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城市規劃有沒有立法
城市規劃是按照當地政府出台的規劃文件(規定),中國有很多城市情況都不一樣,沒辦法統一,更沒辦法立法。都是地、市級政府說了算。
⑵ 辦理項目核准時,發改委要求報送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具體指什麼
指規劃條件不同。對於項目的具體表現形式也不同,新址項目參考的是《選址意見》,內項目自有土地容參考的是《自有土地規劃條件》,各個城市的名稱可能略有不同,這是北京。
請規劃局出具規劃意見,需要到規劃局窗口或網站下載報關單,填寫相關內容,這會告訴需要哪些材料。
項目申請單位應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項目申請報告由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由具有工程咨詢甲級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
(2)邯鄲市城鄉規劃條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項目審批機關進行審批時,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應當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收到招標函後7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機關提交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未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
對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審批機關在進行審批審查時,應當適當徵求社會意見。對特別重大項目可實行專家評價制度。
⑶ 有較大的城市這一提法嗎
沒有這一提法。現在最新的提法是: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一、二、三線城市的提法也是媒體在報道中較為模糊的提法。
目前,我國城市數量達650個左右,按照1989年的《城市規劃法》,我國城市共劃分為3級。大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50萬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是指
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20萬以上、不滿50萬的城市,小城市是指市區和近郊區非農業人口不滿,20萬的城市。
2014年10月,隨著推進新型城鎮化工作部際聯席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城市規模劃分標准調整方案》、《居住證管理辦法》等將進入實施階段,根據新的城市標準的設定,有4級城市,屆時城區人口超過500萬人口的城市,將被定義為特大城市。那麼新的城市規模劃分標準是什麼呢?
1、小城市。城區人口50萬以下的城市,被設定為小城市。按此標准,中國將會增加許多小城市,這些小城市可以全面放開落戶限制。
2、中等城市。
城區人口為50-100萬的為城市,被設定為中等城市。這些中等城市需要有序放開城區人口。
3、大城市。
城區人口為100-500萬的被設定為大城市。這些大城市需要合理控制城區人口。
4、特大城市。
城區人口為500萬以上的被設定為特大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武漢、成都、西安、哈爾濱等。按此標准,以往被稱為特大城市的,比如青島、鄭州、徐州、贛州、唐山等,由於城區人口不到500萬的,因此不被定義為特大城市。
按照上述劃分標准,全國大部分城市將會被降級。因此可以看出,中國城市規模的劃分標准逐漸理性化、科學化。城市規模劃分標準的改變,將對以往的城市等級劃分「重新洗牌」,一些城市的定性和發展,也將因此而重新引發思考。
⑷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參考法律法規
http://www.gywygl.com/rule.html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邯鄲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是指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邯鄲市區是指主城區、峰峰城區。主城區是指東至京深高速公路以東3000米、南至馬頭鎮區、西至南水北調主幹渠以西1000米、北至黃粱夢鎮區所圍合的范圍。
第四條 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工作並對城市規劃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峰峰礦區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礦區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邯鄲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本縣未納入邯鄲市主城區區域的城市規劃管理權。
磁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邯鄲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行使本縣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規劃管理權,主管本縣未納入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其餘各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與審批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符合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採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的專業規劃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各項要求。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以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與現狀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為依據。有關部門應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配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七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規劃設計資質,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驗資質。
第八條 城市設計應貫穿於城市規劃各階段,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做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並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重要的城市規劃設計成果應向廣大市民公 示。
