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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總規模

發布時間:2021-01-19 10:59:44

1. 中國的城市規模為什麼只能越來越大

既然城市規模持續擴大,就必然會有它的原因。不要把已進入後工業化社會的北歐國家的花園小城市當作我國城市發展的理想藍圖去指責地方政府的做法。要知道各地方政府的官僚也不是傻瓜,他們的做法也許有他們的道理。不了解具體情況,只憑想像指手畫腳地指責地方政府不是科學的態度。 中國農民多,而適合耕種的農地很少。且不說國務院以糧食安全為理由硬性規定所謂的『18億畝耕地紅線』,不經批准不許突破上級政府層層下達的城市用地指標。就是在地方政府眼裡城市周圍的土地也是不能再生的『寶貝』。即使想『攤大餅』,也不可能有那麼多土地任由地方政府隨便用來擴大城市規模。 有些地方搞『面子工程』,城市建設因規劃失誤而『付學費』的事情不是沒有。但地方政府作為發展地方經濟的主要策劃者畢竟要考慮代價並承擔規劃失敗的後果,不能亂來,更不可能存心『浪費』土地。再說在經濟發展迅速的年代裡,有時候地方政府從長遠利益考慮按超前標准投資建設公路,機場,橋梁等公共設施不應該算浪費。北京首都機場擴建沒有幾年,北京市政府又在南苑擴建新機場就是一個例子。 各地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各顯神通,做了很多招商引資,改善投資環境的工作,促進了工業化,從而也引起了大批農村人口往城市裡集中,也就是提高了城鎮化水平。只要不是代替民營企業或阻礙民營企業的發展,不損害市場經濟次序,地方政府為發展本地經濟有很多事情需要做,而它恰恰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要知道這些年的『國進民退』現象主要發生在國務院管轄的央企上,而地方政府投資的主要領域在城市公共設施以及運行上。當然,最近這些年由於國務院責令地方政府出面解決保障房問題,所以地方政府投資建設和管理公租房(廉租房)很多。我認為這才是典型的『國進民退』,既造成極大的浪費,又埋下尋租腐敗的根子。 經驗證明,人口集聚有利於發展第三產業,製造業也需要產業積聚效應來發揮規模經濟。借口城市規模過大有副作用,硬性發展小城鎮的做法同80年代限制鄉鎮企業只能『離土不離鄉』的做法一樣,因違背經濟規律而註定要失敗。其實正因為大城市有很多優勢,企業和人們才往大城市集中,促進大城市的規模越來越大。 城市發展當然要注意節約土地,為此需要向空間發展,但是增加建築物的容積率畢竟有限,城市建設不可能不向郊區延伸。在城市的規劃和建設上中國比日本和韓國等其它國家不會差到哪兒去,甚至做得更好。說中國城市發展像『攤大餅』,那麼日本東京的『餅』可能比北京『攤』得更大,市中心裡的空間利用率不如京高。日本的首都經濟圈把東京都和周邊行政區域聯在一起,人家『攤大餅』一直攤到其他行政區域里。 不要以現有行政區劃的概念去評價城市大不大,不應該硬性規定所謂的『18億畝耕地紅線』。糧食安全重要,自給率比糧食低得多的石油安全難道不重要嗎?過度限制城市的地理規模,就會出現在城市中心缺公園等休息空間,而離市中心稍遠地方的高樓大廈旁邊農民種玉米的怪現象。 中國城市建設主要問題並不在於『造大城』,『攤大餅』,而在於福利資源以公共設施的方式過多地集中在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而且這種集中靠政府權力剝削農民和外地人來達到的。這是因為中國有不準人們自由選擇居住地的『戶口制度』,根本供暖不存在居民『用腳投票』來評價政府公共服務(包括建設公共設施)的市場機制。 比如城市級別越大,擁有的大學和重點中小學等教育資源,公園和交通工具等居住環境資源,大醫院等醫療服務資源,供電,供水,供暖,供燃氣等生活設施資源,電影院,劇場,圖書館等文化資源等就越多。而這些全是靠政府官僚掌握和支配的財政支出來完成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回報率很少甚至只能靠財政補貼來運行。這種公共設施除了公園,交通等無法區分使用者身份的領域以外,大多數只能供給正式居民(即擁有當地戶口的城市居民)排他性地享用。 在中國每座城市都以政府辦公大樓為中心向四周擴大,好比中國國家領導人居住和辦公的地點中南海是首都北京的地理中心一樣。試想如果政府的辦公樓建在城市郊區,政府官僚都在離辦公樓不遠的郊區居住,看他們對與自己的居住環境無關的城市中心部的建設能有多大的熱情和關心。再想想如果哪一天把首都從北京遷到地方小城鎮,北京的房價會發生什麼樣的變化,答案就該清楚了吧。 總之,城市級別越大導致原先的城市規模越大,或者反過來政府辦公機關選擇大城市落戶。