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7年天津低保每月多少錢,天津農村低保申請標准條件新政策規定
一、天津市城市低保申領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版或撫養人的居(村)民。
2、領取失權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優待的,其撫恤金、定補款不計入家庭收入。
KK
二、天津市農村低保申領條件
1、持有本縣農業居民戶口。
2、居住在農村村組,家庭承包土地的農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年純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於當地農村低保標准(具體詢問當地民政部門)。
申請農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書面申請書。
2、家庭成員的戶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證明。5、外出務工人員收入證明。
6、離異家庭涉及有贍、扶、撫養關系的應提供離婚證明。
7、非農戶人員的家庭,應提供非農戶口人員的收入證明。
8、對勞動能力有爭議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9、殘疾人提供殘疾證。
10、審批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⑵ 2006----2016天津居民低保每月是多少錢
多少錢根據低保戶具體的困難程度而定,有多有少。
只要你自己認為生活困難的都可以申請低保。低保是需要自己申請的,不申請誰知道你困難。
不申請是一回事(說明不需要低保),能否批准低保申請是另外一回事。
官方認可你的困難,你就困難,不困難也困難,你將會獲得低保補助。
官方不認可你的困難,你困難也不困難,低保補助同你沒緣。
凡是中國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直白的解釋則是:「低保」等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城市低保」)加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簡稱「農村低保」)
低保是在城市已經建立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三條保障線"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實行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全國城鄉低保對象達7487.4萬人,其中城市低保2307.8萬人,月標准240元,同比增長7.1%,人均補助水平168元,同比增長15.9%;農村低保5179.6萬人,年標准1136元,同比增長8.8%,月人均補助水平62元,同比增長22%。
向低保審批部門遞交申請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要說明以下事項:
①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收入情況。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況。
③收入情況包括:申請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資、獎金、補貼;離退休費、社會養老金、下崗職工生活費、失業金;贍養費、撫(扶)養費收入;各種勞務收入;出租或者變賣家產收入;儲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家庭財產情況。包括:房產(套數、建築面積)、車輛、注冊企業(含個體工商戶)、鋼琴、電腦、空調、冰箱、名貴寵物、其他高檔電器。另外註明:是否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申請人應提供的證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口簿原件、復印件;失業證原件、復印件;殘疾證原件、復印件;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
3、申請人應提供的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包括已婚子女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社區居委會調查了解後出具收入證明。
二、農村低保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要詳細說明家庭收入情況,致貧原因。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是殘疾人的提供殘疾證復印件,因病致貧人員提供近期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申請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員收入證明等材料。
⑶ 天津市申請低保有幾種
申請條件
城市低保對象是指持有本地非農業戶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版最低生活權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
主要是指: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職人員領取工資及離退休人員領取離退休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足額領取基本生活費後,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者期滿後未能再就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縣非農業戶口,按國家有關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撫恤補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縣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優撫孤老及其他優撫對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7、家庭成員中不包括不應贍養、扶養或撫養的人。
⑷ 2015年天津低保標准
按規定家庭生活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據體情況去轄區社區居委會看低保申請須知,看就知道了。
⑸ 2019年天津低保每月多少錢,天津農村低保申請標准條件新政策規定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好可憐的一家人。。。--
首先是成為五保戶的條件版:(一)無法定扶養義權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二)無勞動能力的;(三)無生活來源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我認為這家人應該是可以拿到五保戶的補助金的。
然後是低保這個沒有懸念肯定可以拿到但是具體拿多少錢還得去問村委會農村的我不是太清楚市裡的每個區和每個區的標准都是不一樣的,所以還是得去咨詢村委會,然後填表申請。
其次這家人基本都是殘疾人還可以去申請殘疾人的補助金
最後還是建議你去咨詢一下當地民政局或者直接咨詢天津市民政局因為這些有關政策方面的東西一般人是解釋不清楚的。
希望這家人能夠好起來。。。
⑹ 天津市申請低保的條件
根據《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天津低保申請條件如下:
第七條下列居民、村民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的;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但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
(三)各級民政部門管理的原特殊救濟對象。
第八條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差額享受對象由市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6)天津城鄉居民低保標准2015擴展閱讀: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1、三年內因購買、修建或裝修住房(必要的維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因拆遷安置購買、修建房並進行簡單裝修的除外)。
2、好逸惡勞,有承包田(地)且有勞動能力但不耕種的。
3、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行為或者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的。
4、家庭擁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檔消費品,如汽車、奢飾品及貴重飾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顯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6、弄虛作假騙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⑺ 天津低保計算方式
低保金=(低保標准-家庭總收入/家庭總人口數)*家庭總人口數
今年的天津市最低工資為1310元每月每人,城市低保標准金額為520元每月每人,農村的為320元每月每人
⑻ 2019天津市低保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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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農村低保危房是否有資金補貼到哪時在說,現在誰也無法回答你明年的問題,所以只能回答你到明年再說。:
⑼ 天津市內六區的「低保」申請條件是什麼
以下是關於天津市低保的條件,你可以參考,具體一些細節還是建議去咨詢一下街道和相關部門。
城市低保的條件:
凡持有非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達不到117元的城市困難居民,不論其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住所、單位性質如何,都應納入城市低保范圍。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⒈非生活、上學、工作等必須的原因,辦入本旗縣市非農業戶口不滿五年的;
⒉家中有固定電話,且月話費超過40元的;
⒊擁有汽車、非營運摩托車、貴重手飾、行動電話、空調、電腦等高檔消費品及飼養觀賞寵物的;
⒋家庭月電費支出超過30元的;
⒌進行餐飲、娛樂等高消費活動的;
⒍因家庭成員游手好閑、好吃懶做造成生活困難的;
⒎人均私有住房面積(建築面積)超過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員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難的除外);
⒏新建住房、購買商品房或高標准裝修現有住房的;
⒐有出租營業性門點的;
⒑因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⒒出資安排子女借讀、擇校就讀的;
⒓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區居委會、辦事處及審批機關調查核實的;
⒔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就業介紹或不參加社區公益性勞動的;
⒕經查三個月不領取低保金的;
⒖存款數量無法明確、隱性收入無法核實,盡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低保標准,但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低保標準的,經街道或社區評議委員會表決不應納入的;
⒗有購買股票或其它投資行為的;
⒘有多名法定贍養人,且法定贍養人中有一戶有贍養能力的;
⒙有法定撫養、扶養人且法定撫養人和扶養人有撫養、扶養能力的;
⒚人戶分離的人員,享受戶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縣以外居住的;
⒛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申請的寫法: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別、年齡、目前的收入狀況)
二、家庭人口及經濟情況(這是主要的)。
三、鑒於上述情況,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特此申請。
申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辦事程序:
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居委會接到申請後入戶調查訪問→符合申請條件的填寫申報表→居委會核查並組織審批材料進行社區評議→審批前公示接受公眾監督→將審批材料送街道辦事處審核→經街道辦事處審核合格後報送區民政局進行聯合審批→審批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銀行開戶實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發放→按低保政策與居委會簽訂社區管理協議→由居委會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⑽ 天津市低保的條件
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居民對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村民,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我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依法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村民基本生活和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政策優惠、特困救助、社會救助、勞動自救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市民政部門是本市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民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居民、村民委員會受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託,承擔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職工、離退休人員、失業人員發放工資、基本生活費、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失業保險金等。有關行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監督檢查。
工商、稅務、教育、衛生。房管、土地、規劃、建設、農業、供電、燃氣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村民,在生產、生活等方面按有關規定給予照顧和政策扶持。
第六條 本市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捐贈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標准
第七條 下列居民、村民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的;
(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雖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但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
(三)各級民政部門管理的原特殊救濟對象。
第八條 居民、村民有一定的收入,但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體差額享受對象由市民政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和調整,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等部門研究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農業、統計、物價等部門研究制定,報本區、縣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區。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作適時調整。
第十條 居民、村民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與申請人家庭人均收入差額核算後,報區、縣民政部門核准。
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列居民保障對象按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10%核發。
第十一條 保障對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家庭成員及收入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主動、如實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接受復審;
(二)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或者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工作;
(三)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問,應當參加其所在居民、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三章 家庭收人的計算
第十二條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與家庭人口(以戶口簿和實際的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人口為准)之比的值。
第十三條 居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工資、獎金、津貼戶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三)繼承、接受贈與、利息、有價證券、股票收入;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村民家庭收入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種植業收入;
(二)養殖業收入;
(三)勞務收入;
(四)離退休金、基本養老金;
(五)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六)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七)其他應當計入的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 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獎學金、助學金、科技成果獎、見義勇為獎、獨生子女獎勵金;
(二)交通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兒童托費補貼、書報費、洗理費;
(三)喪葬費、撫恤金、補助金、保險金;
(四)不應計入的其他家庭收入。
