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高分求助。 內江市農村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准或四川省或國家的相關文件。 回答的好另外追加。謝謝
內江市人民政府頒布內江市城市基本建設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發布部門: 四川省內江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內市府發][1981]57號
為了加快城市基本建設,妥善解決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的問題,以適應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川府發(1980)200號文件頒發的「四川省城市基本建設拆遷安置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執行市革發(1979)33號文件的實際情況,特製訂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城鎮土地屬於國家。凡因城市基本建設需要,經城建規劃部門批准劃撥的征地范圍,屬於拆遷范圍。拆遷范圍內的公私房屋,及其它建築物、構築物、地上桿線、地下管線,無論所屬單位或個人,均應服從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
第二條對劃撥征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及住戶,用戶的安置,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動遷辦公室負責動員和辦理補償房屋的核價;由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簽證和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由建設用地單位負責補償和安置工作。被拆遷單位上級機關和被遷住戶主管單位及所屬轄區街道辦事處,應主動配合,積極負責做好工作。
第三條凡因基本建設單位拆除的公私房屋及附著物,要根據產權證明書或施工執照上明確的建築面積(指牆、柱外包邊計算),經丈量核實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拆除全民所有制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和集體所有制的房屋,由產權單位安置時,建設單位應按原建築面積,區別結構和使用功能,分別進行補償;混合結構的生產、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償100元,住宅用房90元;磚木結構的生產、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償80元,住宅用房70元;木穿逗結構的生產,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償70元,住宅用房60元;簡易結構的生產、營業用房每平方米補償40元,住宅用房30元,拆除舊料歸產權單位。住、用戶如需建設單位安置的,按拆除私房規定進行收購,拆除舊料歸建設單位,由統建辦公室統一回收處理。
(二)拆除房管部門直管公房,由建設用地單位根據城市規劃要求修建賠償;生產營業用房,按原面積修建賠償,住宅用房,按拆除一戶安置一戶的原則進行安置。如建設單位要求房管部門代為安置者,可將其資金材料交房管部門統一調劑安排,拆除舊料歸建設單位。
(三)拆除私房,房管部門應根據房屋結構、質量、成色及裝修設施分別按建築面積進行收購,混合結構每平方米24~30元;磚木結構每平方米11—22元;木穿逗結構每平方米10—20元;簡易結構(包括土牆瓦頂)每平方米4—10元(補償標准詳見附表),有樓層的房屋,樓層高度(指正立面沿牆處的屋面下口至有樓面的高差),在2.5米以上的,按建築面積計算;2米以上至2.5米的,按相應類別提高30%;2米以下的提高20%;平房正面高度(指沿牆處的屋面下口至室內地坪的高差)超過四米以上的,按相應類別提高10%。拆除舊料歸建設單位,仍由統建辦公室統一回收處理。
(四)拆除私房主的自住房,建設用地單位應發給每戶搬遷和固定爐灶補助費20元。
(五)對私房主自行拆房,自留殘值的,建設用地單位應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1.5元發給拆房人工費,不付房屋收購費。
(六)私房主的自住房被拆除後,房主申請今後不再要國家公房安置者,建設用地單位應給予經濟鼓勵,一戶1~2人者240元;一戶3~4人者400元;一戶5~6人者560元;一戶7人以上者720元,如私房主所在單位做一次性安置,不再佔用國有公房者,按以上標准70%獎勵單位,30%獎勵個人。
(七)拆除農村社員在城鎮的自住房屋,除按本辦法第三條(三)進行補償外,不在城鎮安置。房主如需要新建房屋時,應由所在社隊負責解決建房用地,建設用地單位應一次性付給拆房面積的建房補助費,每平方米10元。如系城鎮居民租用,建設用地單位只負責安置佃戶和付房主的收購補償,不付建房補助費。
(八)拆除代管的私房和無合法繼承人或產權不明的房產時,建設用地單位要按規定補償,費用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存、備用。
2. 求四川省內江市 土地徵用賠償標准及相關文件和國家標准
國家土地賠償法(5) -------------------------------------------------------------------------------- 發布時間:-10-27 新聞摘自: 中國新農村建設網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3. 內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英文怎麼說