城市越大越容易繼續擴大規模,其重要原因在於居住該城市的政府官僚掌握和支配的資源多。看看由於小城鎮不是政治權力中心,不可能調動大量財政支出來投資於公共設施,規模擴大不到哪兒去。其實利用政治權力中心的地位,靠政府財政投入發達起來的大城市發展模式並非中國獨有。但由於在中國政府掌管資源的權力和范圍巨大,顯得更為突出罷了。 城市公共設施中很多隻給擁有本地戶籍者享用,這是地方政府嚴格限制外地人取得本地戶口的最本質的原因。比如限制外地人入學,限制外地人買房買車,限制外地車進入市區,甚至限制外地人在某些行業就業等等。這些限製造成本地人在福利待遇上擁有外地人所沒有的特權,形成本地戶口的『隱性價值』。如果中國也像國外一樣老百姓擁有選擇居住地的自由,那麼這些戶口制度帶來的特權就要徹底消失。 那麼這些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福利資源都是由當地戶籍人口自己生產提供的嗎?絕對不是。問題恰恰在於政府以投資公共設施的方式造就這種龐大的城市福利資源的時候,其中有很大部分費用取自於不可能享受這種公共設施的外地(其中主要是農村)人,簡單地說它就是『剝削外地人』的結果。 中國的政府官僚階層靠『剝削外地人』來建設城市的做法從計劃經濟時代開始就根深蒂固。改革開放已有30多年,這種思維方式可以說至今也沒有改變。在改革開放以前,發展工業的原始積累主要來自農村,從事工商業只能是城鎮居民的特權,從而他們在城市裡享受遠高於農民的生活水平,形成典型的『城市人剝削農民』的利益格局。政府嚴格限制農民離開農村到城市,否則按『盲流』來懲治,主要目的在於不許外地(主要是農村)人染指這種只有城鎮居民才有權享受的城市教育,醫療,文化,生活等公共設施和資源。 那時候也是城市越大,能夠享受的公共設施就越多,對外地人的進入壁壘也就越高。改革以前外地人(更不要說是農民)要調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生活何等艱難,以至於成千上萬個家庭幾乎長期(少者幾年,多者幾十年)過牛郎織女的生活。夫妻子女被迫兩地分居,有情人解不了婚,甚至被迫離婚的悲劇只有在嚴格限制移住的中國才有。 改革以後允許農民進城打工,也放鬆一點取得大城市戶口的限制,城市的常住人口急劇增加,引起了所謂的『城鎮化』高潮。近年來城市商品房價格高企,固然可以說購房者(大部分是具有本地戶籍人口)付出一些代價,房價中當然包括建設各種城市居住環境有關的公共設施費用。但房價不斷上漲,也反映交通等部分公共設施的增加,帶來了房子(其實是土地)的增殖,後來買房的人們不斷地為前人有利的這種增值買單。 雖然改革以後有一些變化,但至今為止城市裡的很大一部分公共設施(比如教育等)仍然沒有對外地人(尤其是農民)開放,所以建設城市公共設施的費用有很多仍然由不能全部享用城市福利資源的外地人來支付。除了郊區的農民以『土地財政』的形式為城市裡的公共設施建設貢獻以外,在城市打工而受到歧視的廣大外地人(其中主要是農民工)通過上交稅收的方式承擔建設城市公共設施的費用。對外地人來說這種只有交稅義務卻沒有享用權利的制度,形成『城市戶籍居民剝削外地人(主要是農民工)』的利益格局。 城市和企業類似,規模大既有大的好處,也有大的壞處。本來政府不幹涉公民選擇居住地的自由,則各類城市和農村的規模將按照各自擁有的區域或環境優勢互相競爭達到均衡點。也就是說蘿卜白菜各有所好,有人願意住大城市,有人願意住山溝。但是由於『戶口制度』限制人的遷移自由,結果造成不同城市和農村居住權(戶口)的『隱性價值』存在巨大差異。 同城市戶口捆綁提供的各種特權和福利形成城市戶口的『隱性價值』,一般來說它和城市級別(比如直轄市,省級市等)正相關。因此已經擁有這種價值的人們自然不願放棄,還沒有取得的人想盡辦法取得它,也就是想成為正式居民。不容否認,這種大城市戶口的魅力是很多外地年輕人去『北上廣』打拚的主要動力。 城市戶口的『隱性價值』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那就是當一個人離開戶口所在地時,原來戶口上捆綁的所有特權和福利將自動消失。結果越來越多的人嚮往大城市裡的生活,爭取享用那些特權和福利的資格。而已經取得當地戶口而享用特權和福利的人就不再願意離開大城市,盡管鄉下的空氣好,居住條件更優越。試想退休老人何嘗不想離開空氣混濁的大城市到農村安家?但生大病了怎麼辦?他敢離開嗎?百萬富翁也一樣,離開大城市,孩子的教育怎麼辦?怪不得很多有錢人寧可到國外去定居。 只要限制自由移住的戶口制度存在一天,擁有巨大戶口『隱性價值』的城市的規模就會大大超出應有的均衡點,導致那些城市裡對房子的需求越來越大,價格也只能越來越高。所謂的大城市房價『泡沫論』者,看不到在中國制度環境下大城市越來越擴大的內在機制,年年鼓吹『泡沫崩潰論』,卻屢屢失誤,其主要原因就在於此。

