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滑縣有幾個鄉鎮
滑縣共計有22個鄉鎮。
具體鄉鎮名稱如下:
道口鎮、上官鎮、城關鎮、高平鎮、白道口鎮、牛屯鎮、萬古鎮、留古鎮、王莊鎮。棗村鄉、四間房鄉、大寨鄉、桑村鄉、趙營鄉、慈周寨鄉、瓦崗鄉、老廟鄉、小鋪鄉、焦虎鄉、老店鄉、八里營鄉。
(1)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和開發利用工作。
(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負責全縣住房保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四)承擔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標准並指導實施。
(五)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責任。
(六)指導全縣城市建設管理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
(十)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
(十一)負責城建監察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規違法案件。
(十二)擬訂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訓規劃,指導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實施意見,指導與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技術進步工作。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急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指導意見》全文
關於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11-5-5 13:30:00 新疆日報網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新建法〔2011〕17號
為貫徹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590號,以下簡稱《徵收條例》),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經研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認真學習、貫徹《徵收條例》,完善相關配套政策
(一)加強學習宣傳,准確把握《徵收條例》精神實質
《徵收條例》對原房屋拆遷制度作出重大調整,廢除了拆遷行政許可、拆遷補償行政裁決和行政強制拆遷等項制度,將房屋徵收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上,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縣級人民政府才可市、以依法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市、縣人民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徵收條例》,准確理解《徵收條例》的立法精神,掌握《徵收條例》確立的各項新制度,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被徵收房屋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與被徵收人個人利益結合起來;通過公平補償、補助和獎勵措施,保證被徵收人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完善房屋徵收程序,規范房屋徵收行為,加大公眾參與和各項監督、指導工作力度,做好房屋徵收工作,取得被徵收人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保證公共利益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促進新疆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
(二)抓緊房屋拆遷政策法規清理,制定《徵收條例》實施性規定
《徵收條例》自2011年1月21日起執行,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27號)一並廢止,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的《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辦法》(新建房[2003]1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函[2003]22號)、《自治區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則》(新建法[2003]13號)也停止執行。各地要對本地區、本部門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政策規定進行認真清理,及時予以廢止或者修訂。
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將抓緊研究制定房屋徵收方案制定、房屋徵收評估機構選擇、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給予被徵收人保障性住房等規范性文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管理和審計等規定,適時提請自治區制定《徵收條例》實施細則。
市、縣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徵收條例》授權,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辦法,補助、獎勵被徵收人,促使房屋徵收項目順利實施。
二、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明確房屋徵收實施機構
(三)依法確定房屋徵收主體和房屋徵收部門
市(自治州)、(區)人民政府是國有縣土地上房屋徵收主體(以下簡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派出機構(包括各類開發區、園區、邊境口岸等)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不具備《徵收條例》規定的房屋徵收主體資格。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責權一致,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本地房屋徵收任務、政府管理人員素質、管理手段等因素,盡快確定本市、縣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具有組織、協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開展房屋徵收工作的能力,能夠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政府派出機構和鎮、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以及社區、居委會等居民自治組織,在房屋徵收部門統一組織下,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四)依法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伴隨自治區現代工業化、新型城鎮化進程,房屋徵收工作將成為市、縣級人民政府一項常態化工作,徵收任務較重的市、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按照《徵收條例》的要求,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由財政全額撥款,具有法人資格。房屋徵收部門不得將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託給項目建設單位以及公司、企業等經濟組織。
房屋徵收部門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當出具書面委託文件。委託文件應當載明委託人、受委託人、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和委託時限等內容。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嚴格限定徵收項目,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范房屋徵收決定程序
(五)嚴格徵收范圍,合理確定徵收規模和實施時序
房屋徵收是政府強制單位、個人讓渡房屋財產權和土地使用權,以實現公共利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市、縣級人民政府在確定房屋徵收項目時,必須嚴格限定在《徵收條例》規定的范圍,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舊城區改造項目還要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
房屋徵收,應當量力而行,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徵收規模,確保一年內完成徵收與補償。建設項目較大,需要分段徵收的,應當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分別擬定房屋徵收與補償方案並予以實施。