第十條 邯鄲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邯鄲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各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各縣(市)、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但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制鎮除外。
第十一條 城市的分區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重要的詳細規劃,須經邯鄲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 經過批準的各類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和變更, 在實施中確需進行調整或變更的,必須按法定程序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報人員必須具有建設單位出具的《法人委託書》。沒有《法人委託書》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三章 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十五條 城市規劃應突出對城市土地資源的配置和調控作用。各類建設用地的使用,應按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具體核定。
第十六條 加強對城市市政和公用基礎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確保河流、鐵路、民航等重點項目用地。
城市規劃確定的各類城市建設用地,未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須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按城市規劃集中布置。城市中心區現有工業企業,應按照城市規劃逐步調整,有計劃地退出城市中心區。
第十八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成街成片地進行。嚴禁零星征地插建。
主城區舊城改造區的具體范圍由市政府確定。峰峰礦區和各縣(市)舊城改造區的范圍,由所在地各區、縣(市)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廣場、綠地、地震監測設施、永久性測量標志、高壓供電走廊、郵電通信線路、文化體育場地、水利工程、人防工程安全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用地以及其他國家禁止佔用的土地或者壓佔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初步設計階段,應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 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建設項目的用地性質與規模等內容;
2、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其他與項目有關的圖紙、資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擬建項目進行選址,核定土地使用性質和規模,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
第二十二條 出讓、轉讓和拍賣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並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包括新征土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出讓、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必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需提供如下資料:
1、建設用地規劃申請表;
2、經批準的建設工程投資計劃;
3、現狀地形圖(1:500);
4、建設工程設計總平面設計方案;
5、其他與項目有關文件、圖紙。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有關文件、圖紙,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在地形圖上標示建設用地范圍和按城市規劃要求代徵用地范圍,標示有關規劃控制線,作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四條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設單位、用地性質、位置和界限,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必須經規劃、土地部門定位丈量,方可使用土地。
第二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應當抄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未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即行失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新征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一)有閑地可利用的;
(二)通過改造可滿足用地要求的;
(三)國家或省、市限制的重復建設項目或擴建項目;
(四)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八條 臨時用地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安全防護或其他情況需要臨時使用並按期收回的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臨時使用土地,必須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領取《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後,使用單位或個人應在30日內清場退地,恢復原貌。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使用的,必須在使用期滿前一個月內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手續。
