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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發布時間:2021-01-10 16:59:40

1.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2014年86號文件

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增減掛鉤」) 項目驗收,有序推進增減掛鉤試點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國土資源廳批復的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實施情況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 驗收依據
(一)國家和省有關增減掛鉤的規章規范和管理要求;
(二)經批復的掛鉤項目區實施規劃;
(三)經批準的項目區實施規劃變更或調整文件。
第四條 驗收內容
(一)主要工程任務完成情況:核查是否全部完成規劃確定的拆舊任務和復墾區建設任務,且質量達到設計要求。
(二)復墾地塊新增耕地面積:核查拆舊地塊復墾後的地類和面積,其中新增耕地面積必須不小於批準的建新地塊佔用耕地面積。
(三)復墾地塊質量:參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規程》(TD/T1013-2013)確定的有關標准,核定拆舊地塊復墾的質量。其中復墾為耕地質量應等於或高於建新地塊佔用耕地質量。
(四)建新區實施情況:核查建新地塊位置、面積與項目區實施規劃一致。
(五)土地權屬情況:項目實施前後土地權屬是否明晰、界限清楚,涉及權屬調整各方是否同意、是否簽訂權屬調整協議等。
(六)檔案管理情況:建立日常檔案管理制度,從項目區申報、實施到驗收的有關文件、圖表、影像及圖片等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並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在線監管系統。
第五條 項目驗收實行分級負責。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初驗;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驗收;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抽驗。
第六條 負責初驗、驗收的國土資源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本部門規劃、耕保、地籍等方面的人員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明確責任和驗收要求。
規劃部門具體牽頭承擔驗收方案制定和落實,負責對項目區符合規劃及指標歸還情況的審查;耕保部門負責對拆舊建新涉及耕地數量、質量的審查;地籍部門負責對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及土地調查、變更的審查;有關專家重點核查工程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工程質量、復墾地類及其面積和質量等。
驗收組成員要分別在初驗報告和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並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七條 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初驗合格後,向省轄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申請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驗收申請;
(二)初驗報告;
(三)項目區實施規劃及省廳批復文件,經省廳批復核減或調整建新拆舊地塊的還應提交相關批復文件及資料;
(四)項目區竣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簡況,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使用歸還情況,拆舊區整理復墾任務完成情況及工程建設情況,拆舊區整理復墾地類面積和質量情況,拆遷補償安置情況,檔案管理情況,實施增減掛鉤項目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等;
(五)土地整理復墾項目土地調查報告;
(六)掛鉤周轉指標使用管理台帳;
(七)項目實施前後兩個相應時段項目區涉及的標准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如申報驗收時尚未到變更時點,可提供加蓋地籍圖件管理專用章的變更現狀圖),項目區規劃實施的土地勘測定界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等;
(八)項目區土地權屬調整報告。
(九)建新區土地使用情況及有關用地批准文件;
(十)項目區實施前、中、後的相關圖片、影像資料等;
(十一)各級國土資源局對項目區的檢查考核資料。
第八條 驗收步驟
(一)聽取項目區規劃實施和任務完成情況匯報;
(二)查閱項目區有關檔案資料;
(三)實地查驗項目區規劃和復墾區工程的完成情況,對拆舊復墾、安置、建新地塊位置、面積進行逐項認定,聽取項目區幹部群眾意見;
(四)形成驗收意見,反饋驗收情況。
(五)驗收分合格、不合格兩個檔次。對於符合全部要求的,認定為項目驗收合格。對於不符合任何一項要求的,均認定為不合格,必須進行整改後重新進行驗收。
第九條 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國土資源局在驗收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省廳提交掛鉤項目區驗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驗收工作概況;
(二)項目區驗收內容的認定意見;
(三)項目區實施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四)對項目區是否通過驗收的認定意見
第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審核驗收報告和有關驗收材料,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抽驗。
(一)項目區合格的,省國土資源廳予以核定備案,歸還核銷增減掛鉤周轉指標。
(二)項目區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市及縣(市、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完成整改任務。整改結束後,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進行驗收。驗收仍不合格的,省廳將暫停試點實施,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一條 掛鉤項目區驗收合格後,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應按有關要求完成地籍變更調查工作,明確地塊界址,並根據項目區各權屬單位申請,依法依規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驗收人員要對驗收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在驗收中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負責人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文件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管理的暫行意見

