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洛陽市物業管理局
並沒有這個單位,只有房產管理局和物業管理協會
⑵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城市管理局一樣嗎
1、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
2、城建局--主管城鎮建設(主要指城管大隊負責的市容市貌);
3、住建局--主要是住房、建築的審批規劃發證等;
4、幾年前只有建委後來改為城建局,現在細化為城鎮建設局與城市住宅建設局。
⑶ 洛陽住房城鄉建設局網站是什麼
http://www.lygcjs.net/全稱是 (洛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專員會)屬
⑷ 洛陽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都和什麼單位企業打交道
押往洛陽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都和什麼單位企業打交道,這個我還真不清楚呀,你要問建設局的人呀
⑸ 洛陽市住建委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綜合協調城鄉規劃、城鄉建設與管理和住房保障、房產管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二)負責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征地、施工等項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擬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辦法;負責銷售對象資格的認定;負責出售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會同物價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和廉租房租金價格進行核准和管理;負責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資格的核准。
(三)負責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制定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參與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負責全市建設管理執法監察,研究制訂全市建設行業的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城市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和城市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統計,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和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設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報批和費用收取、管理使用及監督、檢查工作。
(五)負責制訂工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招標投標法規;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綜合管理工程監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建築市場;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建築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和市場准入;制訂工程質量及安全標准,監督檢查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各類工程項目的開工審批及重點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和後評價工作。
(六)負責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制度並監督執行。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建築施工、建設監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出省出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質量。擬訂勘察設計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備案。
(八)綜合管理全市城鎮建設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設計規范和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全市工程標准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管理建築、安裝、市政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外事工作,指導、協調企業開拓外省、市及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的開發與建設,開展對外工程承包、房地產和勞務合作業務,管理全市建築、安裝、市政行業的勞務工作。制定並落實建設行業科技和建築節能專項規劃、計劃,落實產業技術政策;推動建設行業的技術進步工作,管理城市建設科學技術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參與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九)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化建設節能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負責全市建築行業材料管理,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監督建築材料產品質量;負責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的發展和推廣,負責沙石白灰、預拌混凝土和建築節能產品材料的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城市區的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市政道路(橋梁)、排水措施管理,負責市容監察工作;負責全市市政設施養護監管和作業市場培育工作;負責城市區環衛基礎設施及附屬設施建設、更新、改造、維護的監督管理和作業市場培育工作;負責全市道路、排水、環衛等市政、環衛設施專項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的編制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負責建立、完善全市城市精細化管理標准體系、考評考核評價體系、獎懲保障體系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方面的行政許可審批、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和道路排水設施管理執法隊伍的業務培訓和執法行為的規范等行業管理;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改造項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驗收;指導各縣(市、區)城市道路(橋梁)、排水、環衛、市容的行業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房產業的管理;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房產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研究並擬定房產管理方面的法規、規章。負責制定全市房產業發展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確認城市區房產權屬、房產產權登記,辦理房產發證、產權變更、鑒證、抵押,測繪各類房產平面圖,統一管理城市區房產產籍檔案。負責房產市場的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負責城市區房產轉讓、租賃、按揭、抵押、拍賣及商品房預(銷)售管理;會同物價部門對房產市場價格實施監控。負責全市房產中介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統一組織實施直管公房改造;負責直管公房改造的計劃、規劃和房產權籍的管理。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和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負責城市區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指導和監督各縣(市)物業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負責城市區房屋安全管理和安全鑒定。負責對縣(市)房產管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貫徹實施和宣傳解釋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審核拆遷安置計劃,核發拆遷許可證,監督管理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負責舊城開發改造、城中村開發改造的政策制定、計劃實施、工作協調。調解、裁決拆遷補償安置糾紛。負責城市建設拆遷檔案管理。對城市建設拆遷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要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拆遷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查處違反拆遷管理法規的行為。對城市區舊城開發改造和城中村開發改造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對各縣(市)、吉利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
(十三)負責對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監督。
(十四)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預防和處置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事件。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建設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簡稱為建設局,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主要職能(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國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和指導實施,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七)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八)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