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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社區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計劃

發布時間:2021-01-20 21:09:19

A. 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的建設內容

一、正確把握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服務居民群眾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區和諧為目標,著力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設施建設,努力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群眾滿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城市社區組織體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組織基礎。
(二)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堅持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群眾。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居民的服務需求作為第一信號,把居民滿意程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第一標准,真正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變成服務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系,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設施建設、財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尊重社區居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合力。
——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實效。緊密聯系各地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創新工作載體,切實解決長期以來困擾和阻礙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突出問題,力戒形式主義,使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始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體系更加健全,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居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社區居民自治范圍進一步擴大,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幹部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能夠滿足社區居民群眾的基本服務需求;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基本建立;內外關系更加協調,全社會尊重、關心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形成。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關鍵時期。要著力理順社區工作關系,強化社區管理和服務功能,充實壯大社區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區保障機制,為實現到2020年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各項奮斗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四)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推行居務公開;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依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系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六)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不斷健全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
(七)加快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全覆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於管理、便於服務、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管轄范圍,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置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此之前應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籌建工作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開展。
(八)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調整充實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設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群眾文化等各類下屬的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選齊配強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積極開展樓院門棟居民自治,推動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新格局。
(九)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專業服務機構。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區服務站(或稱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專干不單干、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社區專業服務機構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有足夠能力承擔應盡職責的社區,可以不另設專業服務機構。
四、努力壯大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隊伍
(十)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來源渠道。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配置5至9人,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適當增加若干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其配備比例、招聘辦法及專業服務機構的設置標准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負責人可以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也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或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經過民主程序兼任。鼓勵社區民警、群團組織負責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研究建立新錄用公務員到社區鍛煉制度。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居民委員會幫助工作或建立經常性聯系制度,鼓勵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等社會優秀人才到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退休黨員幹部、社會知名人士以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經過民主選舉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十一)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訓規劃,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每年至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一次,其他成員每2年至少接受培訓一次。要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社會工作知識,增強他們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一心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本領,不斷提高服務群眾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支持他們參加社會工作等各種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十二)關心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成長進步。積極把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培養發展成為黨員,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加大從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力度。對工作成績突出、居民群眾滿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及時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五、積極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堅持以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帶動社區居民民主。推廣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范圍。全面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健全社區黨員代表議事制度,引導黨員參與民主實踐,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帶動和促進社區居民民主健康發展。
(十四)堅持和發展社區民主選舉制度。進一步規范社區民主選舉程序,穩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產生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居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居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探索社區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權利。
(十五)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社區居民自治機制,推廣社區黨員或黨員代表議事制度,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居民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積極探索網上論壇、民情懇談、社區對話等有效形式,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廣泛參與,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十六)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日常工作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把工作重點進一步轉移到社區管理和服務上來,按照居民活動空間最大化、服務設施效益最優化的要求,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管理,方便居民群眾使用。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駐區單位協商議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塊、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等做法,密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與社區居民的關系。實行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眾辦事。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規范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檔案、公章管理,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有效運轉。
六、切實改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
(十七)加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與社區衛生、警務、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地方政府應對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要求,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配套建設指標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使用,應廣泛徵求社區居民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不能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使用管理。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積極推動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煤氣、電信等費用應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准收取。
(十八)積極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整合社區現有信息網路資源,鼓勵建立覆蓋區(縣、市)或更大范圍的社區綜合信息管理和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一次收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區、街道、社區面向居民群眾、駐區單位服務的內容和流程,建設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為一體的社區信息服務網路,逐步改善社區居民委員會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居民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全面支撐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內部管理電子化,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相關組織的工作關系
(十九)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方式,切實領導和指導好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錢有場所、構建城市區域化黨建格局)為重點,積極推進社區黨組織建設,為社會主義和諧社區建設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支持和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充分行使職權,及時幫助解決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確保社區黨建與和諧社區建設緊密結合,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切實加強社區黨員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堅持和完善黨員設崗定責、依崗承諾、志願服務和幫扶結對等制度,進一步落實在職黨員到社區報到的要求,拓寬黨員服務群眾渠道,充分發揮黨員在和諧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十)支持社會組織和社區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要主動幫助辦理備案手續,並在組織運作、活動場地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政治領導,注意培養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隊伍。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等途徑,積極引導各種社會組織和各類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鼓勵和支持社區居民開展互助服務,使之成為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區志願者注冊制度,健全社區志願服務網路,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實現社區志願者注冊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標。
(二十一)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主動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
(二十二)強化駐區單位的社區建設責任。建立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駐區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資源共享、社區共建事項。積極推動駐區單位將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推動駐區單位將服務性、公益性、社會性事業逐步向社區開放,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探索建立駐區單位社區建設責任評價體系,推動共駐共建、資源共享。要把駐區單位履行社區建設責任的情況納入和諧社區示範單位創建內容,有關部門在評先表優時要主動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駐區單位的意見。
八、大力加強對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十三)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要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切實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履行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要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設立「一站式」服務大廳,為社區及居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普遍推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准入制度,凡屬於基層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凡依法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的事項,應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凡委託給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的有關服務事項,應當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區設立的各種工作機構,規范政府部門面向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大力壓縮針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各類會議、台賬和材料報表。加快街道辦事處法制建設步伐,省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研究制定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十四)落實領導責任制。要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區(縣、市)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的職責,市、區(縣、市)領導幹部和街道(鎮)領導幹部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聯系點,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成效作為市、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五)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黨委組織部門在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中要發揮抓總引領作用,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搞好協調服務。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保、體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把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和許可權,採取有效政策措施,積極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協會、計劃生育協會、慈善協會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二十六)切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信息化建設等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區居民委員會興辦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按照自願原則,可以向社區居民或受益單位籌集。街道辦事處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街道辦事處銀行賬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不得挪用、擠占、截留,並定期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居民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其做好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問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其標准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有條件的地方逐步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創新精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針對不同地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實際加強分類指導,不斷總結和探索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經驗和規律。要把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與黨的建設緊密結合,與社區建設緊密結合,加大宣傳力度,大力表彰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推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B. 城市社區自治研究報告

