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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鄉建設法停車

發布時間:2021-01-19 18:06:46

1.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實施辦法

(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2. 矯正法2020年7月1日實施安徽省地方細則什麼時候出台

這個實施很快就會出台,前些天因為香港的民法典已經實施,新的新的中策會促進新的經濟的發展

3.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通行條件

第二十二條道路經營管理者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准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標准同步規劃、設計、建設交通安全設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城市道路、公共停車場(庫)及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竣工驗收,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公共停車場(庫)應當在便利位置設置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停放的泊位。
公共停車場(庫)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文化、體育場(館)、學校、商業街區、居住區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的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狀況在城市中心城區的道路范圍內合理設置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方便計程車上下客。設置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應當徵求計程車管理部門的意見。
在設有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的道路上,計程車不得在站點外等客或者上下客,也不得在臨時停靠站(位)內滯留。
第二十六條在不影響城市交通、景觀、土地使用等情況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城市交通、景觀、土地使用等情況發生變化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徵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及時撤除停車泊位。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行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
第二十七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應當與高速公路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與投入使用。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可以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安排使用,具體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者、管理者應當保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齊全有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高速公路的技術監控設施了解過往車輛的情況。
公路經營者、管理者在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以及焚燒秸稈產生煙霧等影響通行的情況時,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標示牌等多種形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二十九條因道路改建、養護施工需要中斷高速公路、國道、省道交通的,應當徵求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需要半幅封閉的,應當徵求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疏導交通,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緊急情況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要求暫時停止道路施工、作業,臨時恢復通行。
第三十條公路、城市道路的交叉路口,未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規范設置讓行交通標志或者交通標線。
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指示標志。
第三十一條鄉村、集鎮、居住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自建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在單位管轄范圍內,限制社會車輛通行的路段,管理單位設置交通安全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設置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指導。

4.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對於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處罰,採取扣留車輛、強制拆除、強制報廢等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行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違反交通信號的;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三)追車、扒車、強行攔車的;
(四)拋物擊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第六十條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二)機動車行駛中,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
(三)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按規定系戴頭盔或者非正向騎坐的;
(四)攜帶危險物品的。
第六十一條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醉酒駕駛非機動車的;
(二)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三)三輪車、自行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四)進入高速公路的;
(五)進入城市快速路的;
(六)違反規定載人的;
(七)違反交通信號規定的;
(八)逆向行駛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項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非機動車,待違法狀態消除或者當事人補辦相應手續後予以放行。
駕駛非機動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
(二)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
(三)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四)駕駛機動車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五)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六)駕駛摩托車未按規定系戴安全頭盔的;
(七)駕駛拖拉機違反交通信號規定的;
(八)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違反規定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道路的。
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三)不按規定讓行、掉頭、轉彎的;
(四)違反學習駕駛規定的;
(五)駛入禁止通行道路的;
(六)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的;
(七)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八)特種車輛違反規定使用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九)非特種車輛噴塗特種車輛標志的;
(十)違反規定載貨的;
(十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
(十二)違反規定使用專用車道的;
(十三)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或者設置警告標志的;
(十四)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五)違反規定停放、臨時停車且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駕駛人雖在現場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六)在設置計程車臨時停靠站(位)的路段,計程車在站(位)外等客、上下客或者在站(位)內滯留等客的;
(十七)除本人無法移動外,未及時將故障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故意遮擋、污損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二)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規定噴塗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規定粘貼車身反游標識的;
(四)載貨汽車、掛車,未按規定安裝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的;
(五)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六)重型載貨汽車進入有明確標示禁止通行的高架橋等道路的;
(七)逆向行駛的;
(八)違反交通信號規定的;
(九)違反規定超車、會車、倒車的;
(十)未按規定安裝、使用行駛記錄儀的;
(十一)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四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二十分鍾的;
(十二)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分值達到十二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十三)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仍繼續駕駛的;
(十四)違反規定運載危險物品的;
(十五)未取得機動車號牌或者臨時通行牌證逾期仍上道路行駛的;
(十六)發生輕微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依法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造成交通堵塞的。
運輸單位的駕駛人駕駛營運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有前款第十一項所列行為,經處罰未改正的,對運輸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駕車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違反規定停車的;
(二)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三)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四)正常情況下低於規定最低時速行駛的;
(五)在隧道內超車的;
(六)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七)載貨汽車車廂或者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八)停車上下人員或者裝卸貨物的;
(九)不按規定分道行駛的。
機動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其他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一百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然駕駛摩托車、拖拉機的,處三百元罰款;
(二)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然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仍然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從事營運的,處二千元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五百元罰款。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給予罰款。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拖拉機在道路上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三百元罰款;
(二)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五百元罰款;
(三)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其他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對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
(四)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在道路上從事客運的,對駕駛人處二千元罰款。
第六十八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四千元罰款。
第六十九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十條駕駛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二十的,處五十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的處一百元罰款;
(二)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五十的,處一百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的處二百元罰款;
(三)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到百分之一百的,處五百元罰款;在高速公路上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七十一條公路客運車輛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額定乘員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二千元罰款。
貨運車輛有下列情形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核定載質量不足百分之三十的,處二百元罰款;
(二)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一百或者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一千元罰款;
(四)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規定載人的,處二千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未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三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七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駕駛非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百元罰款。
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處一千元罰款;
(二)造成人員傷害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七十五條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七條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七十八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的八倍罰款。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第八十條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五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無機動車駕駛證的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逃逸,構成犯罪的,終生不得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業機械)、衛生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法違章處罰條例中在216省道超速10%到20%怎麼處罰

