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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2 19:50:44

① 信訪工作應遵循哪些原則

五項主要原則

1.方便信訪人的原則。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要為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了解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種便利條件,促進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得到迅速反饋和處理的制度精神。

2.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這條原則是根據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在總結信訪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處理信訪問題中的責任和分工,處理好「條」、「塊」關系。

3. 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是指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解決信訪問題。「及時、就地」是指要盡快、就近解決群眾信訪反映的問題。「疏導教育」是指在處理信訪問題過程中,要有針對性地做好說服、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釋惑、疏導情緒。

4. 標本兼治、預防和化解相結合原則。這一原則強調信訪工作的主動性和整體性,要求變被動為主動,不僅要及時處理信訪問題,而且要深入分析信訪問題的成因,超前預防,正本清源,標本兼治。

5.責任原則。責任是行政權的核心。責任原則,是處理人民來信來訪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不積極履行職責,認真處理信訪事項,造成後果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原則的核心是通過強化責任,建立「事要解決」的長效機制。

(1)城鄉建設局信訪工作實施辦法擴展閱讀: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 等多種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吁請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

特色

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一種比較直接的利益表達形式。但是,由於信訪的有關信息一般要經過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的篩選,然後遞交給有關領導、有關機關,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是一種間接的利益表達方式。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一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

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2003年指出,群眾信訪問題,「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著,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

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都對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具體信訪職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最完備的一個歸口管理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1991年〕19號通知),其中對黨紀、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察等三十五個方面的信訪職責作出了規定。

上級工作以轉信為主,這些信訪轉到基層,基層無法再轉,無口可歸,有的地方就形成一個以黨政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的工作格局。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歸口辦理」,最終落實在地方黨政領導人身上,專門的信訪部門和信訪工作人員則負責信訪信息上下左右的轉送。正是這一點引起了「信訪部門是二郵局」、「信訪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詬病。新《信訪條例》賦予信訪部門更多的協調、督辦權,但其以轉信為主的功能不會改變。

改變信訪向上負責的關鍵是信訪向人大框架轉移。信訪制度是嵌套在中國現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政府體制之中的。在這個體制沒有改變之前,信訪制度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信訪的功能,不能輕易否定。

改變「向上負責」的關鍵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當地人大能夠監督當地政府,由上級政府來監督當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將信訪與人大制度結合,有利於促進信訪制度從向上負責轉變為向下負責。並據此在人大框架內進行調查、聽證,然後對政府提出監督要求。

② 如何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實現逐級走訪

國家信訪局關於進一步規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屬地責任、提高信訪工作效能,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推動信訪事項及時就地解決,根據《信訪條例》和《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法規文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按照《信訪條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和有關規定,分級受理職責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並按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初信初訪,及時就地妥善處理信訪事項,防止因受理不及時、辦理不到位導致信轉訪或走訪上行。

第四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

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對來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要逐一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來訪人。有權處理機關必須向來訪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書。不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要指明受理機關。

「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國家信訪局協調「三跨三分離」信訪事項工作規范》明確的原則和程序劃分責任、受理辦理。

第六條
對屬於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來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七條 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
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走復查(復核)程序。

第九條 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

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十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要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信訪事項,向來訪人出具處理意見書,並告知請求復查(復核)的期限和機關。如需延期辦理,應當出具延期告知書。來訪人請求復查(復核)的,復查(復核)機關應當書面告知是否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出具復查(復核)意見書。

處理意見書、延期告知書、復查(復核)意見書應當及時送達來訪人,並嚴格履行簽收手續。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及時將信訪事項信息及受理、辦理環節各項書面文書統一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確保程序規范、數據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督辦本級和下級有關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對於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序受理辦理信訪事項、不執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造成群眾越級走訪的,按照《信訪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予以督辦,提出改進建議,並視情通報;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信訪條例》和《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法規文件,向有關地方和部門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要採取多種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引導來訪人以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逐級走訪。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要依據《信訪條例》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信訪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③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正式實施,對處理信訪問題有何意義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按照以人為本,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加強民主法回制建設的要求,主要作了答如下修改,對信訪工作原則做出重大修改和補充,確立了信訪工作格局和領導負責制,明確了信訪工作機構的設置、性質及職責,賦予了信訪工作機構提出改進建議權、行政處分建議權、完善政策解決問題建議權等三項全新職權,明確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強化了對信訪人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還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尊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不得實施有關法律禁止的行為,違反規定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頒布實施,將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重要作用。

④ 為何要實施新的信訪工作辦法

據報道,4月1日起,新修訂的《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辦法》正式施行。

參與信訪工作的律師,可以依法對與信訪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舉行聽證,對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⑤ 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有哪些不同之處

 辦法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解決了實踐中專理解不一、屬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通報督查情況。辦法還完善了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中,應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同時,辦法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提出六種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分別是違反科學民主決策、信訪工作程序、群眾紀律,以及對集體訪、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⑥ 如何貫徹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國家信訪局召開新聞通氣會解讀《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
10月25日,國家信訪局召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張恩璽出席會議,就社會關注、媒體關心的有關問題作了詳細解讀。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等15家在京新聞單位出席會議。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松。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制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制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徵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問:《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制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問:《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答: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面,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答: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面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面。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復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問:《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許可權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採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⑦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的介紹

法規標題 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管理辦法頒布單位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文字型大小內 建稽2010 4號頒布時間 2010-1-7發布通知容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稽2010 4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及有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現將《建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稽查工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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