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條款是什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按年度繳費,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要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選擇繳費檔次。
各地主要的繳費方式有通過銀行代扣繳費、到銀行直接繳費、村協辦員代收保費等。如果是間接收費或代收費的,一定要索要社保費專用收據。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規定,繳費在每年100元到2000元之間設立了12個檔次。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最高檔次不能高於當地靈活就業的繳費。可以自主選擇繳費檔次,但還是多繳多得。
(1)關於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❷ 什麼是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2009 年 9 月1 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標志著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時期。
部分地區在「新農保」制度的基礎上,適時調整制度安排,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建立起全覆蓋的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鄉二元化界限,使得社會養老保險向著城鄉一體化轉變,朝著社會公平邁出了重要一步。
在我國社會保障事業快速發展轉變時期,如何正確認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安排,正確認知其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並著力從制度層面推進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制度在大規模推廣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也期待著為其他地方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提供理論和實踐上的參考。
綜合部分省(市)的制度發展歷程及政策內容,現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呈現出以下幾個特徵:
1、制度發展超前,整合度高
從制度發展進程上看,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地區均是在國務院出台「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之前就已經在探索實施「新農保」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此基礎上結合國務院「新農保」試點指導意見對正在實施的政策進行調整,最終出台了與國家指導方針相一致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應保盡保,堅持廣覆蓋原則
公平是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國民的養老保障權益都能得以實現,以維護起點公平。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關於參保對象的規定體現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擴大了制度的覆蓋面。
3、普惠性和保險性相結合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社會統籌部分主要由基礎養老金支付,基礎養老金體現了政府對公民養老保障權益的承擔,完全由國家財政全部保證支付,參保對象在年齡達到 60 周歲以後,即使不繳費,也可享受到國家普惠式的養老金。同。
4、結合實際,制度設計彈性化
彈性化的制度設計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性。通過比較各地的實施辦法可以發現,各地均是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的收入等多種因素,對繳費、財政補貼、待遇調整機制等實行差別化設計,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在居民自願參保前提下制度的廣覆蓋,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關於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1、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2、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本意見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本意見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
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探索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年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核對;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領取記錄進行比對,確保不重、不漏、不錯。
❸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主要內容
1、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各項決策部署,按照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
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覆蓋全體城鄉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對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調節社會收入分配、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作用。
2、目標: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發揮家庭養老等傳統保障方式的積極作用,更好保障參保城鄉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3、參保范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4、基金籌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5、領取條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6、政策保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財政投入,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提供必要的財力保障。
(3)關於建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擴展閱讀:
制度銜接: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並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銜接,按有關規定執行。
❹ 建立全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有什麼好處
構建和諧社會的核心是民生問題。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好人民群眾的生活問題,切實維護好廣大人民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一、社會保障是和諧社會的穩定基石 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在於為整個社會經濟的運行創造良好的環境,增加社會經濟的有序性,使國民經濟和整個社會持續、穩定、均衡、協調地發展。社會保障是社會穩定的「安全中國」、經濟運行的「調節器」,對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擴大國內需求、拉動經濟增長具有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是國家長治久安、人民生活幸福、經濟持續增長的重要基礎;社會團結安定、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增強,又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 1、社會保障是化解社會問題的有效手段。要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社會問題,而要化解各種社會問題又離不開社會保障制度。在我國,日益完善的城鎮社會保險和農村救濟等社會保障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保證了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的穩定和社會團結。 2、社會保障是公平和正義的重要體現。公平和正義是社會和諧的基礎。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標准,是社會公平和正義的集中體現。建立起兼具自我保障性和統籌互濟性,體現公平和效率相結合原則的可持續發展的社會保障制度,通過強化其再分配功能,完善利益協調機制,尋找不同階層、不同利益群體各種利益的結合點和平衡點,不但有助於解決人民群眾就業和再就業問題,保障人民群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失有所補、弱有所助,而且有利於增強執政黨的凝聚力,必將極大地推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3、社會保障是經濟發展的積極推動力量。