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鄉規劃法 和 城市規劃法 在控規上的差別
《城市規劃法》控制的范圍局限於城市,而《城鄉規劃法》包含鄉鎮和農村。
⑵ 新出台的《城鄉規劃法》和舊的《城市規劃法》有哪些改變的地方。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比較,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這一章,新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個章節。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性政策屬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九)法律授權
每條的詳細內容
在相關章節中可以找到.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的區別
前面的是舊法律,後面的是新法律。
城鄉規劃法開始實施,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以前是強調城市發展,現在是強調城鄉統籌發展。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城鄉規劃法和城市規劃法區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⑸ 2004年建設的違章建築現在對其處罰適用什麼法律是《城市規劃法》還是《城鄉規劃法》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關於城市規劃法》內的法律溯及力問題的通知(容建法〔1991〕99號)中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實施後,一些地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斷給我部來電或來函,詢問在該法實施前發生的違法行為,在該法實施後發現並需作出處理,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還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條例》。為此,我部於一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就該法的法律溯及力等問題以(90)建法字第577號文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請示,提出『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該法實施後處理該實施前發生的違法案件,還是應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管理條例》,而不應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以常辦〔1990〕秘字第093號函復:「關於城市規劃法的法律溯及力問題,同意你部的意見」。請按此辦理。」
《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施行的,2004年的違法建設應適用《城市規劃法》。
⑹ 城市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區別嗎
一、城鄉規劃是城市規劃的擴展延伸。
二、城市規劃指的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專,土地屬利用和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實施管理,對未來的一種安排和謀劃。
三、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平與公正的重要依據,具有公共政策的屬性。
參考《城市規劃法》和《城鄉規劃法》中規定的內容可以發現,《城市規劃法》適用范圍在城市及城市規劃區;《城鄉規劃法》不僅管城市規劃區,還要管轄鄉和村莊規劃區域。把原來國務院村鎮規劃條例管轄的內容,也合並進來。城鄉規劃部門的管理范圍,也從「城市規劃區內」改為「本行政區域內」。體現城鄉統籌、城鄉一體化的方向。
⑺ 你好在2008年以前,違法建設的房屋,算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後,還是 違法建設嗎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內反建容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怎麼解釋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解釋:
本條是關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准予進行施工建設的法律憑證。沒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沒有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是違法建設,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不同階段和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1、責令停止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現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發建設的,首先應立即發出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通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建設活動,防止違法建設給規劃的實施帶來更多不利影響。
2、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尚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改正措施。「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採取的行政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於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應當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給予行政處罰,但首先應要求當事人改正其違法行為,不允許違法狀態繼續存在。責令限期改正是指除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外,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恢復合法狀態。對於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開發建設,而又符合規劃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已經建成的應當予以改建使其符合城鄉規劃;不能通過改建達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應當予以拆除。在責令限期改正的同時,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具體罰款數額要視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3、限期拆除。違法建設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有關的違法建設如果不進行拆除,就會對城市規劃管理和規劃實施造成嚴重影響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通知有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無條件拆除全部或部分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4、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對已形成的違法建築,已無法採取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但又不能拆除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決定無償沒收該建築、構築物或其他設施。沒收後的產權屬於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已無法沒收的,如該建築已經售出,就要沒收有關當事人的違法收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同時,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是否處以罰款以及具體罰款數額根據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二、實踐中違法建設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可以通過採取補救措施予以改正;有的需要全部拆除,有的需要部分拆除;有的改正或者拆除難度較大、社會成本較高,如何進行處罰需要綜合考慮,既要嚴格執法,防止「以罰款代替沒收或拆除」,又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區分不同情況。但對違法建設的處罰必須堅持讓違法成本高,使違法者無利可圖的原則,這樣才能有效地遏制違法建設,保障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為城鎮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建設環境與建設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內容: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