豫國土資發【2009】52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嚴格管理和高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解決用地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徑,對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科學發展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44號)精神,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及本農田,基本保障工業化、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建設用地需求,努力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暫行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一)加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在進一步摸清農村土地現狀的基礎上,從嚴控制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對村莊土地利用總體布局作出統籌安排,著力安排好新農村建設用地。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二)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理。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依法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三)優化集體建設用地的結構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工業向產業集聚區集中、服務業向中心城鎮集中、人口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鎮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集中安排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加快城鎮化進程,防止因城市擴張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鎮建設中重復拆遷。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應依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按照「撤並自然村、建設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設農民新村。對規劃確定撤並的村莊,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擴建住宅。

(四)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建新拆舊項目區,並按照國家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嚴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依程序審批後實施。要嚴格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原則,有序推進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在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導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調整,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規范

(五)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六)嚴禁違法違規使用集體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農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不得建設高爾夫球場。對不按規劃使用土地、非法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非法出賣宅基地、擅自佔用耕地或改變耕地性質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

(七)嚴格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條件。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條件執行。

(八)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轉用手續。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九)加強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鄉鎮企業、農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擁有使用權。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村民戶之間進行調整並辦理變更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地籍檔案,充分發揮土地登記資料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設「以證管理、憑證用地」新機制。

四、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序流轉

(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可以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用於非公益性項目或經營性項目的集體建設用地。既可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縣城)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要求;經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權屬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書。

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的約定,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十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和期限。對於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有償、有限期、有流動和用途管制的原則,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約定,但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利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為首次流轉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十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程序。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服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土地所有者應持土地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劃許可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合同(草簽)、流轉申請書以及確認交易價格的證據等有關材料,經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按合同約定付清款項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後,由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新的流轉合同,原流轉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新的流轉合同簽訂後,應於30日內到土地所在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十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分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時的土地收益歸土地所有者,主要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農民生活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具體收益以及使用情況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時發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歸當地人民政府;其餘90%歸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體分配比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探索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的市場機制,充分依託已有的國有土地有形市場,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以公開規范的方式實現使用權的流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質用途以及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逐步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通過市場公開確定用地者和地價、租金。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五、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十五)嚴格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標准。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等指標參照《河南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制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規模,參照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控制超用地標准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准。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新增住宅建設用地先行安排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提倡建設二層或二層以上多層住宅。鼓勵對現有村莊進行填實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鄉鎮企業發展要以園區經濟為模式,以產業集聚為方向,以集約用地為基本要求,促進企業集群和產業集聚區的形成。鼓勵鄉(鎮)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建、聯建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准廠房,提供給企業使用。建設標准應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建設廳關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標准廠房區建設意見的通知》規定。

(十七)加大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力度。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切實查清空閑地、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數,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閑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八)積極推進「空心村」、磚瓦窯和工礦廢棄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新農村建設,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繼續加大「空心村」、磚瓦窯工礦廢棄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在不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前提下,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

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優先考慮復墾為耕地,納入農戶用地承包經營范圍,新增耕地面積可以折抵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六、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十九)廣泛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增強農村廣大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法規和珍惜土地的意見,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做到既始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又善於總結經驗、用於探索創新,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中出現的新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用地行為,要公開曝光,依法嚴肅查處,不得以罰代法。觸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威,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3. 中共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黨組關於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服務和促進科學發展的意見

(豫國土資黨文〔2010〕41號)

