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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對城鄉規劃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1-01-20 23:59:13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從中央到政府有哪些職責是什麼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部門:住建部城鄉規劃司、住建廳城鄉規劃處(直轄市規劃局)、市縣規劃局(建委、建設局)。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承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1)行政體制對城鄉規劃的影響擴展閱讀: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Ⅱ 如何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與規劃分局規劃管理體制

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與規劃分局規劃管理體制通過以下方面:
一、理順管理體制,規范城鄉規劃管理運行體系。
突出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把實施城鄉規劃作為實現城市發展戰略的強力抓手,積極探索新時期的城市發展規律,深入研究新形勢下城市規劃的職能和特點。
1、合理劃分規劃管理許可權。
制定出台了《關於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和規劃管理許可權的通知》,對市規劃局、建設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規劃管理許可權進行合理劃分。
2、創新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規劃行政處罰權辦法。
明確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行使城市規劃管理的部分行政處罰權,有效解決簡單執法與規劃管理技術需要的矛盾。
3、建立協調運作機制。
在規劃和城管執法部門之間建立有效的協調運作機制,規劃局發現違法建設後立即移送執法局,執法局在查處違法建設案件時及時送規劃局作出認定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狠抓制度建設,健全城鄉規劃行為規范體系。
1、制定程序性規定,規范工作流程。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責任和監督的原則,制定具體的程序性規定,並在規劃局網站公布,減少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而且做到公開透明,有效防止暗箱操作、搭車收費、以權謀私等行為出現。
2、制定操作性制度,規范工作行為。
制定《城市規劃決策工作規則》、《城市規劃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等制度,建立專家咨詢委員會、規劃局辦公會、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城市規劃委員會四級審查機構,健全了規劃技術初審、專家評審、規劃委員會審查、政府審批的規劃決策機制,實現了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以城市總體規劃為基礎,以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專項規劃為主體,以近期建設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為保障的覆蓋全市、層次分明、相互銜接的城鄉規劃體系逐步形成。實行「批驗」分離制度,審批與驗收、放線與驗線、設計變更與監察管理等各環節相互制約,保證規劃管理「鏈條」潤滑流暢,運轉高效。
建立窗口服務制、限時辦結制、首接首問制、一次告知制、上門服務制、責任追究制,提高了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
3、制定行政許可文書示範文本,規范程序運作。
編制行政審批事項收件受理通知單、行政審批事項補正通知書、行政審批事項不予受理通知書、建設項目規劃建築設計方案審查審定通知書、行政審批事項不予批准決定書等八種規劃行政許可文書示範文本,進一步規范了審批程序。
4、劃分「四條主線」,嚴格落實責任。
在管理形式上劃分了「四條主線」,即規劃建成區的規劃管理、村鎮規劃管理、規劃批後管理和規劃效能監察,明確管理內容,落實相關人員責任,編織一個高效運行的規劃精細管理網路。
三、加強政務公開,打造「陽光規劃」公開體系。
把實行「陽光規劃」作為進一步提升規劃的民主性、嚴肅性的重要保障,將規劃公開的范圍覆蓋到批前、批中、批後全過程,規劃公示內容全面翔實,方式多種多樣,使群眾參與「陽光規劃」的積極性不斷加強。
1、規范公開內容。
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研究制定《城鄉規劃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城鄉規劃聽證制度》、《城鄉規劃信息咨詢及查詢制度》,全面實行「五公開、六公示」,即公開辦事依據、辦事程序、辦事人員、辦事機構和辦事結果;實行城市規劃批前、批後公示,重點規劃建設項目公示,建設工程批前、批後公示,違法建設查處公示。
2、多種形式公開。
對城市各類規劃和重要地段、重要區域、重要項目的規劃方案,通過新聞媒體、規劃局網站、規劃公示欄和集中上街宣傳等形式,公開發布有關規劃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讓群眾了解、參與、監督規劃。
3、創新實行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公示牌制度。
制定出台《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暫行辦法》、《建設工程規劃批後公示牌制度》,要求所有建設工程項目都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規劃批後公示牌,實行「一樓一牌」,對未按規定公示或公示內容不實的,一律不予放線、驗線,讓市民通過規劃公示牌隨時對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對違法建設及時舉報,全力打造「陽光規劃」政務品牌,會受到廣大市民的歡迎。
四、強化監督檢查,構建城鄉規劃廉政保障體系。
大力加強城鄉規劃部門的廉政建設,通過拓寬監督渠道,落實責任,加強檢查,使城鄉規劃部門工作人員廉潔自律的意識明顯增強,部門和行業風氣普遍好轉,預防和治理腐敗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1、拓寬投訴渠道。
通過設立專線舉報電話、意見箱、廉政信箱,設立專線舉報電話等多種形式,及時受理群眾的效能投訴,廣泛接受社會的監督和評議,充分發揮群眾的主導作用。
對經調查核實的問題堅決予以嚴肅處理,切實糾正不規范行政、以權謀私等行業不正之風,促進廉政、勤政建設。
2、層層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把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案件、民主評議和行政效能監察、黨風廉政教育、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六項工作分解落實到各鄉鎮街道規劃辦公室和各科室,明確領導責任,確保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3、健全社會監督網路。
在全市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規劃監督員,定期組織開展視察活動,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發放徵求意見表等形式,定期徵求它們的意見和建議。
4、加強對規劃工作的執法監察。
市人大、政協每年都組織對規劃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切實達到「高效零差錯、業主零投訴、服務零距離」的良好效果。

