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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雲城鄉建設共有產權房查詢結果

發布時間:2021-01-15 22:17:36

『壹』 順義、密雲共有產權房嗎如何獲取共有產權房的信息呢

首先您關注的共有產權房所有的信息會在建委網站公式清楚,任何消息您可以在北京市建委網站查詢,我幫您在建委網站查詢了一下,目前密雲和順義暫時還沒有共有產權房開始申請的消息。

下面是共有產權房申請的條件和要求,希望能給你一些幫助!

一、購買資格

申請家庭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申請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單身家庭申請購買的,申請人應當年滿30周歲。二是申請家庭應符合本市住房限購條件且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

一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共有產權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請購買共有產權住房:

(1)申請家庭已簽訂住房購房合同或徵收(拆遷)安置房補償協議的。

(2)申請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轉出記錄的。

(3)有住房家庭夫妻離異後單獨提出申請,申請時點距離婚年限不滿三年的。

(4)申請家庭有違法建設行為的,申請時未將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設施等拆除的。

申請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後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應在購房合同網簽前書面承諾騰退所租房屋。

二、住房規劃設計標准和戶型標准

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標准和戶型標准按照《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規劃設計宜居建設導則(試行)》規定執行。城六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高於2.8,層高不低於2.8米,套型總建築面積最大90平方米;其他區新建項目容積率不高於2.5,層高不低於2.9米,套型總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占建設總量的70%以上,最大不超過120平方米。開發建設單位承諾的建設標准高於技術導則標準的,按承諾標准進行方案審查和日常監督。

三、配售及申請流程

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核和配售採取項目登記制,不搞輪候。共有產權住房實行網上申購,具體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網上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取得項目規劃方案復函後,向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開通網上申購的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准予開通網上申購並發布項目公告,網上申購期限不少於15日。

(2)網上申請。符合條件的家庭,可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開通網上申購期間內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提出項目購房申請,在線填寫《家庭購房申請表》和《承諾書》,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戶籍、婚姻、住房等情況,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項目公告,准備相關證明材料。

(3)聯網審核。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公安、地稅、社保、民政、不動產登記等部門在申購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市共有產權住房資格審核系統對申請家庭的購房資格進行審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對申請家庭在本區就業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通過的家庭,可取得申請編碼。

申請家庭可登陸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官方網站查詢資格審核結果。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資格審核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區住房建設委(房管局)申請復核。

四、

應低於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以項目開發建設成本和適當利潤為基礎,並考慮家庭購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結合房屋樓層、朝向、位置等因素價格浮動范圍為±5%。

購房人產權份額、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的比例確定。

政府產權份額,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地區級代持機構持有,也可由市級代持機構持有。

五、使用管理規定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和代持機構,不得將擁有的產權份額分割轉讓給他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轉讓、出租、出借共有產權住房。

購房人、同住人違反購房合同約定,有擅自轉讓、出租、出借或超過份額抵押共有產權住房等行為的,代持機構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其改正,並追究其違約責任。

已購共有產權住房用於出租的,購房人和代持機構按照所佔房屋產權份額獲得租金收益的相應部分,具體應在購房合同中約定。

優先面向保障性住房備案家庭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租。具體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另行制定。

六、上市交易管理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未滿5年的,不允許轉讓房屋產權份額,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的,可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申請,由代持機構回購。回購價格按購買價格並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確定。回購的房屋繼續作為共有產權住房使用。

共有產權住房購房人取得不動產權證滿5年的,可按市場價格轉讓所購房屋產權份額。

1、購房人應向原分配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提交轉讓申請,明確轉讓價格。同等價格條件下,代持機構可優先購買。

2、代持機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轉讓對象應為其他符合共有產權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新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住房」,所佔房屋產權份額比例不變。

七、處罰措施

違反《北京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查實,申請人不如實申報、變更家庭戶籍、人口、住房、婚姻等狀況,偽造或提供不真實相關證明材料,承諾騰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公有住房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騰退的,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並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資格的,由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取消其購買資格;

(二)已簽約的,開發建設單位應與其解除購房合同,購房家庭承擔相應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已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由代持機構責令其騰退住房,收取住房佔用期間的市場租金,住房騰退給代持機構後,由代持機構退回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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