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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城鄉建設規劃法

發布時間:2021-01-12 12:47:55

⑴ 我現在是雲南財經大學大二的一名非法學專業的學生,我計劃報考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碩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學

學校網站上有詳細信息

⑵ 雲南大學是985 或者211嗎

是211,不是985。

雲南大學屬中國首批42所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校之一,是列入教育部直屬高校序列、教育部與雲南省「部省合建」的全國重點大學,位列雙一流、211工程、一省一校、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工程、中西部高校基礎能力建設工程,入選111計劃、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卓越工程師教育培養計劃、國家大學生創新性實驗計劃。

雲南大學是中西部「一省一校」國家重點建設大學(Z14)聯盟成員、南亞東南亞大學聯盟牽頭單位,具有自主招生資格,設有研究生院。是以民族學、生物學、特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以及邊疆問題和東南亞、南亞國際問題研究為優勢特色,學科較為齊全的綜合性大學。

(2)雲南省城鄉建設規劃法擴展閱讀:

截止2020年2月15日,雲南大學下設27個學院、14個研究機構、1個公共課教學部及2個獨立學院,1個附屬醫院,設有研究生院。

雲南大學有本科專業76個,國家特色專業12個,6個專業「菁英班」,10個專業「卓越班」,擁有民族學、生態學、專門史、微生物學4個國家級重點學科,52個省級重點學科;有21個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42個一級學科碩士學位授權,22個專業碩士學位授權。

在教育部第四輪學科評估中,學校有30個學科進入全國前70%,其中,A類學科2個(民族學為A+,生態學為A-),B類學科14個。化學、植物學與動物學學科進入全球ESI前1%。

學校形成了以民族學、生態學、生物學、特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以及邊疆問題和東南亞、南亞國際問題研究為優勢特色,學科較為齊全,人才密集的綜合性大學。

