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規劃法哪一條賦予了城管強制執行權
城管權大著那,所有事,沒他管不了,臟亂差,違建折除,無所不能
㈡ 《城鄉規劃法》第68條強制執行的主體是人民政府還是被責成的部門
是人民政府!責成來有關部門,意源味著那部門沒有此權,這是受委託行政行為!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㈢ 建設局對違章建築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以前的做法是由城鄉規劃部門認定,城管部門實施強制拆除。但是實際操作中,城管部門和城鄉規劃部門互相推諉,踢皮球。城管部門一直認為法律賦予他們的是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而強拆屬於行政強制行為,他們沒有行政強制權。城鄉規劃部門認為他們負責違章建築的認定,屬於裁判員,強制拆除屬於運動員乾的事情,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同時城鄉規劃局認為我們省的地方法規,賦予城管局可以採取行政強制手段,以保障行政處罰。所以應該城管局負責強拆。但是城管局認為,地方法規賦予的行政強制手段,並不是行政強制權,只是為了保障行政處罰,而不是意味著城管局既有行政處罰權,又有行政強制權。
另外一個方面,違章建築的強制拆除,每次都是個很麻煩的事情,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不願意接這個工作,所以每次都互相推。
以前的做法是:要麼就是向法院申請非訴行政執行申請,或者直接由政府責成城管局強制拆除。但是去年最高院出了《關於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強制拆除問題的批復》,法院不受理非訴行政執行申請了。現在就只剩政府責成有關單位執行這一點了。但是每次需要政府責成,造成強拆工作不及時,城管局和城鄉規劃部門都會出現配合不力等問題。
㈣ 國土資源局是否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沒有,需要向法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 本法所內稱行政強制,包括行容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㈤ 規劃局有執法權嗎
當然有執法權,針對違反有關法規的人或機構,有檢查及糾正的權利,對嚴重違反:者,也有報請公、檢、法立案的權利。
㈥ 違法建築哪個部門有強制執行權
違法建築,依法應由城建部門管轄。
如果未經批准就進行建設,其專行為是違屬法的,你可以向建設主管部門投訴。
如果城建部門不管,其行為涉嫌行政不作為,你可以向其上級城建部門或者紀檢部門投訴,要求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城建部門可以依法做出拆除決定,然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拆除。
㈦ 建設局有強制執行權么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建築業、燃氣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本市涉及以上各方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實施;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實施工作。
可見建設局有行政處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這項規定不難看出,在我國現行行政強制執行中,申請法院執行是行政強制執行制度中的主導方式。我認為這條規定其實也表明了一個原則,即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強制執行的以外,其他行政行為的執行均需申請法院。
如依據當地法律賦予建設局有強制執行權 而該項設立又與其上位法沒有沖突則該建設局則具有合法的強制執行權。
㈧ 國土局有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沒有,需要向法院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 :
本法所稱行版政強權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㈨ 哪些行政機關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行政強製法實施前,原則上只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但目前行政強製法把這個范圍抽象擴大了,有兩種情況:
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的強制拆除;
符合特定條件時對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
當出現上述兩種情況,並且符合一定條件時,廣泛的行政機關都有自行強制執行權,比如交通局拍賣扣押車輛抵繳罰款,國土局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等等。
㈩ 縣城鄉規劃局有查封違法建築的權利嗎
規劃局查封房產是合法的。
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劃局有權查封、沒專收、查處屬違法建築。
法律規定:在城鄉規劃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從事工程建設都必須要符合規劃要求,並獲得規劃許可手續。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部門可依法下發《停工通知書》或《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拒不停工或改正的,城鄉規劃部門可依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查封施工現場或拆除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