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甘肅省白銀市會寧縣201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是多少
握高屋來推算人均1000,你說多完少,個感覺發達到小康水平了。
『貳』 2014年甘肅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
1、《報告》指出,過去一年,全省實現生產總值6835.27億元,增長內8.9%;固定資產投資7759.6億元,增長容21.1%;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2410.4億元,增長12.6%;進出口總額86.5億美元;一般公共預算收入672億元,增長13.6%;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04元,增長9.7%;農民人均純收入5736元,增長12.3%;城鎮登記失業率2.19%;人口自然增長率6.2%。;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漲幅2.1%;第三產業比重10年來首次超過第二產業。
2、出台絲綢之路經濟帶甘肅段建設總體方案,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獲批建設,武威保稅物流中心封關運營,開通蘭州至迪拜、第比利斯、新加坡3條國際航班和中歐貨運班列「天馬號」。與義大利、伊朗、吉爾吉斯斯坦等國家的4個州及城市建立了友好關系。舉辦環青海湖國際公路自行車甘肅段比賽、蘭州國際馬拉松賽等活動。全年與絲綢之路沿線國家達成經貿合作項目合同及協議83個,貿易額佔全省進出口總額的比重由2013年的18%提高到23%。
『叄』 78年至06年,甘肅省農村居民收入各是多少(請註明出處)
甘肅省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現狀及其與全國的差距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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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9-8 19:52:38 來源:三農中國 作者:劉伯霞 閱讀634次
摘要:本文選取城市化水平、二元對比系數、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和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的差異度作為衡量指標,建立了甘肅省二元結構指標評價體系,運用該指標體系,以全國平均水平為參照系,分析甘肅省現階段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現狀及改革開放後甘肅城鄉二元結構演變軌跡,以期對我省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政策制定以及城鄉一體化發展思路和路徑選擇有參考價值。
關鍵詞:甘肅城鄉一體化 發展現狀 二元結構 指標體系 演變軌跡
一、 測度甘肅省二元結構的指標體系
我國城鄉一體化是針對二元結構矛盾突出而提出來的,它是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對立物,城鄉一體化實現的過程也就是二元社會解構的過程,所以在我國研究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現狀,也就是分析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現狀,甘肅省作為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地區更是如此,因此,運用二元結構理論對甘肅省二元結構狀況進行實證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要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程度進行衡量,就需要建立一個相對完整的指標評價體系,而迄今為止的發展經濟學理論,並沒有提供這樣一個較為全面的指標體系,但是一些學者運用二元結構理論進行的實證研究,為這一指標體系的建立提供了參考。概括起來,這些指標包括:不同部門的勞動生產率、產業平均利潤率、城鄉間物資流和信息流狀況(反映社會經濟聯系和市場發育程度)、三次產業構成比重、城市化水平、城鄉居民收入差異(反映生活水平)、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差異(反映生活質量)等,其他還有城鄉社會保障水平差異、城鄉教育發展差異等。這些指標之間存在著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工業勞動生產率大大高於農業勞動生產率、農業部門平均利潤率較低、城鄉間因缺少統一市場導致物流和信息流不暢、三次產業構成比重與一般發達經濟存在較大差距、城市化水平較低、城市化速度大大低於工業化速度等指標,恰恰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形成較大反差的原因。因此,盡管對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程度的全面評價需要一個多指標構成的指標體系,但是最能直觀反映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程度的指標是作為「結果指標」的城鄉居民收入差異和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差異,而與這兩個指標直接關聯度最高的,則是勞動生產率指標。
根據研究的需要和收集資料方便,我們用四個指標對甘肅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進行實證分析,據此判斷其城鄉一體化實現的程度。
(一)城市化水平:反映城鎮發展對區域人口、區域空間結構的改變以及對區域經濟發展的影響,用U表示。城市化水平U=城鎮人口數/總人口數;
(二)二元對比系數(也叫二元勞動生產率差異系數):反映城鄉經濟一體化程度,主要反映農業和非農業兩部門勞動生產率的差異,也反映了城鄉二元結構的總體水平,用L表示。二元對比系數(二元勞動生產率差異系數)L=農業比較勞動生產率/非農業比較勞動生產率;
(三)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反映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也反映城鄉生活水平的差異,用I表示。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I=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的差異度:反映城鄉居民生活質量的差異,體現了社會一體化程度,用E表示。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的差異程度E=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
二、根據城鄉二元結構指標的運行狀態判斷甘肅城鄉一體化發展所處的階段
城鄉一體化是城市化發展的最高階段,它只有階段目標而沒有終極目標。我們根據有關學者的研究成果及世界城市化實踐,並結合測度城鄉二元結構程度各指標的實際意義,將各指標的運行狀態劃分為五個區間,每個區間對應一個城鄉一體化級別。然後以各個指標值五級劃分的臨界值為參照,對甘肅2004年各項指標的運行值進行分析,確定甘肅城鄉二元結構的現實狀況,以准確定位甘肅城鄉一體化發展所處的階段。
(一)城市化水平。根據城市化進程的階段性特徵,城鄉一體化實現程度可作如下五個級別的劃分(見表4-1)。