2. 工程規模怎麼填

填建築面積。

建設抄規模一般是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全部設計生產能力、效益或投資總規模,亦稱生產規模。詳細來說主要是包含工程概況的相關數據,比如建築面積、層數、層高、結構類型、使用用途、佔地面積等。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發展改革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

(2)城鄉建設總規模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安全檢查要深入基層、緊緊依靠職工,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好檢查工作。

2、建立檢查的組織領導機構,配備適當的檢查力量,挑選具有較高技術業務水平的專業人員參加。

3、做好檢查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獎金准備。

4、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既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5、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查為主,企業內相應部門間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鑒。

3. 城市經濟學中怎樣定義城市規模的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准不盡一致。我國以城區常住人口為統計口徑,將城市劃分為五類七檔。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為小城市,其中20萬以上5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小城市,2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小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城市為中等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大城市,其中300萬以上5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Ⅰ型大城市,100萬以上300萬以下的城市為Ⅱ型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1000萬以下的城市為特大城市;城區常住人口1000萬以上的城市為超大城市。
城市規模包括兩個內容:城市總規模和單個城市規模。

總規模
城市總規模是指一個國家城市的數量,城市人口總量及佔全國總人口的比重,它反映的是一個國家的城市化水平。
單個城市規模
單個城市規模是指每個城市的人口數量、用地面積和社會經濟實力。
密切關系
城市總規模與單個城市規模之間的密切關系可用以下函數表示:城市總規模=城市數量×單個城市規模。
城市規模指城市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但因用地規模隨人口規模而變,故通常以城市人口規模(人口總數)來表示。關於制約城市發展規模的因素,松巴特(W.Som- bort)在分析資本主義經濟進程時,運用遞進分析方法研究了決定城市發展規模的因素為:①取決於生活資料供給區域產品數量和剩餘產品數量;②若生活資料供給區域大小和總產品數量一定,則取決於剩餘產品所佔的比率;③若生活資料供應區域大小和剩餘產品比率一定,則受土地肥沃程度和農業技術水平制約;④若剩餘產品比率和土地條件一定,則受生活資料供給區域廣度的制約;⑤生活資料供給區域的廣度受交通技術條件制約。該理論的核心是:農村區域所能提供剩餘農產品的數量,是城市人口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農村能養活多少非農業人口,城市就可能發展到多大規模。在現代生產水平下,農業生產效率大大提高,人類的食品結構更加復雜,食品生產技術不斷提高,城市人口規模不再完全依賴於農村所能提供的農產品數量。即使世界上某個城市發生糧食短缺,現代市場信息和運輸手段也會很快從其它地區運來進行調劑。故松巴特的理論失去了現實意義。以後又有人用「門檻」理論來解釋城市發展規模。近年西方和蘇聯一些學者從經濟效益和人均勞動生產率出發,認為城市規模越大,效果愈佳,主張發展大城市,從根本上否定城市合理規模的存在。而另一些學者認為,城市合理規模是客觀存在的,是指有利於發揮城市職能作用,便於安排生產、生活及各項設施,並能收到最佳效果的城市人口規模。從技術經濟角度(如城市市政設施基建投資或建設造價與經營費用)以及行為心理和社會學因素考慮,人口為5~7萬和10~20萬是中小城市兩個最佳規模。世界各國提出的城市合理規模的人口指標為:5~7萬人到20~30萬人(蘇聯),25~35萬人(美國),15~30萬人(日本),25萬人左右(英國),30~50萬人(法國)。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在中國學術界也有所反映。但從中國具體情況看,大力發展中小城市,控制(或限制)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發展,是今後相當長時期內的一項基本國策。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准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

