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規劃局的主要業務職責有那些
市規劃局是主管城市規劃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市規劃的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城市規劃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經審議批准後組織實施;受市政府委託,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化有關政策、城市發戰略的研究;負責組織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
(二)負責組織分區規劃、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分區
規劃和重要詳細規劃的報審及其它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
(三)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選址定點,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建設項目用地具體位置,提供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審核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各類工程設施,核發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檢查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的實施和規劃竣工驗收工作。
(五)參與初步設計階段前的方案設計審核,與市建委聯合下文審批。對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築的方案設計,與市建委聯合上報市政府批准。
(六)負責組織城市規劃管理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起草、修訂;辦理涉及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七)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測繪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的考試和執業制
度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規劃和測繪的信息、檔案工作。
(八)負責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負責對各縣(市)城鎮規劃業務進行指導和對
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總體規劃進行技術鑒定工作。
(九)承辦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市城市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助市城市規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規考試試題擴展閱讀:
辦公室
負責綜合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報告和綜合性文件的起草;負責文秘、檔案、機要、保密、信訪、接待、信息、會務工作;負責市人大、政協有關提案的辦理、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後勤等工作。
人事處(組織宣傳處)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市注冊規劃師考試的有關工作;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評聘、工資福利和離退休人員管理等事項。
⑵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哪些
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根據《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八條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葯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2)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規考試試題擴展閱讀: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十三條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按照權責清晰、事權統一、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執法隊伍。
第十四條直轄市、設區的市城市管理執法推行市級執法或者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市轄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級執法。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承擔跨區域和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查處。
⑶ 住房和城鄉建設及規劃有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省城鄉規劃條例》
⑷ 大學生如何考施工員施工員需要考哪幾門課
一,考施工員報名條件如下:分三個等級
1 、初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1 )本專業或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 2 )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2 、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1 )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
( 2 )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 3 )取得本職業初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3 、高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 1 )本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 2 )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 3 )取得本職業中級證書,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二,考試科目設又《建設工程施工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和《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3個科目。
其中《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科目分為:建築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礦業工程、機電安裝6個專業類別,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4)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規考試試題擴展閱讀:
1,重要性
一、施工員是施工現場生產一線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在建築施工過程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施工員是單位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中心,是施工現場動態管理的體現者,是單位工程生產要素合理投入和優化組合的組織者,對單位工程項目的施工負有直接責任。
②施工員對分管工程施工生產和進度等進行控制,是單位施工現場的信息集散中心。
③施工員是其分管工程施工現場對外聯系的樞紐。
④施工員是協調施工現場基層專業管理人員、勞務人員等各方面關系的紐帶,需要指揮和協調好預算員、質量檢查員、安全員、材料員等基層專業管理人員相互之間的關系。
二、施工員的獨特地位決定了他與相關部門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施工員與工程建設監理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存在著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所以施工員應積極配合現場監理人員在施工質量控制、施工進度控制、工程投資控制等三方面所做的各種工作和檢查,全面履行工程承包合同。