表4-1 城市化水平的五級劃分
級 別 城市化水平
① 城鄉一體化完成 U≥80%
② 城鄉一體化基本完成 70&≤U<80%
③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後期 50%≤U<70%
④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 30%≤U<50%
⑤ 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處於二元結構狀態 U<30%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發達國家的城市化水平達到80%以上,而我國2004年的城市化水平41.76%,在 區間,才到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還處於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第四個級別。甘肅2004年城市化水平, 28.11%,比全國低13.15個百分點, 在 區間,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還處二元結構狀態(2005年甘肅城市化水平30.1%,剛到 區間,二元結構開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
(二) 二元對比系數。一般情況下,二元對比系數越小,兩部門的差別越大,二元結構越明顯。據此,將二元對比系數所體現的城鄉一體化實現程度可作如下五個級別的劃分(見表4-2)。
表4-2 二元對比系數的五級劃分
級 別 二元對比系數
① 城鄉一體化完成
② 城鄉一體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後期
④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
⑤ 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處於二元結構狀態
發達國家二元對比系數一般在52%~86%之間,而發展中國家通常在31%~45%。2004年我國二元對比系數為20.29%,甘肅為15.57%,比全國低4.72個百分點,都在L<30%的區間,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整體上還處於二元結構狀態。
(三)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越小,城鄉居民收入的差距越大,二元結構越明顯。該指標五個級別的劃分如下(見表4-3)。
表4-3 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的五級劃分
級 別 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
① 城鄉一體化完成
② 城鄉一體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後期
④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
⑤ 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處於二元結構狀態
2004年全國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為31.17%,甘肅為25.11%,比全國低6.06個百分點,在I<50%區間,也就是說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還不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半,處於城鄉二元結構狀態。
(四) 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的差異程度。當E<5%時,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基本一致;當5%<E<10%時,生活質量差異較大,屬於由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的過渡時期;當E>10%時,城鄉二元結構明顯。該指標五個級別的劃分如下(見表4-4)。
表4-4 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差異程度的五級劃分
級 別 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的差異程度
① 城鄉一體化完成
② 城鄉一體化基本完成
③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後期
④ 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
⑤ 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處於二元結構狀態
在發達國家,恩格爾系數已經達到20%左右,而在一些發展中的國家,恩格爾系數高達60%以上。2004年我國城鎮恩格爾系數37.70%,農村47.20%,其差異系數為9.50%,在 區間,處於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甘肅城鎮恩格爾系數城鎮為37.12%,農村為48.04%,其差異系數為10.91%,比全國高1.41個百分點, ,表明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還處於城鄉二元結構狀態。
(五)結論:由以上四個指標的計算結果表明,2004年全國除二元對比系數還低9.71個百分點外,整體上已到了二元結構向城鄉一體化過渡前期,處於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第四個級別,而甘肅差距較大,除城市化水平2005年剛到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第四級的最低值外,甘肅整體上還在二元結構狀態,城市化發展速度緩慢,處於城鄉一體化發展的第五級。
三、甘肅城鄉二元結構演變軌跡及其與全國的對比
我們以《2005年中國統計年鑒》和《2005年甘肅年鑒》提供的1978-2004年間的資料為依據,經數據計算整理得出四個指標系數的動態對比圖,較為清晰地反映出甘肅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演進過程及其與全國的差異度。
(一)1978年-2004年甘肅與全國城市化發展水平測度與對比
1990年以來甘肅的城市化發展分三個階段(見圖4-1),第一階段1990-1995年,城市化率5年時間才增加了1個百分點,1995年比全國低近六個百分點;第二階段,1996-2001年又用了近六年的時間(中間稍有波動),城市化率才又增加了1個百分點,1999年後一直比全國低十個百分點;第三個階段,2002年到現在,發展速度加快,平均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左右,這4年發展速度基本與全國同步。甘肅第一、二階段城市化發展緩慢,有多方面原因,但人為造成的二元社會結構,農民和市民的身份限制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第三階段發展加快也有多方面因素,但2002年加入WTO減輕城鄉二元結構的分化,遵循WTO規則,政府行為逐漸按照國際慣例行事,逐步賦予農民國民待遇,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
註:《2005年甘肅年鑒》沒有提供1978-1989年間的人口數據。
圖4-1 1978年-2004年甘肅與全國城市化發展水平比較
