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點項目考核辦法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決策,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推進我省城市化進程,改善投資環境,規范全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包括縣級以上城市的城市供水、供熱、供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和道路、橋梁等市政公用設施項目。
第三條 各地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要符合國家和省上的中長期發展計劃和當地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程序完備,機制創新。
第二章 項目的審批
第四條 各地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編制當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並按輕重緩急,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五條 各地擬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必須經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完成,並達到國家和省上規定的深度要求。在項目的前期工作階段,設計單位要充分依靠科技進步,因地制宜採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六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要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按照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城市總體規劃合理確定項目建設規模,科學測算市場容量,在項目的廠址、工藝技術選定等方面進行深入和全面的多方案比選;根據2001年國家計委9號令的要求,在項目可研報告中增加招標內容和核准招標事項。並在可研報告中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批復文件,地方配套資金的承諾文件,銀行出具的貸款協議,項目法人的確立文件,地方出台的收費政策及土地徵用、供水、供電相關協議等必要的附件。
第七條 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要依據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工程設計和編制投資概算。當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出現方案變更或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復的可研報告總投資10%時,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須重新報批。
第八條 各地凡需要申請國家投資或省上投資建設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劃部門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除重大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外,其餘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地、州、市計劃部門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報省計委備案;各地政府和企業全部以自籌資金建設的項目由當地政府或企業自行負責審批;利用國外政府貸款,貸款額500萬美元以上的城建項目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貸款額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省級計劃部門負責審批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
第九條 省、地計劃部門將依照審批許可權,對各地上報的可研報告或初步設計文件進行初審後,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咨詢單位邀請專家和有關部門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或審查,並根據咨詢單位出具的咨詢審查報告進行批復。 第三章 項目的計劃安排
第十條 申請列入年度國家或省上投資計劃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各級計劃部門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申報的項目,必須是已批復初步設計,征地和三通一平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開工條件或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第十一條 根據國家的投資政策,凡申請國家補助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近期要以地州市所在地和設市城市的污水、垃圾處理、集中供熱等環保設施項目為重點。
第十二條 縣城供水項目以自籌和銀行貸款為主,省上根據情況只對前期工作完備,已開工建設,大部分投資已完成的項目予以適當補助。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三條 各地要切實加強城建項目建設資金管理,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國家和省上安排的補助資金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到資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國家安排的國債資金不得抵還項目建設中的逾期、即期銀行貸款。
第十四條 各項目所在地政府要積極籌措建設資金,加大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對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建設維護資金等專項資金要實行「收支兩條線」,確保有限資金集中使用,重點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各地州市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上安排的投資計劃,不得自行調整。地方政府、銀行和企業承諾的配套資金,必須確保按年度投資計劃及時、足額到位。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六條 全省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必須實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資金使用以及項目建成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負責,項目法人在項目建設中要及時制定和完善工程質量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招標管理和責任分工等制度和措施,強化內部責任約束機制,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七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監理必須按《招標投標法》和相關規定進行公開招標,並在國家和省上規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建設項目招標人進行自行招標的須按《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2000年國家計委第5號令)執行。
第十八條 各地州市和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9]16號)精神,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的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機制,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
第十九條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甘肅省工程建設監理規定》(1999年省政府第6號令)的有關要求實行工程監理制,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工期和工程質量,進行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工程監理等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一條 各地州市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要按照審批的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施工,嚴禁在建設過程中擅自擴大(縮小)建設規模和提高(降低)建設標准。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所在地政府計劃、財政、建設、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對項目的實施發揮有序的監督作用,重點要加強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的監督,對違反規定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改正;同時要及時、有效地協調和解決好影響工程建設的外部環境。
第二十三條 凡在項目建設中出現擅自調整計劃、擴大建設規模和發生截留、挪用建設資金,以及地方承諾配套資金不能及時、足額到位的項目和地區,除責令限期整改外,省上還將視情節輕重採取暫停審批項目所在地的其他項目和暫停向該地區申請國家投資。
第六章 項目驗收及運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除有明確規定由國家或省上組織驗收的項目外,項目建成後,應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由項目建設法人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在六個月內完成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產權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檔案工作,所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都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從項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文件資料,都要按規定收集、整理、歸檔,並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各地要出台和理順供熱、供氣、供水收費及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的政策措施,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後能夠按市場機制管理、運行。
第二十七條 要積極進行城建項目管理體制和經營機制改革,研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的新思路、新方法,拓寬融資渠道。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原則,建立起良性運行機制。
鼓勵設立城市基礎設施投資機構或城市基礎設施資本經營機構,作為法人實體,代行政府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職能,負責項目的建設、經營和資本運營。
鼓勵和引導企業、個人和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特許權招標、或採用BOT(建設-經營-轉讓)、BTO(建設-轉讓-運營)、TOT(轉讓-經營-轉讓)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
第二十八條 要切實加強對城區供水水源地的依法保護,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要嚴格限制各種自備水源,新建自備水源原則上不再批准,原有自備水源要通過提高水資源費徵收額度,逐步遞減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並在群眾中積極宣傳全民節水,增強節水意識,減少水資源浪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發展計劃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