近年來,全省國土資源系統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嚴格保護資源,努力保障科學發展,積極推進資源高效利用,為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但總體來看,國土資源工作所面臨的形勢仍十分嚴峻,資源利用的結構與布局還不盡合理,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式還比較粗放,破壞浪費資源的現象還較為普遍,資源領域中的一些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還未得到有效解決,資源供應還隱含著一定程度的風險和不可持續性。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大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服務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加快推進資源利用方式轉變

(一)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省委和國土資源部精神

黨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強調要促進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轉變,由主要依靠第二產業帶動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產業協同帶動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專題研討班上提出,要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快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推進自主創新,加快推進農業發展方式轉變,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快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加快推進對外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省委書記盧展工在省委專題研討班上強調,要提升認識求加快轉變、堅持發展求加快轉變、重在持續求加快轉變、突出創新求加快轉變、統籌協調求加快轉變、有效運作求加快轉變。國土資源部徐紹史部長在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要求,要以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為主線,把穩增長與調結構、保障發展與保護資源、積極主動服務與嚴格規范管理有機結合起來,更加主動地參與宏觀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全系統各單位、各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委和國土資源部的決策與部署上來。

(二)深刻理解轉變資源利用方式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國土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支撐,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既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和重要著力點,又是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途徑。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我省人均耕地少、後備耕地資源少、礦產資源人均保有量少和稟賦不夠好的基本省情不會改變,人口增長和經濟發展對資源的需求持續上升,資源供需矛盾越來越突出。全系統應當深刻認識到,當前土地和礦產資源保障的壓力越來越大,表面上是資源供應總量不足的壓力,實質上是對現有的資源利用結構和利用方式的沖擊,是對傳統的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方式的沖擊,是國土資源開發利用領域長期以來積累矛盾的集中體現和激化。因此,緩解壓力、破解難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改革創新,以資源利用方式的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研究落實促進資源利用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

全系統各單位、各部門要把加快轉變資源利用方式作為當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和著力點,認真研究政策措施並抓好落實。要結合「保發展、保紅線」工程2010年行動,以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主線,突出「穩增長、調結構、促轉變、保紅線」主題,積極主動服務,嚴格規范管理,努力在深化土地調控政策、完善節約集約用地機制、堅守耕地保護「紅線」等方面下功夫,以土地利用方式轉變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要結合鞏固擴大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成果,以提高礦產資源保障水平為目標,進一步探索構建符合科學發展要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新機制,努力在實施深部找礦和整裝勘查、深化礦產資源整合、加強礦產綜合開發利用、完善礦業循環經濟體系、保護地質環境等方面下功夫,推進業務管理創新和工作模式創新,不斷提升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的水平。

二、加強規劃引導,優化資源配置和生產力空間布局

(四)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布局

全面實施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保障國家糧食核心區建設、中原城市群等重點區域建設和產業集聚區發展,促進全省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按照土地規劃、城市規劃和產業集聚區規劃「三規合一」的要求,進一步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合理引導生產力空間布局,引導區域經濟和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方向,引導、調控和保障各類項目建設,優化不同區域的用地布局,推進生產要素向重點地區、重點產業帶、產業集聚區和中心城鎮集中。城市、村鎮、交通、水利、能源、旅遊、生態建設等有關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空間布局。

(五)統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

積極爭取國家早日審批並實施《河南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8一2015年)》,加快推進省轄市、縣級礦產資源規劃編制工作。堅持開源與節流並舉、開發與保護並重,進一步加強基礎性、公益性地質工作,超前部署重要礦產資源勘查;積極推進省部合作,加快實施《河南省地質找礦總體部署方案》,落實「6139」地質找礦計劃;堅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布局相結合,立足省情推動礦業經濟健康發展;統籌「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立足省內並廣泛開展對外合作進行礦產勘查開發;堅持礦產開發與環境保護相統一,正確處理礦產開發與其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以及相關產業的關系;堅持宏觀調控與市場配置資源相結合,使礦產勘查開發有序進行。