(二)甘肅與全國1985年-2004年間二元比較系數變化情況及對比
據其他統計資料和圖4-2對二元對比系數的計算結果顯示,從1983~2004年,甘肅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演化可分為四個階段(見圖4-2):
第一階段(1983~1987年)二元結構改善。1983年甘肅省與全國二元對比系數相比,城鄉二元結構非常顯著,1983年-1987年二元對比系數呈上升趨勢,到1987年與全國二元比較系數只差4個百分點,城鄉二元結構水平接近全國水平;
第二階段(1988~1993年)二元結構加劇。二元對比系數遞減,降低了4.2個百分點,城鄉二元結構加劇,與全國的變動趨勢基本一致(全國降低了4.53個百分點);
第三階段(1994~1998年)二元結構淡化。雖有波動,但振幅不大,比第二階段有所緩解,至1998年,甘肅二元對比系數提高到20.28%,表明甘肅省城鄉二元結構狀況有所改善,但對比發展中國家通常31%~45%的水平,仍屬於二元結構比較顯著的地區,這一階段與全國變動趨勢基本一致(全國二元對比系數增加到25%左右,也低於一般發展中國家31%~45%的水平,顯示二元結構還較為典型,而且全國二元比較系數比1983年低了5.3個百分點,與1983年相比城鄉二元結構狀況加劇);
第四階段(1999-2004年)二元結構又進一步加劇。二元對比系數遞減,到2003年降低了4.87個百分點(全國降低5.56個百分點),但甘肅與全國在2004年都稍有增加趨勢,全國更明顯一點。
形成改善、加劇、緩解、再加劇這樣一個四階段演化過程,直接原因在於農業、農村經濟和城市二、三產業發展的不平衡。第一階段二元結構的改善得益於農村經營體制改革帶來的農業超速增長和鄉鎮企業的興起;第二階段二元結構加劇起因於這一時期由農村第一輪改革產生的激勵效應衰減,城市工業發展速度遠遠快於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速度;第三階段二元結構的淡化趨勢得益於1993-1995年在農村進行的有益於農業和農民的改革,如實行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轉讓等,再次激發了農民種糧的積極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業勞動生產率;第四階段二元結構的加劇趨勢, 一方面顯示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因缺乏進一步的制度創新而出現徘徊,另一方面又揭示了由於國內外各種因素的影響,城市二、三產業出現波動性增長。直到2004年以來中央做出「兩個趨向」的重要論斷,實行「兩補貼,三減免」,各地陸續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加大對農業的投入等惠農措施,才使2004年全國和甘肅的二元結構都顯現改善趨勢。
圖4-2 1985年-2004年甘肅與全國二元比較系數對比
註:《2005年中國統計年鑒》和《2005年甘肅年鑒》沒有統計1978-1985間的相關數據。
(三)1978年-2004年間甘肅與全國的城鄉收入差異系數對比
1978年甘肅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比全國水平高14.1個百分點,1980年甘肅與全國差距最小,僅高2.03個百分點, 2004年又比全國水平高出6.1個百分點,而2004年與1978年相比,差異系數還上升了0.34個百分點,與差距最低的1980年相比則上升了12.92個百分點。1983~2004年間,甘肅的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均超過全國同期各年度5個百分點以上(除1980年),基本在5~10個百分點之間,這種城鄉居民收入差異在全國也是比較突出的。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在1978~1983年間遞增,以後雖有波動但基本上處於遞減狀態,這與二元對比系數所體現的二元結構階段性特徵並不完全相符,表明甘肅省城鄉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不斷擴大的趨勢(見圖4-3)。城鄉收入差距拉大的主要原因是,在農村改革啟動後,1980年後城市也開始嘗試性地進行某些領域的改革,1982年以後城市改革逐漸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尤其是1984年糧食大豐收後,社會輿論對農業生產普遍比較樂觀,主流觀點認為農村改革已取得重大突破,今後的道路將比較平坦。相反,城市改革起步慢,困難重重,風險大。從1985年開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改革重心都向城市經濟體制和社會管理方向戰略轉移。為了保證城市改革的順利推進,財政資金和各種資源配置逐步向城市傾斜,以城市為中心的利益格局的恢復,集中體現在城市收入分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國家財稅制度改革等領域。這種城市主導型改革,扭轉了利益天平向農村的傾斜,逐漸加大城市的利益籌碼。城鄉差距重新擴大,並有恢復甚至超過改革前城鄉差距的勢頭。這樣在這種挖農補工的城市主導型的改革中,農民與市民的收入差距越來越大。
註:《2005年中國統計年鑒》未統計1989年以前個別年份的相關數據。
圖4-3 1978-2004年甘肅與全國的城鄉收入差異系數對比
(四)1978年-2004年甘肅與全國城鄉恩格爾系數差異度比較。全國城鄉居民食品消費差距先慣性縮小後又再次擴大,1978年擴大到10.20%,而後1985年城市恩格爾系數又猛然比農村降低4.5個百分點,之後城鄉恩格爾系數差距逐漸縮小到1989年的0.3個百分點,接著又呈逐漸擴大趨勢,1999年城市比農村的恩格爾系數低10.53個百分點,之後2000-年2004年間,一直在8.52%與9.66%之間徘徊。甘肅的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差異度,有的年份遠大於全國,1995年、1996年分別高達19.26%、17.03%,表明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差異非常大,到2004年降至10.91%,但仍屬於E>10%時段,二元結構比較明顯;但有的年份又低於全國,如1989年、1993年、2001年、2003年分別比全國低0.88、3.22、0.49、0.65個百分點,表明這些年份甘肅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差距略小於全國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全國和甘肅的城鄉恩格爾系數差異度都很小,分別為0.3%、0.22%,竟然達到E<2.5%,表明1989年城鄉居民用於食物消費的支出差距很小。這與1989年國家適當提高了定購糧食、食油的收購價有很大的關系。另外從兩個指標綜合反映的情況看,甘肅城鄉居民收入差異大於全國同期水平,生活質量差異大於全國同期水平,這與甘肅二元結構對比系數反映的情況基本相符。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差異度也反映了二元結構階段性的特徵,在1981年以前一直上升到1981年的13.80%,然後又開始下降,在1982~1985年、1986~1994年、1995~1999年、2000年-2004年四個階段中,有一個「兩頭高、中間低、中間波動大」的特點,與二元對比系數反映的階段性特徵基本一致(見圖4-4)。 這兩個指標的變動特點提示我們,在使用恩格爾系數差異度指標時,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給出一些前提條件,比如居民在城鄉之間的流動、消費支出的貨幣化程度等。
註:《2005年中國統計年鑒》和《2005年甘肅年鑒》沒有統計1978-1988間個別年份的相關數據。圖4-4 1978年-2004年甘肅與全國城鄉恩格爾系數差異度及對比
