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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最低保障制度

發布時間:2021-01-20 16:56:06

⑴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內制度,是容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後,由於救濟標准統一、救濟范圍擴大、救濟水平提高、救濟行為規范,使我國的社會救濟工作開始進入規范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哪些基本內容

對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回低生活保障標准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基本生活物質幫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實行屬地化管理,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所需資金列入地方財政預算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標準是:
1: 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2: 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⑶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屬於()

——————————————————注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最低層內次的保障。容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補充: 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四個方面。 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綱領。(D) 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是實現社會保障的最高綱領和目標。(A) 社會救助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層次,是實現社會保障的最低綱領和目標。(C) 社會優撫安置是社會保障的特殊構成部分,屬於特殊階層的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保障的特殊綱領。(B) 顯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救助,故選C(也可以採用排除法)

⑷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指的是什麼

文件
為了妥善解決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困難問題,國務院決定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並於1997年9月2日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
保障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家庭成員收入是確定城市低保對象的關鍵。
編輯本段標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准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准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准相銜接。
程序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准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准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保是國家財政劃撥的給予貧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應該專款專用,拖欠或者挪用均是違反政策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主管機關反映,或者聯名到其監督機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申領程序
申請低保救助,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為方便群眾申請,受理窗口一般都設置在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理的地點、聯系電話等可向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咨詢。 申請低保救助,申請人須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並根據救助機構的告知事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街道(鄉鎮)社會救助事務管理所在收到救助申請以及相關證明材料後,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家庭的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查,並提出核查意見;再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30日之內,對申請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通知當事人辦理領取手續,並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備案;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⑸ 什麼叫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和發展,是建立和完善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步驟,也是深化企業改革、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重要配套措施。它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保證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是一項政府花錢不多,社會效益極佳的民心工程。 (1)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後,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居民就可以依法進行救濟,它的覆蓋面大,面對的是所有居民。這是中國社會救濟制度的重大改革,也為城市居民建立起了基本生活保障銜接於其他保障制度之後的最後一道"防線"。 (2)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能夠得到及時解決,這有利於理順群眾情緒,有利於消除社會不安定因素,從而更直接地為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服務,推動國民經濟的發展。 (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中國政府重視和保障人民群眾生存權的重大舉措,它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各級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71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經國務院第2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屬於什麼政策

——來———————源—————————注意: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最低層次的保障。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內容。補充: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四個方面。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社會保障的基本綱領。(D)社會福利是社會保障的最高層次,是實現社會保障的最高綱領和目標。(A)社會救助屬於社會保障體系的最低層次,是實現社會保障的最低綱領和目標。(C)社會優撫安置是社會保障的特殊構成部分,屬於特殊階層的社會保障,是實現社會保障的特殊綱領。(B)顯然,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社會救助,故選C(也可以採用排除法)

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國發[1997]29號)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同時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屆滿後,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濟標准,或者稱之為「最低生活保障線」。我國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由當地政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城市居民維持基本隹活的最低支出和物價指數,並考慮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經過測算和論證後制定的。並且,「最低生活保障線」還應隨物價上漲等因素進行調整。
確定「城市最低像活保障線」,通常是以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為標准。所謂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兩個層次:一是「絕對貧困」,指維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飲食、穿戴和居住條件;二是「相對貧困」,指享有和當地生產力相適應的數量最少的消費資料和服務,它並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種相對於其他居民才有的「貧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應以「絕對貧困」為主,適當兼顧「相對貧困」。在確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具體方式上,各地大都採取了「菜籃子法」,即選擇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據其最低消費作為確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標准。這種方式在具體測算時應考慮三個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種選擇的准確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價格指數的可靠性;其三是貧困家庭及其消費特徵選擇的可代表性。
此外,還有兩種確定的方式,一是「恩格爾系數法」,又稱「最低飲食費用測演算法」。德國統計學家恩格爾認為,家庭收入中用於食物支出的比例越大,意味著該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如果這個比例在60%(即恩格爾系數為0.6)以上,那麼該家庭就屬於需要救濟的貧困家庭。二是「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後民確定為需要救濟的貧困居民,並把他們的收入水平定為貧困標准。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在工業化國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濟對象,是指那些收入相當於製造業工人平均工資30%的家庭和個人。歐洲經濟合作委員會認為,一個成年人,如果屬於自己可支配收入(交所得稅和保險稅後)低於平均水平的50%,則屬於救濟對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濟的范圍是城市有常住戶口的居民,包括所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的貧困對象。
這些對象或由於先天或後天的因素失去勞動能力;或雖有勞動能力但因客觀環境限制以致失業、無法獲得收入,或收入中斷、收入減少,而且又無法獲得社會保險給付;或因受到天災、人禍等因素的突然打擊,如果不接受緊急救助就無法維持生活。這些原因使他們成為無勞動能力者,或雖有謀生能力但一時遭遇困難的不幸者。對於前者,如貧窮的鰥寡孤獨、殘疾者,應給予長期救濟,以保障其生活。而對於後者,即一般人之遭遇意外災難或一時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生活而需援助者,則給子短期救濟,以幫助他們渡過難關而恢復正常生活。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這里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
2004年12月10日,民政部發布了《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困難畢業生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視高校困難畢業生救助工作,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做到「應救盡救,應救即救」,高校畢業生因短期無法就業或就業後發生生活困難的,戶籍遷入地民政部門要及時按照有關規定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臨時救助,積極鼓勵享受低保待遇的高校困難畢業生通過各種途徑就業,為高校困難畢業牛就業創造條件。 最低生活保障的資金籌集主要採取兩種形式:一是由市、區兩級財政與機關、企事業單位分擔,救濟對象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困難補助,救濟對象無工作單位的和所在單位無力負擔的,由市區財政給予社會救濟。二是完全由市、區兩級財政負擔。
要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完善和發展,各級政府應加大財政投入,並在中央政府一級設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由中央統一調劑餘缺,還應擴大輔助資金的來源,如組織捐贈、義演等慈善活動,依靠民間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貧基金等。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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