Ⅲ 請問規劃局的主要業務職責有那些

市規劃局是主管城市規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規劃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經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化有關政策、城市發戰略的研究;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組織分區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分區
規劃和重要詳細規劃的報審及其它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建設項目用地具體位置,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審核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檢查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實施和規劃竣工驗收工作。

(五)參與初步設計階段前的方案設計審核,與市建委聯合下文審批。對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築的方案設計,與市建委聯合上報市政府批准。

(六)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起草、修訂;辦理涉及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的考試和執業制
度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和測繪的信息、檔案工作。

(八)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城鎮規劃業務進行指導和對
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進行技術鑒定工作。

(九)承辦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市城市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市城市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3)行政體制對城鄉規劃的影響擴展閱讀: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信息、會務工作;負責市人大、政協有關提案的辦理、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後勤等工作。

人事處(組織宣傳處)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考試的有關工作;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事項。

Ⅳ 城鄉規劃行政許可的發展歷程

我國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產生和發展也經歷了一個漫長而曲折的過程。
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建國以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建國後,我國社會經濟的治理採用直接控制下達計劃的方法,保證了從戰爭廢墟中建立起來的新中國經濟的迅速恢復。當時,我國從規劃理論到規劃程序、方法及技術標准都全面學習蘇聯,也因此積累了一些寶貴的經驗。受「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的影響,1960年11月召開的全國計劃工作會議公布「三年不搞城市規劃」,從此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城市規劃工作都在走「下坡路」。因此,在建國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並沒有建立起真正意義上的規劃許可制度。1978年4月22日,國家計委、國家建委、財政部頒布的《關於基本建設程序的若干規定》指出:「凡在城市轄區內選點的,要取得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並且要有協議文件。」這可以說是規劃許可制度的雛型。
《城市規劃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規劃許可制度做出規定。1980年10月,國家建委在北京召開的全國城市規劃會議上提出要「盡快建立我國的城市規劃法制」。這對後來我國城市規劃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次會議以後,城市規劃立法被正式擺上議事日程。1984年1月5日,國務院頒發了《城市規劃條例》。《條例》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建設用地許可、臨時用地許可、建設工程許可及改變地形地貌活動的許可做出了規定。因而,可以說《城市規劃條例》的頒布實行是我國規劃許可制度建立和規劃工作開始納入法制軌道的重要標志。實踐證實,它對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治理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對規劃許可制度進行了系統構建。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1989年12月26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部號稱城市規劃建設治理領域的「第一部法律」,在總結《城市規劃條例》的經驗基礎上規定了「一書兩證」的規劃許可制度,確立了規劃治理的實施程序,明確了違反規劃的法律責任。在該法頒布實行後十多年的時間里,建設部還先後制定了若干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許可、外商投資城市規劃企業資格許可、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和注冊登記許可等做了規定,構建了完整的規劃許可制度體系。
1993年6月29日,國務院頒布《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199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正式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最大的不同是強調城鄉統籌,最顯著的進展是強化監督職能,最明確的要求是落實政府責任。

Ⅳ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依據包括什麼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要與城市的經濟、人文、社會、地理、歷史沿革等方面相協調。

根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關於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可致電北京綠維創景規劃設計院專業咨詢熱線:010-84076166 84098099

城市總體規劃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
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
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
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
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 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幹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並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Ⅵ 兄弟姐妹 急求關於基層政府在小城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探討的論文資料