(六)科學規劃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格局

充分利用省部合作平台,加快中原城市群國土規劃編制進度,統籌協調全省土地利用、城鄉建設、能源、交通、水利等空間類規劃,協調城鄉區域發展,調整和優化產業布局,調控資源供應總量和結構。爭取到2020年,使規劃區內的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得到合理配置,形成國土開發利用功能定位清晰,國土空間結構趨於合理,城市群內核心層、緊密層和輻射層實現良性互動,城市群的要素集聚、輻射帶動、自主創新、整體競爭等能力顯著增強,區域生態環境和城鄉人居環境顯著改善的國土格局。

三、深化資源調控,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

(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供應政策

按照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轉型升級的要求,結合各地實際,合理調控各具體項目土地供應的總量、布局、結構和時序。嚴格落實國家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堅持分類指導、有保有壓,優先保障省政府確定的重大產業升級項目和低碳經濟產業用地,積極保障重點城市新區、產業集聚區、保障性住房、社會事業等重點項目和民生工程用地需求。嚴把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關口,堅決抑制「兩高一資」、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搭車用地,加大淘汰落後產能的力度,限制高耗能、高排放行業過快增長,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和節能減排。探索將工業用地價格、出讓年期與竣工投產後產出效益有機結合的方法,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優化方向的用地,在價格、租金和供應時序上實行與一般性項目用地有差別的供應政策,進一步增強土地調控的靈活性和針對性。

(八)規范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

科學編制並嚴格落實住房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合理確定住房用地供應總量和結構,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嚴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嚴禁向別墅類項目供地。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統一、規范的市場建設要求,堅持和完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加強房地產用地監管,實施住房用地竣工驗收申報制度,加強對住宅用地開發利用情況的動態監測,強化房地產用地特別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後監管,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九)加強土地收購儲備和市場調節

在堅持政府主導、集中統一的前提下,將城市存量建設用地和其他依法列入收購儲備的用地納入土地收購儲備范圍,增強市、縣政府土地調控能力。各地要根據經濟和產業發展需求,按照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的規定,科學制訂土地收購儲備和供應計劃,適時適量調節土地供需總量,調整土地利用結構,調控土地供應價格,引導投資和建設。探索產業集聚區工業用地儲備制度,對產業集聚區新增用地通過各級土地儲備機構進行適度的基礎設施開發整理,盡快形成工業用地條件,優先保障高新技術工業項目或符合產業導向的招商引資項目,努力緩解部分工業項目用地急與征地時間長的矛盾,逐步改變「土地跟著項目走」的被動狀況,形成「用地引導項目」的良性循環。

(十)深化重要礦產資源開發整合

認真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工作的意見》(豫政辦〔2010〕25號),以煤、鋁、鐵、金、鉬、鎢、銅、鉛、鋅、銻等礦種為重點,深化資源整合,進一步提高礦產勘查開發規模化、集約化程度,加快礦產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推動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在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綜合運用經濟、法律、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採取兼並、收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對已設礦業權進行深度整合,使礦業權的設置能夠適應整裝勘查和大規模開發的需要。合理設置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准入條件,適當提高企業注冊資金、生產能力和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准入「門檻」,探索建立淘汰和退出機制,努力提高礦產開發的規模效益。

(十一)建立重要礦產資源儲備制度

按照摸清家底、適度超前的原則,對鉬礦、鋁土礦、煤炭、天然鹼及深覆蓋和低品位鐵礦等重要礦產以及稀土、鈾等稀缺礦產,由政府出資進行地質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礦產地並納入儲備。對國家出資形成的重要礦產地、處於禁止勘查與禁止開采區內的礦產地、技術條件不成熟以及開發利用不經濟的礦產地和需要進行總量調控的礦種涉及的礦產地等,有序進行儲備。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供需形勢,有計劃地有償出讓儲備礦產地,有效調控市場,保障資源供應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四、創新利用方式,積極構建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體系