社會保障在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它能夠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調節社會總需求。當經濟衰退、失業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時,失業保險和社會救濟便開始發揮作用,拉動有效需求,促進經濟復甦。政 二、以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4、將社會保障覆蓋城鄉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既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指國家要給所有的公民以同等的待遇和平等的機會,凡由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其受益對象就應將農村居民包括在內。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研究探索農民參保辦法,全面實施規范化管理,加強基金的監管,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 5、調整完善城鎮社會保障制度。一是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變現行基本養老保險現收現付狀況,逐步將個人賬戶做實並投入運營保值增值,應對人口老齡化趨勢,降低將來養老金支付風險。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的辦法,將個人繳費與退休後的養老金水平緊密結合,實現多繳多得、少繳少得,形成參保繳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實行養老保險基金、業務和工作機構的省級統一管理,增強基金調劑能力,以後逐步向全國統籌過渡。規范參保繳費政策,將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二是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制度。強化各項社會保險的擴面和基金征繳,依法做好混合所有制經濟、非公企業、靈活就業人員和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完善政策,加強管理,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醫療保險體系。推進工傷保險工作,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加大煤炭、建築施工等高風險行業強制參加工傷保險力度,搞好職業傷害和職業病的預防和管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促進再就業方面的作用。三是加強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做到應保盡保,實行動態管理,分類救助,並做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農村五保供養、特困戶救助、災民救助、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制度。 6、建立可靠的籌資機制,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提供物質保證。一是確保各級財政投入的規模不減,確定就業、社會保障支出在財政支出中所佔比例隨經濟增長而逐年遞增。二是明確企業和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確保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額度穩中有升。通過廣泛的宣傳及建立公平和效率相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促進職工個人積極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三是加強社會保障資金的管理和運營,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7、改革城鄉分離的戶籍管理制度。消除農村居民進城務工的各種壁壘,並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打破傳統的城鄉分割的戶籍制度,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界限,使公民獲得統一的身份,使城鄉居民真正做到在發展機遇面前地位平等。 本回答由文化藝術分類達人 李濤推薦
❺ 新農村建設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嗎
新農村建設包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自己交。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農村養老保險有什麼區別
1:首先,保障對象不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保證城鎮就業群體;而新農保保障的是農村居民群體。
2:其次,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強制實施的,是僱主、用人單位包括勞動者個人都必須按照規定繳費的;而新農保強調的是自願原則,是農民自願參加的,這也是根據農村現階段實際,由政府加以引導,但是不搞強迫命令。
3:再次,新農保政策中「有彈性」,這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沒有的。在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有規定的繳費比例、規定的領取資格、規定的支付標准,總體來講是沒有太大的彈性的。而新農保里有一條原則叫做「有彈性」,比如設計的繳費標准從100元到200元、300元、400元、500元。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進行選擇,同時允許地方增設繳費標准,可以向上增設,也可以向下增設,這就是為了適應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和農民收入水平差異相對較大的實際情況,不搞「一刀切」
4:最後,就是籌資結構是不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主要籌資方是用人單位,雖然個人也繳費,但用人單位繳的是主要部分。而新農保的主要供款方是政府,政府給了現在的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基礎養老金(目前標准為每人每月55元),同時對中青年的繳費也予以補助。
5:如果兩者都適合的話,您可自行選擇其中一種保險(因為兩種都好,但各有不同)。
❻ 為什麼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一,原來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城居保)和農村的養老保險(新農保)是各自獨立的,內但容是由於其中的政策基本一致,有合並的必要,
第二,由於有的地方已經取消了農村戶口,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合並,也是大勢所趨
第三,有利於城鄉之間的養老保險轉移,
第四,待遇一致,體現公平,縮小城鄉差別,
第五,有利於管理和統一協調資金的運用和統籌。
❼ 為什麼要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建立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自製度,使全體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養老保障,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和推進「新四化」建設的需要,這既有利於促進人口縱向流動、增強社會安全感,也有利於使群眾對民生改善有穩定的預期,對於拉動消費、鼓勵創新創業,具有重要意義。會議決定,在已基本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依法將這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並在制度模式、籌資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與合並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籌集採取個人繳、集體助、政府補的方式,中央財政按基礎養老金標准,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地方政府為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鼓勵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❽ 關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細則
農村養來老保險最新政策是:
16周歲自以上、不是在校學生、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都可以參加。
開始的地區,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不用交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現在最低是55元,不斷上調)。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要交費。
(計算方式)退休後每月領取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現在最低是55元,不斷上調)+(個人交費總額+地方政府補貼+利息)除以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