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國標土地分類與城鄉規劃用地分類如何銜接
新國標土地分類與城鄉規劃用地分類的銜接主要是從新舊分類體系的對比得出。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與原《土地分類(試行)》部頒標準的分類體系比較,最大的區別在於國家標准採用一級、二級2個層次,其中的一級相當於《土地分類(試行)》
標準的二級,二級相當於《土地分類(試行)》標準的三級,即取消了《土地分類(試行)》標准中的3個一級分類(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等三大類型),使得12個一級類不受三大地類框架的限制而自成體系。
1.1農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對農用地各類型作了進一步歸納,但是,與《土地分類(試行)》相比,現行的土地分類仍有些不妥之處。
(1)在「耕地」部分中,首先,把原來的「灌溉水田」和「望天田」合並為「水田」,從水田的含義來看,這實際上是取消了「望天田」這一分類。事實上,盡管隨著各地的退耕還林還草措施的實行,望天田的面積有所減少,但目前我國的「望天田」面積依然還是比較大的,2007年仍達3 000多萬公頃。也就是說,望天田在我國堅守1.2億公頃耕地紅線戰略目標中仍佔有重要地位,不應被取締。其次,取消了菜地,即把菜地歸並到水澆地之下。從杜能的《孤立國》農業區位論中可知,距城市最近的一圈,離市場最近,多是種植蔬菜、園藝作物等農作物,而水澆地則主要分布在更外圈的農村地區,顯然二者分布明顯有別,尤其在城市周圍,籠統地把菜地和水澆地混為一談,就混淆了不同土地的集約經營程度,不利於城市規劃,也不利於「菜籃子」工程建設,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亂。
(2)在「園地」中,把「桑園、橡膠園」歸並到了「其他園地」之中。在我國的南方一些省份,存在著大面積的桑園、橡膠園,有的還屬於支柱產業,如海南和雲南西雙版納等地的
橡膠產業。因此,這樣歸並分類,既不利於分門別類地對各類園地進行研究、規劃和管理,也不利於對各類園地的生產進行分類指導。
(3)「林地」部分,從原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6類歸納為「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3類,即把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苗圃合並為「其他林地」。然而,上述4類林地在管理方法上是截然不同的,就跡地和苗圃來說,跡地是指森林採伐、火燒後5年內未更新的土地;而苗圃是指固定的樹木育林地,不僅在概念上有著很大區別,其管理措施亦明顯不同,一旦在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圖上採用相同的地類符號,無法分清到底哪個圖斑是綠樹成蔭的苗圃,而哪個圖斑又是「寸木不生」的跡地。
為了恢復森林植被,有些省份還特意開展了「跡地更新年」活動,明確提出跡地更新是依法治林的重要內容,是培育森林資源的迫切需求,是推進生態省建設的必然要求。這些林地類型的取消,不僅不利於林業部門的管理,更不利於取得可靠的科學數據。
(4)「草地」部分的調整比較大,在新的土地分類中,原來的「牧草地」變成了現在的「草地」,並且把人工草地和改良草地合並為「人工牧草地」,同時又新增了一個地類「其他
草地」———指樹木郁閉度<0.1表層為土質,生長草本植物為主,不用於畜牧業的草地。而「其他草地」實際上就是《土地分類(試行)》中「未利用地」內的荒草地。這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荒草地一直被視為「未利用地」中的可利用土地,是最基本、最寶貴的後備土地資源,是當今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主要對象。如果將「荒草地」歸入到「草地」中,勢必造成土地開發整理上的極大混亂,正常的荒草地開發很有可能被視為毀草開墾、破壞生態之舉。這樣一來,極不利於耕地「占補平衡」政策的實行,將對我國堅守1.2億公頃耕地
紅線戰略構成嚴峻的威脅和挑戰。
1.2建設用地部分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對「建設用地」部分作了進一步細分:商服用地部分由原來的「商業用地、金融保險用地、餐飲旅館業用地、其他商服用地」調整為「批發零售
用地、住宅餐飲用地、商務金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名稱上的表述更加准確實用;工礦倉儲用地部分未做變動;住宅用地部分由原來的4類歸為「城鎮住宅用地、農村宅基地」2類,這一調整顯然避免了原來對單一住宅與混合住宅之間以及是否空閑等在實際調查中不宜操作的問題;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部分調整為8類;特殊用地部分把「墓葬地」改為「殯葬用地」,名稱更加准確;交通運輸用地部分增加了原來屬於「其他農用地」的「農村道路」,體現了城鄉一體化原則,實現了土地分類的「全覆蓋」;水域及水利設施用地部分調整為「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沿海灘塗、內陸灘塗、溝渠、水工建築用地、冰川及永久積雪」等9個二級類型。「灘塗」細分為「沿海灘塗、內陸灘塗」,原來的「農田水利用地」改為「溝渠」;取消了「葦地」[3]。在這一分類中,有些地類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如下。
(1)原分類系統中的「公用設施用地」內的「瞻仰景觀休閑用地」包括名勝古跡、革命遺址、景點、公園、廣場、公用綠地等,在新的分類系統中,改稱為「風景名勝設施用地」,具體含義是指風景名勝(包括名勝古跡、旅遊景點、革命遺址等)景點及管理機構的建築用地。景區內的其他用地按現狀歸入相應地類。這樣的規定過於籠統,應該對景區內的其他