在國外可沒這么一個部門,沒法像環保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 國防 defence department 這么對應的詞彙,只能直譯啦。 他的頂級應該是建設部,就是construction and projection bureau 比較好吧- -! 如果是城管這種部門,連上級部門都沒有的 就不好翻譯了。
4. 急求!內江市2013年全年的農業、工業、服務業的產值數據
內江市201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2014-3-24 來源:[內江日報]
2013年,內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牢把握「科學發展、加快發展、提質增效」的工作基調,堅持「三個加快」的發展思路,實施「兩化」互動、統籌城鄉戰略,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深化改革開放,全力打造成渝經濟區重要增長極。全市農業穩步發展,工業較快增長,投資、消費需求擴大,財政金融運行平穩,城鄉居民收入增加,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的態勢。
一、綜合
全年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069.34億元,同比增長10.3%。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176.32億元,增長4.0%;第二產業增加值661.33億元,增長11.4%;第三產業增加值231.69億元,增長10.7%。三次產業結構由上年的16.7:62.4:20.9調整為16.5:61.8:21.7。
全年非公有制經濟實現增加值643.03億元,增長12.6%,佔GDP比重達60.1%,比上年提高1.1個百分點。
全年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比上年上漲2.3%。其中,食品類價格上漲4.9%,醫療保健用品和個人用品類價格上漲2.9%,居住類價格上漲1.8%,家庭設備及維修服務類價格上漲1.6%,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類價格上漲1.4%;衣著類價格下降2.8%,煙酒類價格下降0.1%;交通和通信類持平。
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PPI)與同期水平持平;工業生產者購進價格指數(IPI)下降1.6%。
二、農業
全年實現農林牧漁業總產值293.85億元,增長4.1%;增加值176.32億元,增長4.0%。
全年糧食總產量151.22萬噸,比上年增加4.78萬噸,增長3.3%,連續7年增產。油料產量10.14萬噸,增長1.9%。主要農產品產量列示如下:
全年出欄生豬315.84萬頭,增長2.2%;家禽2625.28萬只,增長3.6%;生豬存欄234.26萬頭,下降2.8%;肉類總產量28.88萬噸,增長4.2%。主要畜產品產量列示如下:
全年水產養殖面積0.98萬公頃,增長1.3 %;水產品產量 9.13萬噸,增長10.8%。
全年完成工程造林面積467公頃,全市森林面積171529公頃,森林覆蓋率達31.9%。
全年新增有效灌溉面積15.4萬畝,新增節水灌溉面積18.95萬畝,新增和恢復蓄引提水能力2776.9萬立方米。解決了23.67萬農村人口飲水安全問題,建成集中供水工程4處,分散供水工程120處;建成5個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綜合示範區和9個全域灌溉示範小區;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48.03平方公里;新建及整治渠道1050.6公里,新建改造山平塘999口,新建蓄水池1429口,完成病險水庫除險加固61座。
三、工業和建築業
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戶數達500戶。全年實現規模工業總產值1697.11億元,增長18.2%,規模工業增加值增長11.2%。五大支柱產業實現產值1542.47億元,增長18.2%,占規模工業的90.9%。
全市重點監測的55種主要工業產品有39種增長,增長面為70.9%。主要工業產品產量列示如下:
全市規模工業經濟效益綜合指數153.6點 ,比上年下降14.8個點。總資產貢獻率為23.8%,比上年下降2.1個百分點;全員勞動生產率達到26.02萬元/人,比上年增長20.2%;產品銷售收入1709.51億元,增長19.4%;利潤總額100.04億元,增長27.7%;利稅總額189.06億元,增長18.4%。
全市有資質等級建築企業119個,實現建築業總產值143.92億元,增長17.2%。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044.86萬平方米,增長12.0%;房屋建築竣工面積 517.52萬平方米,增長24.4%。
四、固定資產投資
全年完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575.93億元,增長25.1%。全年新開工項目(不含房地產)806個。第一產業完成投資15.13億元,增長33.5%;第二產業投資213.59億元,增長17.5%,其中工業投資213.06億元,增長17.5%;第三產業投資347.22億元,增長30.0%,第三產業佔全市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為60.3%。
全年完成國有及國有控股投資257.01億元,增長40.2%;非國有投資318.93億元,增長15.1%。非國有投資佔全市投資總額55.4%。
全市到位域外資金548.25億元,同口徑增長35.5%,其中國內省際間到位資金437.49億元,增長35.0%;工業生產性項目到位資金384.64億元,下降1.1%,佔到位域外資金比重為70.2%。
五、交通運輸和郵電通訊業
全年交通建設項目投資完成33.65億元。建成通鄉、通村公路共計1150公里,其中水泥路1087公里,油路63公里。建成1個鄉鎮客運站,完成4個農村客運碼頭的建設,完成農村渡改橋7座,完成公路安保工程國省道158.4公里,整治公路危病橋434延米/7座。年末全市公路管養里程達9880公里(不含242公里高速公路),其中,等級公路6267公里。
