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城鄉規劃法修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❷ 19年城鄉規劃法在08年的基礎上修改了哪些內容
這個城鄉規劃法在08年基礎上修改了相關的一些城鄉一體化的概念和思想。
❸ 新出台的《城鄉規劃法》和舊的《城市規劃法》有哪些改變的地方。
<<城鄉規劃法>>共七章七十條,與《城市規劃法》比較,取消了「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這一章,新增加了「城鄉規劃的修改」和「監督檢查」兩個章節。
(一)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性政策屬
(二)強調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
(三)新的城鄉規劃體系的建立
(四)嚴格城鄉規劃修改程序
(五)城鄉規劃行政許可制度的完善
(六)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
(七)對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要求
(八)強化法律責任
(九)法律授權
每條的詳細內容
在相關章節中可以找到.
❹ 城市(鎮)總體規劃修改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七條 對修改的條件有如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條的,才可以啟動總體規劃修改程序。
無論是部門還是單位提出修改規劃,都應當上報當地的規劃管理部門,規劃部門認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條,就會要求你委託專業機構編制修改專題報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裡?為什麼要修改?修改之後對城市的公共利益,對環境、經濟等等因素有何影響等內容?然後由規劃部門上報原總體規劃審批機關。一般城市上報當地市政府,副省級城市和直轄市上報國務院,經其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方案還要按照原來審批程序報批後,才算正式修改完成。
❺ 你好在2008年以前,違法建設的房屋,算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後,還是 違法建設嗎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內反建容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❻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是否能對其調整和修改
可以調整和修改,但需要一定的程序。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第四十七內條規定執行。容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城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過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❼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是否能對其調整和修改。。
可以修改,但有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四章 第四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PS: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是什麼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內容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野明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頌仿告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襲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❾ 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性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哪條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專讓前,城屬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