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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人身損害

發布時間:2021-01-19 21:18:19

Ⅰ 象這種人身損害的事件,賠償金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照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的標准算

對於此問題最高院有所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發上述復函予全國各地高級法院,參照適用。

只要你能證明以上2點,你愛人就能按照城鎮標准算,否則就要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即按農村標准算。。。。你自己對比下自身情況咯~~



Ⅱ 社區街道延伸處的農村居民可以按城鎮居民計算人身損害賠償嗎

在相同或類似的侵權事故當中,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領域存在著同命不同價的現象,農村人口與城鎮人口在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與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方面存在巨大的差異。拿河北省2012年度死亡賠償金來說,城鎮人口比農村人口多(18292-7102)*20=223800元,差別很大。也是我國城鄉差別大的一個縮影。按照一般理論對此差別的解釋在於就平均一般水平來說,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高於農村,而死亡賠償金則是對死者預期收入喪失的一種補償。
關於殘疾賠償採取「勞動能力喪失說」。「勞動能力喪失說」是根據殘疾等級抽象評定勞動能力喪失程度,並以此作為評價受害人利益損失的學說。「勞動能力喪失說」與「收入喪失說」相對而言。依據「收入喪失說」,只有實際取得收入的受害人才會有收入損失;也只有實際減少收入的人才存在收入損失。未成年人、待業人員都不存在收入損失,因此不能獲得賠償。受害人雖然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的,也不應獲得賠償。這顯然不合理。因此,通常都是以「收入喪失說」結合「勞動能力喪失說」作為評價殘疾賠償的理論依據。《解釋》以「勞動能力喪失說」為原則,同時也綜合考慮收入喪失與否的實際情況,以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對此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關司法解釋,在一定條件下農村居民應當按城鎮民居民進行賠償,具體解釋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
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2005]民他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2006年4月3日
1、對此司法解釋的相關概念進行一下界定:
按照該司法解釋『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要求同時具備城鎮居住與主要收入來源於城鎮。

這里要明確城鎮或者城市的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領域中特定的范圍:城鎮最低級別是縣級的單位政府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這點可以從網路當中去查找。其餘的地方雖然名稱冠以某某鎮,一般還是農村的范圍。既然是『城鎮』應我國承建制的鎮,生活在縣城以下的鎮裡面,是否按城鎮居民,還要參照他的職業,一般來說,如果是鎮政府公務人員且居住在鎮政府所在地的,可以按城鎮居民計算。但這在唐山地區一般按縣城級別來主要參考指標,其他的仍需與法官好好溝通。
城鎮區域也可考慮行政城鎮規劃,在城鎮規劃范圍內且統計河北省城鎮人均收入時將其統計在內了。這樣的建制鎮也可包含進城鎮范圍。不但考慮政府所在機關所在地的鎮,還應考慮其職業收入情況。例如鎮級政府機關也按城鎮對待,其工作人員也按城鎮居民標准計算賠償;鎮裡面以非農業收入為其主要來源並在鎮政府所在地的鎮居住的,可按城鎮標准計算人身損害賠償。

2、經常居住地概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為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3、在人身損害賠償領域,涉及城鎮與農村居民的計算差別主要是 在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三個方面。
殘疾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這三個規定分別是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計算規定,其中存在一個適用標準的問題,即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的劃分問題。
4、住所地證明:常見的有居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的證明,證明其在所屬領域居住的事實。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一年以上中的 『連續』如何理解呢?按照日常生活常理,居住人外出去他地務工,如工作場所經常發生轉換,那麼居住地與收入來源地連續一年很難認定了。如雖然經常居住地外出打工而是農民回家暫時種地與秋收,而且時間一般持續半個月左右,而且在建築工地一般冬天不開工,農民回農村老家過冬,連續問題看如何理解,我國並沒有統一的規定。雖然連續並不理解為一天也不能間斷,至於何種事由、多長時間算是中斷只給依具體情況定,目前我國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但住所地變遷一般可以認定不連續。農民工回家收秋,但其沒有辭去工作,也沒有退掉租住地,一般認定其離開是暫時的短暫的,長期工作、居住是主要的。而且司法解釋說農民收入主要來源在城市而不是全部來源,那麼農民回家收秋僅占其收入一小部分,不影響主要收入來源城鎮的特徵;回家過冬相當於勞動者放年休假,農民工地平常是不放假的,勞動者休息權是受憲法及勞動法等多方面保護的。
二、司法實踐中如果從嚴格規范的角度來說,到底要形成一個怎樣證據體系才算證明比較完整?
(一)、證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證據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此證人一般可同時證明收入和居住的這兩個事實。

