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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第43條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20 17:44:21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 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 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模森管部門提出申請。
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 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凱拆准。城市、縣人民政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 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旦孫畝 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2. 土地利用法規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號) 2008-6-13 9:50:08 貴州省行政區劃代碼一覽表 2008-6-13 9:39:42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73號) 2008-6-13 9:32:13 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86號) 2008-6-13 9:26:47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1號) 2008-6-13 9:13:32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83號) 2008-6-13 9:05:17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支持我省監獄布局調整工作的意見 2008-5-6 9:54:05 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黔府發〔2007〕13號) 2008-4-1 8:49:39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14號) 2008-3-31 11:11:05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511號令) 2008-3-31 10:51:42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49號令) 2008-3-31 10:43:12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8]27號) 2008-3-27 18:00:22 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和稅額標準的通知(黔府發〔2007〕13號) 2008-3-12 13:14:44 關於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 2008-3-12 13:08:01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6號) 2008-3-12 13:02:03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建設用地備案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326]號) 2008-3-12 12:5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008-3-12 12:28:26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 2008-3-12 10:42:20 國務院關於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2008-3-12 10:39:17 貴州省六廳委局《關於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175號) 2007-12-27 9:03: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11-20 9:29:27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 2007-11-14 11:09:36 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 2007-11-14 10:42:26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 2007-10-30 16:5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2007-10-22 9:31:39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2007年9月21日修訂) 2007-10-22 9:10:57 關於印發《貴州省開展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專項清理工作實施方案 》的通知 2007-9-13 11:25:57 貴州省財政廳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貴陽中支《關於轉發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國有土地收支統計報表體系的通知>的通知》(黔財綜〔2007〕47號) 2007-8-6 18:29:20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監察廳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58號) 2007-6-8 11:20:51 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13號) 2007-6-8 10:48:09 貴州省國土資源廳 貴州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解放軍貴州省軍區後勤部《關於轉發國土資源部 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黔國土資發〔2007〕41號) 2007-6-8 9:48:50 關於調整國有經營性土地供應情況季報表的通知(黔國土資利用函[2007]6號) 2007-6-8 9:17:20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於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5-23 9:27:40 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加強軍隊空餘土地轉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2-27 8:28:06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25 8:44:05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 2007-1-25 8:42:16 建設部、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2007-1-4 9:53:17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2006-12-30 9:10:12 解讀:《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 2006-12-30 9:04:05 關於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准》的通知 貴州省物價局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鎮基準地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黔價房〔2006〕354號) 2006-12-21 9:54:30 關於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 2006-12-20 10:00:23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2006-12-12 14:51:5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2006-11-7 11:18:31 關於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用地審批問題的批復 2006-10-23 10:51:20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國務院第55號令中「動產」含義的請示的答復 2006-10-23 10:51:04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對房產開發公司建商品房出售行為的定性及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 2006-10-23 10:50:46 凍結非農業建設項目佔用耕地規定 2006-10-23 10:50:17 關於對執行《土地復墾規定》有關問題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50:00 對關於執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49:43 對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權持有等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2006-10-23 10:49:23 印發《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的通知 2006-10-23 10:49:04 關於對中外合作企業土地使用權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 2006-10-23 10:48:47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 2006-10-23 10:48:29 土地登記規則(修正) 2006-10-23 10:48:12 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管理規定 2006-10-23 10:4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006-10-23 10:45:58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06-10-23 10:37:24 關於轉發部第17次專題會議紀要要點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6]110號) 2006-10-20 11:33:00 《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 2006-10-19 12:04:53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2006-10-19 11:13:58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2006-10-19 10:49:11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2006-10-19 10:42:01 國有土地資產管理 2005-1-1 10:10:10 基本農田保護 2005-1-1 10:10:10 建設用地審批管理 2005-1-1 10:10:10 地籍管理 2005-1-1 10:10:10 2006-12-25 14:16:32

3. 企業如何購買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的獲取方式

一、以出讓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出讓的方式有招標、拍賣、掛回牌還有協議。答

2.出讓的年限: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較高年限:居住用地為七十年,而工業用地則為五十年,如果是教育、科技或者體育等的用地為五十年,若是商業或者旅遊、娛樂等的用地則四十年,而其他綜合的用地為五十年。