②施工員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與設計單位之間存在著工作關系,設計單位應積極配合施工,負責交代設計意圖,解釋設計文件,及時解決施工中設計文件出現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並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同時,施工員在施工過程中發現了沒有預料到的新情況,使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位在數量、質量和形式上發生了變化,應及時向上反映,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三方協商解決,辦理設計變更與洽商。
施工員是建築施工企業各項組織管理工作在基層的具體實踐者,是完成建築安裝施工任務的最基層的技術和組織管理人員 。
2,崗位職責
一、協助項目經理做好工程開工的准備工作,初步審定圖紙、施工方案,提出技術措施和現場施工方案。
二、編制工程總進度計劃表和月進度計劃表及各施工班組的月進度計劃表。
三、認真審核工程所需材料,並對進場材料的質量要嚴格把關。
四、對施工現場監督管理,遇到重大質量、安全問題時及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解決。
五、向專業所管轄的班組下達施工任務書、材料限額領料單和施工技術交底。
六、督促施工材料、設備按時進場,並處於合格狀態,確保工程順利進行。
七、參與工程中施工測量放線工作。
八、協助技術負責人進行圖紙會審及技術交底。
九、參加工程協調會與監理例會,提出和了解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並根據問題思考、制定解決辦法並實施改進。
十、參加工程竣工交驗,負責工程完好保護。
十一、負責協調工程項目各分項工程之間和施工隊伍之間的工作。
十二、參與現場經濟技術簽證、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十三、負責編寫施工日誌、施工記錄等相關施工資料 。
⑸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海綿城市建設技術指南屬於規章嗎
不屬於,應是指導性文件,按照住建部的規定,編制海綿城市專項規劃,應堅持保護版優先、生態為權本、自然循環、因地制宜、統籌推進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小城市開發建設對自然和生態環境的影響。還應根據城市降雨、土壤、地形地貌等因素和經濟社會發展條件,綜合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水安全等方面的現狀問題和建設需求,堅持問題導向與目標導向相結合,因地制宜地採取「滲、滯、蓄、凈、用、排」等措施。規劃范圍原則上應與城市規劃區一致,同時兼顧雨水匯水區和山、水、林、田、湖等自然生態要素的完整性。
⑹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⑺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與建委是一個單位,建委是建設委員會的簡稱,國家機構改革後改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建設委員會是負責本區工程建設及建築行業、房地產開發行業、建材行業綜合行政管理的區政府職能部門。
(7)住房城鄉建設專業法規考試試題擴展閱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2.加強房地產業發展的政策研究、動態監測,優化房地產業發展和住房供應結構,加快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支持、高端有市場」的房地產業新格局。
3.加大城鄉建設統籌力度,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加強村鎮工程建設的指導和技術服務。
4.改進行政審批管理和服務,整合行政審批受理窗口,推進集中受理和一站式審批,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和服務效能;強化為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在京工程項目和房屋管理提供協調服務的職責。
⑻ 土木工程相關法規 考試要點
1.1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1.1.1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的概念及性質
1.1.2 工程項目建設程序
1.1.3 工程項目建設審批程序
1.2 建設法規概述
1.2.1 建設法規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2.2 建設法規的特徵及作用
1.2.3 建設法規的基本原則
1.3 建設法律關系
1.3.1 建設法律關系的概念
1.3.2 建設法律關系的特徵
1.3.3 建設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1.3.4 建設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4 建設法規的體系
1.4.1 建設法規體系的表現形式
1.4.2 建設法規體系的構成
1.5 建設法規基礎案例思考題
第2章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
2.1 城鄉規劃法規概況
2.1.1 城鄉規劃法背景
2.1.2 城鄉規劃的概念、立法目的以及城鄉規劃綜合控製作用
2.1.3 城鄉規劃法規的立法概況及適用范圍
2.1.4 城鄉規劃制定實施的一般原則
2.1.5 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
2.2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審批
2.2.1 城鄉規劃體系和編制的內容
2.2.2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權
2.3 城鄉規劃的實施
2.3.1 城鄉規劃實施概述
2.3.2 城鄉規劃實施應遵守的原則
2.3.3 城市新區開發
2.3.4 城市舊區改建
2.3.5 選址意見書制度
2.3.6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
2.3.7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2.4 城鄉規劃的修改
2.4.1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條件
2.4.2 城鄉規劃修改補償制度
2.5 監督檢查
2.6 違法責任
2.7 城鄉規劃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3章 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1 概述
3.1.1 土地管理法基本概念
3.1.2 土地所有權
3.1.3 土地使用權
3.2 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3.2.1 土地利用和保護概述
3.2.2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2.3 耕地保護制度
3.3 建設用地
3.3.1 建設用地的概念
3.3.2 鄉(鎮)村建設的建設用地
3.3.3 國有建設用地
3.3.4 國家建設用地徵收和補償
3.3.5 臨時用地
3.4 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責任和處理
3.4.1 土地民事法律責任
3.4.2 土地行政法律責任
3.5 土地管理法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4章 工程建設標准法律制度
4.1 概述
4.1.1 標準的構成及主要內容
4.1.2 工程建設標準的制定與實施
4.1.3 工程建設標準的特點與作用
4.2 工程建設標準的種類
4.2.1 根據標準的約束性劃分
4.2.2 根據內容劃分
4.2.3 根據屬性劃分
4.2.4 我國標準的分級
4.3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4.3.1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實施的意義
4.3.2 《工程建設標准強制性條文》的組成
4.3.3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
4.3.4 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執法檢查
4.3.5 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法律責任
思考題
第5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
5.1 概述
5.1.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概念
5.1.2 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的調整對象
5.1.3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規的基本原則