我國城市社區自治發端於 20 世紀 90 年代末期開始的社區建設。在實踐中黨和政府逐漸認識到社區建設不僅僅是一項社會工作,它的發展必然要求重新構造城市管理的微觀社會基礎,並改革傳統的城市行政化管理體制。在歷史的教訓、現實的壓力以及未來的挑戰三重撞擊下,社區自治的理念及行動方才浮出水面。實踐的需要推動認識的發展,各地轟轟烈烈開展的社區建設以及部分城市進行的社區自治的試驗,引起了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並成為研究的熱點,許多有影響的成果相繼問世,其中有些已轉化為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本文試圖對以往研究的成果做一個簡要的回顧和評介。

一 城市社區自治的引擎

單位制的解體、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不斷實現著國家與社會的分離,這一切都是政府審時度勢、與時俱進、自上而下推行體制改革的結果。體制改革及其帶來的客觀後果在中國這樣一個國度便成為社區自治的第一推力,這是單位制理論的邏輯結論和核心命題。單位制理論為社區自治提供了理論基礎。

最早以單位為視角研究中國社會結構的是美國學者華爾德。他在《共產主義社會的新傳統主義》一書中提出「單位依附關系理論」國內的學者在分析 20 世紀 90 年代社區建設的背景和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體制變遷時,將單位理論作為一種解釋模式引入到我國學術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取得了一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造就了一批頗有建樹的學者,代表人物有路風、李漢林、李路路、孫立平、李培林、楊曉敏、周翼虎等。