(二)、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社會保險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等。
5、如果自己當老闆經營,能提供營業執照,上面有經營范圍與經營場所。營業執照年檢一年以上,一般可以認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二者不能或缺。

(三)從上述可知,光有暫住證並不能完整的證明其在登記地址連續居住的事實,要結合其他居住證據。反之如果其他證據充分,沒有暫住證仍可以認定在城鎮連續居住。雖暫住證,但實際情況他可能在外地居住。提供租房證明、租金交納憑證、居委會證明等。
暫住證----轉成居住證《河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日前經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下面介紹一下河北省居住證的相關規定:
2012年3月1日起,我省(河北)將改革現有暫住證制度,在全省推廣居住證。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製。居住證一般規定:居住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居住在親屬家中的流動人口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口,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省戶籍人員,以及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到本省其他縣(市、區)居住的具有本省戶籍的人員。(以文字解釋,應當是以縣級市來理解,如唐山地區遷安流動至唐海縣,則開居住證;如果在遷安某鄉至遷安市則不用開具)但離開戶籍所在地的市轄區到本市其他市轄區居住的人員除外。也就是說在市轄區內流動不用開居證。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二十一條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發放、補發、換發居住證以及辦理居住證延期手續,辦理單位不收取費用,所需費用由縣(市、區)財政列支。居住證由省公安機關統一印製。
三、正反兩個案例
案例一、 關於收入、居住不連續的反駁成功案例
唐海縣法院審理一個東北人王某在河北曹妃甸經濟開發區打工人員,其工作地點在曹妃甸島,戶口是遼寧沈陽農村的村民。在打工的過程中王某發生交通事故,經傷殘鑒定於捌級傷殘。其律師舉出如下證據來證明其是城鎮戶口:交通事故發生前在沈陽江岸區居住和打工,並提供江岸區派出所的暫住證和某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與工資表。我當庭質證時提出其發生交通事故時(交通對傷者的調查筆錄)正在曹妃甸打工,而且已經工作了近2個月,那麼王某的收入來源地在唐海縣,在當下居住地已經由遼寧陽轉至河北唐海縣。從交警調查筆錄可知其來唐海縣時間僅2個月時間,尚未達到連續一年。最後法院採納我的代理觀點,按農民標准計算了王某的人身損失。
案例二、東北葫蘆島農民張女士在唐山市路南區發生交通事故,九級傷殘,調解無效訴至法院。張女士一家在唐山已經生活近11年了,11年期間其居住地點變更了一次,涉及兩個居委會轄區。我提供如下證據來證明應當按城鎮人口計算其傷殘賠償金:1、兩個居委會居住證明,時間前後連續,銜接順延而且時間跨越交通事故發生一年以上,以證明達到經常居住地的事實。2、現租房合同及房租支付收據,承租房產權手續。2、其在打工期間曾經辦理了一個暫住證,但不是事發當年的,作為其居住城鎮的佐證。3、張女士工作單位出具的其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收入工作證明。這些證據提供後,各被告包括保險均未提出疑異,按城鎮人口調解結案。

Ⅲ 2019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不分城鎮農村居民了嗎

還是區分的。原來來只是按照戶籍來源劃分,不論居住地和工作地,統一按照戶籍上的戶口性質來確定賠償標准。但是現在除了考慮戶籍之外,也要看傷者長期居住地和工作地,如果農村居民在城鎮工作生活超過半年時間,那麼就按照城鎮居民標准來賠償。

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解釋關於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的農村人口怎麼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並未有關於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居民應當按照城鎮標准進行賠償的條文。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針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發的批示中載明,以及各省高院下發的指導意見中,都已認可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農村戶口,只要經常居住地在城鎮且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都可以按照城鎮標准進行賠償。

(4)城鄉居民人身損害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Ⅳ 交通事故賠償中農村戶口與城鎮戶口認定標准

1、按照最高復人民法院的有關制司法解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事故中農村戶口的受害者及家屬如主張按所在地按城鎮居民標准賠償需需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是在城鎮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

2、對於雖然是農業戶口,但在城鎮、工作、學習、生活、經商、居住一年以上的受害人,如果其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准計算。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

(5)城鄉居民人身損害擴展閱讀

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四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需要說明的是,在城市經商、居住的農村戶口的受害人,應當同時提交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證據,二者不能或缺。

Ⅵ 山東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怎麼劃分

賠償要分城鎮和農村標准(相差很大)!農村戶籍的在城鎮工作、生活滿一年以上也可按城鎮標准索賠。

Ⅶ 傷殘賠償時如何區分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

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5月1日頒布並實施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而成為審理各類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依據。