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准如下:市區常住人口50萬以下的為小城市,50萬~100萬的為中等城市,100萬~300萬的為大城市,300萬~1000萬的為特大城市,1000萬以上的為巨大型城市。

4. 表示城市規模的指標

衡量城市大小的數量概念,包括城市人口規模與城市地域規模兩種指標,通常人口規模是衡量城市規模的決定性指標。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准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准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由於城市的地理界線和行政界線的不一致,以及城市可能有的不同空間尺度的概念,因此一個城市可能會有幾個不同的城市規模。例如紐約,就有市區、紐約都市細分區、紐約—北紐澤西—長島都市統計區等幾個相關城市人口規模統計數字。
中國的城市規模統計,同樣存在若干口徑:包括轄縣的市行政區人口、市區人口、市區非農業人口。其中前兩個根本無法反映城市人口規模的大小,如果引用這兩個數據進行城市人口的判斷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例如判斷重慶市是一個3000多萬人的城市。第3個是中國城鄉戶籍分離制下的統計口徑,是當前衡量城市規模最為合理的一個統計口徑,但問題在於,1,有理論認為城市人口應當也包括城市周圍參與城市生活的從事農業的人口,但這個統計口徑將所有農業人口排除。2,不反映流動人口狀況,因為按戶籍人口統計,所以常年外出的人口亦統計進原戶籍所在城市的人口,而一些大城市中大量的常住且參與城市生活的外來流動人口(包括戶籍在農村的人口)被排除在外。3,其范圍仍是行政市區,對於某些行政市區遠遠大於地理市區的城市,尤其對於中國某些由原來的縣整體轉為市區的市來說,這個統計地域遠遠大於實際城市的范圍,在這個范圍上所作的統計,盡管是對非農業人口的統計,對於城市人口規模來說,仍可能導致較大的誤差。目前中國尚無能夠正確反映城市規模的地域概念和統計標准。
城市規模包括兩個內容:城市總規模和單個城市規模。
城市總規模是指一個國家城市的數量,城市人口總量及佔全國總人口的比重,它反映的是一個國家的城市化水平。
單個城市規模是指每個城市的人口數量、用地面積和社會經濟實力。
城市總規模與單個城市規模之間的密切關系可用以下函數表示:城市總規模=城市數量×單個城市規模。
城市規模指城市人口規模和用地規模。但因用地規模隨人口規模而變,故通常以城市人口規模(人口總數)來表示。關於制約城市發展規模的因素,松巴特(W.Som- bort)在分析資本主義經濟進程時,運用遞進分析方法研究了決定城市發展規模的因素為:①取決於生活資料供給區域產品數量和剩餘產品數量;②若生活資料供給區域大小和總產品數量一定,則取決於剩餘產品所佔的比率;③若生活資料供應區域大小和剩餘產品比率一定,則受土地肥沃程度和農業技術水平制約;④若剩餘產品比率和土地條件一定,則受生活資料供給區域廣度的制約;⑤生活資料供給區域的廣度受交通技術條件制約。該理論的核心是:農村區域所能提供剩餘農產品的數量,是城市人口賴以生存的必要條件;農村能養活多少非農業人口,城市就可能發展到多大規模。在現代生產水平下,農業生產效率大大提高,人類的食品結構更加復雜,食品生產技術不斷提高,城市人口規模不再完全依賴於農村所能提供的農產品數量。即使世界上某個城市發生糧食短缺,現代市場信息和運輸手段也會很快從其它地區運來進行調劑。故松巴特的理論失去了現實意義。以後又有人用「門檻」理論來解釋城市發展規模。近年西方和蘇聯一些學者從經濟效益和人均勞動生產率出發,認為城市規模越大,效果愈佳,主張發展大城市,從根本上否定城市合理規模的存在。而另一些學者認為,城市合理規模是客觀存在的,是指有利於發揮城市職能作用,便於安排生產、生活及各項設施,並能收到最佳效果的城市人口規模。從技術經濟角度(如城市市政設施基建投資或建設造價與經營費用)以及行為心理和社會學因素考慮,人口為5~7萬和10~20萬是中小城市兩個最佳規模。世界各國提出的城市合理規模的人口指標為:5~7萬人到20~30萬人(蘇聯),25~35萬人(美國),15~30萬人(日本),25萬人左右(英國),30~50萬人(法國)。上述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在中國學術界也有所反映。但從中國具體情況看,大力發展中小城市,控制(或限制)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發展,是今後相當長時期內的一項基本國策。