臨時用地不得買賣、交換、出租、轉讓、抵押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在臨時用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四章 城市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建築工程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建築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建設臨時性建設工程,應申請領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現狀地形圖(1:500);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用地范圍及現狀基礎條件,確定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單位按要求報送設計方案,其中大型公建、臨主要街道的建築、重要建築,大型雕塑、城市標志須報送兩套以上方案;
(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報送的設計方案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總平面布置、容積率、建築密度、城市景觀要求、建築物體量、造型、色彩、公共配套設施、綠化等內容;
邯鄲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築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公共建築、重要的紀念性建築和各縣(市)標志性建築、標志性雕塑需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邯鄲市人民政府審定;
(四)建設單位按審定方案報送擬建工程施工圖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臨時建築、低層建築的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二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必須按照規定建設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按下列規定退讓道路紅線(按建築物、構築物主體最凸出部位計起)。
(一)建築高度15米以下(含本數)的不得小於4米。
(二)建築高度15至24米(含本數)的不得小於6米。
大型公共建築高度在24米以上的不得小於10米。
交叉路口周圍或特殊地段的建築工程,需要增加退讓距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建築物室外標高不得擅自抬高。臨街建築室內外高差,公共建築不超過0.6米,住宅不超過0.45米,退讓道路紅線不計台階,否則應適當多退道路紅線。
第三十四條 沿道路兩側的建築工程必須按規劃要求進行沿街綠化、硬化、亮化。
第三十五條 公共建築、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六條 多層建築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退讓地界的距離按附表一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且不得小於最小距離;
(二)地界外是住宅、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的,除須滿足附表一規定外,須同時滿足第三十九條(一)至(五)款之規定;
(三)舊城改造區內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南側新建建築退讓北地界不得小於新建樓高的一倍;
(四)南側為一至二層居民住宅的,北側新建建築退讓南地界不得小於6米;
(五)地界外是河流、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核定退讓距離。
第三十七條 建築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間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下列各項規定:
(一)在有凈空高度限制的機場、氣象台、電視台和其它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二)在文物保護單位周圍和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住宅建設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容積率
1、舊城改造區:多層≤1.7 中高層≤2.0 高層≤3.5
2、新區開發區:多層≤1.4;中高層≤1.8 高層≤3.0
建設項目在符合規劃設計條件以外為公眾提供公共使用空間或設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給予適當提高容積率的獎勵。
(二) 建築密度
1、 舊城改造區 多層≤30% 高層≤25%。
2、 新開發區 多層≤28% 高層≤20%。
(三)綠地率
舊城改造區≥25% 新開發區≥30%
(四)人均公共綠地
舊城改造區≥0.5平方米 新開發區≥1平方米
第三十九條 住宅的日照間距須滿足下列要求:
(一)四至七層住宅之間樓的日照間距按附表二規定的要求控制;
(二)三層(含三層)以下住宅樓日照間距按有關技術規范確定;
(三)七層以上住宅樓的日照間距,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該建築的陰影分析情況和國家有關規范確定;
(四)住宅底層為其他用房時的日照間距可適當折減;
(五)各類建築物與北面的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病房樓之間的日照間距按上述幾款規定再增加10%。
第四十條 當多層住宅與各類多層建築物之間平行布置時,綜合考慮通風、採光、避免視線干擾等因素,其間距不得小於14米。
第四十一條 下列情況建築物的日照間距均以主體牆計算,不符合下列情況的,以突出部分計算:
(一)住宅樓的陽台長度之和不大於建築總長度的1/2,且出挑寬度不大於1.5米;
(二) 建築物突出部分的長度之和不大於建築總長度的1/3且連續長度不大於24米;
(三)建築物的錯接距離不大於4米。
第四十二條 多層住宅建築總長度應控制在75米以內。 多層以上住宅樓提倡建設公共停車場或半地下儲藏室。
第四十三條 臨街布置的住宅樓,其出入口和垃圾道口不得面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的道路。臨城市道路住宅樓的陽台,應統一封閉,其形式要符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主城區內嚴格禁止零星插建住宅,限制建設低層住宅或別墅式住宅。
第四十五條 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單位不得建設實體圍牆。現有實體圍牆應逐步改造。
第四十六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建設。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的使用期限為兩年,使用完畢後自行無償拆除,騰清場地,因故需延長使用期限的,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重新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無條件拆除,並且不予補償。
第四十七條 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 城市管線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所稱管線工程是指給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訊、工業專用管線及其所屬構築物和道路工程等。