四、結論
(一)甘肅城市化發展非常緩慢, 2004年甘肅的城市化水平才相當於全國1994年的平均水平,整整落後了10年,還處於非常典型的二元結構狀態,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合力阻礙了甘肅的城市化進程。若按甘肅近三年每年增加1個百分點的發展速度計算,僅僅按城市化水平衡量,到2056年甘肅才能完成城鄉一體化,還需50年;按全國近七年每年平均增加1個百分點的發展速度計算,到2040年全國整體上完成城鄉一體化,還需36年。差距將在13-14年,所以雖然目前甘肅城市化發展步伐有加快發展的趨勢,但還必須進一步加大發展力度,加快發展速度。
(二)甘肅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有分階段演化的特徵,二元結構總體上處在「劉易斯—費景漢—拉尼斯模型」所描述的「單一農業為中心的不發達經濟」——「二元結構的發展中經濟」——「穩定增長的發達經濟」結構變遷過程的中間階段,二元結構有淡化趨勢,但效果不明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程度整體上仍然高於全國平均狀況,最高的超過10個百分點,最低的也超過2個以上百分點。
(三)城鄉居民生活質量差異變化程度與二元結構演化階段基本相符,而城鄉居民生活水平
差異與之不盡相符,這其中更深層的原因有待進一步探討,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甘肅省城鄉居民
生活水平差異有日趨擴大趨勢(見圖4-3)。庫茲涅茨在有關收入分配問題的倒「U」型理論中,描
述了隨著經濟增長,收入差距先擴大後緩和的倒「U」型軌跡。一些學者運用統計回歸分析所得到的
結果支持了倒「U」型假說,研究結果十分清楚地表明:人均DGP在201~300美元時,收入不平等
程度最高;人均GDP在301~500美元時,收入不平等開始糾正。甘肅省1996年人均GDP達到349.5
美元,首次超過301美元後,人均GDP逐年上升,但城鄉收入差距卻繼續呈擴大趨勢,直到1999年
人均GDP達到443美元時才開始糾正,而全國是1997年開始糾正的,表明甘肅經濟發展過程存在不
合理性。所以說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是必須重點解決的問題,否則會延緩今後甘肅省的經濟發展。
(四)以城鄉居民收入差異系數、恩格爾系數差異度反映的甘肅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只是一系列原因的最終結果。而二元對比系數盡管與這一結果直接相關,即農業與非農業勞動生產率差別是導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和恩格爾系數差異度較大的直接原因,但也只是原因之一。經過20年左右工農業生產的持續增長之後,甘肅省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沒有明顯改變,說明僅有經濟增長是不足以使欠發達地區走出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狀況的,必須要有其他因素的共同作用,這些因素,包含在上面我們所分析的指標體系中。因此,調整產業結構(包括三次產業結構和各產業內部結構)、建立城鄉統一的市場、大幅度提高城市化水平(包括加快小城鎮建設)等,就是今後甘肅省擺脫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狀態,加快實現由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一元結構轉化的幾個主要切入點。
上面我們以甘肅和全國1978年-2004年間各指標運行狀態為依據,以四個指標值五級劃分的臨界值為參照,對甘肅的二元經濟結構演變軌跡作以縱向分析,並與全國同期指標作以橫向對比分析,找出甘肅與全國城鄉一體化發展的差距,准確定位了甘肅城鄉一體化發展所處的階段,以期對我省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政策制定以及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思路和路徑選擇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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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甘肅省天水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10年白銀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213元,比上年同期增長8.21%;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0628元一年四季,比上年同期增長10.5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386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3.47%,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3226元,同比增長13.19%,比上年。居民消費的恩格爾系數(即家庭食品開支的家庭總消費支出的比重),城鎮為33.53%,比上年同期下降了0.86個百分點;農村為42.16%,比上年下降1.59個百分點。
天水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07元,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5.86%,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825元,同比增長17.5%。人均消費性支出8300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0.78%,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的2413元,同比增長7.13%,城鎮居民。城鎮居民人均居住面積?19.29平方米,農村居民人均居住面積?17.52平方米。
蘭州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61.84萬元,同比增長10.20%,比上年同期的工資收入的9623.8元,同比增長7.02%。人均消費性支出10,930.39萬元,同比增長13.23%。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8.83%。年人均純收入的農村居民4587元,比上年增長14.6%,的工資收入2226元,同比增長14.30%。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3256元,同比增長12.25%。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38.42%。
慶陽市,城鎮居民人均可均可支配收入12453元,1323元比去年同期增長11.9%;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3154元,同比增加468元,同比增長17.4%比上年。居民消費的恩格爾系數,城鎮為35.5%,比上年低0.7個百分點,農村地區為41.5%,比上年低2.9個百分點。
2010年平涼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11766元,比上年增長10.2%,城鎮居民7499元,同比增長12.9%,比上年同期的人均消費性支出; 3136元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同比增長15.5%,全市人均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是31546元,同比增長10.78%。
