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連雲港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復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設19個內制設機構。
(一)辦公室、計劃財務處、審計處、政策法規處、信訪處、村鎮建設處、建築節能與科研設計處(市抗震人防辦公室)、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城市建設處(市重點工程辦公室)、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處(市城建招商辦公室)、建築市場監管處、建築業發展與綜合處、市政監管處、公用事業處(燃氣管理辦公室)、綠化監管處、風景園林處、拆遷管理處、拆遷裁決處、政治處、離退休幹部處。紀檢監察機構、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置。
2. 中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後勤事務工作;參與編制建設行業改革發展總體規劃;草擬綜合性報告和文件;協調管理窗口業務;負責統籌局信息化建設;承擔市委、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事項的督促落實。
(二)綜合法規科
組織研究綜合性政策問題;負責重要文件的起草;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匯編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建築業管理科
組織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管理規定和技術政策;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建築監理單位以及建築企業項目經理的資質審查;對市外施工企業及本市施工企業跨地區經營進行注冊登記;指導和規范建築市場,擬訂規范建築市場主體市場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報告;辦理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報建,核發《施工許可證》;指導、監督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辦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四)設計科技科
組織擬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戰略、規劃;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的規章制度、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擬定建築節能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管理,指導、管理建設工程的技術亂源工作及重大技術難題和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負責組織審查許可權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和超限審查;負責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的引進推廣和應用工作;參與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計的監督和檢查;參與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五)城市建設科
擬定城市道路、橋梁和隧道、市政設施好慶、城市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建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審查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編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年度建設規模和投資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市政建設工程的項目建議、計劃立項、可行性研究、用地許可、方案設計、地質勘察、初步設計以及相關文件的編制和報批等前期工作,參與審核工程變更、竣工驗收等工作。
(六)城市管理科
指導擬定城市道路、橋梁和隧道、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的維護管養計劃及改造計劃;參與編制城市維護費的預算;負責協調中心城區污水處理的監管工作;參與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查、竣工驗收和接收;組織開展市容市貌、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的綜合治理工作;負責中心城區排水的相關工作。協調公共汽車停靠站和候車亭的建設及維護;協調城市管理執法部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友陪握作。
(七)村鎮建設科
草擬有關村鎮建設的地方規范性文件;指導各鎮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參與審查全市村鎮規劃,並指導和監督實施;指導村鎮農民住宅新村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村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城鎮供水行業管理,草擬有關城市供水管理規定及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協調農村開展改水工作。
(八)住房發展與房地產開發市場監管科
擬訂房地產開發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提出住房和房地產市場的發展規劃,指導房地產市場工作;擬訂房地產開發、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辦法並監督執行;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及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設立審批、資質換證、發證和行業的指導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項目的跟蹤管理,發放、驗核《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負責《預售商品房許可證》的登記、審查、發證工作。負責房地產評估機構資質審查和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師、估價員執業注冊的管理、審查工作;指導、監督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負責小區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審查和管理;協調處理有關房地產開發、商品房預售、小區物業管理等方面的投訴。
(九)安全管理科
擬訂本市城建方面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指導、監督全市的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燃氣行業、供水行業、園林行業和環衛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城建方面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城建方面安全生產的信息、統計;參與城建方面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地震辦
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監督檢查防震減災工作。管理地震監測預測和群測群防工作。管理本地區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指導和監督地震應急工作。負責震情速報和地震災情速報工作;管理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和地震信息收集、保存等工作。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指導開展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組織管理地震科學技術研究與交流,指導鎮(區)地震工作部門的工作。
(十一)人事科(與老乾科合署辦公)
負責局機關及指導下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人事、機構編制、老乾、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行業內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
(十二)財務審計科
負責建設經費、專項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和局機關的財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監管直屬單位資產。
3. 商洛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設八個職能科(室)。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回市場管理工作答;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申報、資質年檢等資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的勘察成果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計、審查。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機關黨委按有關規定設置。
由於本次機構改革要設商洛市房地產管理局,因此本局「三定」方案未設住宅與房地產管理科。
4.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4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管理廳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政策法規處
編制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承擔本廳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報備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負責申辦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確認及證件管理相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執法監督活動和法制宣傳;指導城建監察及住房和城鄉建設稽查工作。
計劃財務處