第四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項管線工程,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管線工程規劃申請書、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二)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市政管線工程規劃設計條件,審查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
(三)建設單位報審施工圖紙(圖紙比例尺要求:隱蔽工程1:500,地面工程一般不小於1:2000,坐標高程系統應符合城市統一要求)一式四份。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後,核發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十條 各種管線應嚴格按城市規劃確定的走向、位置、標高、斷面要求進行建設。需作變更時,須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十一條 新建道路應按規劃統籌建設各種地下管線,合理安排用戶甩線。新建橋涵應按規劃同時建設管線穿越設施。
第五十二條 主要地下管線應按道路西側或北側布置給水、煤氣、電力管線,東側或南側布置排水、熱力、電訊管線。道路寬度在45米以上各類管線應雙側布置。同類管線應同溝敷設或同桿架設,無特殊原因不得另設。
第五十三條 臨街建築配置管線不宜沿街布置,確需臨道路一側布置的,應退出道路紅線。
第五十四條 城市主要道路、廣場和新建住宅小區不得新建架空管線,已有的明線、明管應逐步改為地下敷設。
第五十五條 雨水、污水要嚴格實行分流排水體制。已有合流管道要逐步進行改造。按規劃要求需要自建污水處理設施的,要達標排放。
第五十六條 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尚未實行集中供熱區域,嚴格控制新建燃煤鍋爐。
第五十七條 城市便道上的花池、綠地與管線施工發生矛盾時,應服從施工需要。建設單位負責賠償恢復所需費用。
第六章 檢查與監督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放線通知單。放線後,憑放線通知單報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經核准簽章後方可開工。
第五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至底層地面設計標高時或管線工程施工至復土前,建設單位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驗。經現場復驗並核准簽章後方可繼續施工或者復土。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並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填報規劃竣工驗收申請表,並附以下圖件。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
2、經批準的總平面圖、施工圖及設計變更圖件等;
3、核準的驗線、復驗單;
(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對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進行規劃驗收:
(一)擅自變更建築設計(包括變更建築物位置、立面、層數、平面、使用性質等);
(二)未按規劃要求拆除有關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設施的;
(三)未按規劃要求完成綠化、硬化、停車等配套工程的。
第六十二條 規劃監察人員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協助、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拒絕和阻礙。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監察人員在查處違法、違章建設行為時有權查閱、復制與城市規劃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圖紙,拍攝、錄制有關證據,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有權通知相關人員在規定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接受詢問,並依法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其土地批准文件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
第六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招投標、開工、質檢等各種手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築,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對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六十六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用地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佔用土地的;
(二)違反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面積的;
(三)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期使用臨時佔地的;
(四)越權審批和其他違法審批使用土地的。
第六十七條 下列情況屬違法建設行為: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開工建設的;
(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違法審批進行建設的;
(四)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建設的;
(五)工程竣工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的;
(六)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超期使用臨時建築的;
(七)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置各類城市交通管理設施、大型戶外廣告、公交候車亭、書報欄等設施的;
(八)擅自鑿井取水的;
(九)其他違法建設行為。
第六十八條 對下列違法建設工程,應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一)非法佔用城市廣場、城市綠地、河道、文化體育用地、泄洪區、高壓供電走廊、永久性測量標志和壓占各類地下管線及其維護地帶的;
(二)嚴重影響城市景觀和文物古跡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景觀的;
(三)妨礙城市交通、通訊、消防及航空安全的;
(四)嚴重污染城市環境,影響城市生態的;
(五)危及自身或相鄰建築安全的、嚴重影響相鄰日照等居住環境的;
(六)嚴重違反建築間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建築退讓用地邊界規定的;
