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沈陽瀋河區建設局在哪
大南門
② 想知道: 沈陽市 沈陽市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在哪
區城建局和平區南五經街8號
區房產局和平區砂山街98號
③ 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城建局是什麼關系
市建委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設市場、房地產開發建設市場、勘察設計市場以及建築業、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與管理的政策措施、中長期規劃和發展戰略並組織實施;起草城鄉建設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編制下達全市城鄉建設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城建資金的來源渠道;組織研究論證儲備城建項目;參與城市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重大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的編制與審核,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對全市城市建設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
三、承擔城建項目的監管責任;負責城建計劃安排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與管理;協調解決城建計劃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綜合管理和配套建設工作,依法對全市房地產開發建設中停、緩建項目進行調查處理;對全市房地產開發情況進行綜合與統計分析,建設和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系統。
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全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管;擬訂市場管理政策和運行規則,建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制度,統一管理工程建設市場;負責建設市場准入的監管和誠信體系建設;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對全市勘察設計、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六、貫徹落實工程建設標准和定額;組織擬訂建設投資估算指標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編制補充市建設工程一次性單位估價表;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七、負責市政、公用、建築施工(含裝飾裝修)、安裝、環境施工、商品混凝土和構配件生產等建築業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 負責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代理、監理咨詢、造價咨詢、質量檢測等各類中介機構的資質和人員資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建築業企業外出施工和外埠(含境外)建築業企業進沈施工的監管工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的行業管理;指導和規范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市場准入和技術質量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准;負責全市重點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核與設計招投標管理;負責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核管理;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工作,編制建設工程抗震和綜合抗震防禦體系區域規劃;監督管理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執行。
十、負責公用事業管理工作;編制供水、燃氣和城市客運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供水、燃氣行業特許經營的監督管理;負責供水、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的招投標、質量和安全及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管理;組織或參與供水、燃氣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城市供水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燃氣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城市建設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相關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科技攻關和新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減排、牆材改革、散裝水泥、住宅產業化和建築材料推廣應用的管理工作,擬訂新材料發展、應用和建築節能、住宅產業化計劃,推廣新型建築材料、部品及地源熱泵應用和太陽能與建築一體化等可再生能源技術。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市綜合交通建設規劃和城市道路、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等重大交通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在沈鐵路、民航、郵電等單位有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工作。
十三、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村鎮建設責任;負責編制村鎮建設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環境治理規劃,擬訂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管理和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
十四、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城市建設信息系統和地理信息系統;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建設檔案工作。
十六、研究擬訂建設行業改革、發展規劃和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行業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協調建築企業發展的重大事項;負責指導和組織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發展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建築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
十七、負責擬訂行業相關人才的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系統執業資格培訓和職工隊伍繼續教育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城建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管理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擬訂城市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愛國衛生法規、規章並監督執行,制定行業作業標准、管理辦法、操作規程並指導監督執行。
(二)負責編制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和愛國衛生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擬訂設施維修養護和日常管理資金計劃,經市政府綜合平衡後,指導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設施的監督管理和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審核專項規劃、設計方案。
(四)承擔市政設施、風景園林綠化、市容景觀、環境衛生方面和市政工程建設市場行政審批的責任,負責垃圾處理等行業特許經營和市場准入工作。
(五)承擔市政工程建設市場管理的責任;負責市政工程質量監督、工程造價、資質審核,監督管理市政、園林行業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
(六)負責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城市綠化工作,負責城市防汛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