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工作;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省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實施部、省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行業國際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的實施;負責科技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負責全省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組織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准,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住房保障處(省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承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央和本省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負責住房公積金業務處理信息系統的運行管理和組織協調。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產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和發布房地產開發、交易信息;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和管理房地產開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房屋租賃、危房管理、房屋面積管理。
建築業處
擬訂全省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主體行為;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指導和管理全省建設工程造價;組織協調本省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工程建設管理處
擬訂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全省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監理、檢測管理;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規范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加固、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省重點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配合指導全省城市無障礙建設和改造。
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縣政府所在地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承擔海峽西岸城市群發展的規劃協調;指導和推動城市聯盟工作;負責省人民政府交辦的省域城鎮體系、重點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省級以上開發區總體規劃等城鄉規劃的審查報批並監督實施;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監督有關工作;負責核發國家審批、核準的重大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雕塑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管理全省城鄉規劃市場;組織推動城鄉規劃的技術進步和交流;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
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城鄉市政公用事業、城鎮減排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全省城市道路、橋梁、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管網配套、生活垃圾處理、燃氣、市容環衛、市政公用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指導全省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擬訂全省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及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查報批以及申報國家、世界自然遺產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有關工作;組織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指導和管理全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園林綠化工作。
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國家重點鎮、省級中心鎮的建設;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5. 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建委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督查、文電處理;負責重要文稿、綜合性材料起草工作和會務保障;負責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提案建議、信訪保衛、檔案保密、信息化管理;負責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負責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和審計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負責管理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按許可權管理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委管幹部;承辦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員因公出國(出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委管幹部的人事檔案管理;指導委管(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行業社會團體工作。
(三)規劃發展處。負責編制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城市綠化、市容環衛等各項專業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協助編制城鄉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城市(縣城)建設統計和建設行業歸口統計管理;負責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監管工作;指導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項目儲備等工作,並組織方案審查,牽頭編制下達項目儲備計劃;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劃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計劃。
(四)政策法規處。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的貫徹實施,組織擬訂行業相關配套政策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匯編;負責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審核本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負責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
(五)行政審批處。負責委機關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辦理工作;參加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負責城建項目工作投資控制;負責編制下達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年度任務計劃,並指導實施。
(六)綜合稽查處。負責全市各地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部門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稽查;負責全市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規劃、計劃實施情況的稽查;負責市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實施情況的跟蹤稽查和監督落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定額、合同的實施;負責查處各類投訴舉報事(案)件;負責住房資金的監管;負責各縣(市、區)局行政稽查工作。
(七)宣傳教育處(職改辦)。負責宣傳、統戰、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負責行業職業教育、業務培訓、管理崗位培訓;負責崗位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系統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負責組織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八)建築業處。制訂全市建築業發展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貫徹執行建設行業各項強制性標准;組織實施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准和行業規范;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建設監理、質量監督與檢測、施工安全、合同鑒證、工程造價、竣工驗收和移交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對建設工作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市施工、監理、檢測、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的資質管理及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建設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設市場的規范管理。
(九)城鄉建設處(市農房改造辦)。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建設發展政策和村鎮建設管理政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的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綜合協調管理;組織編制全市限額以上城鎮基礎設施和委年度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建、技改計劃;負責組織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等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安排和績效評估工作;指導督查城市建設中的減排工作;負責對農房改造和市區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工作;負責住房資金的管理。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總工室)。擬訂並監督實施建築節能、勘察設計政策;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節能和綠色建築工作;負責建材管理工作,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工作;負責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系統科技管理工作,制訂相關科技發展政策,組織重點科研項目論證;指導技術創新、引進和推廣工作;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和市場監管,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抗震設防和監督管理。