(十二)加強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引導

按照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從嚴控制城市用地規模,積極採取措施,鼓勵和引導建設緊湊型城市。按照價格反映稀缺的原則,努力將土地利益調整機制具體化,一方面加大新增建設用地的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另一方面積極拓展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的渠道,加快形成以對內挖潛為主要特徵的節約集約用地「倒逼」機制。對批而未征的土地,依法依規調整建設用地區位,予以充分利用;對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加大清理處置力度,重新安排使用。研究建立土地利用狀況、用地效益和土地管理績效等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單位生產總值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著重加強對產業集聚區節約集約用地情況的考核與評價,並將結果作為產業集聚區用地指標配備、擴區和升級的依據,把產業集聚區建成依法依規、節約集約用地的示範區。

(十三)大力推廣應用先進節地技術

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條件及標准,堅決制止城市建設「攤大餅」式的無序擴張,嚴禁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限制低層建築,合理提高城市建築容積率。積極研究政策,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加大建設和使用多層標准廠房的力度。對用於建設多層標准廠房的項目用地,優先解決用地指標;對規定應當使用標准廠房的建設項目必須進入標准廠房。

(十四)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完善采礦回採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等技術經濟指標體系,推廣應用礦產綜合開采利用技術,鼓勵貧富兼采、綜合回收。圍繞產業結構調整,把拉長產業鏈條、發展高附加值後續產業作為後備資源配置的重要條件,支持省骨幹煤炭企業、重點氧化鋁企業、鉬礦優勢企業等發展或聯合發展精深加工業,鼓勵發展礦業循環經濟。積極推廣節能減排先進適用技術,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促進資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五、搞好統籌協調,促進城鄉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五)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認真落實政府負總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全社會廣泛參與的耕地保護共同責任,加強考核、監督與獎懲。嚴格耕地佔補平衡管理,努力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基礎建設,對基本農田保護圖實行省、市、縣、鄉四級入庫備案管理,將基本農田保護指標逐級進行分解,落實到圖上、地塊、村組和農戶,保證全省基本農田維持在1.017億畝以上。

(十六)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整合使用各類土地專項資金,努力聚合其他涉農資金,統籌協調農用地整理、農村建設用地整理、廢棄地復墾以及未利用地開發等各類活動,積極推進「千村整治」試點工程,探索實踐新形勢下保護耕地和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新途徑。加快實施土地開發整理提速工程,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加快推進南水北調渠首及沿線土地整理重大項目工程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探索創新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機制,鼓勵有實力的國有地勘單位參與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進一步提高項目質量。加大農村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盤活力度,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平台,為產業集聚區建設和縣域經濟發展提供用地空間。

(十七)加大地質環境保護力度

全面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明確礦山企業的治理恢復責任和義務,監督檢查礦山企業開展工程治理。對歷史遺留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爭取進一步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用於歷史遺留的、無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重點開展城鄉居民區周邊、交通干線沿途可視范圍內的山體破損、地面塌陷等環境影響大、社會各界關注程度高、治理後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突出的成區連片示範區治理,爭取經過5至10年的時間,使全省礦山地質環境狀況有比較明顯的改善。

六、推進改革創新,努力提升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

(十八)進一步完善土地預算制度

依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供地政策和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配合發展改革等部門做好重點項目遴選工作,科學編制土地預算,努力使重點項目用地總規模與國家下達我省的年度用地計劃指標相適應。按照「有限指標保重點」的原則,對納入重點項目范圍的建設項目預留用地計劃指標,待用地審批時統一配置。對符合進入開發區、產業集聚區條件的項目,原則上不單獨選址供地。按照「一般項目靠挖潛」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市、縣依靠集約挖潛解決縣域經濟發展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加強對用地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跟蹤管理和檢查,將未及時使用的調劑給其他急需用地的建設項目使用。