『伍』 甘肅省交警總隊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准
2012年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有關費用計算標准
一、居民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4989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3909元/年;
二、居民支出: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11189元/年;
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3665元/年;
三、職工平均工資: 32906元/年;
四、各行業年人均工資:
(一)農、林、牧、漁業: 20541元/年;
(二)采礦業: 54970元/年;
(三)製造業: 37315元/年;
(四)電力、煤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 36726元/年;
(五)建築業: 25674元/年;
(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38348元/年;
(七)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體業:25780元/年;
(八)批發和零售業: 23922元/年;
(九)住宿和餐飲業: 19947元/年;
(十)金融業: 39595元/年;
(十一)房地產業: 27671元/年;
(十二)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25653元/年;
(十三)科學研究、技術服務和地質勘查35024元/年;
(十四)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25208元/年;
(十五)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 23114元/年;
(十六)教育業: 32188元/年;
(十七)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 29463元/年;
(十八)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29170元/年;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 30560元/年。
五、伙食補助標准
參照《甘肅省省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省委辦發〔2007〕63號)有關出差伙食補助費的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附件2:
省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准
(數據來源於省委辦發[2007]63號)
區別
級別 省外 省 內
市 州 縣
廳局級人員 300 250 200
其餘人員 200 150 100
附件3:
省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標准
(數據來源於省委辦發[2007]63號)
省外 省內
伙食補助費 50元/人•天 40元/人•天
主題詞: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 賠償標准 通知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紀委,省政法委,省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公安部交管局。
省發改委,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司法廳,省安監局,省總工會,中國保監會甘肅監管局。
甘肅省公安廳辦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發
『陸』 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有給貧困人群的廉租房嗎
可以呀,這個廉租房一般都是貧困家庭申請的。
(一)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條件
申請農村低保待遇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二)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
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三)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的計算
農村居民家庭純收入以年為單位進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全年農副業生產的純收入及其他合法勞動,經營所得收入的總和,主要包括:
1、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性收入。
2、批發零售貿易及餐飲業收入。
3、社會服務業外出務工勞務收入。
4、村組集體經濟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遷或其他原因所獲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簡要裝修費支出,家庭當年非生活性必需費用支出之後的收入。
6、遺產或財產繼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給的實物(以市場價格折算)收入。
8、在購買獎券、彩票等有獎銷售中所獲得的收入。
9、其他應該計算的收入。
在貧困戶申請貸款的時候,首先當事人需要審核一下自己是否符合申請貸款的相關條件。其次,最新貧困戶貸款申請書的格式也非常簡單,不同的就是,在申請書當中需要交代清楚自己的實際情況。國家針對的貧困戶申請貸款,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一些大學生的讀書問題,只要情況屬實的話,銀行都會放貸的。
『柒』 想知道,甘肅會寧給沒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有殘疾證,是怎麼分等級的,標准每人每年是多少錢
這你要問當地民政了~各地都是不一樣的:
給你個參考資料
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來源: 甘肅白銀會寧民政 時間:2010-06-18 11:21
會寧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全縣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統籌城鄉協調發展,根據《甘肅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試行辦法》和《白銀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建立和實施農村低保制度的目標 從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縣建立農村低保制度。按照低標准起步、重點保障農村特困戶、逐步擴大覆蓋面的原則,穩步推進,力爭用2至3年的時間,在全縣建立起制度完善、管理規范的農村低保制度。將低於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逐步納入保障范圍,基本實現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
