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的人才
「吉林省規劃院」 各類專業人員薈萃,技術力量雄厚。建院以來完成了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旅遊規劃、風貌規劃、風景園林規劃、村鎮規劃、建築設計、市政設計等工程2000餘項,業績遍布全國。本院完成的「吉林省城鎮體系規劃」、「長白山旅遊規劃」、「中國北大湖滑雪場配套設施規劃」、「白山市旅遊規劃」、「靖宇縣旅遊規劃」、「仙景台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州域城鎮體系規劃」、「蛟河市城市總體規劃」等省級重點項目受到了有關專家和省領導的贊譽。為大力加快推動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改造的步伐,確保吉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吉林快走變快跑」的發展戰略,在院領導班子的高度重視下,舉全院之力認真編制以吉林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為首的包括多個地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旅遊規劃和詳細規劃等多項規劃設計項目。本院承擔的科研項目有4個分別獲國家優秀設計獎、一等獎、獲部、省級科技進步獎,自從國家開展設計評獎以來,有30多個規劃設計和建築設計項目獲省部級優秀設計獎,《吉林省建築日照間距設計規范》、《吉林省建築氣候參數標准》等規范的編制工作受到有關各方的好評。2002年8月我院通過了ISO1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標志著我院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進入一個新階段。我院以「質量求生存,以信譽促發展,以科技進步創同行業一流」為辦院宗旨,銳意進取,同心協力共建百年規劃院。
面對21世紀,機遇和挑戰並存。我院願以十倍於過去的努力,順應潮流,更新觀念,積蓄人才,革新技術,創造精品,不斷開拓,為省內外現代化的城鄉建設服務,書寫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新的更大的輝煌。
B. 請問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和長春市城鄉規劃設計院待遇怎麼樣
「吉林省城鄉來規劃設計研究源院」屬於省級規劃設計研究單位,也是吉林省建設廳直屬事業單位,成立於1978年11月經吉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省級規劃設計單位。各類專業人員薈萃,技術力量雄厚。是具有國家建設部批準的甲級城市規劃設計、甲級建築工程設計、甲級工程咨詢,乙級市政工程設計、乙級旅遊規劃設計、乙級建設監理資質、乙級建築裝飾等資質證書的綜合性規劃設計研究單位。
「長春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於1980年2月27日屬於市級規劃設計研究單位,1993年經國家建設部核定為甲級規劃設計單位。1995年經國家計委核定為甲級工程咨詢單位。 1992年被省建設廳批准為全面質量管理達標單位。2006年被省旅遊局核定為旅遊規劃設計丙級單位。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屬於省級規劃設計研究單位,而「長春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屬於市級規劃設計研究單位,「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比「長春市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高一級,當然待遇肯定也要高一級。
C.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的權威解讀
《吉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1年11月23日經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於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直以來,我省十分重視城鄉規劃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會分別於1990年和1997年制定並頒布實施了《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和《吉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多年來,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對推動城市和村鎮建設,規范規劃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二十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和城市建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使得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體制、運作方式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城鄉規劃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原條例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我省現實城市規劃工作的需要。
2007年全國人大會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城鄉規劃法》,在進一步明確城鄉規劃綜合調控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在制度上也有很多創新。但從《城鄉規劃法》施行的情況看,該法在規劃編制和審批、規劃許可實施、臨時用地及臨時建設管理、違法行為處罰等方面的一些規定仍較為原則,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進一步細化落實,以便於操作。《條例》的出台,將進一步提升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的法制化和規范化水平。
《條例》共七章七十五條,內容包括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城鄉規劃的實施、城鄉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1、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城鄉建設和發展的一項重要公共政策,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是嚴格實施城鄉規劃、防止盲目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條例》在總結我省城鄉規劃發展的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對城鄉規劃體系進行了梳理。明確了包括省域、州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法定規劃體系,並完善了各類城鄉規劃的制定、審查、審議、批准、公示以及評估、修改的內容、程序。(第二章、第四章)