(十一)風景名勝處。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保護規劃;負責做好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和規劃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旅遊度假區的設區審查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的審查工作。
6. 蘭州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及職能
辦公室工作職責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計生、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報備工作。
政策法規處工作職責
擬訂城鄉建設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負責局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相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局系統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考核工作;負責局系統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執法監督與稽查工作;指導監督縣區建設行業的法制建設和稽查執法工作;負責城鄉建設宏觀發展的調查研究並參與對外宣傳工作。
綜合計劃處工作職責
擬訂全市城鄉基礎設施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年度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和城市維護建設計劃的編制下達及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局系統各類建設項目立項的審核和報批工作;參與城鄉建設項目規劃方案設計、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負責籌集管理局系統城鄉建設資金;負責局系統各類資金的收支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財務和會計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籌融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對局系統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負責局系統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負責局系統的政府采購工作;負責城建口和局系統年度目標責任的銜接、簽訂和考核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綜合數據的搜集整理和各類統計報表的匯總編報;負責建設、管理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庫
村鎮建設處工作職責
負責全市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編制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投資計劃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技術審查與實施;監督管理全市村鎮和小城鎮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設計審查;指導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農村住房建設、住房質量安全及危舊房改造;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年報和綜合數據統計;監督管理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技術標准執行情況;指導全市村鎮和小城鎮建設的綜合開發和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建設管理;指導全市各級村鎮、小城鎮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信息處工作職能
負責局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局屬各單位以及縣區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建信息網路工程建設的設計、組織和實施;組織城建信息化應用系統的研究、立項、報批、開發、推廣、測評和鑒定;制定局系統信息工作有關標准規范、工作計劃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局機關辦公網站的欄目建設、運行維護、技術支持和管理服務;負責城鄉基礎設施項目庫信息化建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城建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發布和交流,並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工作信息;負責城建系統信息化建設、電子政務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服務。
人事處工作職能
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和老幹部工作;負責局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和機關幹部的日常管理;負責局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承辦全市建設系統工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審核工作;負責局系統職工教育及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
規劃建設處工作職能
參與制定全市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研究;參與擬訂城鄉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管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結建人防的驗收工作;參與擬訂城鄉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核准房屋建築和城鄉基礎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負責房屋建築和城鄉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的核准備案;負責審批城建專項規劃;負責建築工程節能設計方案階段專項登記和民用建築節能質量監督專項備案登記工作;負責徵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負責城鄉基礎設施項目的前期籌劃、方案設計、資料收集和評審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批;負責全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的行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軌道交通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雕塑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7. 黑龍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信息及信息安全、安全保衛、保密、信訪、後勤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政務公開、政策調研、新聞發布、機關重要文稿起草和應急管理工作。
(二)法規處。
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有關立法的組織、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辦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並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
(三)住房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和省政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擬訂全省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城鄉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承擔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及省級以上開發區、產業園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按規定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及核發選址意見書;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省城鄉規劃執法監察、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市雕塑和城建檔案工作;負責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和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日常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審查報批或核准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擬訂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六)建築管理處。
指導全省建築活動,監督管理全省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築施工、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准;實施省外、國外建築企業建築市場准入備案管理;負責全省建築業執業人員的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建築業企業出省出國從事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勘察設計處。
負責全省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定和推廣省級工程建設標准設計;按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指導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負責組織勘察設計咨詢業注冊執業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八)城市建設處。
擬訂全省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城市供排水、節水、燃氣、供熱、道路橋梁、污水及垃圾、路燈、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市容環衛、城建監察等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地鐵和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負責國家、省級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的審核及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