第三條 農村低保制度是政府對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居民,按照保障標准進行差額補助的新型社會救助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與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
(二)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堅持政府救濟、社會救助、穩定土地政策與法定贍(扶、撫)養相結合。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做到保障政策、保障對象、保障標准、保障金額公開,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堅持屬地管理,實行差額補助、分類施保、動態管理。
(五)堅持突出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
(六)鼓勵勞動自救,對有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通過扶貧幫困改善其生產生活條件,提高勞動技能,鼓勵和促進其勞動致富。
第二章 保障對象確定
第四條 農村低保待遇的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會寧縣農業戶口且在農村居住一年以上。
(二)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
第五條 低保家庭成員為國家計劃內招生並在普通大中專院校學習,戶口遷出但仍由其家庭供養的,視為本戶家庭成員納入保障范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列入保障范圍:
(一)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但因好逸惡勞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依法具有贍(扶、撫)養關系,而贍(扶、撫)養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贍(扶、撫)養義務的。
(三)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四)當年因違法犯罪受過打擊處理或正在執行刑罰的。
(五)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接受低保待遇定期審核的。
(六)其他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算
第七條 家庭收入核定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中具有農業戶口的成員全年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一)種植業、養殖業純收入核定。主要包括責任田、責任山、農作物、養殖等純收入。核算時根據上年度農作物的平均產量、生產支出、平均收購價格、市場平均銷售價格及縣統計部門對上年度當地主要農作物、家禽的價格進行調研的主要數據綜合測算。
農作物純收入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55-60%進行測算。
家禽純收入(家庭少量飼養)可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60-80%進行測算。
家庭飼養馬、牛、羊、豬等出欄大(小)牲畜,每頭(只)按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的10%計算純收入,其產仔按市場銷售價格的20%計算純收入。
(二)工資性收入核定。
1、對無技術、無特長的外出務工人員,按最低工資的60%計入家庭純收入(會寧縣最低工資標准為320元/月)。
2、木匠、漆匠、泥水匠等有一技之長的手藝工,按離家外出每人每天30-4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學徒工在1至3年學習期內按每人每年100-30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3、臨時工收入。在家務農,每月有一段時間在外做工的人員為臨時工。臨時工按實際務工天數每人每天10-30元計入家庭純收入。
(三)贍(扶、撫)養費收入核定。
1、法定贍(扶、撫)養義務人按上年度農村人均純收入的20%核算贍(扶、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也按20%核算。
2、如有法院裁決的,按法院裁決執行。
3、有關贍(扶、撫)養關系,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四)其他收入按實際收入核定。
第八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農村居民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按照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各級政府部門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扶助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及社會各界捐助的醫療救助金。
(七)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由政府部門給予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八)因其它特殊困難,由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第四章 保障標准
第九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按照維持農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柴)和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及地方財政的承受能力,經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市人民政府核准備案後執行,同時向社會公布。保障標准隨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收入增長、人民生活水平和物價指數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市政府核定我縣保障標准為600元,月人均補差不低於18元。
第五章 保障金計算和「分類施保」
第十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行差額補助。按保障對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農村低保標準的部分,予以差額補助。計算公式為:家庭月補助金額=保障人數×保障標准-家庭應計入的實際收入。
第十一條 依據勞動能力、健康、就業、贍(扶、撫)養和家庭經濟狀況,實施「分類施保」。具體為:
