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試點工作
記者從國務院醫改辦獲悉,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提出,已經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切實抓好有關各項工作,認真組織實施,及時研究解決試點中存在的問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啟動試點工作。
試點將建立健全由醫改辦牽頭,發展改革、財政、社保、民政、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參與的協調推進工作機制。通知要求尚未制定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省份,要在2014年5月底前出台有關文件並報國務院醫改辦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通知要求各地控制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監管,通過日常抽查、建立便捷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督促其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
通知還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利用全國網路優勢,為參保人員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異地結算等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得到大病保險補償。建立大病保險信息通報制度,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況等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據了解,截至2013年底,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一)採取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的方式。地方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並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招標主要包括具體補償比例、盈虧率、配備的承辦和管理力量等內容。符合基本准入條件的商業保險機構自願參加投標,中標後以保險合同形式承辦大病保險,承擔經營風險,自負盈虧。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徵營業稅。已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障、補充保險等的地區,要逐步完善機制,做好銜接。
(二)規范大病保險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各地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立健全招標機制,規范招標程序。商業保險機構要依法投標。招標人應與中標商業保險機構簽署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合作期限原則不低於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合理控制商業保險機構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參保(合)人滿意度為核心的考核辦法。為有利於大病保險長期穩定運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實際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對超額結余及政策性虧損建立相應動態調整機制。各地要不斷完善合同內容,探索制定全省(區、市)統一的合同範本。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損害參保(合)人權益的情況,合同雙方可以提前終止或解除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
(三)嚴格商業保險機構基本准入條件。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符合保監會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必備條件;在中國境內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場信譽;具備完善的服務網路和較強的醫療保險專業能力;配備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職工作人員;商業保險機構總部同意分支機構參與當地大病保險業務,並提供業務、財務、信息技術等支持;能夠實現大病保險業務單獨核算。
(四)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規范資金管理,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獲得的保費實行單獨核算,確保資金安全,保證償付能力。加強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服務的銜接,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確保群眾方便、及時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經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經辦機構授權,可依託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信息系統,進行必要的信息交換和數據共享,以完善服務流程,簡化報銷手續。發揮商業保險機構全國網路等優勢,為參保(合)人提供異地結算等服務。與基本醫療保險協同推進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診療規范和臨床路徑,規范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
商業保險機構要切實加強管理,控制風險,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務效率,加快結算速度,依規及時、合理向醫療機構支付醫療費用。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 (一)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監管。各相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配合協同,切實保障參保(合)人權益。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為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主管部門和招標人,通過日常抽查、建立投訴受理渠道等多種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商業保險機構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維護參保(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濫用,對違法違約行為及時處理。保險業監管部門做好從業資格審查、服務質量與日常業務監管,加強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監管,對商業保險機構的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查處力度。財政部門對利用基本醫保基金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明確相應的財務列支和會計核算辦法,加強基金管理。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嚴格審計。
(二)強化對醫療機構和醫療費用的管控。各相關部門和機構要通過多種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保障醫療服務質量。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為和質量的監管。商業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醫療保險機制的作用,與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對相關醫療服務和醫療費用的監控。
(三)建立信息公開、社會多方參與的監管制度。將與商業保險機構簽訂協議的情況,以及籌資標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結算效率和大病保險年度收支情況等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一)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各地要充分認識開展大病保險的重要性,精心謀劃,周密部署,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省份要及時總結經驗,逐步擴大實施范圍。尚未開展試點的省份可以選擇幾個市(地)試點或全省進行試點。各地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政策。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本省份制定的實施方案報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備案。
(二)穩妥推進,注意趨利避害。各地要充分考慮大病保險保障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循序推進,重點探索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保障程度、資金管理、招標機制、運行規范等。注意總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加強評估,每年對大病保險工作進展和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各省(區、市)醫改領導小組要將年度報告報送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民政部。
(三)統籌協調,加強部門協作。開展大病保險涉及多個部門、多項制度銜接,各地要在醫改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建立由發展改革(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民政等部門組成的大病保險工作協調推進機制。中央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協調。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保監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抓好落實,細化配套措施,並加強溝通協作,形成合力。各地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發揮統籌協調和服務作用,並做好跟蹤分析、監測評價等工作。
(四)注重宣傳,做好輿論引導。要加強對大病保險政策的宣傳和解讀,密切跟蹤分析輿情,增強全社會的保險責任意識,使這項政策深入人心,得到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為大病保險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012年8月,六部委下發《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要求各地通過商業保險機構承保大病保險業務。截至目前,全國有13家保險公司開展了大病保險業務。其中,大保險公司表現更為積極,如中國人壽在青海、山東等省市承保了70餘個大病保險項目;中國人保在廣東、江蘇等省市承保了大病保險項目超過80個。
2012年11月29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於20萬元。
福建省大病保險籌資標准,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保籌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准。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症、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後,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2013年,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於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台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
㈡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醫用耗材限額怎樣確定的
這個應該有相關的部門核定過比如說一天打兩針。打針的針同是耗材。那就不可能有三個針筒四個針筒來消耗。
㈢ 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能報多少
雖然大病醫保沒有明確規定病種,但是20餘種新農合重大疾病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分別包括:
兒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齶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等。山東省已明確將首批20個病種納入大病醫保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城市大病醫療保險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種,而是按照居民個人花費界定的。
比如北京,只有「符合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的高額費用,才納入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支付范圍,進行「二次報銷」。
各地情況不同,以當地醫保政策為准。
無論是按病種,還是按費用,都指向了一點,那就是「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但是僅僅靠大病醫保是不能覆蓋風險的,比如治療某些大病需要的特效葯、進口葯葯品費用大病醫保是不能報銷的,這個時候就需要商業保險來補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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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文件顯示,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准,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一般說來,超過5000元即可。
由於大病醫保是屬於二次報銷,因此在社保中的醫保報銷後,個人還需要支付自費的那部分醫療費用,才可以給予再次報銷,報銷金額不少於50%。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報銷比例是分段遞增的,一般你支付的費用越多,報銷比例就越高。
㈣ 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額度是多少
答: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准以上部分由個人和專城鎮無業屬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比例分擔。其中: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城鎮無業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基金累計支付的最高限額為7萬元。
㈤ 請問醫療保險一年可以報銷的金額是多少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50萬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25萬元。
自2019年1月1日起,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其中,大額醫療互助資金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至40萬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也由20萬元提高至25萬元。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調整為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中20%低收入戶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簡稱起付標准,以北京市統計局公開發布的數據為准)。2019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為30404元。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中,享受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難補助人員、享受城鄉低收入救助人員、特困供養人員和低收入農戶四類困難人員;
其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准降低一半(2019年城鄉居民困難人員大病保險起付標准為15202元),起付標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65%,超過5萬元(不含)以上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70%提高至75%。
㈥ 城鎮居民大病醫療報銷的比例是多少
城鎮居民基本醫抄療保險起付標准和報銷比例按照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的標准。
一、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二、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5%。
三、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准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准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准,報銷比例為60%。
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二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准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