⑶ 雲南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
進入21世紀,環保問題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對生活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天更藍、樹更綠、水更清、城更美」,成為人們的共同心聲。江總書記在建黨80周年講話中強調指出:「要促進人和自然的協調與和諧,使人們在優美的生態環境中工作和生活。堅持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正確處理經濟發展同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環保工作的高度重視。
環境的一般概念是指圍繞某一中心事物的周圍事物。中心物不同,環境的概念也隨之不同。我國《環保法》中所稱的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產、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環境保護就是採取行政、經濟、科技、宣傳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措施,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使之適合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它具有明顯的地區性。環境保護的內容大體可分兩方面:一是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包括保護城鄉環境,保持鄉土景觀,減少和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改善環境質量,維護環境的調節凈化能力,確保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庫的持續發展,保持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二是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即防治在生產建設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污染物質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環境保護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就。盡管中央把環境與資源保護作為基本國策之一,但環境保護形勢仍然十分嚴竣,工業污染物排放總量大的問題還未徹底解決,城市生活污染和農村面臨污染問題又接踵而來,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未得到有效的遏制。
我國是發展中國家,解決環保問題歸根到底要靠發展。我國要消除貧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就必須毫不動搖地把發展經濟放在首位,各項工作都要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來展開,無論是社會生產力的提高,綜合國力的增強,人民生活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還是資源的有效利用,環境和生態的保護,都有賴於經濟的發展。但是,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不能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路子。我國在這方面的教訓是極為深刻的。因此,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保持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是我國實現現代化建設的戰略方針。
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歸根到底是人與自然的關系。解決環境問題,其本質就是一個如何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問題。在人類社會發展的過程中,人與自然從遠古天然和諧,到近代工業革命時期的征服與對抗,到當代的自覺調整,努力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這一矛盾運動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客觀反映。有些同志認為環保與經濟發展是對立的,認為要保護環境必然要犧牲經濟的發展。這些年的實踐證明,正確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二者是可以相互促進的,可以達到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美國的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狀況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可資借鑒的範例。
當今,綠色經濟、循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標志。用環保促進經濟結構調整成為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因此,如何協調環境與經濟的關系,建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現代文明是堅持實現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的關鍵。
第三章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一、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或體現的,對環境保護實行法律調整的基本指導方針。它是調整因保護和改善環境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基本准則,是環境保護法本質的集中表現。
⑴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不是隨意確定的。而是應該由法律確認,在環境保護法中有所體現。
⑵不能把它同一般的立法和司法原則混為一談。如立法原則中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司法原則中的以事實為依靠,以法律為准繩,適用法律人人平等等原則。
⑶它也不同於一般的法律規范,它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方針、政策在法律上的體現,是貫穿於整個環境保護法的,具有普遍意義和指導性的規范。
二、協調發展原則
1、概念
協調發展原則 : 是指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統籌規劃、同步實施、協調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協調發展原則非常概括地闡明了環境與發展的相互關系,是環境立法的一項重要的原則。
關於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國際上曾出現過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一種主張:先發展經濟,然後再治理環境----即「先污染,後治理」。很多工業發達國家就是走了這條道路,我國也曾經歷過一段「先污染後治理」和嚴重浪費資源的道路。
另一種主張停止發展論----主張應強調環境保護,抑制經濟發展。
認為環境污染和破壞既然是由於經濟、社會發展造成的,那麼,要解決環境問題的出路就只有停止發展。其著名代表是羅馬俱樂部於1972年發表的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該報告有如下基本觀點:
人類社會的發展由人口激增、加速發展的工業生產、農業生產、資源消耗和環境惡化五種相互制約的因素構成。這五種趨勢都按一定的指數增長。五種增長的啟動因素是人口的增長。人口增長要求提供更多的糧食和工業品,進而使耕地和工業生產量也以指數增長,工業增長使資源的消耗量越來越大,排入環境的廢棄物也越來越多。它們是人口增長和工業增長的雙重產物,因而其增長速度比人口增長和工業增長更快。當時通過計算機模擬,五種增長趨勢到本世紀會達到極限。由於人類與環境系統存在著發展的無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這一基本的矛盾,如果增長不停止而達到極性時,便會導致全球性危機和人類社會的突然瓦解。因而,他們提出「必須把經濟增長限制到零」,即所謂「零增長論」。
兩種觀點顯然都不妥當。「先污染後治理」論,實際是只重視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以犧牲環境為代價謀求經濟的發展。如果說"先污染後治理"是對過去發達國家在沒有認識到生態規律的狀況下經濟和社會發展模式的和種總結的話,那麼在今天,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和地區則應盡量避免再走這樣的彎路。而《增長的極限》雖忽視了人類社會的能動性,但它指出了五者之間的相互制約的關系,提出增長超過極限將導致全球危機的警告是具有科學意義的.
雖然兩者完全相反,但有一個共同的錯誤:都把發展與環境看成是互不相容的對立關系。反映到環境立法中,就是的「環境優先論」或「經濟優先論」片面認識的根源。
我國早在70年代初,中國就在國家計劃工作提出了"要把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列入國民經濟計劃中去 " 的國家在發展經濟的進程中協調環境保護的政策。
1979年,在中國制定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第一次對該原則作了法律規定。該法在第5條規定:"國務院和所屬各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作好環境保護工作;在制定發展國民經濟計劃的時候,必須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統籌安排,並認真組織實施……"。