(七)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第六十九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補辦有關手續,並處以土建工程費用總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臨時建設工程逾期不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並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對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復驗進行施工的工程,建設單位為非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為經營性質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劃驗收、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的,其工程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七十三條 違法建設單位和個人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停止違法建設行為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施工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強制拆除。
第七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對違反城市規劃進行建設的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或提請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給予行政處分,並由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越權審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居民點、休養區、文物風景旅遊區,依照本細則進行規劃和管理。
第七十九條 本細則自二OO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⑸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的《關於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的若干意見》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實施城鎮化戰略,努力實現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宏偉目標,針對我省城鎮化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現就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提出若干意見。
一、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基本要求。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市場化、國際化相結合,緊緊圍繞建設 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奮斗目標,以加快產業集聚為基礎,以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為重點,以開展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為抓手,按照統籌城鄉、布局合理、 節約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帶小的原則,做大做強兩大省域中心城市,加快發展壯大其他中心城市,積極發展中小城市和中心鎮,形成輻射作用強的城市群,培育新 的增長極,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走具有河北特色的城鎮化道路。
(二)主要目標。到2010年,全省城鎮化率達到45%。每年轉移農村富餘勞動力51萬人,產業集聚帶動人口集聚的能力明顯提高;城市主要設施水平指標進 入全國先進行列,綜合承載能力明顯增強;規劃建設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城鎮面貌每年一大步,三年大變樣;3座百萬人口以上特大城市的活力、競爭力明顯增強, 城區人口50萬到100萬的大城市達到7座,城區人口20萬到50萬的中等城市達到11座,小城市和小城鎮發展質量明顯提升,形成城市群快速發展態勢,初 步構建起支撐建設沿海經濟社會發展強省的城鎮體系。
二、優化城鎮空間布局
(三)加快培育和發展城市群。發揮中心城市輻射帶動作用,強化市域城鎮與中心城市的交通聯系,繼續發展壯大山前傳統城市發展帶。以港口發展帶動產業發展, 加快建設曹妃甸新區和滄州渤海新區,形成與周邊沿海地區相互貫通的沿海城市連綿帶。張、承地區採取據點式布局結構,重點發展中心城市和縣城,建設好北部生 態保護帶。統籌沿海與內陸地區城鎮發展,密切東西向交通聯系,加快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區域性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構建城際快速客運系統和高效貨運系 統。以石家莊、唐山為依託,推動冀中南城市群和冀東城市群加快發展,提升在京津冀地區的地位。
(四)做大做強兩大省域中心城市。石家莊、唐山要繼續發揮領跑作用,不斷壯大規模,增強實力。石家莊突出省會特點,瞄準先進省會城市,以更高的標准改善交 通條件,提升環境質量,提高文化品位,推進產業結構向高端發展,增強對全省的綜合服務功能和對冀中南地區的輻射帶動能力。唐山要確立"雙核"城市空間格 局,以曹妃甸工業區和曹妃甸生態新城為重點,按照科學發展示範區的要求,高標准建設曹妃甸新區,提升城市核心競爭力,帶動冀東地區全面快速發展。
(五)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加快邯鄲、保定、張家口、秦皇島、滄州、邢台、廊坊、承德、衡水的城市發展,著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能力,推 動以中心城市為核心、周邊小城市和中心鎮為依託的都市區發展。支持遷安、任丘、三河、定州、涿州、黃驊、武安、辛集、遵化、霸州10個城市,率先發展成為 產業人口集聚能力強、綜合承載能力提升快的高標准中等城市。高碑店、清河、寧晉、寬城、懷來、冀州、昌黎等也要加快發展步伐,盡快進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 縣級市和發展潛力大的縣城、中心鎮,要建設成為高標準的小城市。在人口較少和經濟實力較弱的縣,重點發展縣城。扶持一批基礎條件好的中心鎮提升發展質量。 統籌城鄉發展,推動城市產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城市文明向農村延伸。
(六)著力培育沿海城市連綿帶。發揮秦皇島、京唐、曹妃甸、黃驊四大港區資源優勢,形成分工明確、優勢互補的港群系統。推進生產力布局向沿海轉移,規劃建 設好唐山曹妃甸新區、滄州渤海新區、秦皇島臨港經濟區,提升秦唐滄三市在全國沿海城市中的實力位次。加快沿海城鎮空間布局規劃,搞好曹妃甸新城、渤海新城 選址和規劃建設,實現港、城一體化發展。整合撫寧、昌黎、樂亭、灤南、唐海、黃驊、海興和唐山海港開發區、南堡開發區以及滄州臨港工業區、臨港化工產業園 區、南大港管理區等城鎮發展資源,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著眼建立外向型城鎮體系,加快形成以產業隆起帶為動力,以交通聯系帶為依託,以生態景觀帶為保障的沿 海城市連綿帶。