單位制的解體為社區自治釋放了自主活動的空間,復甦了人性中的個人意識,開啟了個人本位的國家社會化的進程。改革開放前,我國的國家與社會是同質同構、合而為一的國家吞沒了社會或社會淹沒於國家之中,堪稱社會國家化的典範。社會國家化的實質是群體本位、國家至上。孫立平認為,在社會國家化的中國,國家控制著差不多所有的資源、利益和發展機會,並藉助於這種壟斷廣泛地介入社會生活,並對之實行嚴格而全面的控制,任何獨立的社會力量要麼予以抑制,要麼使之成為國家機構的一部分,到 50 年代中後期,個相對獨立的,具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會已不復存在[1]。國家對城市社會的管理、控制和整合是通過單位制度完成的。李路路、李漢林認為,城市大多數社會成員都被國家組織到國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單位組織中,由這些單位給與他們社會行為的權利、身份和合法性,滿足他們的各種需求,代表和維護他們的各種利益,控制他們的社會行為[2]。在單位制體制下國家通過資源壟斷控制單位,單位通過資源壟斷控制個人,從而形成單位對國家、個人對單位的依附與庇護關系。單位製造成了整體性社會和依賴性人格壓抑了社會自主發展的空間和動力,泯滅了個人的自主意識和創新精神。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所衍生的政企分開、政事分開、事社分開為社區自治創造了契機和激勵。政府職能的轉變意味著權力行使方式由直接轉為間接,由人格化權威轉為制度化權威,政府的權力在縮小,社會的權力在擴大,政府的權力逐漸納入社會權力的制約之中,會自主活動的空間被開辟被拓寬。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使企業甩掉了單位辦社會的重負,將繁重的社會職能推向社會,沉入社區。其他如學校、醫院、研究機構等社會組織也大都發生了以上意義上的變化這種變化的後果是在城市造就了一個既與國家保持一定聯系,同時又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民間社會。

二 城市社區自治的動力機制和治理模式

社區發展的動力既可來自政府,也可來自社會還可來自政府和社會的合作。圍繞這三種取向,學術界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合作型或混合型、自治型三種治理模式,在實踐中亦相應形成了上海模式、江漢模式、沈陽模式。

政府主導型的上海模式。

朱健剛認為在社會轉型期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面臨著嚴峻的問題,街道辦事處實際上已承擔起一級行政政府的職能,卻沒有相應的行政權力授予,權責不一致限制了街道辦事處在地區整合的能力。因此主張政府權力中心下移賦予街道辦事處更大更實的權力。在這種模式下,社區的治理主體主要是政府組織,政府對社區的干預比較直接具體,居委會雖然在法律上是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但它是被納入到政府體系中的組織,其獨立性和法律所規定的自治性都受到限制,城市社區在實踐中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行政化的共同體。同時他又認為,強化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正式行政權力網路,並不排斥社會中介組織構成的非正式權力網路,也不等於社區居委會可以取代同一層面的擁有決策權、議事權、監督權的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和社區議事委員會,相反政府大力支持社會中介組織的發育成長,鼓勵居民積極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因此在中國街區內部,國家與社會自治空間之間並非一定是此消彼長的關系,而是有可能處於一種共生共長、良性互動的關系,從而形成強國家、強社會的態勢」[3]。

合作性或混合型的江漢模式。

徐勇認為在目前階段我國城市社區實現完全自治是不可能的。一是在社區中,除了成熟的政府組織以及居民委員會外其他社會組織缺乏足夠的資源和權威,他們還沒有足夠的能力代替政府部門組織居民管理公共事務居民缺乏自組織的意識、社區參與度低。二是政府仍舊掌握著過多的資源,仍是社區管理最重要的主體在沒有約束的情況下,要讓政府自己退出,將權力主動向社會分化是非常困難的。因此只能走「政府資源與社區資源整合、行政機制與自治機制互動、政府功能與社區功能互補」之路。在這種模式下,社區的治理主體由政府組織擴展到社區內的自治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政府組織主要是通過規劃指導、下放權力、提供經費等方式支持城市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構建,然後通過社區自治組織體系的有效運作,逐步實現社區居民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目標,達到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自組織狀態。

自治型沈陽模式。

盧漢龍認為,「當社區在市場化的條件下成為私人生活的公共空間時,當一個介乎公民和政府之間的公共領域開始出現時,社區的管理將是一個自理與治理的過程,任何外力只能起輔助的作用。同時他認為由於政府內部實行科層制因而多一級政府,就多一級管理成本,這種成本高於社區治理成本[4]。」在這種模式下,社區自治的主體主要是社區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政府對社區的干預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一種間接和協商的方式進行。

