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城市用水是屬於水利局還是建設局管
都不屬於,水利局管的是水壩等農用的、工業用的水利設施,建設局回其實應該叫城建局,建委管答審批,城建管執行和城市設施的日常維護,比如建委審核一個工程可不可以施工,可以了之後,施工過程中的任何事項都由城建局把關和管控,再比如下水井蓋、道路維修、路燈等城市基礎設施都由城建局負責。
城市用水由多部門共同管轄,比如城建有一部分、自來水公司、節水辦等等。
2. 改水泥路為石砂路可以建設海綿城市么還是擴建自來水廠更好
擴建自來水廠更能建設海綿城市,根據海綿城市的特點,擴建自來水廠更能實現海綿城市的功能。
3. 國家自來水供水壓力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國家自來水供水壓力標準是試驗壓力均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不得小於0.6MPa 。根據《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4.2.1 室內給水管道的水壓試驗必須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註明時,各種材質的給水管道系統試驗壓力均為工作壓力的1.5倍,但不得小於0.6MPa 。
檢驗方法:金屬及復合管給水管道系統在試驗壓力下觀測10min,壓力降不應大於0.02MPa,然後降到工作壓力進行檢查,應不滲不漏;塑料管給水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穩壓1h,壓力降不得超過0.05MPa ,然後在工作壓力的1.15倍狀態下穩壓2h,壓力降不得超過0.03MPa ,同時檢查各連接處不得滲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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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給水排水及採暖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2-2002
8.6 系統水壓試驗及調試
8.6.1 採暖系統安裝完畢,管道保溫之前應進行水壓試驗。試驗壓力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未註明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蒸汽、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1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3MPa。
2、高溫熱水採暖系統.試驗壓力應為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4MPa。
3、使用塑料管及復合管的熱水採暖系統;應以系統頂點工作壓力加0.2MPa作水壓試驗,同時在系統頂點的試驗壓力不小於0.4MPa。
檢驗方法:使用鋼管及復合管的採暖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10min內壓力降不大於0.02MPa,降至工作壓力後檢查,不滲、不漏;
使用塑料管的採暖系統應在試驗壓力下1h內壓力降不大於0.05MPa,然後降壓至工作壓力的1.15倍,穩壓2h,壓力降不大於0.03MPa,同時各連接處不滲、不漏。
4. 某市為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設節水型城市,將自來水劃分為「家庭用水」和非「家庭用水」。根據
據題意得知該抄用戶月用水量已襲超過6噸。
設:基本月用水量為6噸,超出基本用水量的數量為x噸。
解: 用戶平均水費1.4元,((6×1.2+2x)/6+x)=1.4
則x=2 用水量為8噸
應交水費為: 6×1.2+2x =11.2(元)
5. 城市供水管道與其他管線及建築物的間距規定
按GB50013-2006 室外給水設計規范
附錄A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
表A.0.1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及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序號 建(構)築物或管線名稱 與給水管線的最小水平凈距(m)
D≤200mm D>200mm
1 建築物 1.0 3.0
2 污水、雨水排水管 1.0 1.5
3 燃氣管 中低壓 P≤0.4MPa 0.5
高壓 0.4MPa<P≤0.8MPa 1.0
0.8MPa<P≤1.6MPa 1.5
4 熱力管 1.5
5 電力電纜 0.5
6 電信電纜 1.0
7 喬木(中心) 1.5
8 灌木
9 地上桿柱 通信照明及<10kV 0.5
高壓鐵塔基礎邊 3.0
10 道路側石邊緣 1.5
11 鐵路鋼軌(或坡腳) 5.0
附錄B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
表B.0.1 給水管與其他管線最小垂直凈距(m)
序號 管線名稱 與給水管線的最小垂直凈距(m)
1 給水管線 0.15
2 污、雨水排水管線 0.40
3 熱力管線 0.15
4 燃氣管線 0.15
5 電信管線 直埋 0.50
管塊 0.15
6 電力管線 0.15
7 溝渠(基礎底) 0.50
8 涵洞(基礎底) 0.15
9 電車(軌底) 1.00
10 鐵路(軌底) 1.00
6. 有關於自來水廠建設的標准或者規范有哪些
100% 國家衛生城市標准:(1) 一、愛國衛生組織管理 1、市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的議事日程,列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主要領導重視,親自抓落實,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群眾積極參與愛國衛生運動和創建衛生城市活動。 2、各級愛衛會組織健全,在愛國衛生工作和創建衛生城市活動中發揮了組織協調作用。愛衛會各成員單位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實現齊抓共管。 3、市、區愛衛會辦事機構具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編制、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街道辦事處配備專職、社區(居委會)等基層單位有兼職愛國衛生工作人員。 4、愛國衛生工作每年有計劃、有部署、有總結,並納入政府目標管理。堅持開展多種形式及內容的愛國衛生活動。 5、有本市愛國衛生工作的管理法規或規范性文件。 6、有關部門認真辦理群眾衛生投訴,群眾對全市衛生狀況滿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1、全市各級健康教育機構健全,人員、經費落實,能夠承擔起業務技術指導中心的職責。 2、城、郊區中、小學全部開設健康教育課,注重培養學生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學生健康知識知曉率和健康行為形成率≥80%;14歲以下兒童蛔蟲感染率≤3%。