施工現場內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作土方回填。
9、在居民和單位密集區域進行爆破、打樁等施工作業前,項目經理部除按規定報告申請批准外,還應將作業計劃、影響范圍、程序及有關措施等情況,向有關的居民和單位通報說明,取得協作和配合;對施工機械的雜訊與振動擾民,應有相應的措施予以控制。
10、經過施工現場的地下管線,應由發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標出位置,加以保護。
11、施工時發現文物、古跡、爆炸物、電纜等,應當停止施工,保護好現場,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後方可繼續施工。
12、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環境時,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事先告示,並設有標志。

5. ***建設局(廳、部)的全稱是什麼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隸屬國家建設部,職能是規范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局隸屬國家環保廳,管理城市建設工程環境保護及自然生態保護等

6.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環境保護職責是什麼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日《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地方各
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專環境質量負責,實行環境質量行政領導負責制。要根據上述
目標,制訂本轄區切實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環境質量的具體目標和措施,
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地方各級屬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要依法履行環境保護 職責,堅決執行環
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要將轄區環境質量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工作的重
要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環境保護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環
境保護問題,並形成制度。

7.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專是:屬

(1)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3)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4)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環境科學研究和環境教育事業,積極推廣國內外保護環境的先進經驗和技術。

(5)指導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保護工作。

(6)組織和協調環境保護的國際合作和交流。

8. 城建局的職責是什麼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城市和村鎮規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築業、勘察設計業、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以及城建監察管理業的政策法規及相關的中長期規劃,並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全縣城市和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執行「一書兩證』』制度,負責規劃的實施、監督、檢查和管理。
(三)依法監督和管理全縣的建築市場和工程質量。負責建築活動中的資質管理、工程發包和承包的管理、監理單位的管理、工程造價管理。對從事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勘察設計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進行監督;負責建設工程的報建、施工許可以及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規范建築市場;負責建築業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工作和建築市場強制性標準的實施監督和管理工程質量。
(四)負責全縣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計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主管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開工報告審批、施工組織及竣工驗收;參與全縣主要建設項目的論證、可行性研究和選址等前期工作。
(五)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的管理工作,對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和注冊人員進行動態管理,對勘察設計文件實行審查制度、質量監督制度和事故報告處理制度,監督管理勘察設計活動,依法查處勘察設計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負責城市和村鎮規劃區內各類用地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全縣房地產業,指導和管理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經營以及房屋商品化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住房制度改革。
(七)監督管理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負責污染防治、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生態環境保護;負責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地環境、聲環境以及自然生態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管理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和城市綠化、雕塑工作;確立城建監察的工作目標,負責城建監察的業務指導;綜合管理城市計劃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九)主管全縣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擬定小城鎮發展計劃,負責村鎮土地開發和利用;指導村鎮統一開發、綜合建設,組織實施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推廣應用村鎮建設的新標准、新技術、新產品,推進小城鎮建設的健康發展。
(十)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十一)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城建系統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9.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明確了哪些政府責任

環境保護責任,政府首當其沖。新環保法特別強化了各級政府的環保責任,著重要求地方政府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其中,重點規定了9個方面的政府環保工作職責。

職責一:對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

作為原則性規定,新環保法在第六條第二款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職責二:改善環境質量。

根據新環保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職責三:對環境保護加大財政投入。

新環保法第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職責四: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九條提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職責五: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置。

根據新法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職責六:推廣清潔能源生產和使用。

據新環保法第四十條第二款,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職責七: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准備。

新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環評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職責八:統籌城鄉污染設施建設。

新環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職責九: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環保工作的專項監督。

根據新環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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