2、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城鄉統籌。《條例》中明確提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明確了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制定和審批程序。我省在六五期間即開展了村莊和集鎮的規劃編制工作,為了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統籌城鄉各項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改變農村落後面貌,《條例》提出我省境內的鄉和村莊都應當編制鄉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同時,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制度。但由於國家1993年頒布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正在修訂中,故本條例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辦理要件、程序、時限等內容未作具體規定。(第二條、第二章第五節、第三章第五節) 1、建立事權統一的規劃行政管理體制。明確了包括各級規劃管理部門以及長白山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劃管理職責。針對目前存在的規劃管理許可權下放問題,《條例》明確提出各城區、各類開發區(園區)應納入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第六條)
2、建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制度。為保障我省城鄉規劃工作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權威性,《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要城鄉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的總體協調、可行性的研究審查、審議工作。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草案須經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可上報審批。(第七條、第二十條)
3、建立空間管制制度。空間管製作為一種有效而適宜的資源配置調節方式,日益成為區域規劃尤其是城鎮體系規劃的重要內容。《條例》要求省、市(州)、縣(市)三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嚴格實施城鄉規劃的適建區、限建區、禁建區管理,通過劃定區域內不同建設發展特性的類型區,制定其分區開發標准和控制引導措施,協調社會、經濟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第三十一條) 1、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許可(即一書三證)制度。城鄉規劃審批和許可制度是城鄉規劃實施的核心,同時也是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流程中的重要環節。《條例》一是建立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分級審批制度,明確選址意見書(一書)辦理程序、時限和有效期。明確提出需要省級規劃選址的建設項目(第三章第二節)。二是按行政區劃層級和土地性質、取得土地的不同方式區分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三證)制定,並對規劃許可的主體、程序、條件、內容、時效、變更等作了明確規定(第三章第三節、第四節、第五節)。
2、加強規劃條件管理。規劃條件主要包括規劃地塊面積、使用性質、建設強度、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是實施規劃許可的重要內容。《條例》明確了規劃條件的內容和法律地位,並嚴格了規劃條件變更條件和程序,有效防止行政許可過程中的腐敗問題發生。(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
3、完善全過程規劃管理制度。強化對建設工程定位、驗線的規范管理,明確提出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制度。同時,嚴格了規劃批後監管工作,完善層級監督制度,並建立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和省級城鄉規劃動態監管系統,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督管理。(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十一條、第五章) 1、加強地下空間的規劃管理。近年來,「重地上、輕地下」的規劃管理模式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並造成了城市空間資源的流失。為了嚴格規范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條例》規定,對附著地面建築進行的地下工程建設,應當與地面建築同時辦理規劃許可。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管線等設施,應當單獨辦理規劃許可手續。(第三十二條)
2、加強對佔用土地獨立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或者改變沿城市道路的房屋外立面等工程的規劃管理,要求其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第五十二條)
3、明確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規定了臨時建設工程許可程序、使用期限,並著重提出不得辦理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各類情形,避免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避免以臨時建設之名建造永久工程。(第三章第六節) 《條例》明確了包括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規劃編制單位、勘查設計單位、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等各類行為主體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加大了違法違規成本,對嚴重影響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了界定,並增加了強制拆除的規定(第四十條、第六章)。
D. 吉林省城鎮土地管理暫行條例
吉林省土地管理暫行條例
(1984年9月1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合理利用和科學管理土地,建立良好的
生態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土地政策、法
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制止浪費和破壞土地
資源,是全省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全省各族人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轄區內的一切土地,包括耕地、園林、林地、草地、水
域、荒地、荒山和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礦、交通、國防、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等
用地,以及未開發利用的土地。