吉林省小城鎮建設

導 言

小城鎮作為連接城鄉的橋梁和紐帶,在推動城鄉一體化、推進城鎮化和實現社會、經濟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程加快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小城鎮建設已經成為關繫到經濟和社會進一步發展的重要方面,小城鎮問題愈來愈受到廣泛的關注,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發展小城鎮,是帶動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大戰略。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2000]11號文)《關於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中共中央"十五"計劃建議等要求,為落實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發展縣域經濟和加快小城鎮建設發展的戰略方針,在對我省小城鎮現狀和發展條件初步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本規劃綱要。

A 吉林省小城鎮的建設發展現狀
一、小城鎮的基本特徵
吉林省小城鎮建設發展的特點主要反映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小城鎮建設發展具有明顯的地帶性
根據全省的地貌、氣候和資源等條件,可以把我省劃分為東、中、西三個自然、經濟地帶。
東部地區小城鎮約佔全省總數的31%左右,這一地帶的小城鎮中工礦鎮占較大的比重,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規模一般較大;中部地區約佔全省總數的54%左右,城鎮密度明顯高於東西兩地帶。這一地帶的小城鎮多為農業服務型和農副產品集散型的,城鎮非農業人口一般較少;西部地區小城鎮約佔全省總數的15%左右。這一地帶的小城鎮職能,總體上與中部地帶的情況接近,但城鎮規模一般相對更小,城鎮發展水平明顯落後。
(二)小城鎮的綜合經濟職能不強,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低
自1979年以來,吉林省小城鎮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質量上,都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基於種種原因,城鎮的綜合經濟職能不強。
吉林省的小城鎮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依靠森林或礦產資源發展的工礦鎮;二是圍繞農業發展的農業服務型小城鎮;三是依託便利的交通條件發展的農副產品集散型小城鎮;四是受大城市強烈影響的小城鎮。
工礦型小城鎮,一般是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為了開發某種資源, 在原有工礦點或資源賦存地由國家投資擴建或新建的林業、礦業和礦產加工地。如松江河、泉陽、露水河、大石頭、紅梅、大栗子、紅旗嶺、夾皮溝、天寶山等。少量小城鎮是圍繞較為精細加工產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如石峴、開山屯、新站等。這些工礦鎮(特別是以採掘和粗加工產品生產為主的小城鎮)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由於經濟部門單一,抵禦風險能力較弱,企業負擔過重,難以順利適應市場需求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同時,受舊體制舊政策的影響,觀念落後,再加資源萎縮、市場競爭力較弱等因素的作用,城鎮經濟發展速度明顯滯緩。