(九)村鎮建設處。
擬訂村鎮(含縣城以外建制鎮、農墾、森工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戰略和規章制度;指導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技術鑒定、管理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村鎮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村鎮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和培訓村鎮建設技術和管理人員;指導歷史文化名鎮(村)建設。
(十)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和科技創新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築節能技術、產品的認證;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重點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性標准並進行管理;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十一)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計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提出市政公用設施投資計劃建議;參與市政公用設施項目前期論證工作;負責廳管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和監管;歸口管理行業統計和經濟信息工作;負責廳機關經費核算及國有資產管理;監管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廳機關、直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十三)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局。
對建設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全省建設系統重大和影響較大的行政違法案件進行立案調查並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受理群眾舉報,並對舉報案件依據法定程序進行處理;發現並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問題,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見;指導全省建設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四)住宅產業化辦公室。
管理、指導全省住宅產業化工作;研究制定住宅產業化相關政策和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城鄉住宅建設新技術、新產品認證、推廣,並編制新產品、部品應用和落後產品、部品淘汰目錄;負責住宅性能認定和國家A級住宅、國家康居示範工程等評定和主要技術及產品應用;負責住宅產業化基地建設。
(十五)人事教育處。
負責廳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廳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從業資格培訓、崗位適應性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廳管各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的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出國人員政審工作;管理廳屬院校。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系統和行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為省紀檢委(監察廳)的派駐機構,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單列。
8.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設2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督查督辦和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有關文件、文稿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機要收發、文書檔案管理和保密工作;負責機關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財產管理;負責對外接待和行政後勤保障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文秘、機要、保密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二)綜合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性行業發展戰略、改革方案、中長期發展規劃;負責建立完善住房和城鄉建設基礎數據體系;負責城鄉建設經濟總體運行情況綜合分析;研究提出我市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指導性建議。
(三)住房規劃處
負責全市房地產發展研究,編制全市房地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近期建設計劃;負責擬訂保障性住房行業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棚戶區改造;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房產管理綜合統計工作。
(四)房地產開發管理處
擬訂全市房地產業開發管理的政策措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審核及房地產開發行業的誠信建設;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協調、監督和資本金監控;負責市人民政府組織的房地產開發重點項目的業主招標等前期工作的組織協調;組織實施長沙地區住宅產業化相關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市場預警預報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市房屋權屬登記、房產測繪和房地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市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後續監管和商品房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房屋權屬登記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房屋檔案管理;負責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地產權屬信息系統;負責房地產評估、轉讓、抵押監管;負責房地產測繪和參與房地產市場的預警預報監管;負責房屋交易市場管理和租賃合同的備案;按規定許可權管理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房地產咨詢機構、經紀機構的備案及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負責管理市轄區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發證工作,指導縣(市)房屋登記工作。
(六)房屋安全管理處(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及房屋修繕標准並監督實施;負責擬訂全市危舊房屋的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特種行業經營性用房的安全鑒定和危舊房屋鑒定工作;組織全市房屋安全檢查和危舊房屋巡查,排查房屋安全隱患;牽頭組織危險房屋的排險解危及抗震加固工作;負責對全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危舊房屋治理進行監管和技術指導;負責拆遷拆除工程的安全指導;承擔市裝飾裝修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擔長沙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物業監管處(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
擬訂物業管理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三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准;負責物業管理行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建設單位物業管理用房的確認、移交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管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物業的承接查驗工作;負責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組織推廣物業管理示範項目;指導和協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參與開發項目聯合驗收工作;指導監督城市房屋白蟻防治工作;承擔長沙市物業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建築行業管理處
研究制訂全市建築行業發展產業政策、中長期規劃和行業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引導、推動建築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生產方式轉型;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築業企業的資質管理和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建築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及從業人員的資格審核;負責協調建築業企業之間的經濟關系;負責建築業農民工的權益保障和管理;負責建築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指導委屬建築業企業改制工作;組織力量參與全市工程搶險、房屋安全搶險、防汛搶險等應急活動;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建設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市建築市場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牽頭負責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全市工程建設的造價管理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備案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協調和監管建設工程交易活動;負責外來、外出建築企業的備案登記工作。
(十)工程建設管理處(應急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政策、規章、年度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規范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行為,牽頭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精細化管理體系;負責組織質量、安全檢查和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的審核;指導預拌混凝土(砂漿)、預制構件等質量管理;指導城區橋梁的安全管理工作;牽頭管理各類工地現場;承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勘察設計處
