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經濟工作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由什麼領導和管理
行政區域的經濟工作、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是地方政府和基層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范圍。
Ⅱ 國務院職能范圍: 對國防、民政、文教、經濟等各項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這句話哪裡錯了
國防,因為國務院實際參與不了國防,軍隊只服從黨,只服從軍委主席。國務院最多就是撥款的
Ⅲ 我國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是否正確
正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一項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3)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為擴展閱讀:
國務院的職權:
1、法規制定權。
包括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的權力。
2、提案權。
國務院有責任向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提出有關的法律草案、計劃和報告以及計劃和報告的執行情況等,在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審議批准後,使之成為指導社會生活和經濟建設的法律文件。
3、領導權。
包括對所屬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權和監督權。國務院有權改變或撤銷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及所屬各部委發布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和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必須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和監督。
4、管理權。
包括對國防、民族、民政、文教、經濟、華僑、外交等各項行政工作的領導和管理權。
5、任免權。
國務院有權依照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及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任免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人員;獎勵先進的工作人員;懲罰違反法紀並造成一 定不良後果的工作人員。
Ⅳ 判斷題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是正確的。國務院編制和執行國民回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答算;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國務院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國務院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人大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簡政放權要和政府精簡機構相聯系,簡政放權是依法行政,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辦事,依法執行。 精簡機構是撤並關不需要的無事可乾的部門,節約稅收利潤。
地方各級政府執行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措施,制定的行政法規,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地方各級部門執行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訂發布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Ⅳ 如何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領導幹部管理監督》
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是新時期加強幹部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有力抓手,也是對關鍵崗位幹部的管理約束和關心愛護。
一是健全制度促長效。我們認真研究制定了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審前告知、結果通報、追究問責和檔案管理等制度,配套出台了領導幹部任期責任目標管理、政務財務公開、公務接待、因公臨時出國(境)等管理辦法,加大對各級領導幹部思想警示教育和日常監督,把用財權審計范圍從八小時工作圈延伸到領導幹部的生活圈、交際圈,初步建立了集約束、監督、教育、防範於一體的審計體系,促進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前移了監督關口,加強了對幹部的有效管理。
二是突出重點強監督。我們圍繞「審計誰」的問題,將鄉鎮黨政一把手、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全部納入審計監督范疇,特別是加強對管人管錢管物、執法執紀審批等關鍵崗位幹部的審計,有效擴大了監督面。圍繞「審什麼」的問題,加大對重大項目審批立項、國有資產購置轉移以及支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等重點領域的審計監督,開展小金庫專項清查治理,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效果。圍繞「怎麼審」的問題,將離任審計與任中審計同步推進,兩年來先後對51名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職務調整的鄉鎮及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了離任審計,對6名縣直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了任中審計,增強了審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是規范程序嚴管理。在具體工作中,我們重點突出了計劃制定、審前告知、結果通報等三個關鍵環節。縣委組織部每年年初匯同紀檢、監察、審計、人社、信訪等單位專題召開聯席會議,結合幹部監督管理重點,有針對性地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事項實施前,由縣委組織部出具審計委託書,審計部門下發審計通知書,並按規定時限召開審計進點會,告知被審對象及所在單位職工審計的方法、內容和要求。審計結束後,由審計部門形成審計報告,及時通報審計結果,對出現問題的嚴格按照財經紀律予以處理,並督促抓好整改。
四是注重實效抓運用。在工作實踐中,我們注重擴大審計結果的運用,依據經濟責任審計反映的情況,對財權掌控的好、賬務清楚公開、群眾公認度高的領導幹部大力培養重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出現問題的領導幹部強化教育引導,對違規違紀的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給群眾一個交代、給幹部一個說法、給組織一個明白,既教育了幹部、保護了幹部,又嚴明了紀律、肅清了風氣,在全縣形成了心齊氣順、風正勁足的幹事創業氛圍,有力促進了領導幹部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提升了依法依規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Ⅵ 「行政法規」包括哪些內容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立法法》第九條規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稱為「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為「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比較具體的規定,稱為「辦法」。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區別如下:
(一)法律。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法律可以分為兩類,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是兩者的效力都一樣。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於憲法,不能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規定了只能由法律進行規定的事項,包括: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製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三)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機關有兩類,一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制定;二是由省會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但同時應報省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還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性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四)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部門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同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行政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同一級和上一級的地方性法規。
Ⅶ 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這種說法對嗎
不對
Ⅷ 國務院能任免什麼級別的國家工作人員
新華社北京抄7月3日電 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任命鄭雁雄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任命李江舟、孫青野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副署長。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主欄目發布國務院領導(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秘書長)的會議、活動、講話、出訪等信息;發布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以及國務院文件及相關解讀。同時發布國務院所屬各部門和各地方政府的政務信息。
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煤炭產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滑,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加大,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
Ⅸ ,國務院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貴定,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四)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七)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九)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十)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十一)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十二)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十三)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十四)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十六)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十七)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十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Ⅹ 中共中央 全國人大 國務院 人民政協的性質 職能區別
中共中央,全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是中國共產黨在全國代表版大會必會期間的權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全黨、全軍和全國的最高領導機構,因為中共是執政黨,所以中共中央要領導著全國一切的工作,負責對各項工作提出大政方針,然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變為國家的意志,最後交辦國務院執行。中共中央還領導著人民解放軍。
全國人大,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是全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在黨中央的領導下,監督國務院、法院、檢察院的工作,聽取上述機關的報告,制定和審議相關法律,決定攸關中國命運的大事。
國務院,全稱: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國最高的行政機關。
在黨中央的領導下,負責國家的日常運行。
領導全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
人命政協,全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是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機構。
是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和無黨派人士的議事平台,他們通過政協向黨中央國務院表達自己對國家大事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