(十九)有序推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與建設研究,完善土地確權登記制度,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探索改革征地制度,依法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抓好試點,總結經驗,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流轉,加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圍繞城鎮化發展新、農村建設和城鄉一體化進程,研究農民進城後集體土地再利用問題,積極探索農民宅基地換城鎮住房等新途徑,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

(二十)探索構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新機制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的要求,探索構建各級政府及企業相互聯動,公益性地質工作、地質勘查基金與商業性礦產勘查有機銜接,地質找礦與礦產開發緊密結合,地質找礦與礦業權管理及地勘單位改革發展協調配合的地質找礦新機制。緊密結合我省資源省情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構建以規劃為龍頭,以礦業權管理為核心,以礦業權准入制度為引導,以礦業權計劃投放為調節手段的礦業權管理制度體系,形成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共同推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長效機制。按照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家、省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要求,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積極穩妥地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發展,盡快出台改善地質勘查工作外部環境、礦業權優先配置、成果收益分配、找礦成果獎勵等政策,支持和鼓勵地勘單位探索內部經營管理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

(二十一)研究落實「兩保一高」激勵約束機制

深入貫徹《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科學發展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44號)精神,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運用政策、資金、項目、指標等手段,建立完善「兩保一高」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出台「四個掛鉤」政策的具體措施,即:將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集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使用與各地「兩保一高」績效掛鉤,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分配與各地重點項目建設情況掛鉤,將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分配與盤活挖潛存量建設用地情況掛鉤,將「兩保一高」工作績效與各市、縣(市、區)政府年度責任目標考核掛鉤。通過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進一步促進國土資源的保護與高效利用。

(二十二)持續推進國土資源系統政風行風轉變

完善土地、礦產等許可、審批、審核事項的網上報送、內部會審等程序,嚴格落實申報資料補正一次性告知制度,優化審批程序,簡化報批材料,壓縮辦結時限,加強上下溝通和部門協調,強化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做到依法、按時、高效。加強全系統幹部隊伍建設,持續推進「兩轉兩提」,突出職能轉變和作風轉變,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在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維護權益和服務社會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此件發至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省煤田地質局、省測繪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2010年5月26日

4. 關於進一步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號)

天津、內蒙古、江蘇、浙江、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廣東、四川等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

《關於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工作的意見》(國土資發[2005]207號)下發以來,各試點省(區、市)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以下簡稱掛鉤試點),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個別試點地區仍存在思想認識不統一、整體審批不完善、跟蹤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統一思想,明確要求,嚴格管理,穩步推進,現就進一步規范試點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進一步明確掛鉤試點工作的指導原則

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重要措施。掛鉤試點工作要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堅持以改善農村生產和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以保護資源、保障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各試點省(區、市)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的要求,充分認識掛鉤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統一思想認識,明確指導原則,嚴格規范管理,扭轉片面追求周轉指標規模等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農民權益等行為。

二、突出規劃引導,嚴格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和規模

強化規劃對掛鉤試點工作的整體控制。要按照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試點並合理組織試點項目區,優先考慮城鄉結合部等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科學編制掛鉤專項規劃,合理布局項目建新區和拆舊區,避免城鄉建設中的二次拆遷;要扎實做好項目區實施規劃編制工作,高度重視項目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社會經濟狀況和村民意願調查等基礎工作,確保項目區嚴格按規劃實施。

嚴格控制試點范圍和規模。推進城鄉增減掛鉤工作,要與當地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水平相適應,要充分考慮農村社會保障能力,充分尊重當地文化習慣和農民意願。要從嚴控制掛鉤試點的范圍,試點必須經部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開展。要嚴格按照部批復的省級掛鉤試點工作總體方案及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合理確定掛鉤試點項目區。不得隨意擴大試點范圍,不得擅自突破規劃,不得突破周轉指標規模,未經批准擅自開展掛鉤試點,增加建設用地的,要追究責任,並相應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