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及高等院校開展多種形式健康教育。 3、各級醫院能採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向病人及其親屬開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80%。 4、社區能緊密圍繞群眾健康需求和衛生防病工作重點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居民健康行為形成率≥70%。 5、各行業能結合本單位特點開展有關職業衛生、疾病預防、衛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動,職工相關衛生知識知曉率≥80%。 6、市、區各新聞媒體設有健康教育欄目,能緊密結合衛生防病工作和廣大群眾普遍關心的衛生熱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 對創建衛生城市活動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 7、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大型公共場所設立的電子屏幕和公益廣告有衛生防病宣傳和健康教育內容。 8、堅持開展控煙工作。公共場所有禁止吸煙標志,城市建成區無煙草廣告。 三、市容環境衛生 1、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法規,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健全,職責明確,管理規范,經費落實。 2、各級政府把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當地發展需要,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3、市容環境衛生達到《城市容貌標准》要求。城市主次幹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下水道無垃圾堵塞現象;主要街道兩側建築物整潔美觀,無亂張貼塗寫、亂設攤點現象,廣告、牌匾設置規范,居民樓房陽台屋頂無亂放和亂掛衣物等現象;沿街單位「門前三包」等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落實,車輛停放整齊;廢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齊全,無亂扔亂吐現象;城區無衛生死角,街巷路面普遍硬化,無殘垣斷壁、亂搭建、垃圾渣土暴露和違章飼養畜禽現象;城市亮化、美化,照明設施完好,路燈亮化率≥98%。 4、建成區清掃保潔制度落實,生活垃圾日產日清,主要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12小時,一般街道保潔時間不低於8小時,道路機械化清掃或高壓沖水率≥20%,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全面密閉化。 5、生活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建設、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糞便無害化處理率≥80%。 6、生活垃圾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要求,布局合理,數量足夠,管理規范。其中,公共廁所的建設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范與設計》要求,城市主、次幹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線、公共汽車首末站、汽車客運站、火車站、機場、碼頭、旅遊景點所設置的公廁不低於二類標准。 7、農副產品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佔道經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有衛生管理和保潔人員,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經營食品的攤位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和《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活禽的銷售,有活禽銷售的市場設立相對獨立的區域,污物(水)處置和消毒設施完善,實行隔離屠宰,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全市無違禁野生動物銷售。 8、建築工地管理符合《建築工地現場環境與衛生標准》要求,施工場地設置的隔離護欄規范,高度不低於1.8米;施工現場清潔,物料堆放整齊;建築垃圾管理規范,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全面實施密閉運輸,無偷倒亂倒現象;職工食堂、宿舍符合衛生要求,廁所、洗浴間保持清潔。待建的工地管理到位,無亂倒垃圾和亂搭亂建現象。 9、建成區綠化覆蓋率≥36%,綠地率≥31%,人均公共綠地面積≥7.5平方米。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完成,綠線管制制度得到落實。 10、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潔,無飄浮垃圾;岸坡整潔,無垃圾雜物。 四、 環境保護 1、全年API指數<100的天數佔全年天數比例≥70%。 地級及地級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監測點位全部採用空氣自動監測系統,縣級城市至少有兩個以上監測點位採用空氣自動監測系統。 2、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96%。 由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進行定期監測,全年監測6次,隔月監測,113個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每月監測一次,監測14項指標。未隔月監測及未監測的指標按不達標計。所有在用的水源地均需監測,備用水源地不監測。 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是指城市市區從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中,其地表水水源水質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GB3838-2002》Ⅲ類標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質達到《地下水質量標准GB/T14848-1993》Ⅲ類標準的水量佔取水總量的百分比。 3、煙塵控制區覆蓋率≥90%。 煙塵控制區覆蓋率是指在城市建成區內,已建成的煙塵控制區面積之和占城市建成區總面積的百分比。 4、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50%。