第四條 凡屬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確定和變更,土地的勘查、規劃、保護和利用
,都必須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管理行政轄區內的一切土地。農業部門是土地的管理機
關,負責掌握行政轄區內的土地利用總體情況和辦理徵用土地事宜。城市建設部門負責
城市(包括建制鎮,下同)規劃區內的土地規劃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要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
搞好自然資源調查,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經批準的土
地利用總體規劃,非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七條 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簡稱國有土地,下同):
(一)城市土地(不包括城市中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二)國家所有的林業用地;
(三)國家依法沒收、徵用或者征而未用的土地;
(四)國家撥給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業、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土地;
(五)經批准劃給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
(六)經批准劃給農民(承包者)使用的國有林地、草原、水域、荒地、荒山;
(七)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八條 下列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
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自留塘、飼料地也屬於集體所有。
第九條 為了確認和保障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土地所有單位和土地使用單位或
個人必須辦理登記手續,報所在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頒發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
土地證和土地使用證所確認的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侵犯。
第十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集體所有制土地實行徵用,對國有土
地實行撥用。已徵用和撥用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用地單位只有使用權。
第十一條 禁止買賣、變相買賣土地或者以其它違法方式侵佔土地。
地上附著物的買賣、租賃或轉讓,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轉移時,必須辦理審批
手續。
第十二條 因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爭議,按本條例第五條確定的管理范圍,由
主管部門主持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向
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在爭議未解決之前,爭議各方均須服從同級人民政府的裁決。
第三章 農業和牧業用地
第十三條 所有使用農業用地的單位,都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開發、利
用、治理、保護所使用土地的具體規劃和措施,搞好經營管理,保持水土,涵養土質,
提高土地利用的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部隊、學校和國營企事業等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不得自行
劃撥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另作他用。上述單位需要在其使用的土地上進行基本建設的和因
特殊需要必須劃撥的,均須經主管部門同意,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鄉人民政府根據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村鎮(包括鄉村居民點、
村莊、集鎮,下同)的建設規劃,並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經批準的建設規
劃,非經原批准機關同意不得變動。
制定村鎮建設規劃,要節約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閑地。凡能利用坡地、
薄地的,不得佔用良田。
農民(包括農村非農業戶,下同)和村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必須服從
村鎮建設規劃,不準多佔少用、占而不用。
第十六條 農民建房使用村鎮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經鄉人民政府審批其用地位置
、面積、用途和標准,並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含宅基地使用證)。
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農民建房用地面積,實行限額管理。
第十八條 由於遷居等原因騰出的舊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如仍作宅基地轉他人使用時,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因遷居或原有宅基地面積不足而出賣房屋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時,買方要重新申
請和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嚴格控制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城鄉國營、集體企業單位
確需從耕地上取土生產磚瓦和挖取砂石的,要分別按照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辦理審批手
續。
第二十條 農民不得在自留地、自留山、飼料地和承包的土地上建住宅,開礦和毀
田打坯、燒磚瓦等,不得棄耕棄管。違反者,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收回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十一條 加強草原管理,保護草原資源,搞好草原建設,積極治理嚴重退化、
沙化、鹼化的草場,不斷提高草地生產能力。嚴禁墾草開荒、破壞草原設施、草場資源
以及其他有害於草原建設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自然保護區、歷史文物保護區、風景區
、療養區范圍內的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建設時,必須遵守有關規定。保
護區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進入保護區內佔用土地。因特殊需要必須佔用的,須征
得保護區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范圍內現有生產、建設單位在
