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購買城鄉居民醫保的好處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第一次購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觀察期。
1、職工醫療保險當月購買次月就生效
2、居民醫療保險在每年的的9-11月購買,次年的一月一日生效。連續購買就永久有效。
3、居民醫療保險如果購買的時間錯過以上購買時間就要有3個月的等待期
㈡ 什麼時候施行的醫保制度
醫保是2000年前後納入社會勞動保險的。各地納入社保時間略有差異。
㈢ 城鄉醫保整合哪年實行
抄2016年12月底。
簡介:
國務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國務院今日發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要求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准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逐步統一保障范圍和支付標准,為參保人員提供公平的基本醫療保障。各統籌地區要於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實施方案。
㈣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實施案例
自2015年度起,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也將實行新的專標准。這是自2011年以來,北京首次屬提高城鎮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標准。
其中,學生兒童個人繳費標准將由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160元;城鎮老年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無業居民由每人每年6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660元,無業居民中殘疾人員、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由每人每年300元調整為每人每年360元。
2015年度城鎮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至11月底,參保居民應按新標准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足額准備參保繳費資金。
由於目前居民醫保的門診報銷政策要求連續參保一年以上,如果沒有按時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可能造成斷繳,將會影響到參保人次年的門診費用報銷。
㈤ 「一老一小」醫療保險的實施意義
這項醫療保險的原則為「保大病」,主要解決城鎮老年人、學生及嬰幼兒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此外,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及惡性腫瘤放化療等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也被納入報銷范圍。血友病、再生障礙性貧血的門診醫療費用也納入到了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學生兒童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是每人每年(按學年)100元,個人或家庭繳納50元,財政補助50元。
超出650元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可按70%的比例報銷,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最高可報銷17萬元;城鎮老年人大病醫療保險籌資標準是每人每年1400元,城鎮老年人個人繳納300元,財政補助1100元。超出1300元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可按60%的比例報銷,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累計最高可報銷7萬元。已得大病的老人和孩子,符合條件仍可參保。
北京市150萬城鎮戶口在校學生及學齡前嬰幼兒和30萬城鎮無醫療保障老年人將享受到看病報銷的待遇。這也意味著北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開始向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轉型,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真正實現「人人享有醫療保險」的目標。為此,政府每年將拿出4個億補貼這項大病醫療保險。
㈥ 城鄉醫保整合有什麼樣的意義
城鎮醫保和新農合並軌好處: 城鎮醫保和新農合兩項制度整合並軌後,城鄉居民醫保將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籌資繳費標准、統一補償待遇等。未合並軌前二者各自統籌,繳費標准、待遇范圍和標准均有差異。 合並軌後城鎮居民醫保參保人員、新農合參合人員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時,在基本醫療報銷基礎上,其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享受再次補償。再次補償實際支付比例不低於50%,且上不封頂。這提高了參保(合)人員的醫保待遇,減輕了他們的醫療經濟負擔
㈦ 整合城鄉居民醫保有何益處
實現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只差臨門一腳,這令人欣慰,也符合公民再分配中的公平原則。
據報道,國家醫保局近日會同財政部、人社部、衛健委聯合印發《關於做好2018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通知明確,2019年全國范圍內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將全面啟動實施。2018年的工作重點是制度整合工作,未出台整合方案和尚未啟動運行的地區要抓緊出台方案並盡快啟動實施。
在通知中,還涉及城鄉居民醫保的資金籌集。2018年的標準是:各級財政補助人均不低於490元,個人交費要達到220元(城鄉貧困家庭由醫療救助代繳)。兩者相加,應為710元。這相比新農保初起時的標准——各級政府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顯然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但應看到,新的標准與城鎮職工醫保相比,差距依然很大。
改革循序漸進,講究一個「進」字。可以想見,在2019年完成城鄉居民醫保的制度整合之後,調整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兩項醫保制度之間的標准差距,或許將會是下一步的議事日程,這值得期待。
來源:新京報
㈧ 實施醫療社會保險的意義是什麼
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的特點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以盈利性作為標准,將保險區分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的最重要標志,但如果作詳細分析,它們之間還有許多不同點。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對比中,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
1.非盈利性。
社會保險是非盈利性保險,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雖然社會保險在運作上也需要藉助於精確的計量手段,但不能以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捨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會保險財務出現赤字影響其運作。國家財政負有最終責任。商業保險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負擔其開支需求。
2.強制性。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准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准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准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緝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等
均按保險合同的規定實施。一旦合同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會保險對於社會所屬成員具有普遍的保障責任。不論被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除了現金支付以外,通常還為勞動者提供醫療護理、傷殘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多方面的服務。保障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穩定社會秩序,這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而商業保險只是對參加了保險的人提供對等性的經濟補償,它只能部分解決被保險人臨時、急迫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
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性。
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一般不與個人勞動貢獻直接相關聯。享受者要作出貢獻,但其享受並不是與其貢獻完全一致的。作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做要乘涼必須先栽樹,但栽了大樹的人並不一定乘大樹的涼。這里有一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製度是以有利於低收入階層為原則的。因為同樣的風險事故,對於低收入勞動者所造成的威脅通常要高於高收入者。而商業保險則是嚴格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這種原則決定,投保人權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數量繳納了合同所規定的保費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為依據。保險合同一旦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也不復存在。·
㈨ 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實施的
1998年我國復開始建立城鎮職制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啟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建立了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到2007年,沒有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鎮非從業居民。
所以,為了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
2016年1月,國務院又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意見》指出,整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
希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