《解釋》第25條、第28條、第29條、第30條的規定將對受害人的分類,從過去的以戶口或戶籍為標志劃分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到現在以職業、居住、生活的地域和時間為標志劃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城鎮居民」並不等同於「非農業人口」人員,「城鎮居民」是指在城鎮有固定的住所居住,在城鎮有固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及生活來源並且戶口落在城鎮的人員;或者戶口雖未在城鎮落戶,但是其已經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並且到達一年以上的人員。

「城鎮居民」不僅包括戶口登記為「非農業人口」並且居住在城鎮的人員,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鎮的,戶口登記為「自理口糧戶口」、「藍印戶口」、「地方城鎮居民戶口」的人員以及戶口雖未落戶城鎮,但是其已在城鎮居住、工作、生活並且已經達到一定期限的人員。

(7)城鄉居民人身損害擴展閱讀

身體傷害賠償的費用

結合《民法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賠償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傷害者能治療康復的,主要賠償以下這些費用:

(1)醫療費。醫療費是醫治人身損害所需的治療費、葯費、住院費等。

(2)誤工費。誤工費是指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賠償費用的標准,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准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3)交通費。交通費是指去醫院的必要交通費用。如果受害者能夠坐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輪船的就不能坐出租汽車、飛機,否則不予賠償。

(4)護理費。護理費是指受害者生活上不能自理需要專人護理的費用。

(5)營養費。營養費是指必要的食療、滋補身體所用的費用,不包括根據診斷不需要特殊增加營養而受害人自行滋補的費用。

二是造成受害者身體喪失全部或部分勞動能力,除賠償上述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殘廢者生活補助費以及依靠受害人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賠償的生活補助費一般應不低於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准。

三是造成受害者死亡的,除賠償(1)~(5)所需的費用外,還必須賠償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等費用。

參考資料:網路-人身損害賠償費

參考資料:安慶中級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怎樣界定城鎮居民

Ⅷ 人身損害賠償時,算城市居民還是農村居民

律師專業解答:來
根據最高自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號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所以也就是說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准計算。
所以應該按照城市標准計算。

Ⅸ 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如何劃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

劃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標準是什麼?戶口簿還是居住地?
無論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都是居民,兩者居民身份證沒有本質的區別,除了身份證還有個戶口簿,兩者區別的很大的,一個是城鎮戶口,一個是農業戶口,長期以來,我國都是以戶口來劃分人的身份的。交警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看當事人的身份就是以戶口簿為准。戶口是中國所特有的,且不說它存在的合理與否,僅僅以戶口來劃分人的身份是否合適呢?我個人認為是不合適的,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流動性越來越大,以戶口來區分是不切合實際的,據說個別省已經取消了戶口的城鄉區別,一律稱為居民戶口,這是一個進步,也應當是一個趨勢。
以經常居住地為標准劃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比較適當的,在一個地方長期的居住、生活、工作,已經融入當地的環境,我認為這樣來區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比較合適,比用一紙戶口來劃分更有人性化。
2、 法院如何適用城鎮居民標准和農村居民標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 施前處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大多參照《道路交通事故辦法》確定賠償范圍和標准,《辦法》本身賠償標准過低,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已經拋開了《辦法》,提高了賠償標准並取消了城鄉差異,以山東省為例,《山東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80、死亡補助費賠償,應根據侵害人的過錯程度和經濟承擔能力等因城鄉經濟等因素,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賠償二十年,對不滿十八周歲的,年齡第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於五年,「上一年度」以受害人死亡時的上一年度來計算。」

Ⅹ 山東省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准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是怎麼劃分

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的界定;城鎮居民即為非農業戶口的居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的規定,對雖然是「農業人口」戶口,但「人戶分離」到城鎮連續工作、居住、生活達一年以上,而且其經濟收入生活來源已與農村和農業生產相分離的人員,也應作為城鎮常住人口,將其視作「城鎮居民」。

1.首先看戶口本的戶籍性質,是城鎮還是農村,如果是城鎮(即非農戶籍),相關賠償標准可以直接按照城鎮標准處理;

2.如果是農村戶籍,要進一步看傷者事故前的工作及居住地,如果在事故前已經在城鎮工作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傷殘賠償等基本可以適用城鎮標准賠償

3.還要關注下所在區域的規定,有的地區滿足相應條件的農村戶口可按照城鎮標准予以賠償。
深圳交通死亡賠償:http://www.peichang.cn/list/id77zi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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