為了貫徹和落實該原則,198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在國民經濟調整時期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其中特別規定了要加強對環境保護的計劃指導,並且各級人民政府在制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時,要求必須把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作為綜合平衡的重要內容,把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切實納入計劃和規劃,加強計劃管理。
1983年12月,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召開,會議進一步總結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經驗,制定了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統籌兼顧、同步發展的方針。原國務院副總理李鵬代表國務院在大會報告中提出了環境保護是中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基本保證條件和戰略任務。在這次大會上,該原則得到了進一步的解釋,這就是"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要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1989年12月,新修改頒布的《環境保護法》第四條在總結了該原則的立法和實施經驗的基礎之上,重新對該原則作了明確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三同步、三統一 "方針的核心思想和理論基礎是"協調發展",這與國際環境組織提出的指導思想完全一致。
2、意義
⑴是社會經濟規律和自然生態規律的客觀要求
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最大限度地滿足整個社會不斷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的需要。
自然生態規律是處理好人與自然關系的重要規律,必須遵循。
⑵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⑶是保障人體健康、發展社會生產力的需要
3、貫徹
⑴加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
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必須全面考慮,統籌兼顧、綜合平衡、科學決策。不僅要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還要考慮環境和資源的承載能力。
要正確處理經濟增長速度和綜合效益的統一、生產力布局與資源優化配置、產業結構調整與解決結構性污染、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生態環境等問題。從源頭就控制可能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⑵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把環境保護切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即明確一定時期國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如何同時進行環境保護建設,針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規定環境保護的基本政策目標和實現該目標的政策、法律措施或方法以及資金的投入,等等。
「六五」以前,我國實際上都沒有把環境保護列入五年規劃。這是造成我國環境污染和破壞嚴重的總根源。
在「六五」計劃中,開始列入了環境保護的目標、要求和措施;在「七五」計劃中,繼續列有環境保護專章,規定了「七五」期間環境保護的基本任務和主要措施;「八五」計劃中的環境保護有了加強。
1996年3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將實施"可持續發展"規定為中國現代建設的一項重大戰略。
⑶ 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在已制訂的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經濟基礎上,制訂國家環境保護計劃。環境保護計劃,是指由國家制定的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配合和相銜接的、全面反映國家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和措施的有關計劃指標和統計指標體系的規定。中國從"七五"計劃時期已開始制定國家環境保護計劃。 為了保證環境保護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並參與綜合平衡,國家計委和國家環保局於1994年發布了《環境保護計劃管理辦法》,從而使編制環境保護計劃的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⑷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是為了解決一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環境問題,落實環境保護戰略方針、實現預期的環境保護目標,保障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有力手段。它對於環境保護工作具有誘導、約束和協調的功能
環境經濟政策主要有:獎勵綜合利用政策,經濟優惠政策,徵收環境資源費政策等。 ⑸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
我國當前環境問題相當嚴竣,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科學技術落後是重要原因之一,所以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依靠科學技術解決問題。
3、貫徹
⑴全面規劃、合理布局
全面規劃就是對工業和農業、城市和鄉村、生產和生活、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各方面的關系作統籌考慮,進而制定國土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和環境規劃,使各項事業得以協調發展。
合理布局主要是指在工業及其發展過程中,要對工業布局的合理性作出專門論證,並且對老工業不合理的布局予以改變,使得工作布局不會對周圍環境和人民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不良影響。
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同生產的不合理布局有重要的內在聯系。其中:農業生產和資源的開發布局(直接以自然資源作為勞動對象,如農、牧、採掘業)同自然環境破壞有直接關系;工業生產布局(不直接依賴環境,但生產中排放廢棄物)同環境污染有直接的關系。生產部門的分布,又影響居民點的分布,從而影響城鎮分布、人口密度及交通、文化設施分布。
⑵嚴格控制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
增強公民尤其是決策者和管理者的環境風險意識。對於大型建設項目、改造自然項目(如在河川築壩、發展核電、興建大型工業、農業、水利、交通等項目),更應將可能造成的長久不良環境影響放在首位考慮。
在對環境具有影響的重要政策和大型建設項目的決策中,要充分聽取科學家、經濟學家和法學家的意見。
通過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把環境問題解決在建設之前或建設過程之中。
⑶積極治理老的環境污染和破壞。對已經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採取綜合措施積極治理;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要限期治理,對逾期末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責令其關閉、停產或轉產。
⑷實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把環境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發展規劃,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結構,減少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斷完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⑸加強環境監測。通過環境監測,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為加強環境監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學依據。
四、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
1、概念(環境責任)
開發者養護、污染者治理的原則是中國在借鑒國際社會普遍採用的"污染者付費原則(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提出的。污染者付費原則是1972年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其通過的一項決議中提出的。這項決議規定,禁止各成員國對該國就企業污染防治工作所採取的措施予以資金上的補助,要求排污者(即污染者)負擔由政府部門決定的減少污染措施的費用,以保證環境處於一種可被接受的狀態。這項原則現在也與國際社會提倡的"受益者付費原則"相吻合。
我國在參照"污染者付費原則"的基礎上,於1979年在《環境保護法(試行)》第6條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即"已經對環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規劃,積極治理,或者報請主管部門批准轉產、搬遷"。
這一原則在當時主要是為了明確污染單位有責任對其造成的污染進行治理。在1989年修改《環境保護法》中,刪去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字樣,改為由具體的制度和措施規定來隱含這一基本原則。