土地及資源利用上的權利和義務,統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四章 水域和水利用地
第二十三條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國營漁場范圍內的土地,由國營漁場
使用。
經批準定期經營天然泡沼的生產單位,在泡沼乾涸期有權繼續使用。
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各類水利工程保護用地,由水利工程管理部門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水利工程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土地規定執行。
國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水利工程,須由主辦單位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審
批。佔用非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要用受益單位土地或未撥用的國有土地予以
調劑。調劑不了的,由受益單位按被佔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佔用非受益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用受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予以調劑,或由受益的農村集
體經濟組織按被佔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給予土地補償費。
縣與縣之間聯辦水利工程用地,須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 工礦和交通用地
第二十五條 經國家批准因工程建設和開發地下資源,妨礙當地人民生產、生活的
資源和設施時,由建設或開發單位按有關規定負責修復或新建。
第二十六條 鐵路、公路佔地,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
鐵路、公路沿線以及因安全防護等特殊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視為
征而未用的土地,任何單位不得侵佔。特殊需要臨時使用的,必須經鐵路或公路部門同
意;需要收回時,使用單位要無代價交還。
位於城市的鐵路留用地的規劃、利用,必須服從所在城市的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新建、改修公路用地,按有關征撥用地規定執行。
築路、養路所需砂、石、土,要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解決。如需從公路用地外有收益
的土地上挖取砂、石、土,必須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從城市規劃區外的公路沿線附
近的荒山、河灘上挖取砂、石、土等天然築路材料,要經有關部門批准,但不付補償費
用。公路部門要搞好水土保持,不得破壞自然資源。
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辦的公路工程用地,由主辦單位報請縣(市)人民政府
審批。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使用該路的單位調劑補償,或參照有關征地規定,付給補償
費。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聯合進行農村道路建設,須經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第二十八條 鐵路、公路綠化林或防護林,要在國家規定的用地內種植。
第六章 城市用地
第二十九條 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土地均為城市用地。城市建設用地,要
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規劃區范圍,不得擅自擴
大。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徵用屬
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向城市建設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的申請,由城市建設部門審查批
准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徵用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城鎮總體規劃和有關征地
規定統一辦理徵用事宜。
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和徵用後的土地,均由城市建設部門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
(含宅基地使用證)。
第三十一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臨時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必須經城市建設主管
部門審查批准,發給臨時用地許可證。臨時徵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還要徵得土地管理機關
的同意。
第三十二條 位於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或
擴建居民點和企業、事業單位,其用地位置、面積和范圍,要經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審查
,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批准手續。
第七章 林業用地
第三十三條 林業用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採伐跡地、林間空地、宜
林地和苗圃用地。凡屬國家的林業用地,一律由林業部門統一管理。凡屬集體的林業用
地,林業部門有權對其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四條 凡按政策規定劃給非林業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使用的林業
用地,不準改作他用或擴大佔用面積。
劃給個人使用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溝、荒灘、荒坡、沙丘等宜林地
或其他林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 嚴禁集體和個人在林地內開墾小片荒地。
凡在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開墾耕作的,由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規劃,限期退耕還林。
第三十六條 徵用集體林地和撥用國有林地,必須徵得林業部門同意,由土地管理
機關辦理征撥地手續。
第八章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凡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被征、撥地
單位和群眾必須服從,不得妨礙、拖延和阻撓。
第三十八條 國家建設征、撥用土地,必須嚴格執行設計定額,禁止多征、早征,
杜絕浪費土地的現象。凡有空地、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佔用耕地。
第三十九條 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必須一次申請報批,可分期撥用。