三、從嚴規范管理,促進掛鉤試點工作有序開展

嚴格規范試點項目區的整體審批。掛鉤試點涉及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使用,統一納入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重管理,對未經整體審批的項目區,不得使用掛鉤周轉指標。要進一步規范項目區實施規劃的審批和備案工作,要在不突破省級試點總體方案及掛鉤周轉指標總規模的前提下,從嚴審批項目區實施規劃,並及時報部備案。

加強掛鉤周轉指標的全程跟蹤管理,確保指標按時足額歸還。掛鉤周轉指標專項用於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控制,不得作為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歸還的周轉指標,農用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新增建設用地規模,耕地不得少於建新佔用的耕地面積。要建立掛鉤周轉指標台賬管理制度,全程跟蹤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核定歸還。要建立並嚴格執行掛鉤試點工作年度考核和驗收制度,建立掛鉤試點情況年度報告制度。

四、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要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建立公眾參與和監督制度,項目區選點布局要實行聽證、論證,充分吸收當地農民和社會各界意見;項目區實施過程中,涉及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調整、互換,以及集體土地徵收,涉及農民補償安置的,要實行公示。要循序漸進地推進掛鉤試點工作,不得違背當地農民意願,搞大拆大建,不符合農民意願的,不得搞行政命令強行拆遷。要堅決防止盲目推進試點,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給當地農民帶來不必要的經濟負擔。

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按照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文件的要求,對被拆遷農民要足額補償並妥善安置,切實提高被拆遷農民的生活水平,保障其長遠生計;集中安置的,要從實際出發,方便生產生活,使被拆遷農民真正享受到掛鉤試點工作帶來的實惠。要貫徹落實城市反哺農村、工業反哺農業政策,建新地塊中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供地所得收益,要按一定比例返還農村,支持農村集體發展生產和經濟。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掛鉤試點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積極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加強相關部門配合。要建立掛鉤試點工作目標責任制,嚴格責任考核,確保掛鉤試點工作取得成效。各試點省份要加強對試點工作的指導,抓緊完善規范管理的各項辦法,對不符合國土資發[2005]207號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要抓緊整改,並及時報部備案;要加強政策調研,有針對性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的問題和困難;要不斷總結經驗,注重宣傳引導,防止試點工作走樣,確保掛鉤試點工作規范平穩開展。

各地要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對第一批項目區開展全面調查,對存在問題的要及時整改,並於8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部。部將適時對各試點省份工作進行抽查,對存在突出問題的進行通報。

國土資源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5. 什麼是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 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復墾為耕地的農版村建設用地地塊(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於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標。

6.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

掛鉤試點工作應以落實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保護耕地、保障農民土地權專益為出發點屬,以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發展為目標,以優化用地結構和節約集約用地為重點。具體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規劃統籌試點工作,引導城鄉用地結構調整和布局優化,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二)以掛鉤周轉指標安排項目區建新拆舊規模,調控實施進度,考核計劃目標;
(三)以項目區實施為核心,實行行政轄區和項目區建新拆舊雙層審批、考核和管理,確保項目區實施後,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原有規模;
(四)因地制宜,統籌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五)尊重群眾意願,維護集體和農戶土地合法權益;
(六)以城帶鄉、以工促農,通過掛鉤試點工作,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