政府主導型模式的價值理念是群體本位主義即社會國家化,採用的是問題——應對思路,實用色彩濃厚,缺乏對社會發展趨勢的戰略考慮,因而難以解決好社區發展的長久動力問題。但該模式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廣為採用。自治型模式的價值理念是個人本位主義即國家社會化,採用的是挑戰——終極回應思路,符合歷史發展走向,但完全從西方的理論出發,沒有認識到我國的國情,自治的理想目標在目前依然缺乏推動的主體和資源。實際上自治型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上是自相矛盾的,在理論上主張政府行政權力退出,在實踐中卻又將政府作為預設的推動主體。但社區自治仍應成為我們堅持的方向,因為社區自治的意義不僅是城市基層社會的管理,它已經上升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構黨和政府合法性來源的政治高度。混合型模式是政府主導型和自治型的折衷,在政府推動下培育社會,在社會發展下規范政府,價值取向是自治,政府的介入是必經的過渡。隨著社會的強大,政府最終淡出社區被組織讓位於自組織。

三 社區自治的自治組織

社區自治組織是社區自治的載體。在目前社區非政府組織發育不充分的情況下,居委會顯然是實施社區自治的核心載體,也是社區組織體系建設中最為關鍵的環節,其運作成功與否直接決定著社區自治和基層民主發展的深度和廣度。因此社區居委會的建設便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城市居民委員會最初作為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形式,是廣大城市居民自發創造的產物。後經黨和政府的推動,成為我國城市社會基層民主的一種制度選擇。後來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和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居委會在實踐中退化為「准政府組織」,成了政府的腿,在單位制為主體的社會管理體制下,處於虛擬化、邊緣化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家與社會的分離居委會的自治角色得以復歸和張揚。在計劃經濟時期,居委會組織架構的制度設計主要採取「議行合一」體制。在這種體制下,社區居民大會或居民代表大會是轄區中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全體居民的根本利益,對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進行研究、決定,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並有權撤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居民委員會是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具體執行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的有關決策、決定,主持居委會的日常工作。

在市場經濟時期,居委會組織架構的制度設計主要採取「議行分離」體制,並在實踐中形成了「實體型」和「虛體型」兩種模式。在實體型「議行分離」體制下,社區自治組織架構有社區決策組織、執行組織、議事組織組成。其中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大會是社區的決策層,即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和維護居民的根本利益,選舉產生社區居民委員會,聽取和審議社區居委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的工作計劃,推薦產生社區協商議事會人選,對社區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聽取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對居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的執行層,即社區的辦事機構,由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接受其監督、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在黨和政府的指導下,落實社區居民議會或社區代表會議的決定和決議,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原則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辦公經費和成員的工資福利由政府撥付。社區協商議事會是社區的議事層,主要由在社區內有一定影響,在群眾中享有較高威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的轄區內主要單位領導和知名人士、居民代表組成,工作是志願性的、無報酬的。其主要職責是在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對社區的協商、議事和民主監督職能。在虛體型「議行分離」體制下,社區自治組織架構有社區的決策機構、議事機構和執行機構組成。其中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是社區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和實體型「議行分離」體制的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同。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的議事機構,由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產生,成員沒有報酬,屬志願性質,主要職責是定期研究協商居民區的重大事項,在廣泛徵求居民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指導和監督執行機構做好各項工作。社區工作站是社區的執行機構,社工由街道辦事處招聘或推薦,工資由街道發放,向社區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議行分離」體制從社區內部制度保障角度解決了社區自治組織體制建設問題,恢復了自治組織的本來面目,為順利推進社區自治准備了組織基礎。