二、以協議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指的是土地使用權的有意受讓人向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償使用土地並,由國有土地的代表跟受讓人進行談判,協商使用的有關事宜的一種出讓方式。但是目前這種方式已很少用。

三、以劃撥的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1.年限:以劃撥的方式來取得土地使用權,除了有法律或者行政的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對於使用期限是沒有限制的。但因使用者的某些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並依法出讓。

2.規定:劃撥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能轉讓、出租或者抵押,但如果符合條件是允許的。擅自轉讓、出租或者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將沒收非法的收入,並據其情節的輕重處以罰款。

四、以轉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1.轉讓方式有出售、交換還有贈與等。

2.年限:使用年限為出讓合同所規定的使用年限減掉原來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年限後所剩餘的年限。

4. 集團登報徵用土地,我家房子就加蓋第二層有沒有違反城鄉規劃法43.64條,現在沒有簽任何合同

你好,可主張賠償。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四十條、四十四條的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彎斗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跡鬧升臨時用地姿老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6. 改變土地用途該如何辦理手續

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1. 因土地徵用、劃撥引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土地徵用、劃撥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新建設項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徵用、劃撥批准後先辦理預登記手續,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三十日內,再正式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2.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繳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付憑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3.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或因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後,再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4. 因單位合並、分立、企業兼並等原因引起宗地合並或者分割的,有關各方在主管部門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批准文件及有關合同、協議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土地登記。

5. 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繼承人在合法繼承權確定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6.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人、抵押權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土地權利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處分抵押財產的證明資料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和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7. 交換、調整土地的,交換、調整土地的雙方在交換、調整協議批准後三十日內,持協議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8. 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出租人和承租人應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9. 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持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處分抵押財產時的償還順序以申請他項權利登記的時間順序為序。

10. 因土地權屬變更引起他項權利轉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項權利者,在申請土地權屬變更的同時申請他項權利登記。

11.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或通訊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項權利者在變更發生後三十日內,持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更名或更址登記。

12. 登記的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變更批准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用途變更登記。

(6)城鄉規劃法第43條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條: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第五十四條第六章第七十三條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順便說一句,第五十四條是第五章的,不是第三章的。該法總共七十條,沒有第七十三條

8. 城市規劃現行規范有哪些,能否一一列出

現行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與規范一覽表(2008年)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配套的行政法規與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4、《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
6、《城市總體規劃審查工作規則》

7、《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編制暫行辦法》

8、《村鎮規劃編制辦法》(試行)

9、《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10、《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11、《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
12、《近期建設規劃工作暫行辦法》
13、《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
14、《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15、《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16、《城市藍線管理辦法》
17、《城市黃線管理辦法》
18、《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9、《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
20、《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21、《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
22、《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2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
24、《城建監察規定》技術標准與技術規范
25、《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准》
26、《城市規劃制圖標准》
27、《鎮規劃標准》
28、《城市綠地分類標准》
29、《防洪標准》
3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31、《城市道路交通規劃設計規范》
32、《城市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
33、《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
34、《城市園林綠化規劃設計規范》
35、《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
36、《風景名勝區規劃規范》
37、《城市規劃工程地質勘察規范》
38、《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
39、《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
40、《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范》
41、《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范》
42、《城市電力規劃規范》
43、《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准》
44、《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45、《城鎮老年人設施規劃規范》
相關法律與行政法規
4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4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48、《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4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5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1、《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5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5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56、《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57、《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58、《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59、《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60、《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62、《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
6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64、《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6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66、《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67、《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6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69、《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70、《風景名勝區條例》
7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7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3、《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74、《城市綠化條例》
75、《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76、《信訪條例》
77、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評估辦法(試行)》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0年第880號《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

9. 什麼是商住比

商住比是指建築物的商業用房與住宅用房的面積比,這種主要指商住混合樓內類型容的住宅(底部為框架型商業用房。

面積比又稱"面積比例尺"。

是衡量地圖投影面積變形的數量指標。

即投影面上的無窮小面積dF'與地球橢球面上相應無窮小面積dF之比。

設以P表示面積比,則P=dF′/dF′,當P=1時,投影後面積相等;當P>1時,投影後的面積放大;當P<1時,投影後的面積縮小。

面積比值是個變數,隨位置不同而變化。

拓展資料:

依據《城鄉規劃法》第43條規定,規劃條件依法變更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及時通報土地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土地主管部門。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8條規定,土地主管部門應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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