農業服務型小城鎮,多是為滿足組織農業生產、調配農用物資、管理相應的行政事務等要求在基層政府駐地發展起來的。這類城鎮一般僅具有一些主要服務於本行政區域的小手工業和集市貿易以及金融、郵電等機構,如巴吉壘、八屋、大嶺、萬寶等。這些小城鎮數量多、分布廣而服務范圍小,受資源、資金等限制,經濟水平一般都比較低,城鎮規模較小,有相當一部分僅具有農村集鎮的功能。
農副產品集散型小城鎮,多是依靠便利的交通條件發展起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類小城鎮由於商品流通快、信息靈活,發展比較迅速。如煙筒山、山城、朝陽川、郭家店、太平川等。還有少量的此類城鎮是由於政策措施得當而發展起來的,如萬良、五棵樹等。從總體上看,這類城鎮是我省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高的小城鎮。
大城市影響型小城鎮,主要是指鄰近大城市,受大城市技術、資金和市場的作用,近年來機遇把握得比較好,又有適當的交通條件,發展比較迅速的城鎮,如合隆、卡倫、興隆山、米沙子、大屯、玉潭、孤店子等。這類小城鎮商品經濟活躍,有一定專業化分工。
前兩類小城鎮數量多,分布廣,面臨的問題較多。後兩類小城鎮雖然數量少,但活力強,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三)城鎮職能幾乎完全由本地非農業人口(戶籍)實現
由於我省小城鎮的商品經濟發展程度較低,吸納農業剩餘人口的能力比較弱,體現城鎮職能部門的職工幾乎完全是本地非農業人口,這同沿海商品經濟發達地區的一些小城鎮的狀況有很大差異。從我省的情況看,本地籍非農業人口不足0.2萬人的建制鎮,絕大多數還不應算作小城鎮。
(四)發展條件的特殊性
吉林省的小城鎮發展同我國沿海一些省份相比,存在著時間和空間上的特殊性。
在時間上,沿海地區小城鎮發展起步是在改革開放的初期,不僅佔有先行及少競爭力的優勢,而且有國家政策相對寬松的優勢。由於時間的落後,我省小城鎮的起步發展,失去了這兩方面的優勢。
在空間上,吉林省地處內陸,除少部分邊境地區外,大部分地區不具備發展來料加工型產業的優勢。但吉林省處於亞洲玉米種植帶,土壤、氣候等有利於溫帶作物的生長,並且具有多種動物繁育的良好條件,因而適合圍繞農業產業化發展龍形經濟。此外,吉林省居東北區中部,交通地位比較重要,交通網路比較完善,有利於各種貨物的流通。再則,吉林省與俄羅斯和朝鮮接壤,有較多的口岸。這些空間環境的特殊性,從積極和消極兩方面作用於吉林省小城鎮的建設發展。
按吉林省小城鎮發展的時空條件和建設情況,總體上應採取選擇一些條件優越的小城鎮集中發展的戰略,特別是以農副產品生產為背景的小城鎮更應如此。因為,走農業產業化道路,要求有技術、原料和市場三重保證,這對於小規模經營來講,難以抵禦各種風險,而必須規模經營,龍形產業的龍頭需選在條件優越的小城鎮較大規模建設,才有利於經濟的穩步和持續發展。另外,農業產業化形成大量的農副產品加工業,這些企業多屬排放大量污物的部門,這類工業集中建設有利於污染物的統一凈化處理。
二、小城鎮在省域城鎮體系中的地位
我省城鎮體系等級規模結構的人口總量對比,?quot;兩頭大,中間小"的狀況。一方面是長、吉兩個特大城市雙星璀燦,另一方面是為數眾多的小城鎮繁星似錦。目前,吉林省城鎮體系整體發展處於非均衡狀態。小城鎮非農業人口總數佔全省城鎮非農業人口的21.35%,低於長、吉兩市市區非農業人口佔全省城鎮非農業人口27.9%的比例,而高於中間三個級別城市所佔比例的平均值,在城鎮非農業人口按城鎮規模的分布上佔有一定的地位。
吉林省小城鎮的職能單一性很強,為數較多的農業服務型城鎮,一般只具有地方意義,在全省城鎮體系中作為城鄉聯系的紐帶,主要起基層管理的作用;工礦型、農副產品集散型和大城市影響型城鎮,雖然具有一定的區域意義,但經濟總體規模較小。小城鎮全部國內生產總值約佔全省總量的20%(含200萬非農業人口和900餘萬農業人口實現的國內生產總值),經濟地位很低。小城鎮為其他層次城市提供的產品,大部分是最初級的(屬於第一產業的)產品,沒有形成合理的產品加工與供給關系。