凡有「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的新建工程項目,必須同時提交經環保部門批
準的治理「三廢」設施的規劃,方能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臨時搶險、防洪等緊急用地,可先佔地施工,後補辦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條 申請征、撥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土地或國有林地,須向被征、撥地所在
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提交用地申請書。附經批準的建設計劃、設計任務書和按國家
規定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由土地管理機關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一條 征、撥用土地的審批許可權:
耕地、園地三畝以下(含三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下(含十畝)其它土地二十畝
以下(含二十畝),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耕地、園地三畝以上、五畝以下(含五畝),林地、草地十畝以上、二十畝以下(
含二十畝),其它土地三十畝以下(含三十畝),縣城、鎮、工礦區規劃區內菜田三畝
以下(含三畝),由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審查批准。
耕地、園地五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林地、草地二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其它土
地三十畝以上至一萬畝以下,縣城、鎮、工礦規劃區內菜田三畝以上至一千畝以下,各
市規劃區內的菜田一千畝以下,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撥用省屬林業局管轄的國有林地,面積一千畝以下(含一千畝),由省人民政府審
查批准。
耕地、園地、林地一千畝以上,其它土地一萬畝以上,報國務院批准。
外省來我省征、撥用土地,一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征地,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二條 徵用土地,要根據土地數量、質量、地面附著物等情況,支付土地補
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徵用城市規劃區內菜田和近郊菜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
的五至六倍計算;徵用城市遠郊菜田和其他所有的耕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
至四倍計算。
徵用果園、精養漁塘、葦塘、條通,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徵用集體林地,被伐林木交林木所有者;撥用國有林地,被伐林木交森林經營單位
。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林地補償標准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撥用有收益的其它國有土地給原用地單位造成損失的,由雙方協商補償。
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予補償。
對征、撥用土地上的生產(生活)設施和青苗,由建設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根
據實際情況給予合理補償。在開始協商征、撥地方案後,違背農時搶種的作物,樹木和
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田(包括城市規劃區內的菜田),還需向被佔地所在城市繳納新
菜田建設費,統一上繳地方財政,用於新菜田建設。
(二)安置補助費:被徵用耕地(包括菜田),每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標准,為
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
業人口(按農業戶口計算,不包括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後遷入的戶口)和耕地面積的比例
及征地數量計算。年產值按被徵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價格計算。每畝耕
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
按上述規定確實安置不完的剩餘勞動力,由建設單位按每個勞動力佔有耕地面積比
例人數予以安排,並相應核減安置補助費。如安排有困難,可向當地有關部門交納安置
補助費。由當地有關部門安排。
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已被征完,又不具備遷、並條件的,經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後,
可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將原有的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原有的集體所
有財產和所得的補償費、補助費,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與被征地單位商定處理,用於
安置其他人員的就業(包括自謀職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不得私分。
(三)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協商賠償。
徵用土地的補償、補助費,除將地上個人附著物的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均應付給被
征地單位,用於發展集體生產、安置群眾生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
第四十三條 用地單位和個人兩年未使用的土地,凡屬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城市規
劃主管部門安排使用;凡屬城市規劃區外的,由土地管理機關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條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其使用面積乘以該土地每畝平均年產值
逐年付給原用地單位土地使用費。臨時用地期滿,用地單位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或
按恢復工作量向原用地單位支付費用,及時歸還。
臨時使用城市規劃區以內的國有土地,確需補償的,由臨時用地單位與原用地單位
協商處理。
不準在臨時用地上修永久性建築物。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十五條 在征、撥用土地范圍內發現文物、古跡和無主財物時,施工和用地單
位要妥善保護,並立即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不得破壞和竊藏。
第四十六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進行基本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與農村集體經