5.1.4 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的發包與承包
5.1.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法規概況
5.2 設計文件的編制
5.2.1 建設工程設計的原則和依據
5.2.2 設計階段的內容和深度
5.2.3 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批和修改
5.2.4 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與加固
5.3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
5.3.1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概念
5.3.2 施工圖審查的范圍及內容
5.3.3 施工圖審查機構
5.3.4 施工圖審查的程序
5.3.5 施工圖審查各方的責任
5.4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督管理
5.4.1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
5.4.2 違法責任
5.5 工程勘察設計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6章 建築法律制度
6.1 概述
6.1.1 建築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6.1.2 建築法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
6.2 建築許可
6.2.1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6.2.2 工程建設從業資格許可制度
6.3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6.3.1 概述
6.3.2 招標投標的一般程序
6.3.3 建築工程招標
6.3.4 建築工程投標
6.3.5 建築工程開標、評標、中標
6.3.6 招標投標的管理與監督
6.4 建設工程監理
6.4.1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概述
6.4.2 建設工程監理的性質
6.4.3 我國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
6.4.4 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許可制度
6.4.5 監理人員的職責
6.4.6 建設工程監理的類型以及實施程序
6.5 建設工程質量
6.5.1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6.5.2 建設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6.5.3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6.5.4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6.5.5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6.6 建設工程安全
6.6.1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針
6.6.2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6.6.3 建設工程安全責任
6.6.4 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處理
6.7 建築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7章 建築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7.1 合同法概述
7.1.1 《合同法》簡介
7.1.2 合同的訂立
7.1.3 訂立合同的程序
7.1.4 合同的效力
7.1.5 合同的履行
7.1.6 合同的變更、轉讓與解除
7.1.7 合同的擔保
7.1.8 合同的違約責任
7.2 建設工程合同
7.2.1 概述
7.2.2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7.2.3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7.2.4 建設工程監理合同
7.3 建築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8章 公路工程建設法律制度
8.1 概述
8.1.1 公路建設法規的基本概念
8.1.2 我國公路建設法規體系介紹
8.1.3 公路建設的基本程序
8.2 公路建設法律關系主體
8.2.1 我國交通建設主管部門的職責
8.2.2 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制度
8.2.3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資質
8.3 公路工程規劃的管理
8.3.1 公路規劃基本原則
8.3.2 公路規劃的編制權與審批權
8.3.3 公路的命名與編號
8.4 公路工程招標與投標的管理
8.4.1 公路建設工程招標的范圍
8.4.2 工程的招標、投標
8.4.3 工程的開標、評標和定標
8.5 公路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
8.5.1 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8.5.2 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
8.5.3 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8.6 公路工程建設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9章 鐵路工程建設法律制度
9.1 鐵路建設法律概述
9.1.1 《鐵路建設管理辦法》簡介
9.1.2 鐵路建設的基本建設程序
9.2 鐵路建設單位的管理
9.2.1 建設單位的成立
9.2.2 建設管理單位的職責與權益
9.3 鐵路工程招標與投標的管理
9.3.1 鐵路建設項目的招標
9:3.2 鐵路建設項目的投標
9.3.3 鐵路建設項目的開標、評標和中標
9.3.4 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9.4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的管理
9.4.1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的一般規定
9.4.2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程序
9.4.3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編制及審查
9.4.4 鐵路工程設計文件的實施
9.4.5 鐵路工程勘察設計違法行為的處罰
9.5 鐵路工程質量安全的管理
9.5.1 工程質量的管理
9.5.2 工程竣工驗收
9.5.3 工程安全的管理
9.6 鐵路建設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第10章 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10.1 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概述
10.1.1 環境保護法的概念和基本內容
10.1.2 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及管理體制
10.1.3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10.2 我國環境保護專項法
1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0.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0.2.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0.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0.3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制度
10.3.1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10.3.2 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10.3.3 項目設立階段和項目建設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10.4 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案例
思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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