在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房屋徵收范圍前,房屋徵收部門不得以減少徵收補償支出為由,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房屋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限制不動產物權的行政許可、登記、備案。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提出上述審批、登記、備案申請時,有關部門應向申請人說明城市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等,由權利人自主選擇。
(六)做好房屋徵收前的房屋現狀調查認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財產權利,並給予補償:一是建房時間超過兩年的;二是依據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構成拆除、沒收情形的;三是房屋建築雖未取得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的批准,但經政府其他部門、基層組織、居民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組織等單位批准,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部門未追究越權批准部門、單位、組織的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不予補償:一是在徵收公告發布前已被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築、作出並送達拆除或者沒收決定的房屋;二是房屋徵收部門開展徵收調查登記後違法建造的房屋。
在法律、法規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未對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行政許可審批條件作出規定前,國有土地上「住改非」的房屋,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狀況進行評估,並依據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權益狀況等修正,確定房屋價值的補償。
(七)准確測算房屋徵收補償費,落實徵收安置用房
房屋徵收補償費,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費,以及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向被徵收人支付的補助費和資金。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補助、獎勵辦法應當實行同一徵收項目統一補助獎勵標准。
為准確房屋價值補償概算,避免與被徵收人委託評估的房屋價值產生較大差異,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時,委託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徵收范圍內不同類型的房屋,進行咨詢性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房屋實施單位,應當支持房地產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地房屋租賃市場價格確定並公布臨時安置補助費標准。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通過市場收購、組織先期建設等方式,多渠道籌集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
產權調換房屋和臨時周轉用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准,保障被徵收人原居住和使用條件。
(八)科學合理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應當符合《徵收條例》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徵收依據、徵收目的、徵收范圍,補償安置方式,貨幣補償標准,產權調換房屋地點、標准、回遷期限,臨時安置期限及臨時安置費標准,臨時周轉用房地點、標准,停產停業補償損失計算方式及補償標准,補助和獎勵等內容。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要統籌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利益,確保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是否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徵收范圍、規模是否符合相關規劃、計劃,是否科學、合理、可行,補償是否公平、公正等進行論證,並在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徵收方案並及時向公眾反饋、公布修改情況。
舊城區改建項目徵收房屋,半數以上的被徵收人認為徵收方案不符合《徵收條例》及自治區有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會進一步聽取意見,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要充分吸收採納。參加聽證會的代表由被徵收人代表和社會各界公眾代表組成。
(九)認真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應按照《自治區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意見(試行)》對房屋徵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等進行風險評估,對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進行分析預測,根據風險評估結論作出可實施、部分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不實施的意見,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房屋徵收涉及人數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討論通過後,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的標准,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人口規模、社會穩定度等因素確定。
四、對被徵收人予以公平補償,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十)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方式、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房屋徵收補償採用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由被徵收人選擇。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居住用房,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徵收人應當提供改建地段的房屋供被徵收人優先選擇。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發布房屋徵收項目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的招標公告,向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發出要約邀請。房屋徵收部門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條件,排斥潛在投標人投標。報名投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超過3個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採用隨機選定的方式,抽取3個以上單數的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協商不成,按照多數人選定確定;對多數人選定的評估機構不滿,可能會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工作順利開展的,應採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經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分支機構必須以設立分支機構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義承接估價業務,出具評估報告。
(十一)保障被徵收人對補償結果的異議權、知情權
房地產評估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應無利害關系。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評估機構應當予以解釋、說明;房屋徵收當事人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評估的,評估機構應當對評估報告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房屋徵收當事人。
房屋徵收當事人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向房地產評估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的,評估機構應當根據鑒定意見對評估報告進行補充、調整、修正。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照《徵收條例》的規定,將評估報告、復核評估結果、評估報告鑒定結果,以及分戶補償情況等,予以公布。
