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省城市拆遷房屋及拆遷房屋土地賠償相關的法律有哪些在哪能找到,能具體貼出來就最好了,謝謝!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0825
實施日期:20031001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2號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
《江西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8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保障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需要。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人提交的拆遷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和過渡期限;
(三)拆遷人擬提供的拆遷補償標准;
(四)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五)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予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採取的保護措施。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對需要實施拆遷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目是否符合城市詳細規劃,不符合詳細規劃或者該拆遷范圍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批準的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准予延期的,只在原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註明,不得重新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一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前,必須具有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可的預計所需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並足額存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專門賬戶;按拆遷許可證實行分期拆遷的,在每期拆遷前,拆遷人存入金融機構的資金應當不少於該期拆遷所需要的補償安置資金。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後,拆遷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向被拆遷人開具領款憑證,被拆遷人憑領款憑證到拆遷人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支取補償款。
當拆遷補償安置實際所需資金超出預計所需資金時,拆遷人應當及時向金融機構的專門賬戶追加資金;拆遷人完成全部拆遷補償安置任務後,存入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尚有餘額,拆遷人可以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證明提取餘款。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切實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起5日內發布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人;
(二)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
(四)拆遷後的土地用途(含建設項目批准文件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號、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號)。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的同時,拆遷人應當將拆遷方案予以公布;拆遷人不公布拆遷方案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搬遷。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范圍內的在建工程必須停止施工。拆遷人應當就該在建工程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對該在建工程的補償范圍,以經證據保全的范圍為准。
第十五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有與拆遷項目相適應的熟悉有關房屋拆遷、工程建設、房屋面積測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臨時性機構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六條 承擔房屋拆除工程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的建築企業資質,並對施工安全負責。
第十七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簽訂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
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結構、面積、地點、層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搬遷期限;
(四)補償金額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支付辦法和期限;(六)違約責任。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應載明前款規定的第(一)、(二)、(三)、(五)、(六)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地點、層次、戶型、成新、結構、朝向等;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過渡用房地點、面積;
(四)產權調換差價結演算法;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及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八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政府在裁決時,應當就拆遷補償的估價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並就裁決確定的補償款中被拆遷人未接受的部分辦理提存公證。未辦理證據保全和提存公證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第二十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第二、三款規定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提倡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折抵的貨幣金額、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及其他拆遷補償費用組成。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貨幣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的差價,也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協商或者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時,應當綜合反映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環境、容積率、結構、成新、層次、建築面積等情況以及裝飾裝修等因素。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情況,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作為市場評估的參考,每年3月底前公布。市、縣人民政府在確定、調整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時,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格應當真實地反映市場行情。
第二十六條 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並遵循房地產估價規范。
房屋評估實行「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 對被拆遷的房屋,宜選用兩種以上的估價方法進行估價,有條件選用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價的,應當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收益性房屋的估價,應當選用收益法作為其中的一種估價方法。
房屋拆遷估價的具體技術規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對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進行估價時,應當以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為估價時點,運用相同的估價方法,對被拆遷的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分別進行估價確定差價;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屬期房的,該期房按同類地段、環境相同或相近的新建商品房價格的95%進行估價。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拆遷補償估價的,先由拆遷人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拆遷人應當將評估報告送達被拆遷人。
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人的姓名(名稱)、被拆遷房屋的門牌號、拆遷補償估價結果等在被拆遷地段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7日。被拆遷人要求不予公示的,可不予公示。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評估報告送達之日起5日內,要求原評估機構進行復估,原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到請求之日起3日內出具復估報告;被拆遷人對復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另行委託其他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出具評估報告。
經復估、另行委託評估,仍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拆遷人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產權清晰、未設置抵押或者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拆遷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築面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發證部門重新核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為准。原作住宅的房屋在本辦法施行前連續2年已改為非住宅房屋,並依法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拆遷時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屬於連續2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其被拆遷住宅用房每戶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被拆遷人要求貨幣補償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貨幣補償額應當足以保證被拆遷人在低一級別的地段購買建築面積不小於36平方米的成套房。
第三十五條 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繼續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二)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的10%補償給被拆遷人,90%補償給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需要對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產權或者產權不清的房屋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
第三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重新設定擔保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擔保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並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屬於現房安置的,應當支付1次搬遷補助費,屬於期房安置的,應當支付2次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超過之日起每月付給3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每月付給2倍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省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費用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構築物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具體補償標准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到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待搬遷期限(含強制拆遷限定的搬遷期限)結束後,方可對被拆遷房屋停止供水、供電、供氣等。
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和其他重要設施遷移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因拆遷損壞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由拆遷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條例》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拆遷人將房屋拆除工程委託給不具備相應建築企業資質單位承擔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除,並對拆遷人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補償估價結果嚴重背離市場行情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重新組織評估,並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通知暫停辦理手續期間,弄虛作假,給被拆遷人辦理了手續的,所辦手續無效,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二)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三)拆遷期限,是指房屋拆遷許可證上規定拆遷人完成拆遷工作的期限;
(四)過渡期限,是指實行產權調換且屬期房安置的被拆遷人自遷出被拆遷房屋之日起至搬入產權調換的房屋之日止的期限;
(五)拆遷方式,是指拆遷人實行委託拆遷或者自行拆遷的方式;
(六)搬遷補助費,是指拆遷人補助給被拆遷人用於搬遷的費用;
(七)臨時安置補助費,是指在實行產權調換的情況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未提供周轉用房的,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租用臨時住房費用的補償;
(八)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是指屬市、縣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出租給城市中低收入的居民居住的房屋。
第四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用手續。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條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 人均城鎮建設用地怎麼算
城鎮內部建設用地除了居民點外還包括其他建設用地.