7.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39號2011年3月25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精神,確保我省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規范、健康、有序推進,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把握工作方向
近年來,我省按照國家有關安排部署,積極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有力地推動了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對破解用地難題、推進農村新民居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地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實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通知》精神上來,以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城鄉統籌發展為導向,以增加高產穩產基本農田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為目標,以切實維護農民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須准確把握工作方向。要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增加耕地數量,提高耕地質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促進城鄉統籌發展。要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改善環境的原則,以農田整治為重點,立足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加快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發展。要始終把維護農民權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堅決避免片面追求增加城鎮建設用地指標的傾向,制止以各種名義擅自開展土地置換等行為,嚴禁突破掛鉤周轉指標,嚴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強迫農民住高樓。
二、嚴格規范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
(一)堅持規劃先行、有序推進。各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業生產、新民居建設、城鎮建設、農田水利建設、林業保護利用和生態建設及環境影響評價等有關要求,科學編制農村土地整治規劃,將增減掛鉤試點列為土地整治規劃的重要內容,合理安排增減掛鉤規模、布局和時序。試點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省國土資源廳要抓緊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規范有序推進。
(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納入增減掛鉤試點。抓緊對已出台的涉及農村建設用地整治和城鄉建設用地調整使用的相關文件進行清理,凡與國務院《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予以廢止。今後,新民居建設用地和廢棄建設用地復墾置換,要統一納入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要堅持局部試點、封閉運行、規范管理、結果可控的原則,規范開展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嚴格按照建新拆舊項目區進行整體審批和管理,掛鉤周轉指標要嚴格控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內。掛鉤周轉指標的下達、使用和歸還要實行全程監管,嚴格考核,確保項目區內建設用地總量有減少、布局更合理,耕地面積有增加、質量有提高。
(三)科學設置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區。設置項目區要優先考慮省級新民居示範工程、城鄉結合部、「空心村」,以及散亂、廢棄、閑置、低效利用的農村建設用地。建新拆舊項目區要嚴格限定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合理安排項目區內農民新居、城鎮發展用地的布局和規模,優先保證被拆遷農民安置和農村公共設施建設用地,並為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預留空間。建新地塊必須按照國家供地政策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供地、用地,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
(四)積極穩妥推進農村土地整治。按照因地制宜、改善條件、提高質量的要求,以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標,大力開展土地平整、田間道路建設、農田防護建設和農田水利建設。依照耕地分等定級技術規范和標准,嚴格土地整治新增耕地質量評定和驗收,有針對性地採取培肥地力等措施,穩步提升新增耕地產能,經整治的耕地要劃定為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規范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整治騰出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規劃繼續作為建設用地的,可作為農民舊房改造、新民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設施建設以及農村非農產業發展用地。涉及將整治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給城鎮使用的,須納入增減掛鉤試點。
(五)切實維護農民權益。開展增減掛鉤試點,編制和制定項目區規劃以及住宅設計、拆遷補償、復墾整治方案等,必須舉行聽證、論證,充分聽取當地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等權屬調整的,未徵得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同意,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加強土地權屬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項目實施前要對農村集體土地利用現狀和權屬狀況進行調查,做到地類正確、面積准確、權屬無爭議;項目實施後,依法及時辦理土地確權、變更登記手續,做到產權明晰。增減掛鉤所得土地增值收益要及時全部返還農村,用於農村基礎設施、農民新居建設和農業生產發展。
三、完善保障措施,加強監督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增加民政、監察、審計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省農村土地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各地要相應調整充實領導機構,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通知》要求,立即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增減掛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清理檢查工作,確保各項規定落實到位。
(二)強化資金整合和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整合現有土地及各類涉農資金,保持渠道和用途不變,實行專賬管理,統籌集中使用,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嚴格資金使用和監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耕地開發和土地整理。土地出讓收益要優先用於農業土地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10%用於農田水利建設。鼓勵和支持社會資金投入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工程,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明確投資人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協調處理好國家、農民集體組織和個人、投資人的多方利益關系。
(三)嚴格監督管理。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力措施,加強對增減掛鉤試點和土地整治項目的全程監管。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制、聽證制、公告制、村民監督制,確保工程質量、合同履約、資金安全和農民權益。納入增減掛鉤試點的新民居示範村,須做到建一批、搬一批、拆一批、復墾一批,並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整治項目的編制、呈報和審批要建立規范化業務流程,確保公開、公正。
(四)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各級政府及國土資源、監察部門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嚴肅查處未批即用、批少用多、違反項目區規劃用地以及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小產權房」等違法行為。對以增減掛鉤和農村土地整治為名違法違規佔用耕地和擅自擴大城鄉建設用地規模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省政府辦公廳文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報》2011年第3號省政府辦公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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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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