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設市城市的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本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其它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建制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詳細規劃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必須由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格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市和經批準的開發區,有條件的可採取招標方式進行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的趨勢,從長遠考慮,一般二十年為一個階段,五年審議一次。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性質、發展目標和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指標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地系統,城市景觀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 大、中型城市和因用地造成特殊布局結構的城市,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
分區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分區內土地使用性質、居住人口分布、建築及用地容量的控制;確定總體、居住區級公共設施的公布及用地范圍;確定其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坐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及主要交叉、廣場、停車場位置和控制范圍;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風景名勝的用地界線和文物古跡、傳統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確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徑、服務范圍以及主要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專業規劃應當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電訊、道路交通、園林綠化、供熱拱氣、教育、商業服務網點、環境衛生、集貿市場、環境保護、人防建設、防災抗災、城市消防等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
必須單獨進行編制的專業規劃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並責成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城市詳細規劃一般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的基礎上,對城市近期建設區域內各項建設作出具體安排。
成片集中改造或者綜合開發建設新區的區段,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直接指導各項建設工程設計。
分散建設的區段、城效結合部,應當根據需要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 城市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昆明市和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城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及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及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州、市管轄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報所屬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向上級人民政府報請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前,需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由審批機關所屬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鑒定,並向審批機關提出報告。
各地、州、市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經所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
設市城市的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其它建制鎮的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各項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除國家和省對審批程序另有規定的以外,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或者人民政府決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需要作下列重大變更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一) 改變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
(二) 城市對外交通布局有重大變化,道路結構改變;
(三) 城市功能分區變動;
(四) 城市人口規模突破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突破百分之二十以上。
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調整,由城市人民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城市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Ⅱ 雲南威信參考什麼地方的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威信位於北緯27.42至28.7之間,建築間距與緯度有關,請參考本緯度的城市如貴州遵義,涼山自治州的規范,也要建築氣候分區。但主要還是要參考雲南省的城市規劃管理規范,昭通市的規劃管理規范。
Ⅲ 昆明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昆明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第八條 主城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規模規定。 (一)主城二環路內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⒈建設項目應當以規劃道路紅線寬15m或15m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⒉對無法成街坊整體改造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其用地規模原則上不得小於10畝,主要商業街區非住宅項目除外。 ⒊用地規模小於10畝的,一般不得進行商品住宅項目開發,原則上用於環境綠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建設。 ⒋臨規劃道路紅線寬40m及40m以上主幹路兩側的建設項目用地,規劃道路紅線外用地進深不得小於50m。
Ⅳ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第25號25號公告是什麼內容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告第25號內容】參考如下:
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省外企業在本省從事建築活動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雲南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雲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省外企業是指企業工商注冊地不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的外省(市、自治區)和中央部門所屬的具有省級及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的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從事建築業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省外企業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雲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省外入滇從事建築活動企業的行政監督管理,根據建築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對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統一管理。
各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對省外企業在本轄區內從事建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外建築施工、監理、檢測企業在滇從事建築活動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按照規定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設立獨立核演算法人的企業,須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資質。新成立的企業達到一定級別資質標準的,原則上可直接申請相應等級資質。
省外勘察設計企業、造價咨詢企業、招標代理機構長期在滇從業或每年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在三項以上的,應單獨或者聯合省內企業在滇設立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按照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資質檢查。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在滇超過三年的,應轉為獨立法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
獨立核算的法人企業或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在雲南省內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具備相應的辦公條件和建立必要的組織管理機構,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內設機構合理、健全,職能職責明確,具有滿足標准數量的固定在崗注冊執業人員。
企業名稱、資質等級以及在滇獨立法人企業或分支機構(分公司)的負責人、辦公地址和固定聯系電話以及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注冊建築師、注冊勘察設計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專職安全員、專職質檢員、專職代理人員等發生變更的,應在發生變更之日起7日內告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經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或現場勘察、核實後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必須按規定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滇備案後,再到項目所在地州(市)、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未辦理備案的省外企業不得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
第七條 省外企業辦理入滇備案,應一次性報送、出示下列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並接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的資料審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以根據情況組織工作人員或委託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現場勘察、核實。
(一)省外施工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一)
(二)省外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二)
(三)省外檢測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三)
(四)省外勘察、設計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四)
(五)省外造價咨詢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五)
(六)省外招標代理企業辦理備案所需資料(附件六)
第八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規定第七條要求審查合格後,頒發《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書》,有效期為一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期滿後自行失效,單項備案的證書有效期滿後自行失效,如需繼續開展相關業務,應重新辦理備案。
第九條 省外企業取得了《雲南省省外企業入滇從事建築活動備案證書》後,一年內在滇未承接工程項目的,期滿後,其備案證書自行失效,在之後一年內不予辦理備案手續。
Ⅳ 雲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的第八章 城市建設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建設專項資金採取國家投入、地方自籌、稅收、城市建設有關費用收入、國內外貸款、引進外來資金等多種渠道籌集。
第四十二條城市中的各類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交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成建制遷入城市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繳納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
第四十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用於城市建設的部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配套費、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增容費、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以及各級政府用於城市建設的撥款,是城市維護建設專項資金,必須按規定用於城市市政設施和公用事業的維護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城市維護建設資金實行省、地、縣三級管理。資金由財政部門籌集並下達預算指標,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年度建設項目及資金分配方案,會同計劃、財政部門下達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財政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Ⅵ 尋找雲南省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省國土資源廳要抓緊研究制定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管理辦法,確保試點工作不得開展增減掛鉤試點。要加強土地權屬管理,保障農民土地權益,項目實施前要
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有效期限一年。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還包括以規劃條件為主要內容的附件。在有效期內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與《國有土地使用證》相同。
逾期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或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未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上述證件及附圖自行失效。
許可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7)雲南省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擴展閱讀:
1.項目立項。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手續。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持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申請報告核准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備案手續。
2.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向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的同時,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直接向規劃部門申請規劃選址。
實行審批制或核准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實行備案制的項目,由規劃部門出具擬用地的規劃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已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域內的,規劃部門可同時提供規劃條件。
3.用地預審。
使用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持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或規劃意見等文件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確認和用地預審。
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外的,不需要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選址位於本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劃定的歷史災害危險區域或者潛在災害危險區域內的,項目單位需提供項目用地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使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項目單位可不辦理用地預審。
4.用地報批。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規劃選址、用地預審意見和土地測繪機構出具的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等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報批手續。建設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項目單位應按報批規定提供地質、礦產、林業、勞動保障部門審查意見等報批材料。資料備齊後,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國土房管部門擬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房屋徵收方案,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5.環境影響評價。
實行審批制、核准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時,可同時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屬於鐵路、交通等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實行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可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影響報告文件。
6.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項目單位持項目批准(或核准、備案)文件和用地預審意見向規劃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規劃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提供規劃條件。
7.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建設項目用地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國土房管部門依法發布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公告;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依法核發房屋徵收決定並予以公告。項目單位應協助國土房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以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辦結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8.供應建設用地。
項目單位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手續,依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領取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9.辦理土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