因此,這個應該用城鎮建設用地總面積/城鎮人口
3. 國有土地徵收與補償我是城鎮低保旡業居民有國家劃給生活用地現在因修水庫佔用請問有賠償嗎
1、有土地證的部分可以要求補償或賠償;沒有證的部分要求補償或賠償很難,但可以協商解決或爭取在征地之前補辦。
2、如果確實是公益征地,你不能對抗不讓征、但可以要求合理補償;
如果只是企業征地自用、不是公益事業:你有權不同意征地,不管補償是否合理。
另外,不管是否公益征地,讓他們拿出建設用地征地的批文再說。
3、因你未說明你所在地,補償的標准,要看你周圍、最近同一時期的征地補償標准、參考周圍地塊的評估價值後確定。國家建設用地征地拆遷補償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地段、建築物類型不一、是否違法建築、是否具有所有權、使用性質等等問題,各地政府規定的相應補償方式和標准等也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政府國土資源或拆遷管理等部門。
4.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中心城區圖上新增城鎮建設用地中含有零星農村居民點,怎麼處理
個人理解這部分應該也調整為城鎮用地,不過不佔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是建設用地內部結構調整,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與調整那個章節里描述下就可以了!
5. 2015年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多少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准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二、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准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准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註: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5)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賠款擴展閱讀:
房屋拆遷需要辦理的證件:
(1)、文件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發放《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遼寧省改辦發[2000]39號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和遼寧省145號)
(7)、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於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政府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參考資料:網路-房屋拆遷補償
6. 物權法那一條里寫了農村宅基地的賠款條約
樓上的答了,宅基地的補償標准具體要看你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7. 請問商業用地徵用農村居民300平宅基地,國家的法律規定有沒有賠償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賠償多少錢但是一般法律規定補償金應以原地的使用來補償 其中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用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8. 我家被佔用糧田二畝多,用於修建新農村建設居民集居點,只賠償了土地費十五年,以每一畝地每一年八百七...
該補償(賠償)只要與你戶協商一致,合法有效。就同一事實,你戶無權要求再次補償。至於低保問題,如果生活更加困難,可以按照當地低保政策申請增加。需要強調的是,土地整治,是國家提倡的,不屬於土地徵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存在土地徵用賠償問題。
農村土地,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戶只有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新農村居民集中居住點建設,佔用你戶承包的農田,只要辦理了相關報批手續,合法有效。至於賠償多少,由你戶與村裡協商,原則上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由於二輪承包三十年不變,村裡通過協商,賠償你戶餘下的15年承包期內承包損失費,是由一定道理的(二輪承包到期後,村裡應當收回土地,重新發包)。
《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對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作出了明確要求: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
其中,尤其強調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要依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整治騰出的農村建設用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在優先滿足農村各種發展建設用地後,經批准將節約的指標少量調劑給城鎮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必須及時全部返還農村,切實做到農民自願、農民參與、農民滿意。
9. 農村建設用地與農村居民點有什麼區別 是否相等呢
有區別,二者不相等。
一、定義不同
1、農村建設用地
也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建設用地,鄉(鎮)村建設用地是指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個人投資或集資,進行各項非農業建設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二、范疇不同
農村建設用地中會包含農村居民點;而農村居民點用地不一定屬於農村建設用地,非農村建設用地也可作為農村居名點用地。
農村居民主要集中居住在一個區域,如山區、平原或是水鄉,一般稱之為灣,寨,崗,庄,在這區域之外的還有可能住一些居民,但是不多。村裡有一些小型的商業和服務業,可以吸收一部分剩餘勞動力,舉辦村辦工業。
(9)城鄉居民點建設用地賠款擴展閱讀: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決定》指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