用地做出具體的規定,避免把景區內的池塘、湖泊之類的水面歸類到「坑塘水面」的情況發生。
(2)在新的土地分類中,提出了一種全新的地類———空閑地。空閑地的提出不能不說是一個亮點,反映出了政府加大力度節約集約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的決心。但是從「空閑
地」的含義不難發現,空閑地是指城鎮、村莊、工礦內部尚未利用的土地。因此,「空閑地」的劃分過分籠統。我們認為,應當對「空閑地」作進一步的細分,把所包含的3個類型(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工礦內空閑地)逐一列出,這樣才能更好地預測出現有各類建設用地的利用潛力,可以更好地規劃、開發和利用,而不至於出現把宅基地批到工礦內空閑地
上的古怪情況。
(3)從裸地的概念可見,新分類的「裸地」實際是原分類中二級類「未利用土地」下的裸土地和裸岩石礫地的合並。裸土地是指表層為土質、基本無植被覆蓋的土地,屬於可利
用土地;裸岩石礫地是指表層為岩石或石礫、其覆蓋面積≥70%的土地,屬於難利用土地。從二者的定義可以容易地看出它們的區別,這也決定了它們的開發利用方向不同,而在這里卻將兩者混為一談,不利於分析可利用土地與難利用土地的范圍、規模及結構。因此,建議應將此二者分開來進行調查,以便制定相應的開發利用方向和措施,充分、合理地加以利用。
2討論與建議
《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出台,意味著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准從過去的行業標准上升到國家標准,為解決土地調查統計重復、數出多門、口徑不一的問題提供了可靠的方法,對國土資源科學化管理乃至國民經濟宏觀管理決策具有重要的意義[4]。標志著我國土地利用研究的深入和土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我國實施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具體體現。但是,這一土地利用分類難免存在不足之處,這就要求在今後的土地資源調查實踐和土地利用研究中,不斷地加以改進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服務於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事業中。上述對比分析表明,《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國家標准需要改進的地類主要如下。
(1)在「耕地」內不宜取消「望天田」和「菜地」2個二級類。
(2)「桑園」和「橡膠園」不宜並入「其他園地」中,依然作為「園地」之下的2個二級類為宜。
(3)「其他林地」內,最好進一步續分出疏林地、幼林地、跡地和苗圃4個二級類,以便於分門別類地管護各類林地。
(4)將「荒草地」從原來的「未利用地」內劃分到現今的「草地」中,很不利於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的實施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的實行,因而仍保留「荒草地」這一後備土地資源
類型為宜。
(5)新的分類體系取消了「其他農用地」,盡管有著積極的一面,但將自然水域與人工建設的水利設施用地合為一類,顯然欠妥,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6)在新分類體系中的「風景名勝設施用地」中,應對景區內的其他用地做出具體的規定,避免這種籠統分類導致地類劃分上的混亂。
(7)新土地分類中的「空閑地」,因未將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工礦內空閑地等逐一列出,因而不能准確地分析各類建設用地的利用潛力,使調查成果的應用價值驟減。建議在調查中進一步續分出城鎮空閑地、村莊空閑地和工礦內空閑地3個三級地類。
B. 城市規劃中墳地屬於什麼用地
城市規劃中墳地屬於市政公用設施用地(類別代號U)中的殯葬設施用地(類別代號U6)。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包括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其中殯葬設施用地(U6)包括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據介紹,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
(2)城鄉規劃用地擴展閱讀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的分類
1、供應設施用地(U1)
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2、交通設施用地(U2)
公共交通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3、郵電設施用地(U3)
郵政、電信和電話等設施用地
4、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
雨水、污水泵站、排漬站、處理廠、地面專用排水管廊等用地,糞便、垃圾的收集、轉運、堆放、處理等設施用地。
5、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
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等用地
6、殯葬設施用地(U6)
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7、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7)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C. 城市規劃中的標准用地顏色是什麼