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50元罰款內;
限速為50公里以上容8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00元罰款;
在限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20%的,處150元罰款
在限速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時速超過限定時速10%以上不到50%的,處200元罰款
216省道規定時速是多少 你對號入座吧

6. 安徽省最新交通法規規定違章停車怎麼處罰的

200元不扣分,參照道路交通法

7.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總 則

第一條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制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劃,表彰和獎勵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農業(農業機械)、衛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8. 安徽省勞動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令第53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採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條 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第二款的規定,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 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准高於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准,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於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四章 勞務派遣特別規定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 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津責任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或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未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
第三十五條 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安全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生產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內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應對重特大交通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交通運輸、衛生等部門和收費公路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車輛登記,考核機動車駕駛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督,協調各部門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檢查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督促、協調相關部門對危險路段進行整改,組織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機動車維修經營企業、駕駛人培訓單位的資格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合理規劃城市公交線路、站點及停車場,監督公路的建設、維護、經營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市容)等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城市道路、橋梁、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督城市道路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依職責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加強對城市道路佔用、挖掘等行為的管理;根據交通需求,制定城市綜合交通規劃;加強市容市貌管理,清理違法佔道、違法設置廣告和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實施對拖拉機的登記、檢驗,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培訓學校的資格管理和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教練員和考試員考核制度,負責拖拉機駕駛人考試、發證和審驗工作。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工作的組織管理,建立完善交通事故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拖拉機信息共享機制,定期通報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駕駛證發放和對拖拉機駕駛人的違法行為處罰情況。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飲酒駕駛、疲勞駕駛和超員、超載、超限、超速運輸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人員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車輛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責任制,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防範義務:
(一)建立本單位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驗制度,制定機動車報廢具體辦法,依法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二)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對本單位專職機動車駕駛人行車安全的考核制度;
(三)僱用駕駛人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建立檔案;
(四)發現本單位機動車駕駛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單位設置門崗、廣告和標示牌等,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第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眾的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發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宣傳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報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第十一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
(二)按照規定項目和方法檢驗機動車;
(三)使用經法定機構檢測、鑒定合格的檢測裝置(儀器);
(四)建立檢驗車輛的安全技術檔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裝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系統聯網的監控設施,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進行全程監控,實現檢驗數據同步自動傳輸。
第十二條機動車回收企業在回收報廢機動車時,應當登記報廢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和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等信息,並向當事人提供車輛報廢證明。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報廢的大型客車、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進行解體。
第十三條機動車維修單位承修外觀損壞的車輛時,應當登記送修人身份證明及車輛號牌、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記錄外觀損壞部位和損壞程度。保存登記資料不少於六個月。發現有交通事故逃逸嫌疑的車輛,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疏導交通。
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不得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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