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定州市城鄉規劃局是不是逮了個局長
無風不起浪,呵呵。
② 定州屬於河北哪個地級市
定州市是河北省中部區域中心城市,河北省直管市,具有省轄市級社會經濟管理許可權。定州是中山古都,擁有2600多年的建城史,是三大主要歷史文化之一」中山文化「的主要發祥傳承地。定州市地處東經114°48ˊ-115°15ˊ,北緯38°14ˊ-38°40ˊ之間,太行山東麓,華北平原西緣,河北省中部偏西,自古就有「九州咽喉地,神京扼要區」之稱。2013年,定州市總面積1275平方公里,下轄4個街道、14個鎮、7個鄉。2015年末,總人口124.4萬人。
(2)定州城鄉規劃技術規定擴展閱讀
定州地勢平坦,一望無垠。沙河、孟良河、唐河橫貫全境。地勢由西北向東南微微傾斜,其自然景觀相應為山麓洪積沖積扇平原、沖積平原和海濱平原三個景觀地帶,地面坡降在1.4%~0.7%之間,形成了略有起伏的土丘、窪地及沙崗、河灘等沖積扇平原的微地貌。
定州市屬溫帶-暖溫帶半濕潤半乾旱大陸性季風氣候,半濕潤暖濕氣候區,冬季寒冷、乾燥、少雪,春季多乾熱風,夏季高溫、高濕、降水集中,秋季秋高氣爽。年均日照2611.9小時;年均氣溫為12.4℃,年際間氣溫差異不大;累年年均地面溫度為19.6℃;年均降水量為503.2毫米;累年年均絕對濕度為11.3HP;累年年均蒸發量為1910.4毫米;全年風向以東北風頻率最大,南風次之,累年年均風速為2.4米/秒。
2007年,定州市共有少數民族27個,其中人口最多的少數民族是回族,人口28354人,其餘26個少數民族按人口多少依次為:滿族198人,蒙古族88人,苗族49人,壯族48人,土家族29人,布依族17人,白族15人,藏族12人,傈僳族12人,傣族11人,納西族11人,彝族10人。其餘14個民族為朝鮮族、土族、布朗族、仡佬族、佤族、哈尼族、瑤族、高山族、羌族、侗族、黎族、水族、維吾爾族、畲族,人口在10人以下。
參考鏈接:中國河北-定州
③ 河北省定州市規劃並村拆遷名單:具體哪些村不保留哪些保留
保留的有:東亭鎮(東亭村、黃家營)、大鹿庄鄉(西北齊)、長安辦(劉家莊)、西城鄉(東趙庄、西趙庄)、大辛庄鎮(齊堡村)、北城區(唐城村、總司屯社區)、龐村鎮(東板村、張只東村、蘇泉村)、息冢鎮(息冢村、東王郝村)、明月店鎮(吳咬村、三十里鋪)、子位鎮(東丁村、西丁村);
不保留的有:高蓬鎮(鈕店村、曹家莊)、開元鎮(小油村、新油村、東忽村)、號頭庄鄉(吳定庄、聖佛頭、吳家莊)、東留春鄉(東留春村、邵村)、磚路鎮(沈家莊、西馮村)、西城區(奇連屯、孟良橋)、李親顧鎮(彭家莊、新立庄)、邢邑鎮(邢邑村、八家莊)。
④ 定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電話是多少
40998211
⑤ 河北省定州市拆遷管理條例
1987年4月27日省六屆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0年11月10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1997年12月22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1999年9月24日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禁止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加強土地資源與資產管理,全面規劃,依法行政,保證本條例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監督工作。
設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市轄區人民政府,對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管理工作,與縣人民政府享有同等權力。
第二章 土地權利的確認和變更
第六條 本省依法實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及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制度。
未按本條例登記發證的,其土地權利不受法律保護。
土地他項權利是指在已經確定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土地上設定的其他利用土地的權利,包括抵押權、租賃權、空中權、地下權等。
第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有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登記,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鐵路、公路中的國道和省道及其他大型線型工程使用的國有土地,可以由省人民政府進行登記發證。
確認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權、林地和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水面和灘塗的養殖使用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辦理。
第八條 需要設定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第九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他項權利和土地用途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依法收回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或者終止土地他項權利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銷登記申請,經審核同意,由原登記機關注銷土地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登記。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有關批准文件,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依照合同的約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原登記機關根據合同,注銷土地使用權登記。
第十一條 城市市區內未經徵用的集體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後,原土地使用權人擁有該土地的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收回該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為原土地使用權人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調整土地所有權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一)因修建大型水利工程、保護生態環境和改善自然環境惡劣地區農民生活條件等原因,國家組織農民集體遷移的;
(二)因交通、水利等工程項目改變位置的;
(三)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必須調整土地的;
(四)其他原因確需調整土地的。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農民承包經營本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承包期限由合同約定。
土地承包權可以依法轉讓,在承包期內,承包人可以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互換、入股、聯營。
土地承包權和土地使用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經發包方同意和不改變承包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等原則。
第十四條 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報請人民政府處理。發生權屬爭議的土地跨行政區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
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下達處理決定書。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有批準的人民政府批准。
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逐級報由省人民政府委託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符合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所依據的土地調查資料、土地統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對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資源潛力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明確規劃期內的土地利用目標和基本方針,確定各類用地的控制指標,調整土地利用的結構和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政策和措施。
第十八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結合當地土地資源實際狀況擬訂方案,與有關部門和上、下級人民政府充分協調,組織有關專家和部門科學論證,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十九條 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全省耕地總量不減少,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應當佔全省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設區的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定城市市區的建設用地范圍。
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劃分基本農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一般農田區、林業用地區、牧業用地區、漁業用地區、城市建設用地區、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獨立工業礦業用地區、土地開墾區、禁止開墾區等。
第二十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上級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逐級分解,擬訂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對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農用地轉用。未實現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和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的,核減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節約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逐級報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一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等級、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場交易價格,評定城市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定結果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二十四條 縣級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佔用基本農田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基本農田進行建設。
第二十五條 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及未利用地從事養殖業、不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應當按照臨時用地辦理審批手續,建設永久性建築物的,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進行退耕還林、還草的,由省人民政府下達指標,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因退耕還林、還草減少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異地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七條 因自然災害損毀的耕地,由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經營者負責恢復,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助;無法恢復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與其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且按照規定撥付耕地開墾費。
第二十八條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第二十九條 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佔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十五元的標准,向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用於組織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第三十條 經依法批准佔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在批準的動工建設之日起一年內動工建設,不得造成土地閑置。
因閑置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可以安排其他建設項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耕種。
第三十一條 開發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不得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開發活動,不得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地荒漠化、鹽漬化。