5. 城市規模的概念

概念: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總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2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結構 urban po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按照性別、年齡、家庭、職業、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構成狀況。
4.2.2 城市人口年齡 age composition
一定時間城市人口按年齡的自然順序排列的數列所反映的年齡狀況,以年齡的基本特徵劃分的各年齡組
人數占總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長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時期內由出生、死亡的遷入、遷出等因素的消長,導致城市人口數量增加或減少的的變動現象。
4.2.4 城市人口增長率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內城市人口增長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內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4.2.6 城市人口機械增長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opulation
一年內城市人口因遷入和遷出因素的消長,導致人口增減的絕對數量與同期該城市年平均總人口數之比。
4.2.7 城市人口預測 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
對未來一定時期內城市人口數量和人口構成的發展趨勢所進行的測算。
4.3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劃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
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統稱。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當於居住小區及小區級以下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綠地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3 公共設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冬天及設計等機構或設施的建設用地。
4.3.4 工業用地 in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堆場、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其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
的建設用地。
4.3.5 倉儲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饈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計的建設用地。
4.3.6 對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對外聯系的鐵路、公路、管道運輸設施、港口、機場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用地。
4.3.7 道路廣場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廣場和公共停車場等設施的建設用地。
4.3.8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為生活及生產服務的各項基礎設計的建設用地,包括:供應設施、交通設施、郵電設施、環境衛
生設施、施工與維修設施、殯葬設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用地。
4.3.9 綠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專門用以改善生態、保護環境、為居民提供遊憩場地和美化景觀的綠化用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軍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質的用地。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圍內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村鎮建設用地、露天礦用地和棄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節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來開發建設的或禁止開發的規劃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評價 urban lanse evaluation
根據城市發展的要求,對可能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自然條件和開發的區位條件所進行的工程評估及技術經濟評價。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se balance
根據城市建設用地標准和實際需要,對各類城市用地的數量和比例所作的高速和綜合平衡。

6.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中城市發展規模如何確定

這個其實從兩個方面去理解。
第一個從理論方面:理論上發展規模一般根據人口規專模確定,根據屬人口自然增長率和機械增長率,計算得出規劃期末的人口數量,然後根據人口數量確定用地規模,一般來說1萬人對應的用地規模就是1平方公里,假設測算出2030年人口是100萬,那麼城市規模一般就是100平方公里左右。當然除了人口之外,有些其他因素也會影響城市規模,比如說在城市郊區發現了大量的礦產資源,那麼未來的資源開發以及帶動的相關產業發展也會影響到城市規模。
第二個從實際方面:現在全國上下城市規模的確定基本上都是領導定的,領導希望可以把城市規模做大,這樣開發用地指標就大,就有更多的地可以賣,地方政府GDP就高,有利於領導考核。所以實際操作中,都是一把手領導先定下用地規模,然後下面的技術人員就想辦法用理論去支撐領導確定的規模合理。