污染者治理是指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組織或個人,有責任對被污染的環境進行治理。在法律上進一步明確"污染者治理"的原則,目的就在於明確污染者的責任,促進企業的污染治理,保護環境。
開發者養護是指對環境與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的組織或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同時還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有責任對其進行恢復、整治和養護。
自然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是互相聯系、互相制約的。開發的目的是為了利用,而保護好環境資源,就可以使開發獲得最佳的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並為更好地持續利用創造條件。所以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不僅有依法開發利用的權利,同時還負有保護的義務。
《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第二十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止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
「利用者補償」,是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認為環境資源不是勞動創造的,沒有勞動價值;隨著環境保護工作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人們認識到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其價值表現在自然再生產能力上,人類為維護、恢復、增殖自然資源及開發替代資源應付出的必要勞動時間。所以,國家作為環境資源的所有者,實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是理所當然的
「破壞者恢復」,是指因開發環境資源而造成環境資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負有恢復整治的責任。
2、意義
⑴可以促使企業、事業單位加強環境管理,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⑵可以為治理環境污染和恢復生態環境積累資金
3、貫徹
該原則的貫徹實施方面,我國目前主要實行了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排污收費制度、企業環境保護責任制度以及限期治理制度等,通過具體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單行法來明確各種強制性環境與資源整治措施和養護責任。
⑴結合技術改造、治理工業污染 這是從我國國情出發,解決我國工業污染的一條根本途徑。1983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治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要求所有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在編制技術改造規劃時,必須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術措施,並在年度計劃中作出安排,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方案,必須符合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通過採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開展綜合利用,把污染物消除在生產過程之中。
⑵對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實行限期治理是分期分批解決我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項重要制度和措施。
⑶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規定,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防止在開發建設活動中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⑷運用經濟手段,促使污染、破壞者積極治理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主要有:徵收排污費;徵收資源費和資源稅;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
五、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1、概念
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動和組織廣大群眾參與環境管理,並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依法進行監督。
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到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城鄉人民的身體健康,關繫到千家萬戶。《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執行這一原則,就是把對環境的國家管理和群眾監督相結合,把依法保護環境和人民群眾的自覺維護相結合。
2、意義
⑴有利於調動各行各業和廣大群眾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共同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環境保護是一項公益性的全民事業。挖掘群眾中蘊藏著的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巨大潛力,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條件。
⑵有利於吸收群眾參加環境管理 每個公民都有享受清潔、優美、安靜的環境的權利,同時也負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義務。國內外環境保護實踐證明,廣大群眾有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強烈願望,有參與環境管理的迫切要求。
3、依靠群眾保護環境原則的貫徹
⑴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通過各種形式宣傳讓每個公民了解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懂得環境科學基礎知識,從而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和法制觀念,這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基礎。
⑵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切實發揮人民群眾的監督作用 《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2款規定,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通過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使廣大群眾了解環境污染和破壞以及環境保護方面的情況,了解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及保護環境的迫切性,增強基保護環境的責任感。
⑶建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制度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搞好環境保護工作的群眾基礎和社會保證。如《水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關於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的規定,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一種體現。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有待提高。
4、國外環境權理論
近年來國外有學者提出"環境公共財產理論"、"公共委託理論"和"公民環境權理論"。
環境公共財產理論是經濟學家基於公共物品經濟學提出的。這種觀點認為, :空氣、水、陽光等人類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要素,不能想古典經濟學的觀點那樣,認為它是一種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自然物,任何人無需任何代價既可任意佔有和處置。環境污染的根源或環境質量之所以會惡化,關鍵是由於人們所使用的環境資源所有權和使用權不夠嚴密和周全所致。作為人類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的環境要素在當今受到嚴重污染和破壞,以致威脅人類的正常生活的情況下不應該視為"自由財產",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
公共信託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應該是人類的共同資源,是全人類的"共同財產",任何個人不能任意佔有、支配和損害。為了合理支配和保護共有財產,共有人委託國家來管理。國家對環境的管理是受共有人的委託行使管理權,因而不能濫用委託權。
以"環境公共財產理論"、"公共委託理論"為依據,一位美國教授提出了"公民環境權理論"。他認為:每一個公民都有在良好環境下生活的權利,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應該在法律上得到確認並受法律保護。並由此引出了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各種權利。
從法律上說,環境保護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我們應該把環境保護事業建立在更加廣泛的民主基礎上,把政府、企業的環境管理活動和法律的執行建立在人民群眾廣泛支持、參與和監督的基礎上。

5、我國公民的環境權
⑴公民的法律權
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民的環境權。但在《憲法》、《環境保護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中,體現了維護人民良好生活環境的精神。 例如:《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環境保護法》第1條關於立法的目的規定:"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這實際上規定了公民應該享有的環境權。
⑵我國公民有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權利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公眾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可以有廣泛參與國家的環境管理。
⑶公民有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都對公民享有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作了規定,充分體現了環境管理的民主原則。但在實踐中,公民如何真正有效地參與環境管理,參與監督以及檢舉,還存在許多困難,如缺乏具體行使權利的形式、程序和具體的法律規定。

⑷ 新勞動法規定的產檢假具體是幾天

新勞動法規定來的產檢假計算方自法是:

懷孕第1—6個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以及健康培訓等;懷孕第6—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4)雲南省城鄉建設規劃法擴展閱讀:

《新勞動法》規定:懷孕第1—6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於妊娠確認,申請生育指標,以及生產培訓等。懷孕第6和第7個月,每個月可享受1天假期。懷孕第8個月,可享受2天假期。懷孕9個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預產假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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