三、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一)小城鎮建設發展的主要問題
1、小城鎮建設水平較低,投資環境不良
全省目前還有127個小城鎮沒有用上自來水,小城鎮自來水普及率為65.37%,比全國平均值約低16個百分點;有高級、次高級路面2271萬平方米,人均7.1m2,比全國平均值約低0.3 m2,有排水管道總長度184.1萬米,人均佔有長度0.58米,比全國平均值約低0.2米;小城鎮共有住房面積4864.84萬m2,人均住房面積15.4 m2,人均居住面積9.23 m2,比全國平均值約低4m2;住房磚瓦化率為80.6%,比全國平均值低15個百分點。由於我省小城鎮建設資金投入遠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998年我省小城鎮人均各項建設投資268元,同期全國平均為679元),致使小城鎮建設水平的差距還在擴大。
全省小城鎮鎮區建設用地共為633.88k m2,按戶籍人口計算人均建設用地為200.65 m2,遠高於全國人均126.53 m2的水平,按實際居住人口計算的人均建設用地同全國平均值的差別更大。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我省小城鎮建築層數低,建築密度小,土地開發程度不高造成的。人均建設用地面積的過高與人均建設物化資產量的相對較低形成巨大的反差,更反映了我省小城鎮建設水平相對較低的狀況。
這種低水平的小城鎮建設狀況,直接影響著產業投資的產出效益,導致招商引資的吸引能力較弱。投資環境的不良除了建設水平的因素外,還有思想觀念和區位條件等因素的影響。
2、小城鎮建設基本屬於自然發展狀態,職能分工模糊,中心鎮功能作用不明顯
吉林省的小城鎮,絕大部分是80年代以來隨鄉改鎮在基層政府機關駐地形成的"城鎮型"居民點,改鎮之前大部分僅具有集鎮功能。為了使其實現城鎮功能,多數小城鎮在基本上沒有外來資金投入的情況下,利用本行政區域內的資源,面向本行政區域的市場,組織上馬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屬於二、三產業的工商企業。由於缺少科學的區域性規劃和高層次計劃指導,形成了鎮鎮雷同的產業構成,在市場經濟逐步確立的過程中,個體工商業也加入了這種百鎮一面的產業競爭之中。這種無序的競爭,嚴重地制約了小城鎮的建設發展速度和社會經濟效益,同時也造成一些條件較好的小城鎮不能充分發揮其優勢,也不能很好地體現其區域地位和功能,這種狀況又反過來作用於經濟和社會,導致不能實現良性循環的發展狀態。
3、多數工礦型小城鎮經濟發展滯緩,功能相對萎縮
近些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一些依賴地方資源開發建廠建礦發展起來的工礦型小城鎮(許多這類城鎮是一廠一鎮或一礦一鎮),由於企業技術落後,產品初級單一,抵禦風險能力差,競爭力不強而面臨困境。特別是以採掘業為主的小城鎮,資源的柘竭更加劇了困難的嚴重程度。工礦企業停產半停產造成城鎮經濟總量縮減,企業下崗職工充斥商飲服務業,市場呈低效益的"繁榮",城鎮功能相對萎縮,個別一些這類城鎮出現人口下降的狀況。這類小城鎮有泉陽、灣溝、樺樹、天寶山、福洞等。
(二)制約我省小城鎮建設發展的主要原因
導致我省小城鎮發展相對落後,造成上述問題主要有七種因素:即區位因素、觀念因素、技術與人材因素、資金投入因素、行政區劃與行政體制因素、計劃經濟慣性作用因素和小城鎮規劃的合理性與實用性因素。下面重點說明後面三種因素的影響。
我省行政區劃共有鄉鎮856個,平均每個鄉鎮人口約為0.2萬人,比山東、江蘇(兩省平均都約4萬)等省份的鄉鎮人口規模小得多(這兩省正在調整鄉鎮區劃,目標是平均每鄉鎮6萬人口左右)。鄉鎮人口規模過小,難以形成具有一定質量的小城鎮。另外,由於行政區劃的限制、行政管理體制的矛盾,往往造成建設項目的不合理選址,進而導致小城鎮建設發展的不合理。
計劃經濟時期,我省在資源賦存地建設了許多國有大中型企業,圍繞這些企業形成了一些工礦型小城鎮。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不僅這些企業機制反映了強烈的不適應性,人們的觀念也反映了很強的不適應性,這種慣性作用嚴重地制約小城鎮的經濟與社會的建設發展。除了機制和觀念的不適應,國有大中型企業多存在企業辦社會的現象,增加了企業負擔;又由於長期的高積累低分配政策,企業為國家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卻背負著大量離退休職工和職工冗員過多的重擔,這些狀況也同計劃經濟的影響相關,並且都嚴重地影響這些小城鎮的經濟與社會發展。
為了有利於小城鎮的發展,國家特別重視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工作,我省各有關部門也相應做了許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由於資金和技術力量不足等因素,小城鎮規劃的編制相對滯後,難以很好地適應建設發展的需要。到99年底,我省累積編制完成城鎮總體規劃(包括建設規劃)的小城鎮共有368個,佔全部小城鎮的85.58%,而這些已完成的小城鎮規劃中,已有很大一部分需要修編。在編制時間不長的規劃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為了完成任務而編制的,因其投入很低,成果的合理性和實用性相對較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在編制設市城市和縣城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應當包括市、縣域的城鎮體系規劃。目前,我省城市(含縣城)總體規劃已經完成了90%以上,這些規劃成果對於指導小城鎮的規劃建設起了很好的作用。但由於多數城市總體規劃,對於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內容做得比較粗淺,還不能從根本上保證一定區域內小城鎮布局的科學合理。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分別從區域和城鎮自身的角度,確定城鎮的區域地位、職能、規模和具體的建設布局與設施標准,其規劃的合理性與實用性是小城鎮良性發展的重要保證。

