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北京住宅用地供應量計劃為多少
《北京市2018年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於6月22日正式發布。根據該計劃,今年北京建設用地計劃供應總量4300公頃,住宅用地為1200公頃,與2017年度持平。根據計劃,1200公頃住宅用地中包括商品住宅650公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350公頃以及集體土地租賃住房用地供應200公頃。
按照「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北京將推動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效保障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共有產權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構建租購並舉的住房供應體系。
此外,計劃中還明確,將加強公共服務資源在薄弱地區和重點領域的配置,綜合利用疏解騰退空間,推動存量土地優化,修補完善道路、綠地、文教體衛等公共服務設施,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發展。
來源:中國新聞網
㈡ 2018年國家農村規劃政策
國家農村規劃政策:
1、根本任務放在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上。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經濟是基礎,必須大力發展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村生產力,最重要的是發展現代農業,重點是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核心是要增加農民收入。
2、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提出及初步探索1956年一屆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奮斗目標,該章程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法規(參見《人民日報》1956年6月24日第5版)。這是中央領導人中最早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概念。
(2)2018年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擴展閱讀
國家政策鼓勵創新農村金融
中央一號文件下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據民信專家分析,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繼續聚焦農業領域,將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為主題,尤其是用較大篇幅要求加快農村金融創新。
「文件從優化產品產業結構、推進農業提質增效、推行綠色生產方式、增強農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強化科技創新驅動、補齊農業農村短板、加大農村改革力度等六個方面共33個條款進行了闡述。」民信專家表示,文件鍾著重強調了農村金融創新及體系搭建,民信等金融信息服務創新平台發展迎來了政策利好。
文件指出:要加快農村金融創新,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利用互聯網技術,為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小額存貸款、支付結算和保險等金融服務;強化激勵,確保三農貸款投放持續增長;支持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兼並重組;鼓勵金融機構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適合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訂單融資和應收賬款融資業務;深入推進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探索開展大型農機具、農業生產設施抵押貸款業務;同時要嚴厲打擊農村非法集資和金融詐騙;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立法。
網路-新農村建設政策
㈢ 城市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嗎
城市土地都是屬於國家所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3)2018年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擴展閱讀:
一、2018年我國城市土地市場現狀:
中國指數研究院2019年01月08日公布的數據顯示,全國300城市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為41773億元(人民幣,下同),同比增加2%。受各地調控政策持續深化影響,當年各城市土地市場底價成交頻現,住宅類用地出讓金佔比降至81%。
1、從各級城市來看,一線城市土地成交面積及出讓金下滑,其中,深圳、北京出讓金降幅較為明顯,同比下滑45%和40%,僅上海入圍同比漲幅前十;二線城市中,19個城市土地成交金額同比走高,中西部城市為主力。
2、從供應來看,300個城市土地供應增加兩成,二三線城市供應走高,帶動成交量上揚。
3、從樓面地價來看,300個城市土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2159元,同比下滑11%。其中住宅類用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3806元,同比下滑7%;商辦類用地成交樓面均價為每平方米2291元,同比下滑5%。
4、從溢價率分析,中國300個城市土地平均溢價率13%,較去年下降16個百分點。其中住宅類用地平均溢價率15%,較去年下降19個百分點;商辦類用地平均溢價率8%,較去年下降5個百分點。
二、2018年我國城市土地市場發展的分析:
1、在中央「房住不炒」指導思想下,去年各城市繼續因城施策,發揮能動性。地方政府增加土地供應力度,推出各類保障房用地,如北京、上海分別試點集體土地建設「共有產權房」和租賃住房。
2、為保證市場活力,部分城市也出台一些微調政策,放寬土地出讓條件。今年,部分城市或將陸續出台金融、房產、地產等層面的細則微調政策,保持房企拿地積極性,穩定市場預期。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人民網-2018年中國300城市土地出讓收入近4.2萬億
㈣ 為什麼是18億畝土地紅線
2006年,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明確提出,18億畝耕地是未來五年一個約束性指標,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紅線。18億畝是根據五組數據測算出來的:
第一,耕地數。國家土地管理局調查測算後得出,凈耕地數量是19.7億畝。
第二,人口數。根據權威部門預測,到2040年或2050年,人口高峰為15億~16億。屆時城市人口有10億多,農村人口5億左右。
第三,城鄉建設用地數。當時城鄉建設用地有3.8億畝,參照當時美、日等發達國家實際佔用水平,根據前幾年城鄉建設新佔用土地中耕地與非耕地比例,到2040年,城鄉建設用地還要佔用耕地2億多畝。還有退耕、災毀等減少耕地1億多畝。