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業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城鎮各類房屋建設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單位資質及從業人員資格審核;負責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的管理;負責勘察設計行業的誠信建設,規范勘察設計行業的市場行為;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負責監管建設工程設計招投標活動;負責深基坑、高擋牆及邊坡支護工程的設計審批和技術指導;指導城市無障礙建設工作;牽頭負責建設工程的聯合驗收;負責重大設計變更的審查工作。
(十二)建築節能與科學技術處
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與綠色低碳建築推廣的相關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進步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科技重點項目和綠色工程示範項目;管理行業科技成果,負責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新材料、新科技、新工藝的推廣應用;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整體規劃和政策措施,綜合協調建築垃圾資源化再利用工作;指導全市建築節能和建築牆材革新工作。
(十三)總工室(長沙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技術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與中央、省在長重大項目前期技術工作的對接;負責擬訂全市城市雕塑建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草案;負責編制城市雕塑建設規劃;負責城市雕塑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驗收備案工作;組織行業重大技術專項研究;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近現代建築的保護工作;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決策前期工作、方案設計審查、初步設計審查、設計變更審查及重大建設項目專家咨詢論證;參與建設項目質量、安全事故的搶險,並進行技術指導。承擔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重點工程管理處
承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市重點工程建設的責任。組織各行業和區、縣(市)按行業重點、投資規模分類篩選提出年度重點工程項目安排意見,擬定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年度計劃及下達目標責任書;負責調度和協調全市重點工程項目進度,提供項目統計報表與數據分析,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年度目標考評工作;指導、監督政府投資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代建工作;負責國家、省在長重點工程項目的任務分解和實施過程中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市重點工程建設管理辦公室和市鐵路建設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軌道建設管理處
擬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監督實施;牽頭開展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監督協調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監督管理城市地鐵、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內項目建設;承擔軌道交通運營的相關責任和安全監管;協調城市地鐵、軌道和其他交通方式的銜接;指導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站場的物業開發;協調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
(十六)燃氣熱力管理處
擬訂全市燃氣熱力發展規劃及管理規章並監管實施;負責燃氣熱力行業安全監管及應急管理;負責擬訂燃氣與熱力行業服務標准並督促實施;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並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許可;負責對縣(市)燃氣行業進行指導;參與燃氣熱力價格的制定與調整;參與燃氣熱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承擔市天然氣利用工程規劃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燃氣汽車推廣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牽頭組織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統籌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負責村鎮建設試點示範工作,指導重點中心鎮的建設;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牽頭擬訂村鎮建設重點項目補助政策,協助制訂下達年度補助項目計劃,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指導和考核;組織開展村鎮建設與建築設計適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負責全市村鎮建設工作的督促、檢查、指導;參與村鎮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市村鎮建設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八)信息處
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信息化建設責任;編制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息化建設項目;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網站的建設、管理、維護與信息保障工作;負責信息安全監管工作。
(十九)法制處
負責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住房和城鄉系統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備案;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綜合管理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協調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承擔市處理私房改造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信訪處
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措施並監督實施;負責牽頭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接待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負責信訪事項的復查和辦理市政府復核事項;負責對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和督查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信訪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維護行業穩定。
(二十一)計劃財務審計處
負責統籌安排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資金計劃;負責政府投資市政工程項目設計概算審查;負責管理、監督、指導、協調城建資金投融資工作;參與全市城建重點工程資金計劃的編制;負責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檢查、監督委屬單位財務和資產管理、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核、匯總上報工作,協助委屬單位做好上級部門的財務檢查、審計工作;負責城市建設的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委屬企業資產評估和審核委屬改制企業資產核銷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貸款建設的城市路橋通行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物業維修專項資金、白蟻預防費、建設工程勞動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宣傳教育處
負責委系統思想政治工作、新聞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和統戰工作;負責委系統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有關認定、評審工作;負責擬訂住房與城鄉建設系統人才發展規劃和幹部職工教育培訓計劃;負責管理全市建設職業崗位培訓考核和技能鑒定工作;負責建築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及考核發證工作。
(二十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委系統和歸口管理的省屬企業的黨建、組織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機關和委屬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考察、調整、配備工作;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勞資、保險福利、人事人才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委機關及委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指導委系統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與服務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9. 南通市城鄉建設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鄉建設局(市建築工程管理局、市園林管理局)設16個內設機構: (宣傳教育處與其合署)
負責全系統黨建、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機關中層幹部隊伍建設;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勞動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建設行業的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職工技術考核定級、職稱評審和執業資格考試,指導執業資格注冊;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社會團體有關事項的管理;指導工會、共青團、婦委會、人民武裝和計劃生育工作;指導直屬單位保衛、綜合治理工作;做好統戰工作和出國人員政審工作。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涉外工程安保辦公室)
