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埋茄衫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彎腔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納掘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是什麼
這個的確是違法的。具體條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7年10月28日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叄』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五條司法解釋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肆』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內構築物、道路、管容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建設項目施工許可、商品房預(銷)售許可等手續。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重點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戶外廣告固定設施,大中型或者受保護的建築物外立面裝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
『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是什麼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如下:
1、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2、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3、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四條:
省、市、縣、鄉、鎮人民政府以及省、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每年應當對城鄉規劃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已辦理規劃許可;
(二)城鄉規劃許可的執行情況;
(三)規劃控制情況;
(四)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
(五)建築物、構築物的規劃使用性質;
(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其它相關條款:
1、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春鍵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敏春;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2、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陸』 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a:3:{i:0;a:7:{s:6:"mtitle";s:39:"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詳細信息";s:7:"summary";s:355:"參考價:¥5.20
作者:本社 主編
出版社:光明日報出版社
出版時間:2009年7月
版 次:1
頁 數:21
字 數:22000
印刷時間:200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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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准書號ISBN:1511217647";s:8:"art_link";s:0:"";s:8:"ordernum";s:1:"1";s:6:"imgurl";s:0:"";s:8:"filename";s:38:"2016/01/27/20160127094851-6e0a1272.jpg";s:6:"isCase";i:1;}i:1;a:3:{s:6:"mtitle";s:33:"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目錄";s:7:"summary";s:272:"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s:8:"ordernum";s:1:"2";}i:2;a:3:{s:6:"mtitle";s:39:"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內容推薦";s:7:"summary";s:680:"《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向我們介紹了,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貫徹科學發展觀,體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的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創造人居和發展的良好條件,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統籌區域發展,推動區域協調發展,統籌經濟與社會發展,合理規劃產業與社會事業發展的空間布局,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協調人口、資源和環境的規劃配置,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現代化、國際化水平。";s:8:"ordernum";s:1:"3";}}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第四十一條在鄉、歷爛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衡槐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肢攔漏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