第四,耕地後備資源數。全國適宜開發耕地的資源,包括農田整理、廢棄地整治,滿打滿算有2億多畝。第三與第四組數據增減相抵,到2040年,能保有耕地18億畝。
第五,糧食需求數。按世界中等發達國家人均消費水平,參照世界糧農組織提出的每人每日需要的食物熱量(中等需要量),每年人均需要糧食500公斤,15億人需要7500億公斤。但是我國糧食總產量多年徘徊在5000億公斤。如果能提高土地質量和農業科技水平,五十多年時間,增加2500億公斤糧食量是可能的。
人口15億~16億,可能嗎?
㈤ 今年北京將減量用地多少公頃
《北京市2018年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正式發布。供應計劃顯示,今年北京市專建設用地計劃屬供應總量4300公頃,其中,住宅用地1200公頃,與2017年基本持平。
據悉,供應計劃首次明確落實總規城鄉建設用地減量要求,年度土地供應和減量相掛鉤,實現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凈減量不低於3625公頃的指標。重點實施集體建設用地減量,大力推進農村集體工礦用地整治;嚴厲打擊違法建設行為,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實現零增長,對既有違法建設進行騰退整治,推動實現減量集約向高質量發展。來源:北京日報
㈥ 2018各大城市建成區面積排名是怎樣的
建成面積排行是復:北京3310平方公里,制上海2805平方公里,廣州2403平方公里,天津2042平方公里,東莞1991平方公里,重慶1547平方公里,深圳1395平方公里,成都1297平方公里,武漢1173,西安1157,蘇州1087。
武漢、西安、蘇州三座城市建成面積相差不大。而這三個城市跟其他熱點二線城市建成面積也相差不遠。北上廣深一線城市跟所謂新一線城市相差巨大。一線城市除了深圳,基本都是2400+平方公里的存在,深圳建成面積不大,但單位面積產出驚人,而且除了帝都北京之外都有海港加持。而除了直轄市及東莞的二線城市建成面積都小於1300平方公里,基本一半都不到。
㈦ 中國城市面積排名
城市建成面積排行(2018年):
單位:平方公里
1、北京.3
2、上海885.7
3、沈陽793
4、廣州785.44
5、深圳764
6、重慶667.5
7、南京577.7
8、天津571.5
9、成都408.66
10、武漢353.83
11、杭州344.48
12、哈爾濱336
13、鄭州321
14、濟南315.3
15、長春284.76
16、西安268
17、大連258
18、青島250.69
19、昆明249
20、烏魯木齊236
21、蘇州228
22、合肥225
23、寧波221.4
24、唐山209.11
25、無錫203
26、淄博202.92
27、太原198
28、石家莊186.74
29、福州182.36
30、長沙181.23
31、南昌180
32、南寧179.10
33、蘭州169
34、吉林市166
35、蘭州市161
36、伊春市158
37、包頭市150
38、長沙市148
39、呼和浩特市143
40、溫州市141
41、臨沂市140
42、鞍山市136
43、洛陽市133.34
44、佛山市130
45、貴陽市129
46、廈門市127
47、撫順市122
48、寧波市120.6
49、徐州市118
50、濰坊市118
51、台州市115
52、棗庄市114
53、齊齊哈爾市113
54、南昌市109
55、曲靖市108
56、本溪市107
57、珠海市106
58、柳州市104.95
59、常州市104
60、嘉興市102.09
61、邯鄲市102
62、江門市100
63、保定市98
64、七台河市97
65、銀川市95
66、蕪湖市94.7
67惠州市93.55
68、泰安市93.41
69、營口市93
70、衡陽市93
71、淮南市92
72、湖州市90.67
73、大同市89
74、鎮江市86
75、淮安市85
76、東營市85
77、隨州市84.2
78、秦皇島市83
79、遼陽市83
80、襄樊市83
81、紹興市82.08
82、威海市82
83、株洲市82
84、連雲港市78
85、蚌埠市78
86、岳陽市78
87、南陽市77.48
88、張家口市77
89、新鄉市76.78
90、焦作市75.2
91、開封市75
92、榆林市74.1
93、綿陽市74
94、雞西市73
95、安陽市73
96、石嘴山市71
97、六安市70
98、宜昌市70
99、湛江市70
100、樂山市68.65
(7)2018年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擴展閱讀
《中國城市統計年鑒》是全面反映中國城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的資料性年刊。《中國城市統計年鑒—2018》收錄了2017年全國各級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主要統計數據。
本年鑒內容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國城市行政區劃,列有不同區域、不同級別的城市分布情況;
第二、三部分分別是地級以上城市統計資料和縣級城市統計資料,具體包括人口、資源環境、經濟發展、科技創新、人民生活、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等方面的數據;第四部分是附錄,為主要統計指標解釋。
需要說明的是,從1997年開始,地級以上城市和縣級城市分別採用不同的統計制度,有些指標在兩類城市之間不具有可比性,故本年鑒將地級以上城市和縣級城市統計資料分為獨立的兩部分。
本年鑒所涉及的全國或全部城市統計資料,均未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年鑒表中所列「全市」為城市的全部行政區域,包括城區、轄縣、轄市;「市轄區」包括所有城區,不包括轄縣和轄市。
㈧ 在哪裡可以查到國土航拍圖
google解析度低,國土航拍圖不好查,衛片可以查,國土執法部門有,但是保密文件
㈨ 2018年頒布們《城鄉規劃法》其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發布時間: 2019-06-11 19:44 來源: 中國人大網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准。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並組織核查、處理。
第十條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十二條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於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第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並報送。
第十七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城市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八條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願,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鎮人民政府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二十三條首都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應當統籌考慮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准。