B 吉林省小城鎮建設發展的方向與目標
一、指導思想
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現狀及我省小城鎮發展現狀,全省小城鎮建設總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小城鎮建設發展的精神,緊緊圍繞促進全省經濟發展這個中心,堅持小城鎮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目標相結合、與產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相結合、與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相結合,與生態省建設相結合;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實效、重點培育、強優劣汰、量力而行、、有序推進、以點帶面、快速發展的方針,使我省小城鎮真正成為一定區域內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
重點建設"十五"期間可提升為小城市的重點鎮,積極培育作為遠景發展為小城市的區域中心鎮,加速發展大中城市周圍的衛星鎮,合理建設各類區域中心鎮。
二、基本原則
為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和最佳,"十五"期間,小城鎮建設主要遵循以下五項原則:
(一)擇優發展原則
即選擇條件比較優越的小城鎮,優先建設發展。
(二)集聚發展原則
改變小城鎮建設重數量不重質量的偏向,引導人口和物質要素向中心鎮、重點鎮集中,以提高投資的產出比。
(三)生態優先原則
優先發展有利於生態環境的產業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小的城鎮。
(四)分類調控原則
針對不同類型城鎮的主要問題和矛盾,採取不同的發展控制措施和對策。
(五)配套建設原則
在小城鎮的建設方面,為創造最好的投資環境和生活環境,進行各種設施的合理配套建設。
三、發展戰略設想和目標
(一)發展戰略設想
二十一世紀將是我國小城鎮大發展的世紀。按照系統非均衡發展的戰略思想,採用"點、軸"區域系統開發理論,我省小城鎮建設戰略上分三步走:
第一步,重點建設小城鎮的"點"。針對我省實際情況,優先發展、重點扶持具有區位優勢、產業優勢、資源和規模優勢的中心城鎮,從政策、資金等方面加以指導和傾斜。
第二步,重點發展小城鎮的"線",進一步完善"點",適當考慮"面"。在區域中心鎮建設發展的基礎上,與省域城鎮體系布局規劃相對應,按照三級發展軸線,採取軸線延伸,逐步漸進的發展形式,重點發展軸線上的小城鎮。
第三步,在"點""線"上小城鎮逐漸建立完善的情況下,以發展"面"為主。最終形成我省小城鎮在地域空間上的科學合理布局,形成我省經濟發達、規模適當、類型多樣的,小城鎮經濟、社會、建設發展良性循環的小城鎮體系。
到本世紀中葉,力爭把我省多數小城鎮建設成為具有二十一世紀特點的,有良好的生態環境、優美的田園風光、典雅古樸的城鎮景觀、寧靜舒適的居住條件、對廣大農民和大中城市居民有巨大吸引力的跨世紀新興小城鎮。
(二)總體發展目標
吉林省的小城鎮建設發展,應與全省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作為經濟建設的主要載體,在推進我省城鎮化進程,實現經濟跨越式發展中充分發揮作用。
1、優先發展具有產業優勢、區位優勢、資源和規模優勢的區域中心鎮及重點鎮和衛星鎮
在我省城鎮體系規模等級結構中,少量處於接近縣城(或縣級市)地位的小城鎮和個別條件特別優越的小城鎮,應加大力度促進發展,強化其在省域城鎮體系中的地位。這類城鎮將從小城鎮中分離出去,在省域城鎮體系中擔當更重要的角色,可發展成為縣城或小城市。
選擇100個左右小城鎮作為縣(市)域中心鎮,"十五"期間重點發展五十個,另外五十個在"十五"以後納入重點建設的行列。對於基礎比較差又沒有什麼優勢,而且城鎮之間距離近的一些小城鎮,應調整歸並到其他小城鎮。其餘小城鎮作為一般發展對象,通過政策引導和積極的措施推進,使其發揮應有的城鎮功能。
2、人口與建設用地發展總量
非農業人口規模過小的小城鎮,難以發揮城鎮應有的功能。根據吉林省的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小城鎮的非農業人口不宜低於10,000人。到2005年,小城鎮城區人口總量控制在500萬,百強鎮城區人口應達到20,000人以上。
根據城鎮職能的不同,小城鎮人均建設用地(指鎮區,下同)標准亦有所差別。綜合性較強的小城鎮人均建設用地宜取120-130 m2,工礦型小城鎮宜取100-120m2,農副產品集散型小城鎮宜取110-130 m2。由於小城鎮現狀人均建設用地面積達200m2,調整降低人均指標需要有個過程,根據需要與可能,確定到2005年,人均建設用地150-160m2,小城鎮建設用地總量約為600平方公里(含城區農業戶籍人口用地,下同)。通過逐步調整,到2015年,按前面的標准,建設用地總量在600-700平方公里之間。
3、小城鎮建設水平
到2005年,小城鎮人均面積達到18平方米左右,小城鎮供水、供電、通訊、交通等公用設施要基本齊全、配套,逐步建成一批基礎設施比較配套,環境比較優美的居住小區。小城鎮自來水普及率達到80%,人均生活用水量為120升/日,排水管道服務面積達到25%。到2015年,小城鎮自來水普及率達到90%,人均日生活用水量為180升,排水管道服務面積達到60%。
到2005年,全省小城鎮人均公共綠地面積達到5平方米,2015年達到7 m2,生活飲用水水質達標率2005年達到95%,到2015年達到100%;2005年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15%,2015年達到40%;生活垃圾清運率2005年達到90%,2015年達到95%以上,處理率2005年達到70%以上,2015年達到85%以上。