紅色。
建築紅線是指建築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開發建設這個地塊的建築小區時候,還需要退紅線2米左右,這個數字各地不一,要看當地規劃局的規定。
小區的建築必須在退紅線范圍內,退出的這塊地不準佔用。也就是說,盡管你已經為退出的這塊地付出了土地出讓金,但就是不準佔用。用地紅線只是標注在紅線圖上,現場是看不到的。不過退界線就一目瞭然:小區的圍牆就是退界線。
"紅線"是指道路用地與其它建設用地分界線,紅線與建築控制線之間還有可能存在綠線,黃線等。建築紅線控制是路政管理部門按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紅線范圍以內建蓋永久性非公路設施的管理過程。
(3)城鄉規劃用地擴展閱讀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規定建築物的台階、平台、窗井、地下建築及建築基礎,除基地內連通城市管線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線不允許突出道路紅線。
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地面上空:
1、2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大於0.4米;
2、2.50米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米,並不應大於3米;
3、3.50米以上允許突出陽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4、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減1米,並不大於3米。
二、在無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米以上允許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寬度不應大於0.4米;
2、5米以上允許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寬度不應大於1米。
D. (城市規劃問題)城市用地的分類問題
根據《城抄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准》GB50137-2011,8大類城市建設用地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內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公用設施用地、綠地與廣場用地。
E. 如何依法在城市規劃中調整用地規劃用途
城市規劃用地性質確定與調整有兩個階段。
總體規劃階段:
通過一定期限內城版市總體規劃的權編制,總規編制中,土地利用規劃是其中一個分項規劃,報由政府審批,給予法律地位;
詳規階段:
應該是屬於(土地使用兼容性)用地兼容性的問題,即在細分土地性質確定後,為適應城市建設靈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地塊用地性質變更的特性。
土地使用性質變更(兼容性)的條件如下:
① 同類主導功能用地一般允許兼容,如商業、居住、辦公可允許兼容,工業、倉儲用地可允許兼容。
② 費同類主導功能用地原則上不允許兼容,如生產性用地與生活性用地。
③ 公益性道路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公共綠地等原則上不允許兼容。
④ 部分公益性公建用地,如文教衛體設施用地,在不損害公共利益情況下可允許兼容。
F. 城市規劃中,什麼叫修規,什麼叫控規
控規:控制性詳細規劃,簡稱控規。以城市總體詳細規劃或分區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修規:修建性詳細規劃,簡稱修規。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修規與控規最直接的區別:
1)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修建性詳細規劃提供依據。(前後的區別)
2)修建性詳細規劃主要為單體建築的設計和道路、管線的實施提供控制依據
3)控規沒有而修規有的內容:建設條件分析及總共和技術經濟論證,日照分析,交通組織方案,造價
4)成果區別
控規:文本,圖件(圖紙和圖則),附件(規劃說明 基礎資料 研究報告)
修規:規劃說明書,規劃圖紙
(6)城鄉規劃用地擴展閱讀
"城市規劃"是規范城市建設,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城市規劃是以發展眼光、科學論證、專家決策為前提,對城市經濟結構、空間結構、社會結構發展進行規劃,常常包括城市片區規劃。具有指導和規范城市建設的重要作用,是城市綜合管理的前期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龍頭。城市的復雜系統特性決定了城市規劃是隨城市發展與運行狀況長期調整、不斷修訂,持續改進和完善的復雜的連續決策過程。
G. 按照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准,農林用地包括哪些內容
農林用地(E2)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設施農用地、田坎、農村道路版等用地,具體如下:權
E21農業用地——耕地、園地、牧草地、設施農用地、田坎等用地;
E22林業用地—— 生長喬木、竹類、灌木等林木的土地;
E23農村道路——聯系村莊與城鎮、村莊與村莊、村莊與農用地之間的農村交通聯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