房屋徵收評估、評估報告鑒定所需費用,由房屋徵收部門支付。
(十二)保障被徵收人對保障性住房的優先取得權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自治區住房保障的有關規定,住房面積、家庭收入等滿足當地住房保障條件的,享有優先取得保障性住房的權利,不再排隊輪候。
(十三)合理補償、安置,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房屋徵收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房屋徵收補償的有關規定,合理確定房屋徵收補償,其中對居住房屋價值部分的補償,不得低於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非居住房屋價值補償不得低於類似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對因房屋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當根據徵收前房屋實際使用效益和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機構評估確定,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房屋徵收採用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供與被徵收人房屋所有權性質相同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如果被徵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且同意以保障性住房進行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需向被徵收人說明保障性住房在轉讓年限和增值收益分配上的限制,由被徵收人確定。
規范徵收補償決定程序,嚴禁實施暴力搬遷。
(十四)先補償、後搬遷,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實施房屋徵收必須「先補償、後搬遷」。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後,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協議約定及時履行相關義務。在徵收決定確定的簽約期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不明,無法簽訂補償協議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確保公益性建設項目按期開工。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時,補償費要專戶存儲,被徵收人可以隨時支取,產權調換房屋可以隨時入住。採用期房作為產權調換房屋的,臨時安置用房已經落實、臨時安置費已經足額存儲,滿足臨時安置需要。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後,應當及時送達被徵收人,補償決定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內容,並告知被徵收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十五)實施文明徵收、嚴禁暴力搬遷
房屋徵收部門、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耐心、細致做好徵收決定和徵收補償方案的宣傳、解釋、說服、協調工作,促進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理解、支持,自願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不願意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告知被徵收人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途徑主張權利,以理性方式反映訴求,切忌採用簡單粗暴、行政命令的方式壓制群眾,迫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對拒絕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被徵收人,不得在補償費支付、產權調換房提供和周轉房安置等方面予以不平等對待,不得對被徵收人實施打擊報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對採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進行搬遷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及有關執法部門,要依法予以制止,對侵害被徵收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搬遷後的房屋,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建築施工企業進行拆除。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和房屋拆除活動。
(十六)禁止行政強制搬遷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的, 縣級人民政府不得批市、准行政機關強制拆遷,應當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申請先予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五、做好新老政策的銜接
(十七)妥善解決城市、鎮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問題
徵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適用《徵收條例》,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在「城中村」、城鄉結合部,由於歷史原因,房屋用地性質屬於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原農村集體組織不能對被徵收人重新調整宅基地或者集體建設用地的,可以適用《徵收條例》的規定,按照同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並妥善安排被徵收人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
(十八)保障居住單位公房職工的合法權益
因房改政策限制,單位職工居住的公房未參加房改,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徵收時要對房屋居住人進行妥善安置,一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式,提供不低於原建築面積和居住標準的產權調換房屋給被徵收人,由被徵收人安置居住人繼續居住;二是國有、集體所有制企業在破產、兼並、重組時,未按規定將企業所有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從企業資產中劃出的,房屋徵收時,應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80%的貨幣補償款支付將給居住人;三是將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居住人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優先給予保障性住房。
(十九)在房屋徵收活動中,要做好新舊法的銜接
《徵收條例》頒布後,各地一律不得再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拆遷條例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實施行政強拆;拆遷許可證已經到期的,原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機關不再辦理延長拆遷許可的手續,自動延期到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原拆遷許可機關應當督促拆遷人及時完成拆遷補償工作。《徵收條例》頒布前,已取得立項、規劃、建設用地預審文件等,但未核發拆遷許可的項目,屬於公益性項目的,按照房屋徵收程序實施;屬於非公益性項目的,由建設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補償安置協議,達成一致的,自行搬遷。如建設單位認為取得建設項目許可的拆遷法規發生重大變化,無法自行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不得自行轉讓建設項目,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解除土地出讓合同,撤回規劃許可等行政許可文件,不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十)加強房地產監管,保護公民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
《憲法》賦予各級政府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職責,《徵收條例》施行後,對非公共利益需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要房屋所有權人讓渡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要求其通過平等協商方式進行。對採取破壞水、電、熱、氣供應,阻斷通行、影響經營、製造噪音干擾,甚至恐嚇、威脅、暴力等非法手段迫使房屋所有權人簽訂房屋轉讓搬遷協議的,各職能部門必須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機關。對因制止、查處、執法不力,引發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2011年4月20日