C 重點小城鎮的建設發展
這里採用城鎮發展潛力作為選擇我省重點建設小城鎮的依據。評價小城鎮發展潛力共用A、B兩組16項指標。A組指標主要用以測評城鎮發展的內在潛力,即城鎮現狀經濟社會發展集聚規模和結構特徵對城鎮發展的內在影響力,包括城鎮人口規模、工業總產值、工業產值增長速度、商業銷售額、居住適宜程度、城鎮基礎設施水平、財政收入、城建投資規模、科教文衛水平、產業發展後勁等十項指標;B組指標主要用於測評城鎮發展的外在潛力,即區域條件給城鎮發展提供可能的外在影響力,包括腹地范圍的大小、腹地人口密度、影響范圍的農民人均收入與競爭城鎮的距離等六項指標。綜合考慮這些指標的原因是:作為城鎮化原動力的工業化已不再是城鎮化的唯一動力,包括旅遊業在內的第三產業在城鎮化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城鎮發展機制呈現動力多元化、資本多元化的傾向。過去,城鎮的形成與發展更多地依賴於國家計劃投資於第二產業,而現在,城鎮發展更多取決於非政府資本的投入。因此,地方經濟基礎狀況、吸引外資的能力和吸納量決定著城鎮發展的速度和規模。根據上述綜合指標,確定以下的小城鎮為發展的重點鎮:
興隆山、合心、大屯、五棵樹、大坡、弓棚、卡倫、米沙子、合隆、玉潭、左家、春光、紅石、平安(舒蘭)、煙筒山、烏拉街、岔路河、天崗、山門、范家屯、懷德、楊大城、石嶺、雙山、橫道河、渭津、壽山、山城、海龍、輝南、撫民、孤山子、六道江、板石、萬良、松江河、石人、馬鹿溝、太平川、巨寶山、長山、蔡家溝、平安(白城市)、安廣、萬寶、四方坨子、石峴、官地、朝陽川、二道白河、鹿鄉、上河灣、達家溝、哈拉海、優龍泉、夾皮溝、白山、紅旗嶺、江密峰、新站、白石山、郭家店、二密、紅梅、三源浦、仙人橋、松樹、五家站、瞻榆、大石頭、黃泥河、老頭溝、開山屯、松江、天橋嶺、大興溝、百草溝、頭道、南坪、英安、敬信、放牛溝、孤店子、五里河、孤家子、營城子、鴨園、花甸、果松、王府站、大布蘇、陶賴昭 第四章 實施規劃的政策與措施
一、加大改革力度,建立適應小城鎮快速發展的現代管理機制
(一)按有利於小城鎮建設管理的原則,理順條塊關系,適應市場經濟運作的要求,使政府由直接干預經濟項目建設,轉變為指導、調控和服務經濟建設。要重點理順工商、稅務等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鎮級財政,強化政府的城鎮建設與管理職能。
(二)小城鎮建設要形成合力。各級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小城鎮的建設給予積極的支持,清除障礙,適時適度地調整、充實必要的政策法規,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和推動小城鎮的合理建設。要實行任職目標責任制,層層抓好目標落實,確保小城鎮建設大目標的實施。
(三)適當調整鄉鎮行政區劃,擴展小城鎮生存發展的空間。通過鄉鎮行政區劃的調整,改變目前小城鎮資源少、規模小、市場小的狀況,促進小城鎮的合理布局和加速小城鎮質量的提高。
(四)建立適合研究與評價小城鎮管理的統計指標體系。在明確小城鎮概念的前提下,單獨設立以小城鎮為對象的社會經濟指標統計系統,具體採用的統計指標應根據研究和評價管理的需要確定,並納入政府統計部門的正常統計工作。
二、全面推行市場經濟的運作方式,拓展投資融資渠道
(一)鼓勵招商引資,大力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實行招商引資的獎勵政策,積極爭取外來資金投入小城鎮的建設。全面放開小城鎮建設的准入領域,營造公平競爭、一視同仁的發展環境,建立適合新型合作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超常規發展的運行機制。重點圍繞農業產業化和具有市場潛力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大力發展個體私營企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合資、聯辦等形式進入 小城鎮的信息服務、教育培訓、體育文化、旅遊業等第三產業;鼓勵參與小城鎮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交通運輸、衛生保健等項目的建設和經營。
(二)深化小城鎮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實行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和轉讓。鼓勵房地產開發,推行經營性用地採取招標和拍賣方式供應,按市場機制建立和完善小城鎮土地市場體系,發揮土地資產效益。
(三)構建小城鎮市政和公用事業經營市場,推動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化。鼓勵民營經濟參與小城鎮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建設和經營,運用市場機制調節相關使用、利用的收費價格,促進資金周轉,加大建設投入,改善小城鎮投資環境。
三、完善法律機制,規范建設行為
(一)制定出台《吉林省小城鎮建設管理條例》。根據小城鎮的城鄉過渡性特點和吉林省特殊的自然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規,盡快出台《吉林省小城鎮建設管理條例》,為解決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中存在的包括資金、技術隊伍和管理體制等方面的諸種矛盾和問題提供幫助。
制定出台符合我省實際、科學合理的全省重點鎮評定標准,採用城鎮發展潛力的綜合量化指標,作為確定重點發展小城鎮的依據,對重點發展的小城鎮重新進行科學合理的評定,並由省政府公布重點鎮名單。採取年度檢查、考核的辦法,對重點發展小城鎮進行動態管理,實行優勝劣汰。
(二)科學制定縣(市)域城鎮體系和小城鎮體系規劃。加快編制我省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以便合理調整小城鎮的布局,協調小城鎮間職能分工和區域性基礎設施建設、資源利用等方面的關系;依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抓緊制定全省小城鎮體系規劃,引導和調控全省小城鎮逐步走上布局合理、功能明確、設施完善、協調發展的軌道;積極調整和修編小城鎮規劃,以提高小城鎮規劃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指導小城鎮建設,促進小城鎮良性發展。
四、進一步完善和實行鼓勵加快小城鎮發展建設的政策和措施
(一)調整完善有關小城鎮建設的金融、財政、稅收等政策,強化對小城鎮建設和產業發展的鼓勵與限製作用。針對不同類型不同條件的小城鎮和產業,分別制定相應的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政策,特別要採取優先龍形經濟發展的政策,用適當的政策導向促進小城鎮建設由無序向有序、由粗放向集約的合理建設發展。
(二)改革戶籍管理制度,破除城鎮化障礙,促進人口合理流動。通過戶籍改革,改革現行的人口二元化管理制度,疏通人口城鎮化渠道。一方面促進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建設,更好地發揮勞動力的資源效益;另一方面擴大市場需求,拉動經濟更大的增長。
(三)實行對區域中心鎮、重點鎮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培育建設中心鎮和經濟強鎮。選擇具有一定優勢的小城鎮,給予較優的政策和資金支持,做大做強中心鎮和經濟強鎮。採取適當的激勵措施,實行重點鎮、試點鎮的動態管理。
五、推進文明社區、文明小城鎮建設。大力發展社區文化、小城鎮文化,運用多種形式,加大精神文明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不斷豐富小城鎮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創建文明社區、文明小城鎮。