7. 怎樣知道一個城市的總建築面積(房屋建築規模)比如說:平頂山市市區這幾年平均每年新增建築面積在政府

各地區有土地評估所 他們是管理這個的 比如通過航拍了解的一些信息 哪些是違章 哪些是宅基地 哪些是建築用地 都有 到那裡能找到答案

8. 什麼是土地規劃指標

土地規劃指標抄 土地利用總襲體規劃通過各項指標對轄區內用地規模結構進行宏觀管理及指導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編制,分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

約束性指標是為保護資源和推進節約集約用地規劃期內不得突破或必須實現的指標;預期性指標是指按照經濟社會發展預測,規劃期內應該實現的指標。

其中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建設用地總規模、城鎮工礦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規模、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農用地和耕地規模等。

(8)城鄉建設總規模擴展閱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做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土地適宜性的評價是在土地潛力評價的基礎上,聯系某種具體生產對象的適生條件來進行。根據特定用途的適宜性,可對一定地段的土地進行評價和分級,用質量和數量來表示。

考慮到土地適宜性是指持續不斷的利用,要聯繫到未來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如大規模地清除植被、發展灌溉、平整和改造地塊、新修道路、土壤侵蝕或環境退化等),以及從而形成的適宜性或限制性。

因此,土地適宜性的分級分為兩種:當前土地利用現狀的適宜性分級和潛在的土地適宜性分級。

9. 什麼是建築規模,建築面積,用地面積,用地規模,基地面積。給有什麼區別非常感謝

建設規模一般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規定的全部設計生產能力、效益或投資總規模, 亦稱生產規模。詳細來說,主要是包含工程概況的相關數據,比如:建築面積、層數、層 高、結構類型、使用用途、佔地面積等。

1.建築面積亦稱建築展開面積,它是指住宅建築外牆勒腳以上外圍水平面測定的各層平面面積。它是表示一個建築物建築規模大小的經濟指標。

2.用地面積是指建設項目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取得用地規劃許可後,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測量確定的建設用地土地面積(准確界限由土地供應圖標明)。

3.城市用地規模是指依據城市人口規模和國家規定的人均建設用地標准而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總量。

4.建築基底面積是指建築物接觸地面的自然層建築外牆或結構外圍垂直投影面積。
基地面積就是用地面積。


(9)城鄉建設總規模擴展閱讀

建設規模亦稱「投資規模」。國家為形成新的固定資產而花費的資金總額。設計任務書和設計文件規定的全部設計能力或效益。如工業企業的全部生產能力、鐵路和公路的總長度等。1981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基本建設計劃管理、控制基本建設規模的若干規定》,其主要內容是:

(1) 凡屬基本建設,不管其資金來源如何,都要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計委綜合平衡後,在核定的基本建設規模之內,納入各級基本建設計劃;

(2) 全國建設總規模由國務院確定。各省、市、自治區的建設規模,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各自財力平衡的可能擬訂並報送國家計委,由國家計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詳細來說,主要是包含工程概況的相關數據,比如:建築面積、層數、層高、結構類型、使用用途、佔地面積等。

10. 鄉鎮規劃資料庫中圖上城鄉規模怎麼計算

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資料庫底庫數據建設用地管制區圖層clip更新包數據,這樣做版的好處就是能夠得到XZQDM等信息,以權及與需要得到的變更成果(即更新層未更新底庫的最終成果)規定的屬性欄位大多都相同,只需要少量修改;但是這樣做也難免造成了會切出一些很小的碎片。
建議對碎片進行檢查,需要合並的合並,合並的原則有兩點。如果是同一個行政區里的同類型的管制區,優先與相近的靠著的圖斑合並;
若實在沒有,但是面積又不符合資料庫最小上圖要求的,可採取與同行政區同類型的分開的圖斑合並(這是萬般無奈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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