三、加速產業和人口集聚
(七)推動產業集聚。堅持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加快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帶動非農產業就業比重的增加。做強做大鋼鐵、裝備製造、石化等戰略支撐產業,改造提升 醫葯、建材建築、食品、紡織服裝等傳統優勢產業,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現代物流、文化旅遊等新興產業。把增加就業崗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發展資金技術密 集型產業的同時,重視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加快發展第三產業,實現經濟發展和就業增長的良性循環。
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要求,完善城市功能分區,合理配置工業用地,規劃建設好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園區,引導產業向園區集中,園區向城鎮集中, 帶動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培育一批特色產業突出、經濟規模較大、配套協作程度較高的縣城和中心鎮,提高縣城和中心鎮在縣域經濟中的比重。嚴格建設項目選址 和用地管理,限制工業項目分散建設。鼓勵建設用地整理,健全土地儲備制度,通過建設用地置換,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城鎮集中。結合城市布局結構調整,合理 安排公共設施用地,促進第三產業發展。完善區域協作機制,開展跨地區產業協作,形成創新能力強、專業化程度高的產業集群,為城市群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八)促進人口集聚。用改革的辦法消除城鄉壁壘。不斷完善戶籍管理制度,著重完善涉及群眾基本生活的配套政策,形成農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轉移的態勢。對在城 市已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進城農民,要創造條件使之轉變為城市居民,依法享有應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因城市建設承包地被徵用、完全失去土地的農村人 口,要轉為城市居民,市、縣政府負責提供就業援助、技能培訓和最低生活保障。
積極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努力實現穩定就業。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取消對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就業的歧視性、排斥性規定。探索與現行養老 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逐步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范圍,個體工商戶、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制定社會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實現不同群體 之間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用工單位要向農民工提供符合基本衛生和安全條件的居住場所,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集 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公辦中小學為主,保障進城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四、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
(九)發揮城鄉規劃的引導和調控作用。深化和完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積極開展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鎮健康發展。搞好城市總體規劃修編,按照科學發展 觀的要求,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用地布局,盡量利用荒坡地、廢棄地等未利用地安排城市建設。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 作,合理安排城市建設用地規模和基本農田布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的銜接協調。發揮城鄉規劃對城鄉統籌發展的先導作用,研 究制定城鄉規劃標准體系,以縣(市)和鎮(鄉)為單元進行城鄉一體規劃,統籌安排城鄉居民點和產業布局、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社會事業發展。建立城鄉一體規劃 管理體制,設區市規劃局要更名為城鄉規劃局,所轄各區和開發區設立城鄉規劃分局;各縣(市)要在現有機構編制限額內設立城鄉規劃局,並按照編制管理許可權審 批。
切實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創造條件盡快研究制定《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抓緊出台《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制定各階段的城市規 劃,要依法劃定城市道路紅線、綠地范圍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黃線,並進行嚴格控制,確需調整的要 履行法定程序。從2008年開始,凡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依法審批的地塊,一律不得出讓土地和批准開發建設。健全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加強社會監督,除國家規 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規劃草案要予以公示,經批准後要予以公布,實行規劃制定和行政許可全公開。各設區市要設立規劃展館,縣(市)也要設立形式多樣的展館 或展室。健全規劃委員會運作機制,各市、縣都要成立由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規委會。加快派駐規劃督察員制度建設,強化上級政府對 下級政府的規劃行政監督,省監察廳、省建設廳要制定城鄉規劃行政監察和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十)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把服務經濟發展、貼近百姓生活作為城市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按照城市現代化要求,保持適度投資規模,各市市 政基礎設施投資每年都要保持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7%以上的水平。