Ⅶ 我國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主要有幾個層次

我國的城市規劃法規體系主要由《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地方城市規劃法規》、《城市規劃行政規章》、《相關的法律法規》、《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城市規劃文本》等組成。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政府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政府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許可權,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方法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准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6)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築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准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准與規范重疊,並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後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徵。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准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於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並有賴於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本回答由健康生活分類達人 朱文榮推薦

Ⅷ 試述我國城市規劃法規體系、城市規劃編制體系和城市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及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律體系
城市規劃法律體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幹法)及其配套法規(從屬法規)。我國還分為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的規劃法律體系。
我國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構成。城市規劃的基本法律是由國家立法機構頒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機構頒布的地方性法規構成。配套法規是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構成。我國的城市規劃基本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配套法規如《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由國家規劃主管部門建設部制定。
2 城市規劃行政和編制體系
城市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兩個方面。我國實行城市規劃編制和審批的分級管理體制。縣以上各級城市人民政府是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編制的行政管理部門。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大、中城市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管轄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Ⅸ 城市規劃體系的概念

城市規劃體系是進來行城市改造建源設的基礎。城市規劃體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規劃法規體系、規劃行政體系和規劃運作體系。城市規劃體系構成了開展城市改造的制度框架和組織結構。
我國自2008年起已正式施行《城鄉規劃法》我國城鄉規劃體系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城鄉規劃行政體系、城鄉規劃工作體系。
城鄉規劃法律法規體系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 城鄉規劃行政體系包括:城鄉規劃行政的縱向體系、城鄉規劃行政的橫向體系。
城鄉規劃工作體系包括:城鄉規劃的編制體系、城鄉規劃實施管理體系(城鄉規劃的實施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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