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有什麼區別
一類,二類,三類居住用地的區別:
一、建築質量與層數
1、一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1,意為: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可簡單理解為別墅。獨立式住宅的層數基本是3層或3層以下。每戶平均建築面積42至45平方米,適用於新建廠礦企業的職工對在邊遠地區和偏僻地區的職工住宅,每戶平均建築面積可高於此數,但不得超過50平方米。
2、 二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2,意為: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可簡單理解為多層或小高層,一般12層以下。該類用地在全市分布廣泛,在居住用地中佔主導地位。根據用地供應日趨緊張的趨勢和集約用地的原則,以後建設3層以下單元式住宅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
3、三類居住用地,國標為R3,意為:市政公用比較設施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主要容納企業單身職工或學校單身師生員工居住,這類居住建築物往往作為工業區、倉儲區和學校的附屬配套設施出現。單身宿舍與普通單元式住宅在戶型結構上的最大區別是沒有設置獨立廚房。
二、環境布局
1、「一類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別墅區、獨立式花園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
2、「二類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設施、交通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比較齊全、布局相對完整、環境良好。
3、「三類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簡陋住區為主的居住用地,包括公用設施、交通設施不齊全,公共服務設施較欠缺,環境較差的危改房、棚戶區、臨時住宅等。這類用地在我國大多數城市中均有一定數量,通常在現狀居住用地調查分類時採用。
(1)城鄉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標准2018版擴展閱讀:
原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大多數為集體土地,基本是通過農民自建的方式進行,宅基地的劃分基本是以村為單位相對集中,自建住宅的形式都是多層或中高層的獨棟住宅,因此形成了以村為單位的一片分布極為密集的獨棟住宅群,是城市空間形態中具有較特殊物質空間肌理的住宅建築群。
著眼於未來的城市建設趨勢,農村居民住宅將逐步得到改造,重點是完善居住配套設施及改善環境。因此,在本「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中將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及其相應的配套設施作為單獨的一個用地中類「四類居住用地」,包含「原農村居民住宅用地」(R41)、「四類幼托用地」(R42)、「四類社區體育設施用地」(R43)、「四類社區其它設施用地」(R44)、「四類住宅區道路用地」(R45)和「四類住宅區綠地」(R46)等6個用地小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