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市場的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招投標、質量監督、造價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裝飾裝修行業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重點項目的建設;參與建設工程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理;參與全市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工作;參與審查新建和擴建工程建設投資項目的選址定點;參與建設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指導全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優質工程的評定和推薦申報工作;貫徹執行涉外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涉外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涉外建設安保設施的有關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風景園林綠化的行業管理;參與編制城市園林綠化維護(含大中修)年度資金計劃;監督管理園林綠化的養護工作;負責樹木移伐、佔用綠地的審批;參與新改擴建綠化工程項目的備案、驗收和移交;指導全市古樹名木、生物多樣性和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系統內風景園林綠化資產的經營管理。
(十一)村鎮建設處
擬訂全市村鎮建設發展專業規劃,指導村鎮建設工作;參與全市村鎮規劃的論證、審查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市場管理和村鎮綜合開發工作;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與人居生態環境改善工作;指導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村鎮建設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推廣村鎮住宅通用設計圖紙;指導全市重點中心鎮建設。
(十二)城市綜合開發處
編制全市綜合開發發展計劃、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市區城市綜合開發工作;承辦房地產綜合開發的前期協調工作,指導市區房地產綜合開發的配套設施建設;參與全市房地產開發市場監測;承擔全市房地產市場信用體系的建設和管理;參與擬訂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參與全市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全市城鎮住宅建設的實施;承擔住宅產業的示範工程、性能認定和部品認定(證)等技術指導及推廣應用工作;參與全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參與市區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擴初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十三)建築行業管理處
負責全市建築業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築業的改革發展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全市建築企業調整結構,開拓市場,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和對外交流;監督管理本系統駐外省、市辦事機構及施工單位;負責全市建築業優質工程的推薦申報工作;負責建造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工作;承擔建築行業統計工作。
(十四)建築節能與建材處
負責編制建築節能發展專項規劃;指導建築節能監督和管理工作;指導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預制構件企業的資質管理;指導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的行業發展;收集發布建築節能信息。
(十五)抗震辦公室
參與組織編制全市抗震防災規劃和擬定實施辦法;負責全市建設工程(含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審查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鑒定和使用管理;組織震後建設工程的應急評估;參與擬訂地震災區恢復重建規劃;參與組織抗震宣傳;組織建設系統抗震人才培訓和抗震科學研究。
(十六)安全監管處
負責全市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與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及現場文明施工監督、考核,指導安全施工措施備案,組織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檢查工作;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參與處理較大等級以上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負責全市建築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報資料的匯總工作,負責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申報的初審工作;指導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
另按有關規定設立機關黨委、工會、共青團、人民武裝組織。
10.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設1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負責受理和會同有關處室辦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法規處
組織起草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住房改革與發展處
負責綜合調研、宣傳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廳管各行業改革發展方案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住房保障處
擬訂適合省情的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省住房建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工作。
城市規劃處
擬訂全省城市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市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省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核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標準定額處
組織擬訂全省工程建設地方標准、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擬訂工程造價管理、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標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從事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認定工作;擬訂廳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承擔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承擔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住宅產業化工作;擬訂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地產評估、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和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和房地產評估等社會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建設和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建築市場監管處
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承擔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勘察設計咨詢單位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城市建設處(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承擔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
村鎮規劃與建設處
指導全省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擬訂全省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規劃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中心鎮的建設。
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
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全省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工作;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管理有關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處
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指導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組織擬訂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負責建設科技發展基金、科技經費的管理。
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綜合計劃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發展規劃;參與研究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管理行業信息統計工作;按規定辦理有關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核與申報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
人事教育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行業職業標准、執業資格標准,歸口管理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其注冊工作;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紀檢組(監察室)
按照《省紀委、省委組織部、 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