濟組織搞聯營使用集體土地,比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規定辦理徵用土地手續。
第四十七條 辦理征、撥用土地手續的管理機關要嚴格掌握土地的補償、補助、賠
償標准。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四十八條 執行本條例,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給予
獎勵:
一、保護土地,合理利用土地成績顯著者。
二、維護土地政策、法律,同違法行為作堅決斗爭,有重要貢獻者。
三、在建設項目的設計、選址、審批、施工中,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者。
四、在農房建設上不佔耕地,節約用地,成績顯著的鄉、村。
五、在土地的勘查、規劃、登記和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土地管理機關,城市建設部門和林
業部門按其管理范圍執行制裁:
一、買賣、變相買賣土地者,其土地交易無效,並沒收交易的土地、款、物,對直
接責任者、指使人處以罰款。
二、未經法定審批手續佔用或多佔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者,責令其退還土地
;地上建築物要限期拆除或沒收,並賠償被佔地單位的經濟損失;對佔地單位、直接責
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三、以欺騙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或超越審批許可權審批土地者,均收回土地使用
權,並對直接責任者處以罰款。
四、濫開荒地,毀壞草原、葦塘及其自然資源,以及超坡開荒造成水土流失者,責
令其退耕還林、還草,賠償經濟損失,並對其單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處以罰款。
五、不執行征地補償、安置、賠償經濟損失、治理恢復土地等規定者,責令其執行
並對直接責任者和主管人處以罰款,擅自提高補償、補助或安置、賠償費用者,對主管
人處以罰款,並追究批准機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
六、以無理要求阻撓征、撥地,或不按本規定如期交出被征、撥地,影響建設施工
者,責令其按規定或限期交出土地,對被征、撥地單位主管人處以罰款。
上述各款中的賠償金和罰款由企業單位支付的,從企業自有資金中開支。由行政、
事業單位支付的,從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開支。對非法佔地建設單位的罰款,
按工程投資或造價的百分之三至三十計算;對個人支付的,最低不少於三十元,最高不
超過本人六個月的總收入。收繳的罰款上繳地方財政。
對不服從經濟制裁者,交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上述條款情節嚴重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者和指使者給予行政處分;
對國家、集體的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後果,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
責任。
第五十條 借土地糾紛,煽動群眾鬧事,破壞生產秩序,或造成人身傷亡,和使用
暴力或其它手段,阻礙土地管理人員執行任務,情節嚴重者,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檢
舉或控告。
對土地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的,從重處罰。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我省過去發布的有關土地管理規定與本條
例有抵觸的,一律以本條例為准。
第五十三條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如與國家土地政策、法律有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E.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怎麼樣
簡介:「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成立於1978年,是經國家建設部批準的省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直屬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注冊資本:3026萬人民幣
F. 吉林省吉林市城鄉規劃設計院怎麼樣
你可以查看它的規劃資質和單位規模,資質甲級當然是比較好的,乙級稍次,丙級最次;規模當然高級職稱的人數越多就越好。再就是看它做過的品牌項目和,是否比較有影響力,然後大概印象你就有了。
G.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的社會效益
重點完成了吉林省城鎮體系規劃,「長吉圖」城鎮體系規劃和全省鎮村體系規劃50餘項,為統籌推進吉林特色城鎮化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承擔了全省29個市(縣)以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等200餘項。完成吉林省城鎮污水及再生利用設施專項規劃、城鎮垃圾處理專項規劃、城市供水設施和燃氣設施專項規劃及各縣市各類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近80項。完成吉林省速滑館、集安市博物館、四川省黑水縣高級中學、撫松縣醫院、吉林省體育局綜合訓練館等醫療、文化、教育、商業、辦公、體育公共建築設計項目、中海國際社區等居住建築設計項目及市政工程、監理、造價等項目300餘項 。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始終以「關注民生,服務社會」為己任,積極投身於全省城鄉公益事業。2011年來完成全省煤礦棚戶區、塌陷區移民搬遷、城市棚戶區、林業棚戶區、工礦棚戶區、農村泥草房改造等「六路」安居工程規劃和保障性住房設計工作100餘項,8個市縣中心城區「暖房子」改造規劃、能評和改造施工等設計,為我省實施民生工程做出了重大貢獻。參加了四川省平武縣和四川省黑水縣地震災區重建規劃、建築工程設計與施工服務,出色完成了各項援建任務,得到吉林省政府和黑水縣政府的高度評價。協助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參加對口支援新疆工作,編制阿勒泰地區農牧民定居點示範規劃和對口支援的專項規劃,獲得吉林省援建指揮部和當地政府的一致好評。
2002年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順利通過了ISO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實現了設計質量的規范化管理。承擔的《長白山保護與開發總體規劃》、《阜蒙縣泡子鎮總體規劃》、《扶余縣域鎮村體系規劃》等項目榮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優秀規劃設計獎,《吉林省速滑館》、《中海國際社區》等項目榮獲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優秀工程設計獎,此外還榮獲省級優秀城市規劃設計、優秀工程設計、優秀工程咨詢等一等獎10餘項,二、三等獎40餘項。榮獲吉林省文明委員會授予的「先進單位」、吉林省直機關黨工委授予的「先進基層黨組織」等榮譽稱號10餘項。
吉林省城鄉規劃設計研究院將恪守「科技領先、顧客至上、優質高效、尊信守約」的質量方針,竭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的設計和高效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