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城鄉規劃法出台之前的違法建築算違法建築嗎
一般情況下,認定違法建築是有依據的,在法律出台之前,那肯定有相關的規內定來對違容法建築進行認定,如果按照當時的規定被認定屬於違法建築,那麼法律出台之後,相關認定違法建築的標准也會被寫進法律中,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話,那麼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認定標准,也肯定屬於違法建築。
㈡ 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建的房子算違章建築嗎
不算。
法律依據:
《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一條:舊城區的改建,應當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合理確定拆遷和建設規模,有計劃地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改建。
第三十四條: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設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出台前的建築物拆遷是否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沒有明確提及可以朔及以往,一般不適用以前問題。
㈣ 04年在城市建的房屋,當時無審批,存續到現在被認定為違章是以哪部法律認定的
拆遷律師吳少博律師解答:這個問題感覺很矛盾,如果當時以《城市規劃法》來認定,是違章建築無疑,但是存續到現在再去認定就不好認定了,如果以過去的法律來認定,舊法已廢除,根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只能適用新法《城鄉規劃法》,但是法不溯及既往,《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顯然不能規范以前的行為。所以只能說,對於有一定歷史年限的建築不能單純認定其為違章建築。界定違章建築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城鄉規劃法》和《土地管理法》。一方面,建築物必須以土地為依託,離開了土地,建築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強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違章建築;另一方面,城市的違章建築問題與農村相比更為突出,依照《城鄉規劃法》可以處理大部分違章建築。但僅僅依據這兩部法律所界定的違章建築,適用范圍顯然較窄。現行法律法規中,與違章建築相關的規定還有:《建築法》、《環境保護法》、《防洪法》、《文物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路法》、《鐵路法》、《水利法》等,行政法規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認定機關應以上述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判斷建築物的屬性。若違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雖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應當認定為違章建築。另外違章建築也是可以補辦證照的,《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㈤ 行政法定義違章建築的問題
違章建築,從嚴格意義上講,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版》、《村莊和集鎮權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
即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有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是指未經主管部門的許可而擅自動工興建的各種建築物和構築物。然而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並不盡科學,其並沒有指明「違章建築」中所謂「違章」的本質,只是一個籠統表面的定義,容易在指導實務中出現差錯。
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㈥ 你好在2008年以前,違法建設的房屋,算城市規劃法修改為,城鄉規劃法後,還是 違法建設嗎
國家沒有統一的定義,各地方政府則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內反建容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相關內容建設的建築。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㈦ 建築物在城鄉規劃法之前就存在法律怎樣規定
什麼是臨建設施?
相關概念 施工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版臨時建築物權、構築物和其他臨時設施費用等
收取部門 施工
收取標准 招標及雙方協商議定
概述 1 現場辦公、生活、生產臨時建築應符合下列規定:
1)辦公、生活臨時建築不應超過3層,生產臨時建築應為單層建築;
2)臨時建築高度不宜超過12m;
3)房門凈寬不應小於0.9m,使用面積超過30m2的房間,其房門凈寬不應小於1.2m;
4)室內最大疏散距離不應大於15m;
5)房間門距樓梯口不應大於20m;
6)臨時建築的圍護結構應採用難燃或不燃材料,屋面面層應採用不燃材料。
2 有動火作業的臨時建築、易燃易爆及可燃物庫房和發電機房、變配電房的門應向外開啟,且房門凈寬不應小於0.9m。
3 房間分隔為可燃材料時,應每隔30m用不燃材料設防火分隔。
4 過道應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安裝,過道寬度不應小於1.1m。
5 樓梯採用不燃材料製作,寬度不小於過道寬度。
㈧ 城鄉規劃法出台前的建築,能否按此法執行強制抓除
法不既往是所以城鄉規劃法出台以前的建築不能一城鄉規劃法為依據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