一類: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扶、撫)養人的老年人、殘疾人或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或因殘(二級以上)造成本人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居民。
三類: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家庭中,因病因殘(三級)造成本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暫時有困難的居民。
四類:家庭主要勞動力因死亡或遭遇意外災禍,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特困戶,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特困單親家庭。
五類: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扎戶中的特困戶。
六類:特困優撫對象和特困高齡老人。
七類:特困家庭中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八類: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第十二條 本細則第十一條「分類施保」對象的補差標准為:
(一)一類人員按照我縣農村低保的全額標准執行。
(二)二、三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10%。
(三)四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20%。
(四)五、六類人員在保障標准差額補助的基礎上上浮30%。
(五)七、八類人員給予該家庭每年一次性100—500元(含實物折價)的臨時救助。
第六章 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省、市、縣三級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財政對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00元的保障對象每人每年平均補助1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24元,縣級財政每人每年72元。
第十四條 縣政府應整合現有的農村救濟資金,多渠道籌集農村低保資金。鼓勵企事業單位、民間組織和個人為實施農村低保提供捐贈和資助,捐助資金全部納入農村低保資金,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 每年年末,縣民政部門應核定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向縣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並報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縣財政部門對民政部門提出的季度用款計劃及時進行審核,並將保障資金及時撥付專戶,每年年末編制決算。
第十七條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應納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專戶」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分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資金實行專項調撥,封閉運行。上級下達的農村低保補助資金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低保補助資金,均納入縣級國庫內設立的「財政社會保障補助資金專戶」。
第七章 保障金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十八條 享受農村低保待遇要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按照「三查、三評、三公示」的程序辦理,認定對象堅持誰認定、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一)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並如實提供下列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
1、個人書面申請書。
2、戶口簿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和復印件。
3、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4、法定贍(扶、撫)養人家庭成員收入證明或贍養(扶、撫)養協議等有關法律文書。
5、家庭成員中有殘疾人的,應提供殘疾證原件及復印件。
6、家庭成員中患有嚴重疾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歷證明、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醫療費用收據。
7、大中專學生需提供在校證明。
8、申請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照2張。
9、單親家庭需提供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復印件,或者死亡證明。
10、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兩份,鄉鎮政府和民政部門各存檔一份。
(二)村委會調查、評議、公示。
1、申請對象向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後,村民委員會參照省扶貧辦《貧困戶卡》確定的農民人均純收入,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調查,並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2、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日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村委會意見,連同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後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三)鄉鎮人民政府核查、評議、公示。
1、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後,派專人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逐戶進行核查,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有關情況的調查核實工作,並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調查表》簽署調查意見。召開評議小組會議,對申報對象的家庭生活狀況和調查情況進行初審評議後,提交鄉鎮政府會議確定擬保障對象。
2、將審核評議情況和擬定保障對象名單,在所在村村務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初審意見,並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並報縣民政部門。對經評議或公示後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四)民政部門審查、評審、公示。