㈢ 房管局具體是干什麼的
1、負責全市單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審批。
2、對全市單位自管房進內行政策指導、監督、容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3、負責全市城鎮建設安置動遷管理。
4、負責全市城鎮公有住房確權發證,辦理產權產籍變更手續。
5、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
(3)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和年檢申辦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需提供的資料:
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申報表。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代碼證。
3、企業章程。
4、驗資報告(200萬元以上貨幣資金證明)。
5、法人代表身份證及任命書。
6、七人以上房地產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聘書及勞動合同。
㈣ 請問從規劃公示到真正的開始施工,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1-3個月。
對規劃進行公示後什麼時候會動遷是沒有規定的,一般情況下公示結束後沒有異議的,就可以開展動遷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4)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工地施工注意事項:
注意勞動保護,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用具,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施工。
注意消防安全,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區,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周圍,嚴禁吸煙。明火作業不得與易燃易爆作業同時同地進行。
各類施工機械和工具使用前要檢查是否漏電,各部件和安全防護是否正常完好。正確使用漏電保護器。
施工現場所有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接頭不得裸露。
高處作業要穿緊口工作服,穿防滑鞋,戴安全帽,系安全帶。遇到大霧,大雨及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特別要注意平台防護,臨邊防護,洞口防護,交叉作業和攀登作業時嚴格遵守安全規范,在施工中不得向下投擲物料。
㈤ 冰劈作用對城鄉規劃方案的設計與實施有哪些影響如何應對
青藏高原海拔高,氣溫低,晝夜溫差大,夜晚水會結冰,冰劈作用強烈。
寒冷地帶,岩石的孔版隙或權裂隙中的水在凍結成冰時,體積膨大(增大9%左右),因而它對圍限它的岩石裂隙壁產生很大的壓力,可達960~2000kg/cm2,使岩石裂隙加深加寬。當冰融化時,水沿擴大了的裂隙更深入地滲入岩石的內部,同時水量也可能增加,並再次凍結成冰。這樣凍結、融化頻繁進行,使裂隙不斷擴大,以至使岩石崩裂成為岩屑。這種作用叫冰劈作用。又稱凍融風化。
㈥ 紀委行政效能監察立項依據、監察內容目的、實施計劃、方案,怎麼寫
9 監察機關如何發揮職能作用,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講四點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自覺性和政治責任感
行政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重要任務,是行政監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紀委、監察部對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高度重視,今年下發的《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的意見》、《監察部關於2005年執法監察工作的安排》等文件,都對這項工作作出了部署、提出了要求。監察部還於今年9月在廣東召開了行政效能監察工作聯系點座談會,總結交流情況,研究探討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思路和辦法。近年來的實踐證明,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有利於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有利於改善行政管理,維護群眾利益;有利於關口前移,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行政效能監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城鄉規劃是帶有戰略性、綜合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做好城鄉規劃工作,關繫到城鄉建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關繫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佔有重要地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對於解決當前城鄉規劃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健全城鄉規劃監督管理制度,提高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水平和能力,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必要性。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是行政監察工作緊貼部門業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具體體現,是推動行政監察工作與城鄉規劃工作的重要舉措。各級監察機關要從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從加強和改進行政監察工作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重要意義,增強工作的自覺性和政治責任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加強協作,大力支持、配合建設、規劃部門開展工作
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是以城鄉規劃工作為特定內容的專項效能監察,專業性、業務性、政策性都很強,不僅涉及各級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涉及各級政府及其領導,工作難度很大。各級監察機關要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以保證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取得實效。
各級監察機關主要應從協調配合、監督檢查的角度推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要從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健全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溝通協調、協作配合機制,形成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合力,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工作。要擺正位置,及時與建設、規劃主管部門交流溝通情況,密切配合。既要積極參與,更要充分發揮業務主管部門和派駐監察機構的作用,絕不能越俎代庖,包辦代替。各級派駐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的監察機構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集中力量會同駐在部門承擔起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日常工作。
各級監察機關對建設、規劃主管部門移送的違法違紀案件,要組織力量,認真調查核實。對於具體的城鄉規劃業務方面的問題,要依靠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先從專業角度核實並提出初步意見, 們再依法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當前,各級監察機關的工作任務都很繁重,要注意加強工作統籌,合理調配力量,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是否集中辦公要視工作的需要,不要搞一刀切;要注意把城鄉規劃效能監察與對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等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努力提高工作的綜合效益。
三、突出工作重點,切實發揮監察機關的職能作用