第十六條 家庭成員中屬法定勞動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在校學生除外人居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就業或村民無正當理由不勞動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其收入。
計算家庭收入期限,居民以最低生活保障前3個月為准;村民以上一年度家庭人均收入為准。
第十七條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為本單位困難職工出具真實、准確的收入證明。
第四章 保障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八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按 50%的比例承擔;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共同承擔,分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前由各級民政部門管理的原救濟對象的經費仍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臨時救濟金納入財政預算;村民委員會籌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納入年度預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救助金、臨時救濟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對最低生活保障任務較重且財政困難較大的區。縣人民政府,經市財政部門和民政部門核准後,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在預算中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作為實際分配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考核措施。
第二十二條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建立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檔案,實行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保障資金審批、發放的監督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監督,保證保障資金專款專用,不被擠占、挪用、截留和拖欠。
各級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審計和監督。
各級民政部門應對社會慈善組織從事的社會救助活動加強指導。
第五章 保障金的審批發放
第二十四條居民、村民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戶主或本人持身份證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初審,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居民、村民委員會核實有關情況,並在15日內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為審查或核實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要,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區、縣民政部門接到報送的材料後,在7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批準的,3日內通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發給《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入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通知後,5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對不予批準的,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按季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六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戶籍遷移時,應當在 30日內辦理最低生活保障遷移手續。
第二十七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的原則,經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在其戶籍所在地張榜公布,做到保障對象、保障政策、保障金額三公開。
單位和個人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區、縣民政部門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區、縣民政部門應在3日內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居民對 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後,家庭仍有特殊困難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特困救助或臨時救濟。
第二十九條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應定期對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人員變化情況進行核實,並及時報區、縣民政部門調整保障金或停發保障金。
第六章 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對 民,憑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人按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享受特困救助的居民、村民,憑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屬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進入國辦中、小學上學的免收學雜費;屬高中教育階段進入國辦高中學習的免收學雜費;進入中等專業學校、職業學校(含職業中專、技工學校)及普通高等院校的減收學雜費的 50%,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特殊困難戶及孤兒、孤殘人員免收學雜費;進入托、幼園所的免收保育費。
第三十二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租用公有住房,其承租房屋租金標准,按國家和本市有關公有住房承租的優惠政策執行。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房屋改造、住房拆遷時需安置和補償的,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交納集中供熱鍋爐房建設費、外管網建設費和室內初裝費,按收費標准減收 60%;供熱費按收費標准減收 50%。
第三十四條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申請宅基地時,有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耕地佔用稅。
第三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辦理營業執照,工商部門一次性減半收取工本費。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發生變化以及戶籍遷移,不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停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七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村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對居民處以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村民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超過標准不按規定告知審批管理機關,繼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審批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或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無正當理由拒不審批,或者無故拖延審批的;
(二)對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擅自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貪污、挪用壓、無故拖欠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詢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出具不真實收入證明的,根據情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對區、縣民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附 則
第四十一條農村五保對象供養標准及資金渠道,按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條例和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