1、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和重點抽查工作。召開專題會議,對申報對象的材料和調查情況進行評審。通過鄉鎮之間、村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實際生活狀況的綜合比較,按照定期救助對象和臨時救助對象兩大類,初步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
2、委託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日。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審批表》上簽署意見,並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准之月起領取低保金。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並告知原因。
第十九條 保障金發放。民政部門應按期將核定批準的農村低保對象人數及金額情況報送縣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據此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章 保障對象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 農村低保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審核制度。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每年審核一次,對五、六、七、八類救助對象每半年審核一次。對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困難家庭,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納入保障范圍。享受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農村居民,當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主動地告知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報告管理審批機關,並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的手續,做到應保盡保、應退盡退。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村低保對象檔案管理制度。縣民政部門、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及村委會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分級對農村低保資料歸類、建檔、立卡,並按規定妥善保存。農村低保對象的檔案應一戶一檔。做到縣級有檔案室、鄉鎮有檔案櫃,村有檔案盒,並逐步建立健全農村低保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九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二條 農村低保對象社會保障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農村低保制度實行縣政府負責制,各有關部門在會寧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以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為主體,農牧、扶貧等部門通力合作,協調配合。充分發揮鄉鎮社會救助辦公室的職能作用,依靠村級組織的力量,加強管理,靠實責任,保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二十四條 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村低保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據實編制農村低保用款計劃,負責提出農村低保資金初步分配方案,依法會同有關部門核定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報縣政府審定並向社會公示。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低保資金。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抓好資金落實,及時撥付,加強監管,並列支適當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扶貧部門及時提供低收入家庭的檔案和資料。
第二十七條 教育、衛生、城建、司法等部門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優惠政策和幫扶措施,切實幫助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解決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的困難。對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結合扶貧開發政策、農村勞動力培訓和勞務輸出政策,在勞動生產方面予以扶持,引導、鼓勵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自食其力,通過生產勞動脫貧致富。
第二十八條 財政和審計部門加強對保障對象審批、資金使用和發放情況的監督和審計,及時查處違紀、違法行為。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對象的咨詢、申辦、家庭收入的審核工作;及時准確掌握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做好低保資金增發、減發、停發等動態管理核查申報工作;嚴格把關,認真確定農村低保對象,做到不錯保,不漏保。
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活動,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對病殘等特殊困難人員,實行定期探視制度,並明確幫扶責任人,實行包戶服務。
第十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從事農村低保管理工作人員有「關系保、人情保」等優親厚友情況的;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為,且事實清楚的;沒有實行集體審批,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個人說了算,出現保障不公的;對審批結果不張榜公示等違規行為,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按照白銀市民政局、白銀市監察局《關於在城鄉救助工作中實行責任追究的通知》(市民發〔2006〕13號)追究責任。對收受賄賂、貪污挪用低保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捌』 二零一三年甘肅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是多少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