行政效能監察的著眼點歸納起來就是兩個,一是看是不是依法行政,二是看是不是有效率。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監察機關要圍繞這兩個著眼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116號令)、《國務院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緊貼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從群眾關心的熱點入手,圍繞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和改革的難點、重點以及薄弱環節,突出工作重點,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要加強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權是《行政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監察機關要圍繞《建設部、監察部關於開展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通知》部署的四個方面主要內容和汪光燾部長提出的四個重點,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扎扎實實搞好對照檢查。監督檢查中,要對當前城鄉規劃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尤其是要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項目、重點人員、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確保監督工作的有效性;要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領導切實履行職責,並注意加強跟蹤檢查,確保檢查發現的問題整改到位。
二是要嚴肅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嚴肅查處城鄉規劃領域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嚴格責任追究,堅決維護行政紀律,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是推進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重要手段,是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取得實效的重要保證。各級監察機關要通過監督檢查和受理群眾舉報等多種渠道發現和掌握案件線索,加大查辦案件的力度,及時糾正違紀違法行為,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著力解決城鄉規劃領域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等問題,著力解決群眾關注的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工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等問題。重點是要查處那些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不落實科學發展觀,不顧實際,不遵守法定許可權和程序,隨意改變城鄉規劃的行為;查處那些損害群眾利益,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查處那些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的腐敗行為。不僅要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當地政府和職能部門領導人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要建立健全長效機制。監察機關要圍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通過監督檢查和查辦案件,會同建設、規劃主管部門認真查找城鄉規劃監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督促有關部門完善有關制度,規范管理,改進工作,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工作的長效機制,鞏固效能監察的成果。
四、注重學習探索,不斷提高工作水平
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無論對監察機關,還是對建設、規劃主管部門都是一項新課題,工作中肯定會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一個熟悉情況、探索提高的過程。監察機關參加城鄉規劃效能監察的同志要注意加強學習,不僅要深入學習掌握效能監察的業務知識,也要認真學習掌握城鄉規劃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斷提高理論政策水平,依法依規實施監察;要注意學習借鑒有關效能監察和政府機關效能建設的實踐經驗,加強調查研究和理論思考,研究探索城鄉規劃效能監察工作的特點、規律,不斷創新效能監察的方式方法,提高效能監察水平,為今後開展專項效能監察工作探索路子,為不斷深化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積累經驗。
抓好城鄉規劃效能監察意義重大。各級監察機關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扎實工作,務求實效,為建設為民、務實、清廉的政府,為保障城鄉建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㈦ 住建局是干什麼的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簡稱。
以縣住建局為例,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並監督實施,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職責,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國家、省、市、縣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並監督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全縣城鄉規劃的政策和制度制定,負責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工作職責,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方案審批等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城市環境衛生規劃。
(四)承擔建立本縣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
指導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危房鑒定、白蟻防治、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職責,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職責,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
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范和標准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鑒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鎮建設工程設施的防洪工作,指導城鎮燃氣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承擔規范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職責。
負責全縣世界自然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二)制訂建設行業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指導監督縣級建設民間組織的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訪工作職責,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根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國防建設需要,擬定人民防空事業的建設發展計劃和有關規定,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工程平戰結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它各項設施,為城市經濟建設服務。
(十四)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五)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7)城鄉規劃建設工作實施方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㈧ 城市規劃批復後多久可以施工
城市規劃批復後多久抄可以施工
城市規劃批復後需要進行施工圖設計、施工許可報批、消防報批、環評報批、招投標、監理招標委託、建管報批、開工報批等一系列規定流程才能施工。這期間不定因素非常多,比較順利的約需4~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