四 社區自治組織與黨組織

在社區組織網路中,黨組織和居委會是最重要的組織。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是學術界研究的熱點。社區黨組織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是當代中國政治無可迴避的選擇。問題不在於黨組織是否介入,而在於怎樣介入。社區黨組織是社區組織的領導核心,社區黨支部對居委會的領導是政治領導,在通常情況下社區黨支部和社區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之間主要是合作與協商關系。這一點學術界已達成共識。陳偉東認為,從理論與實際、歷史與現實相結合角度看,城市社區黨組織和居委會的關系既不同於農村的黨支部和村委會的關系,更不同於街道黨工委與街道辦事處之間的關系。農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在實行村民自治後由於受到過去從黨支部———大隊長——小隊長這樣垂直式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的路徑影響,兩者出現了權力爭奪。城市社區沒有這種歷史傳統,相反居民區的管理歷來是以居民委員會的管理為主體。在許多社區居委會主任和黨支部書記是交叉任職的,兩者之間不存在誰大誰小的權力矛盾,都是圍繞居民區群眾性工作而開展合作行為[5]。正如林尚立所言:「黨支部書記和居委會主任以私人感情為基礎的協調關系遠比以權力為基礎的指令性關系重要,兩者只是工作的分工不同,而不存在明顯的上下級之分」[6]。說服與交流、合作與協商是社區黨支部與居委會關系准則。 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同屬國家領域內部的政府組織,一黨一政,組織結構是領導與被領導的垂直式科層結構。社區黨支部和社區居委會同屬第三部門的社區組織,社區黨支部不是城區黨委的派出機構,也不是街道黨工委的派出結構,當然其功能和街道黨工委有別,它在社區中的領導功能主要是直接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公共事務的管理,並在參與中從政治上、法律上把握自治的方向。社區居委會不是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是民間群眾自治組織,它與社區黨支部的關系不可能與街道和辦事處之間的關系一樣,它們之間主要是相互支持、協商合作的關系,不應該等同於國家領域中的黨政之間那種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關系。

五 社區自治組織與政府組織

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目前社區居民參與意識淡漠、自治組織資源和體制資源匱乏的情況下,政府的強行介入是必需的,但政府的介入超出一定的限度又會破壞社區自治。林尚立認為:「行政權力延伸的程度與居民區自治程度成反比關系。即行政干預越深,居民區的自治水平越低。政權力量的調控對居委會的行政權力干預,前提是居委會本身自治功能不足,但是行政權力干預反而強化了這一狀況」[7]。自治功能不足——政府強行介入——更進一步的依賴便成為難以跳出的怪圈。因此確立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便成為社區自治的核心。學者們認為,各地在實踐基礎上摸索出的「重心下移、權力下放、財力下沉、人員下派」的改革舉措存在一個致命的不足,即沒有從制度規范的角度釐定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行政干預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且這些制度設計隨意性強、規范性弱。針對這一問題陳偉東、唐亞林提出了較好的思路。陳偉東認為在社區治理上防止政府越權,關鍵是合理劃分政府系統內部的功能和邊界,明確社區自治權,建立政府組織與社區自治組織的合作協商機制。他認為我國政府系統內部在功能上應分為三個層次:一是社區外政府立法機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其主要功能是建立憲法制度即為各類組織制定集體選擇的游戲規則。二是社區外政府指導機構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職能部門),其主要功能是應用憲法制度制定地方性、行業性的集體選擇規則,並指導社區利益相關者建立民主協商制度。三是社區內政府服務機構(直接介入社區公共事務的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其主要功能是直接在社區開展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並與其他社會組織和居民一道共同建立集體操作規則,合作治理社區事務,共同提供社區公共產品。社區自治權包括社區工作者人事任免權、財產財務自治權、教育自治權、社區管理自治權、服務自治權、協管自治權等。唐亞林認為在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之間建立委託代理式契約關系是防止政府既不越位又不缺位、社區自治組織既不錯位又不失位的制度保證。其一加快修訂《城市居委會組織法》,在法律上對城市社區的性質、地位、任務、組織結構、與政府部門的關系等進行重新定位,尤其是在城市社區協助完成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各項工作這一問題上作出具體規定,即在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委託城市社區完成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時,兩者之間建立委託代理關系。其二合理界定政府和社區的權力邊界,把屬於社區自治許可權和范圍內的權力還給社區,不屬於社區自治許可權和范圍內的權力不得向社區延伸,可以採用列表的方式把政府及其派出機構的權力列舉出來。其三實行准入制度,即對確實因工作需要而進入社區的部門、單位、工作任務實行審批制度,並按「權隨責走、費隨事轉」的原則支付報酬。