第三十二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按照下列審批許可權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五公頃以上不足七十公頃的,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一次性開發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頃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七十公頃以上不足六百公頃的,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開發土地六百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准。
第三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必須進行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的土地經最終驗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破壞土地的面積和破壞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標准,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收取復墾費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復墾。
第三十四條 土地整理後增加的耕地面積,可以用作充抵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佔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五條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耕地開墾專項資金,和於土地開墾、整理和復墾。
耕地開墾專項資金由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閑置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新型牆體材料開發費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撥付的其他資金組成。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三十六條 對非農業建設用地,必須依法提供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土地。
進行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項目建設,經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規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條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田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佔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徵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徵用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九條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條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徵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徵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徵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土地被徵用後應當核減所徵用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務。徵用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第四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沒有條件採取招標、拍賣方式的,可以採取協議方式。
以協議方式有償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建設單位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擬訂供地方案,逐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各級上繳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出規定。
原有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全部留給市、縣人民政府,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儲備。
@ 第四十七條 為公共利益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下列標准給予補償:
(一)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提供新的用地或者按照徵用土地的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二)原以出讓或者作價入股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剩餘年限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補償;
(三)原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按照評估租金高出實際租金的數額與剩餘年限折算的現值給予補償。
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應當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方案,報原批准機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無償收回。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合同,無償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八條 非農業建設使用國有農牧場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為原土地使用者提供新的用地或者予以安置,也可以按照徵用土地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鄉鎮企業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其供地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區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條 鄉鎮企業建設應當堅持合理用地、集約用地的原則,其用地標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五十一條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處分抵押房地產等原因,需要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村內有空閑宅基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建住宅。鼓勵建設多層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三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是:
(一)城市郊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七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和山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准。
第五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來人口落戶本村,沒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因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第五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標准: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出賣或者出租住房的。
第五十六條 農村村民一戶一處之外的宅基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原有宅基地超過規定標準的,超標部分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損壞不能利用的,必須退出其宅基地。
鼓勵房屋所有者出賣多餘宅基地上的房屋。農村村民由於買賣住房轉移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買方必須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並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
第五十七條 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和下列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
(一)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頃的,由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用地二公頃以上不足四公頃,以及在設區的市市區內臨時用地不足二公頌的,由設區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臨時用地四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超過二年的,應當重新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五十八條 取土應當首先安排使用非耕地,確需使用耕地的,應當限定取土深度,保留耕作層的土壤,並依法進行復墾。
在非耕地取土的,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確需使用耕地取土的,取土者應當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土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取土補償合同。
農村村民因生產和建設需要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指定的非耕地上取土;確需在耕地上取土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向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⑥ 定州何時取消農業戶口
憑本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去你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不收任何手續費,可能有些派出所會收取一定的工本費。
新政
取消農業和非農業戶口區分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正式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中的最大亮點,莫過於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這意味著以「農業」和「非農業」區分戶口性質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將成為歷史,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也將作古,今後每一位中國公民的戶口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
就業、教育、醫保等配套措施
●就業失業:在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上,將實現農民工就業信息全國聯網,並為農民工提供免費的就業信息和政策咨詢;面向農業轉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補貼職業技能培訓服務,加大創業扶持力度,促進農村轉移勞動力就業。
●子女教育: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將被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疇,按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校的人數來撥付教育經費;支持地方以普惠性幼兒園為主,解決隨遷子女入園問題,推動以公辦學校為主接收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逐步完善並落實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推進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
●醫療衛生: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被納入社區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完善並落實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
●養老保險: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加快實施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
●社會救助:完善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
●住房保障:把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並採取多種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⑦ 定州2015-2020年城市規劃市區擴大到多少,人口達到多少
到2030年 控制在100平方公里 人口9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