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常熟市勞動能力鑒定受理及啟動鑒定時間規定
常熟屬於蘇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一般只設在地級市,但是常熟市為方便勞動者,可能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外適用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印章。
蘇州市因工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流程(辦理指南)
職能部門:工傷保險處
一、申請
工傷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由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的等級鑒定,包括:
(一)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二)工傷職工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停工留薪期需要超過12個月以上的確認;
(三)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確認;
(四)工傷職工舊傷復發的確認;
(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六)委託鑒定。
申請人需如實填寫《蘇州市因工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傷職工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二)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1寸照片一張;
(三)工傷職工的醫學診斷證明、門診病歷、出院小結、主要檢查報告等材料的復印件以及職業病患者的職業病診斷證明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工傷職工的詳細有效聯系方式;
(五)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發生工傷之日工傷職工已參加工傷及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
(六)職工復查鑒定,需提供與原工傷所在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七)審核材料時根據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的受理條件:
(一)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參照《蘇州市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期參照標准》)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
(三)提交資料齊全;
(四)用人單位和職工或近親屬對工傷認定未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申請人符合鑒定條件並提供材料,材料不齊全的補證齊全後,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受理。
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對申請鑒定的人員分類登記,及時安排鑒定的時間、地點並發放《勞動能力鑒定體檢預約通知單》。
收費標准:
(一)勞動能力鑒定的收費標准按省蘇價費[1996]156號文件規定收取,每人次280元;
(二)勞動能力鑒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申請復查和再次鑒定的,鑒定費以及必要的醫療檢查費用,先由申請方墊付,鑒定結論維持原結論的,由申請方承擔;
(四)確認停工留薪期的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醫療檢查和鑒定評審
醫療檢查和鑒定評審工作由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一般每1個月安排一次,一年不少於八次。
被鑒定人員根據《勞動鑒定體檢預約通知單》要求,攜帶原始病歷、診斷結論原件(包括X光片或CT片、B超、各種檢驗報告單、出院小結),按預約時間前往指定醫院體檢。
醫療專家對被鑒定人所攜材料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嚴格按照工傷認定書載明的受傷部位、傷情進行醫學檢查。認為病史資料不全或有疑問的,可以要求作補充醫學檢查。必要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或鑒定專家可以要求被鑒定人到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有關診斷。做進一步醫學檢查和診斷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時限內。
對危重或癱瘓病人不能到場檢查的,應提前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專家上門檢查申請,專家的出診費、交通費由申請人承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中止鑒定:
(一)被鑒定人傷情尚未相對穩定需要繼續治療或觀察的;
(二)被鑒定人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安排鑒定的;
(三)被鑒定人拒絕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鑒定專家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有關診斷或要求補充醫學檢查的;
(四)被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或不配合醫學檢查導致不能真實反映傷殘情況的。
中止情形消失後,可以恢復勞動能力鑒定程序。中止勞動能力鑒定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期限。
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召開勞動鑒定評審會時,從醫療衛生專家庫隨機抽取3-5名以上主任醫師,根據被鑒定人員的體檢情況,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准》,由專家組評審後提出鑒定意見。
四、鑒定結論
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五、送達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或工亡職工供養親屬。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送達參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六、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對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省勞動能力鑒定收費標准為每人次300元,由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代收。
申請再次鑒定需填寫《江蘇省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再次鑒定申請表》,由所在市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辦事機構初審並蓋章確認。蘇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接受再次鑒定申請後,對原鑒定結論進行復核鑒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再次鑒定申請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要求超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的傷位、傷情的再次鑒定申請;
(二)對《工傷認定決定書》已經確認的傷位、傷情不服的。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㈡ 常熟辛庄中心衛生院什麼時候投用
位於辛庄大道昌樂路口的辛庄中心衛生院新址,已於2012年11月12日正式運作加入常熟市第一人民醫院醫療服務集團。辛庄中心衛生院院長黃志敏。
㈢ 常熟市建設局局長叫什麼
程忠民(黨委書記、局長,房產管理處主任):主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黨政全面工作;分管幹部、財審、所屬城建公有企業日常管理。分管局黨政辦公室、財務審計科。聯系援建四川綿竹市土門鎮工作。
㈣ 常熟市大通市政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怎樣
熟市大通市政建設監理有限公司是原常熟市建設局下屬轉制企業專。
公司前身成立於屬1997年,為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築工程雙乙級監理資質,
其中高級職稱15名,中級職稱42名,取得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25名,
江蘇省注冊監理工程師14名。公司全面推行標准化、規范化、
制度化建設,有嚴格的行政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體系。
㈤ 常熟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備案申報表在哪裡下載
請登錄常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址下載附件:http://www.csbuild.gov.cn/newsshow.php?type=guanli&Id=1622
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
1、 建設工程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3、建設工程中標通知書或承接工程通知書;
4、建設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意見;
5、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現場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名單,現場總監和專業監理人員崗位資格證書;
6、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責任保證書,總承包與分包單位的安全責任協議書,燃氣管道設施監護交底卡;
7、建設工程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及其條款;
8、施工現場項目經理、專職安全員安全考核合格證書,專職安全員、機械管理員崗位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特種作業上崗證書;
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投入計劃及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測定申請表;
10、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11、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清單,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卡;
12、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
13、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其他需要的材料。
㈥ 常熟東南開發區的地稅局在什麼地方
常熟市地方稅務局、常熟市財政局、常熟市建設局、常熟市房產管理局、常熟市城鄉規劃局層轉回《國家稅務總局答、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常熟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稽查局、各鎮(場)財政所、招商城財務部、常熟經濟開發區財政局、常熟東南經濟開發區財政局:
現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建設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財政廳、建設廳轉發〈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5]105號)轉發給你們,並補充如下意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根據常政發[2005]41號文件規定:常熟市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條件為: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內。對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按規定執行2%的契稅徵收標准;對高檔住房按規定執行4%的契稅徵收標准。
㈦ 常熟東南開發區中國建設銀行周六上班嗎
中國建設銀行周六上班:
具體上班時間如下:
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版下午17;權00
周六至周日上午09:30——下午16:30