六 社區自治的內涵和定位

什麼是社區自治,社區能不能自治,一直是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目前關於什麼是社區自治,學術界有三種看法。

一是社區自治是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自治,由桑玉成等提出。他們認為社區自治就是「社區居民自己管理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區事務」[8]。此觀點強調政府和社區自治組織的分權,反對政府介入社區的管理。理論上的不足之處是忽視了社區自治組織主體之間如何協調權力關系以防止沖突,它們之間的權力關系是自組織協調還是被組織協調。實際上不要政府管理的自治在弱社會小社會的中國是行不通的。

二是社區自治就是地方自治,由丁超等人提出。他們認為地方自治就是地方政府,社區自治就是社區政府。他們主張在街道或坊這樣的法定社區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社區政府和社區議會。這種觀點符合我國城市社區自治發展的方向,但在目前尚缺乏實施的基礎和條件。

三是社區自治是政府、社區組織、居民合作治理社區公共事務的過程,由陳偉東等提出。他們認為「社區自治既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政府管理與社區管理的簡單割裂或沖突,也不能簡單地理解為社區自治組織的自主管理,而應該作如下界定:所謂城市社區自治,是指不需要外部力量的強制性干預,社區各種利益相關者習慣於通過民主協商來合作處理社區公共事務,並使社區進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秩序的過程」[9]。此觀點既反映了我國現階段的實際,又不違背未來社會發展的走向。

關於社區定位,學術界有三種觀點。徐曉軍在城市社區國際比較的基礎上,認為社區自治應定位在新興的住宅小區上。新興住宅小區已經階層化或正在走向階層化,同質性強,用費孝通的話講是熟悉社會,容易培養認同感、歸屬感。階層型社區具備社區自治的基礎[10]。陳偉東等認為社區自治應定位在小於街道辦事處大於居委會轄區的規模上,在這一范圍內便於資源整合。朱健剛、丁超等認為應將社區自治定位在街道辦事處層面上,空間太小難以形成有規模的基礎設施,不利於人們的交往,無法形成社區認同感。

七 城市社區自治研究存在的問題

從研究視角上看,目前社區自治研究文獻大都集中在社會學、政治學領域,也即是說,大多數學者從社會學、政治學的視角,運用社會學的組織理論、轉型理論,政治學的公民社會理論、治理與善治理論分析審視發生在我國城市社區這一代表未來社會管理模式、符合人性需求的政治現象。從經濟學的視角,運用經濟學的理論系統闡釋城市基層社會管理最終走向社區自治的動力、社區自治的機理機制及實踐模式的文獻則顯得不夠。以後需要加強這方面的研究。

C. 社區建設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社區建設的基本內容有:

一、要相信社區居民能夠依法管理好社區事務

一是治理好社區必須依靠社區居民。二是社區建設既是自治過程,也是法治過程。自治過程,就是要給居民更大的空間參與自治,處理好自身事務。三是社區機制的形成有一個過程,它需要個人堅守對集體的責任、完善的制度和健全的機構。

二、依法建立政府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過多介入社區事務是「十二五」時期各界較為關注的問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准入范圍包括就業、救助、養老、衛生計生、文體、安全等六類服務。凡屬社區自治的事務,交由社居委自主管理凡屬有關政府事業單位職責范圍的工作任務,不得隨意下放居委會;未經批準的事務,居委會有權拒絕。

三、在社區自治中始終堅持通過法治來規范各個行為主

一是發揮鄉規民約在社區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二是在個人成長過程中,社區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社區的任務之一就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的義務。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義務,在建立和諧的鄰里關系中實現個人安全、自我放鬆、家庭溫馨、鄰里和睦、共同認知。

(3)城鄉社區建設和村居民自治工作計劃擴展閱讀:

如何正確處理政府與社區建設的關系:

一、進一步明確社區事務是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務

一是在政府全面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加強社區建設,要求中央政府把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政府管理。二是加快適合地方發展需要的人事制度的改革。

二、鼓勵地方政府立足現實發展,大膽探索社區發展

「十二五」規劃實施以來,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針對公共服務設施如何才能跟城鎮化,特別是城鎮人口保持一致,外來農民工如何通過申請租房落戶並獲得公共服務,如何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村民生活方式轉變過程中的作用,農民工的住房保障,以及如何建立流動人口信息平台等問題。

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要與人民的「微生活」有機結合

基層社會對公共服務有著巨大需求。從有關城鄉居民社區服務需求的比較研究可看出,城鎮居民的服務需求依次是家政、就業、老年人、兒童青少年、低收入家庭服務,而農村依次是老年人、文體生活、兒童青少年、低收入家庭和殘疾人服務。這些都需要地方政府根據各地實際具體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政策加以解決。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推進「十三五」時期社區建設的三個著力點

D. 社會工作政策與法規這門課程第十二章 我國社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的知識點有哪些

社會工作政策與法規這門課第十二章 我國社區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和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的知識點包含章節導引,第一節 城市社區自治政策與法規,第二節 農村社區自治政策與法規,第三節 社區建設政策與法規。

E. 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內容

村民自治制度的含義:村民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制度,即農村村民依照《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村民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設立村民自治組織,行使自治權,實現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制度。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千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建立健全村民監督機制,促進群眾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監督的形式主要有五種:(1)村委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2)村委會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3)村設立村務監督機構,負責審核村裡財務,查清財務管理中的問題。(4)村委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設立村務公開欄,將村民最關心的計劃生育指標、財收支農民負擔、宅基地劃分等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內及時公布。(5)對不稱職的村委會幹部由村民予以罷免。

F. 如何激發農村居民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積極性

農村社區建設是一個全新的課題,目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在積極的探索試點當中,沒有統一的途徑和辦法可供借鑒。相較於城市社區,農村社區由於居民有共同的經濟利益等因素,更容易組織和發動起來,共同參與到農村社區建設各項事業中來。下面,在借鑒城市社區建設的經驗做法基礎上,結合農村實際,就如何調動發揮村民群眾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積極性,簡要談幾點看法。

一、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達機制,暢通村民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渠道

暢通村民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是調動村民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重要途徑,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為此,我們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在村級層面建立民願接待室、懇談室。由村黨組織成員或村委會成員負責接待反映問題的群眾,村黨組織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定期接待,並形成制度。對於群眾反映的問題,要積極予以解決,不能解決的也應給予解釋說明,理順群眾情緒。二是充分發揮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委會成員、村民代表在掌握收集民意方面的優勢,指導村委會建立定期代表接待制度、分片包戶制度等,及時收集村民群眾的意見和需求,並向村委會反映,有效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三是村委會可將村民意見通過《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反映給政府有關部門,並通過一定的形式向村民反饋有關信息。四是利用社區公共服務信息平台,拓展民意表達渠道。完善社區公共服務信息網建設,在網站中設置「社情民意」通道,為村民提供了解政策、反映訴求的窗口,同時使政府及時了解村民的需求。五是健全完善村委會下設委員會設置,充分發揮各委員會在組織發動村民群眾開展各項公益性活動和實行民主自治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二、堅持民主選舉制度,充分發揮民主選舉功能