突出抓好路網改造以及地下管網、污水垃圾處理、園林綠化和防災設施建設,提高城市基礎設施 水平。加強城際交通與市內交通銜接,優化城市路網結構,合理配置主次幹道和支路網密度,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2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要抓緊開展城市軌道交 通前期工作。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實行法規政策優先、資金投入優先、道路使用優先、建設用地優先,大城市要發展大運量快速公交系統。加強地下管網建設, 鼓勵採用市場化方式建設共同溝。搞好城市備用水源建設,設市城市原則上不應少於兩個水源。加強城市防洪、消防、防疫、抗震等公共安全設施和無障礙設施建 設。完善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和建設,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十一)建立長效的城市管理機制。推行科學、人本的精細化城市管理,建立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運轉高效、監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機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大城 市市容市貌管理要實行重心下移,強化區級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職能,明確其城市管理責任和義務。落實《河北省城市建設監察條例》,推進城市建設管理領域相對集 中行政處罰權。健全基層群眾自治機制,把城鎮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依法規范小區物業服務,提升服務水平。健全治安 防控體系,規范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創新城市管理手段,推行數字化城管,健全行業標准,完善以12319城建便 民服務熱線為載體的市政公用服務體系。健全城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保障城市安全。
(十二)推動城市節地節水節能。按照節約、集約、挖潛、調整的原則安排城市建設用地。適度提高工業、倉儲和市政設施等用地的開發強度,鼓勵開發利用城市地 下空間,在縣城以上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加快關停城市市區內的自備水源,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對高耗水行業實施嚴格節水管理,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和 階梯式水價。加強供水管網改造、維護和管理,降低漏失率。鼓勵開發利用中水、海水淡化水等非傳統水資源,推廣應用先進的節水工藝、技術和器具。完善建築節 能政策措施,使用好牆體材料革新等建築節能資金。鼓勵建設節能省地型建築,嚴格執行建築節能標准,對達不到節能標準的新建、改建民用建築,不準開工建設和 驗收備案。加快供熱體制改革,積極開展既有建築供熱計量和節能改造,推動建築物可再生能源一體化、規模化應用。
六、推進城鎮化體制創新
(十七)優化行政區劃格局。按照統籌規劃、小步快走、積極穩妥的原則,推進行政區劃調整。適當拓展中心城市發展空間,逐步解決市縣同城、區縣同城問題。穩 步推進縣級區劃建制的調整創新,解決遠離設區市市區的"飛區"問題。積極開展鄉鎮撤並,適當擴大中心鎮的管轄范圍。盡快制定標准和政策,在設市城市、縣人 民政府駐地鎮實行鎮改街和村改居。
(十八)完善行政管理體制。設區市可以在都市區范圍內劃定城市規劃區,並實施規劃的集中統一管理。對列入重點支持的10個中等城市實施動態管理。中等城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列入第一批開展,與設區市同步進行,規劃建設用地指標適當傾斜。落實重點鎮發展的各項扶持政策,各級政府要安排一定資金支持重點鎮規 劃編制和基礎設施建設,省培育的重點鎮要盡快建立獨立的財稅機構和鎮級金庫。重點鎮建設用地的出讓金,除國家規定的以外全部返還鎮政府,主要用於本鎮基礎 設施建設。在重點鎮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公用事業附加、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除上交國家部分以外全額返還給鎮財政,專項用 於基礎設施建設。5萬人以上的鎮設城鎮建設辦公室,3萬人以上的鎮設專(兼)職建設助理員。
(十九)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建立相對集中、穩步增長的政府投入機制,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非經營性項目。對經營型、准經營型項目廣泛採用 BOT、TOT等多種方式進行建設,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及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吸引社會資本全面介入城市基礎設施領域。深化市政 公用事業改革,加大資本、經營和作業市場開放力度,完善特許經營制度和市政公用事業服務標准,強化政府監管。完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以市場化 方式從事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經營和資本運作,鼓勵有條件的縣(市)組建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盡快形成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體制,實現 基礎設施建設的良性循環和滾動發展。
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關系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全局和長遠,必須不斷解放思想,創新發展理念,創新發展思路,創新發展舉措,創新領導方法。各級政府要切 實加強領導,把城鎮化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主管領導要具體抓,有關部門要按照抓專項、解難題、破瓶頸的要 求通力合作,不斷解決城鎮化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健全各級城鎮化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給予其辦事機構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支持,強化綜合協調職能。完善城鎮 化發展政策體系和統計監測制度。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形成良好的城鎮化發展氛圍。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制定實施意見和配套措施。
在全省統一部署下,大力開展城鎮面貌三年大變樣活動,市、縣(市)政府具體安排和組織落實,省直有關部門配合指導,省政府統一組織檢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