一般銀行和信用卡中心處節假日除外,都會上班的。
如:五一和十一黃金周銀行和信用卡中心會放假。
㈧ 常熟市房屋拆遷一般是怎麼分房子的
您好,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城區市屬工業企業拆遷按照常發(2001)54號文件執行。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市建設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城市房屋拆遷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管理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提供委託合同;
(五)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
1.確切的拆遷范圍;
2.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3.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
4.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5.拆遷的方式、時限等內容。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頒發拆遷許可證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工商、規劃、房管、國土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營業執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轉讓、租賃、抵押房屋和房屋析產,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7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有關事項, 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登報公告。
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期拆遷的,應當登報公告。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實施單位的管理人員必須持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核發的拆遷上崗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應當採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的文本格式。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為代管房的,代管人應當提交委託文書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被拆除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繼承證明或者出具具結書,與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對拆遷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古樹名木和歸僑、僑眷、華僑私有房屋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十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活動的監督,拆遷工作結束後,應當組織對拆遷項目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承擔,並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拆遷入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照使用期限內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二、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及房屋建築結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一)房屋區位和區位基準價由市物價局、建設局定期公布。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土地使用面積以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認定。
(二)房屋用途分為住宅、非住宅二大類。非住宅房屋包括商業性非住宅房屋、非商業性非住宅房屋和工業倉儲房屋三類,商業性非住宅房屋是指商業、娛樂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的用房,非商業性非住宅房屋是指辦公樓、寫字樓、非營業的公司用房和其它非住宅房屋。
住宅與非住宅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用途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功能為准,房屋所有權證未明確用途的,以房屋檔案記載的用途認定;商業與非商業用房的確定以營業執照記載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認定。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參照非住宅房屋評估:
1.持有有效工商營業執照,持續營業一年以上,實施拆遷時仍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以營業稅單為依據);
2.開業部位在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合法建築面積范圍內;
3.市規劃部門的批准材料;
4.辦理土地使用用途變更的批准材料;
5. 出租開業的,還需提供房屋租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租賃許可證。
(三)房屋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或者房產管理部門確認的實際測量面積為准。以使用面積計算租金的未成套直管公房,可按1.35比例折算成建築面積。
對住宅改變為非住宅的面積認定標准為:
1.自營開業的,以土地用途和房屋性質變更面積確認營業面積。
2.出租開業和直管公房原租戶開業的,以房屋租賃許可證批準的面積認定。
3.變更面積或者批准面積明顯大於實際經營面積的,以實際經營面積認定。
(四)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價。由市物價局、建設局根據房屋結構和等級確定,按年度公布。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止不滿五年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百分之十五的貨幣補償金額(單指房屋合法面積)。
拆遷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工業、倉儲、辦公用房,在區位補償中應當扣除土地出讓金,折扣的金額屬政府土地收益,具體折扣率由國土管理部門會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公布。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提供的房源可作產權調換。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由評估機構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評估要求,評估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確認的評估結果結算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六條 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非生產經營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於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並共同選擇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照下列辦法給予補償:
(一)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中的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支付給房屋所有人,其餘部分支付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二)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百分之三十給房屋所有人,百分之七十給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補償金額給裝修出資人。
拆遷以標准租金租賃的直管公房和單位自有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產權調換的差額可以由房產所有人承擔,也可以由房屋承租人承擔。由房屋承租人承擔的,可折算房屋產權面積。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貨幣補償最低標準的,拆遷人應當按貨幣補償最低標准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貨幣補償最低標准按蘇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被拆遷人家庭經濟困難的,可通過提供拆遷安置房和廉租房等方式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
第二十九條 拆遷授權經營房屋按市政府常政發(1997)103號文件精神辦理。
第三十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實行異地安置的,應當一次性安置。
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提供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所需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三十一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二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選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三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庫中抽簽選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鑒定採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託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採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託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按蘇州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在評估結束後五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布評估結果。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七條 拆遷過渡期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十八個月。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內的,支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二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對由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的,按標准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十二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搬遷獎勵。
第三十九條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由市物價局、市建設局核定公布,搬遷獎勵費由拆遷人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四十條 拆遷人還應當足額支付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有線電視終端遷移費、原電增容費、空調遷移費等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常熟市人民政府常政發〔2001〕136號《關於印發<常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作廢。
2003年3月1日之前已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按原辦法執行。
希望能幫到您,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