選舉是調動村民群眾參與村民自治和農村社區建設的重要渠道,要進一步完善選舉工作制度,認真組織好村委會選舉工作,藉此來擴大基層民主,提高群眾參與積極性。一是依法完善村委會選舉工作規程,規范選舉程序。要根據《村委會組織法》精神,進一步細化完善選舉工作程序,制定較為規范的選舉工作規程,規范村民選舉委員會的推選、選民登記、提名確定候選人、投票選舉和工作交接等關鍵環節,維護和保障村民群眾的民主選舉權利,真正把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公正廉潔,作風正派,熱心為村民服務,身體健康,有較高素質和較強能力,受到群眾擁護的人選進村委會班子。二是認真組織好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的選舉工作。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組長是發動群眾的直接聯系人,他們素質的高低和工作的熱情直接關繫到村民群眾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積極性。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村民代表選舉工作的指導,嚴格依法選舉產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應充分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提倡將村內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黨組織成員、黨員選舉為村民代表,體現村民代表的廣泛性。同時,認真做好村民小組長的推選工作,切實把熱心公益事業、為村民群眾服務,有奉獻精神的人推選出來。三是以選舉為契機,切實為村民群眾解決實際困難。要建立有效的矛盾排查機制,圍繞村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做好選舉過程中的矛盾排查和化解工作。對於排查出的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解決問題,努力為村民群眾辦實事、辦好事,幫助解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以此調動村民群眾參與積極性。

三、規范民主決策程序,充分發揮民主決策功能

一是修訂完善村民代表議事規則。完善民主議事決策的內容,規范民主決策程序,深入推進「一事一議」,把好群眾意見關、議事程序關和監督關,確保村級事務決策符合大多數農民群眾的意願,提高村民代表會議的質量和效果。二是建立健全農村民主聽證制度。對於涉及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的,要事先召開民主聽證制度,廣泛聽取村民群眾意見。同時,著重健全完善村級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

四、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功能

一是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章程》規范引導作用,實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目前,各村基本已經制定了《村民自治章程》,但其作用發揮得並不是很充分。要根據新形勢的發展,不斷通過民主程序修訂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明確規定村幹部的職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級各類組織的職責、工作程序及相互關系,並做好《村民自治章程》的入戶簽約和宣傳教育工作,努力通過宣傳教育活動,引導居民在享受權利同時積極履行居民義務,自覺依照《社區自治章程》參與社區事務的管理。二是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村級管理各項制度。要按照中央和各地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村級財務管理和檔案管理制度,落實好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委會換屆後工作移交制度和村重要崗位人員聘用制度,規范農村集體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實現以制度約束人、管理人。三是積極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大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培育發展力度,並加強對它們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通過保障和維護村民的共同利益,把村民群眾組織起來,為共同利益而奮斗,從而自覺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各項事業。

五、拓寬民主監督渠道,充分發揮村民民主監督功能

一是深化村務公開制度。進一步拓寬村務公開的內容,將建設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各級財政給予的優惠政策和資金、社會各界支持新農村建設的資金和項目、農村公益事業經費納入村務公開內容,並積極推進點題公開,及時公開村民要求公開的事項,進一步提高村務公開的質量,發揮村務公開在農村社區建設中的作用。二是積極創新村務公開監督機制。在繼續發揮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作用的同時,進一步創新監督方式,依靠群眾的力量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村民在民主監督方面的主體作用。同時,強化鄉鎮黨委對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監督,實現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的互動。三是進一步加強對村幹部的民主監督。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精神,逐步推廣村幹部勤廉雙述、村民詢問質詢和民主評議制度,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四是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範單位創建活動。一年來推進示範單位創建活動的實踐已經證明,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範單位創建活動是推動農村工作的有效措施,有效地激發了村民群眾參與村級事務管理的積極性。加強農村社區建設,必須深入推進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示範單位創建活動,調動更多村民群眾關心、支持和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各項工作。

六、充分發揮村民群眾的主體作用,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

村民群眾是農村社區建設的實踐者、創造者和推動者。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要充分尊重村民群眾的主人翁地位和主體作用,努力將村民組織起來,維護和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不斷強化村民的社區意識和責任意識;要加大對村民群眾的宣傳教育力度,進一步提高村民的綜合素質和民主法制意識,積極引導村民以合法理性途徑參與農村社區建設各項活動;要從解決村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努力化解社區內各種不和諧的因素,通過提供良好的服務和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調動村民群眾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要充分尊重村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尊重基層的創造,積極指導和鼓勵村委會和村民結合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工作,不斷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理論創新、制度創新、實踐創新,推動農村社區建設的深入有序開展,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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