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是指城市市區經過城市污水處理廠二級或二級以上處理且達到排放標準的生活污水量與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總量的百分比。 5、區域環境雜訊平均值≤60dB(A)。 城市建成區內經認證的環境雜訊網格檢測的等效聲級的算術平均值。 6、近三年內未發生特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 特大污染事故系指導致人員死亡、10人以上中毒、飲用水水源停用、供水廠停產、農副產品大面積絕收或大幅度減產等。(由省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證明) 五、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衛生 1、認真貫徹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衛生監督、監測和技術指導規范,資料齊全。 2、經營單位有有效的衛生許可證,衛生管理制度健全,設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五病」調離率100% ; 各類公共場所室內外環境整潔,清洗、消毒、通風等各項衛生措施落實, 從業人員操作規范,衛生指標達到國家有關標准要求。 3、小浴室、小美容美發廳、小歌舞廳、小旅館、小網吧等符合衛生要求。 4、自來水廠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規范,自身和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測資料齊全。自來水廠出水水質、管網和二次公共設施水質符合《城市公共水質標准》。
7. 居民住宅入戶水壓標準是多少
國家自來抄水水壓規定如下(供水規范):
鄉村供水服務壓力為 0.14 兆帕斯卡, 依照國家建設部管網供水壓力服務規范要求。這個壓力只能保證供水到 3、 4 層樓;而四樓以上的供水屬二次供水的范疇。
一般鄉村目前管網平均壓力達到 0.30MPa 以上,遠遠高於國家規范,基本能夠滿足 6 層樓用戶水壓要求,但從安全運行角度考慮,個別 6 層或 6 層以上用戶由於所處地理位置較高,公共供水管道水壓不能滿足用戶使用要求時,必需增加二次供水設施。
一般自來水水壓是0.7公斤左右,1MPa等於10公斤 。
國家規定的管網末梢供壓是0.14Mpa,更直觀地說,0.1MPa,就相當於一個標准大氣壓,管網末梢供壓是0.14Mpa,相當於水龍頭離供水塔(池)有14米的高度。
所以,家住的位置越高,水壓就會越低。
8. 小區物業歸什麼部門管
1、小區物業歸物業管理處管。
2、物業管理處,有的城市專設在城市管理局,有的城市設在國土資源與房屬屋管理局,咨詢所在地城市管理局,應該能得知。
3、物業管理的部分主要是小區的附屬設施:是指建築物內和建築物外的各類共用設備、共用設施及相關的場地、綠化、道路等,包括建築物的公共部位,如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4、以及公共設施設備,如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5、所以,電線屬於小區的附屬設施,在小區物業的管轄范圍,如果小區不負責,可以向物業管理處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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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網路-物業管理條例
9. 關自公共自來水什麼罪
城市供水條例
城市供水條例總共七章共計三十八條,條款詳細的介紹了城市供水的內容。對於城市供水水源、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城市供水經營、城市供水設施維護,以及違反條例所應受的處罰等都做了詳細說明。此條例於1994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158號發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條例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選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第三條 從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條 國家實行有利於城市供水事業發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條 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從城市發展的需要出發,並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根據當地情況,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劃定跨省、市、縣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當由有關人民政府共同商定並經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
第十九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城市供水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飲用水衛生標准。
第二十一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人事部門等制定。
第二十四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 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
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章 城市供水設施維護
第二十七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供水的企業對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專用水庫、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凈(配)水廠、公用水站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二十八條 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公共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合作使用。
第二十九條 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的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同意,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依法賠償損失;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