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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城鄉居民喪葬費

發布時間:2021-01-18 09:13:24

『壹』 求助,寧夏銀川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問題

人去世後的喪葬費和撫恤金的領取問題通通歸民政局管,詳細情況你可以向本地市政務大廳民政局窗口的工作人員咨詢。

『貳』 寧夏60年代退職人員去世後可否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

1、60年代退職的職工過世後是沒有喪葬費和撫恤金的
2、60年代退職的職工退職後國家已經發放回了退職補貼
3、退職後已答經不屬於該企業的職工同時也不享受企業的待遇
4、70年代末國家為了照顧60年代因某種原因退職的職工每個月發放幾十元的生活補貼,過世後就不會再發喪葬費和撫恤金了。

『叄』 寧夏退休職工土葬影響喪葬費標准嗎

屬於火葬地區的,土葬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在寧夏,有火葬區域和非火葬區域,范圍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後實施。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的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屬於火葬對象,不進行火葬而土葬的,屬於法律禁止性行為,不可以享受喪葬費和撫恤金。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寧夏回族自治區殯葬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火葬區和土葬區的劃定,由自治區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殯葬改革規劃提出意見,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報國務院民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火葬區的城鎮居民(除少數民族外),應當實行火葬。禁止將火葬區的屍體運往土葬區埋葬。
提倡土葬區的村(居)民亡故後實行火葬。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給予接送遺體、火化、骨灰存放格位20%的優惠。
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少數民族自願改變喪葬習俗和實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數民族實行火葬的,殯儀服務單位減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運屍體費。
第三十五條將應當火化的遺體土葬,或者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的,單位停發喪葬補助費和撫恤金,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強制執行。

『肆』 寧夏回族自治區離退休死亡人員遺屬有撫恤金發放多少

寧夏回族自治區退休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為上年度寧夏職工平均工資3個月,撫恤金為2007年自治區平均工資20個月計43683.33元。

寧夏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
《關於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及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寧人社發〔2014〕58號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根據《社會保險法》及自治區現行政策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我區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通知如下。
一、喪葬費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仍按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即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
(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含補繳費的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按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執行,發放標准為死亡時上一年度自治區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的20個月。

三、資金渠道
上述費用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四、執行時間
以上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執行。期間遇國家政策調整,從其規定。

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4年6月4

『伍』 請問,目前寧夏銀川市各類人員的喪葬費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我區2012年企業職工和參保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的通知》(寧政辦發〔2012〕122號)規定,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如下:
一、喪葬費(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人事廳、財政廳《關於變更企業職工因工(因病)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的通知》(寧勞人險字〔1993〕084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11143.50元(2011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714.50元的3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喪葬費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個月)。 二、一次性撫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一次性撫恤金繼續按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於調整我區企業職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寧勞社發〔2008〕163號)執行,發放標准為43683.33元(2007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184.16元的20個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及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解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的意見》(寧政發〔2010〕10號)文件執行,發放標准為31220元(2011年全區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1561元的20個月)

『陸』 寧夏喪葬費撫恤金標准

首先建議你咨詢當地相關部門,無論哪種性質離休幹部都可以咨詢老幹部局,他們的版離休幹部權政策文件是最齊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機關和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可以咨詢人事局,非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可以咨詢社保。

根據民發〔2007〕64號《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以下標准執行,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國家機關離休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定的基本離休費為基數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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