第二十五條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等基礎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六條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七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眾意願,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城鄉規劃。
第二十九條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妥善處理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的關系,統籌兼顧進城務工人員生活和周邊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村民生產與生活的需要。
鎮的建設和發展,應當結合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先安排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道路、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學校、衛生院、文化站、幼兒園、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
鄉、村莊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因地制宜、節約用地,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引導村民合理進行建設,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第三十條城市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
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不得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以及受保護建築物的維護和使用,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並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城鄉規劃確定的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道路、綠地、輸配電設施及輸電線路走廊、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管道設施、河道、水庫、水源地、自然保護區、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電站、垃圾填埋場及焚燒廠、污水處理廠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護的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准、核准、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准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准文件;佔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佔用農用地;確需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公示。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章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
(一)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因國務院批准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並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修改後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八條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後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城市、縣、鎮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設規劃的,應當將修改後的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並接受監督。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
(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五十四條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五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建議有關人民政府責令其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行政許可的,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撤銷或者直接撤銷該行政許可。因撤銷行政許可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對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條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四)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
(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採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
(六)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第六十二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標准編制城鄉規劃的。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㈩ 今年北京市建設用地計劃有哪些變化
《北京市2018年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正式發布。供應計劃顯示,今年北京市建專設用地計屬劃供應總量4300公頃,其中,住宅用地1200公頃,與2017年基本持平。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供應計劃,核心區重點加強環境整治,完善城市基本服務功能,改善人居環境;中心城區推進功能疏解提升,增強服務保障能力,重點保障公共服務設施與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應。城六區的土地供應量約佔全市土地供應總量的18%,同步實施減量任務不少於13.25平方公里,約佔全市任務總量的37%。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