全年客運量1.25億人次,旅客周轉量38.66億人公里,分別增長17.6%和14.6%;貨運量0.67億噸,貨物周轉量65.84億噸公里,分別增長13.6%和14.9%。
全年實現郵電業務收入17.61億元,增長15.7%。年末固定電話用戶47.45萬戶,下降6.1%;行動電話用戶236.30萬戶,增長8.3%;每百人擁有行動電話55.4部,比上年增加4.2部。
六、貿易、外經和旅遊
全年實現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316.12億元,增長14.5%。分地域看,城鄉市場分別實現零售額202.56億元和113.57億元,分別增長14.9%和13.8%。分行業看,批發零售業零售額252.71億元,增長13.7%;住宿餐飲業零售額63.41億元,增長18.0%。按經營單位規模來分,限額以上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實現零售額100.15億元,增長21.7%;限額以下批發零售和住宿餐飲業實現零售額215.97億元,增長10.2%。
全年實現外貿進出口總值3.63億美元,增長15.7%,其中,出口3.15億美元,進口0.48億美元。全市獲權企業252戶,其中:新批獲權企業26戶。全年實際利用外資9980萬美元。
全年接待遊客1788.61萬人次,增長29.8%;實現旅遊總收入110.29億元,增長28.0%。
七、財政、金融和保險業
全年完成地域內財政總收入143.89億元,比上年增長39.4%,其中,地方公共財政收入37.75億元,同比增長22.1%。財政總支出227.60億元,增長23.2%。其中,公共財政支出158.93億元,增長11.9%。
全市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1079.47億元,比上年增長21.3%,其中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747.12億元,增長16.9%。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貸款余額514.35億元,比上年增長26.4%。
全年各種保險機構保費收入24.69億元,增長7.6%。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7.35億元,增長18.0%;壽險保費收入17.35億元,增長3.7%。全年各項賠款和給付支出8.18億元,增長48.8%。
八、科學技術和教育
全市完成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96項, 取得市級以上科技成果20項。知識產權保護力度進一步加大,全年專利申請741件,專利授權412件。同時,採取有效措施發揮外援科技智力隊伍的作用,全年企業與外智人才成功對接項目新增20個。
全市有各級各類學校1131所,在校學生58.83萬人,教職工3.57萬人。大力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新、改擴建了20所城鄉公辦幼兒園,發展民辦幼兒園30所,改擴建了11所城區城郊和縣鎮學校。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按照農村初中學生1250元/生·年,小學1000元/生·年補助農村義務教育寄宿貧困生生活費,惠及學生35.2萬餘人。資助普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21705人,資助高校貧困生1941人;免除37992名中職學生學費,為16639名中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助學金;資助普惠性幼兒園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2461人;為47199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開工建設農村教師周轉房56套,建設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食堂7231平方米。全市本科硬上線7997人,上線率達41.94%,比上年增長3.5個百分點,再創歷史新高。
九、文化、衛生和體育
全市有藝術表演團體4個,藝術表演場所5個,文化館6個,文物保護管理所6個,鄉鎮文化站111個,公共圖書館4個,圖書總藏量510千冊(件)。新建社區書屋133個,新建城市社區文化中心4個。組織了8場大型演出,開展文化惠民活動35場次、文化下鄉活動43場次,新創劇本5個、歌曲5首、舞台節目10個。組織開展了出版物市場專項行動6次、文化市場專項行動5次。啟動全國第一次可移動文物普查工作,新發現可移動文物213件;完成3項基本建設文物踏勘工作。
全市有市級廣播電台1座,市級電視台1座,縣級廣播電視台3座,鄉鎮廣播站111個,廣播覆蓋率為96.14%。電視覆蓋率為97.60%。免費放映農村公益電影20820場次。
全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人數320.53萬人,參合率達99.83%,較上年提高0.09個百分點。孕產婦死亡率和嬰兒死亡率持續下降,嬰兒死亡率降至3.19‰。建成功能基本完善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3個,社區衛生服務人口覆蓋達92.72萬人。
全市承辦省級以上比賽4次,舉辦市級運動會42次,舉辦「周末快樂體育」活動276項次,參加活動群眾超過90萬人次;參加2013年省青少年錦標賽,共獲得金牌24枚,銀牌30枚,銅牌37枚;內江市少年兒童業余體校、東興區業余體育學校成功創建2013-2016年「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資中「盤破門武術」被授予「中國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推廣項目」;內江籍運動員參加第十二屆全運會,獲得2金、6銀、5銅;全年新建農民體育健身工程90個,全民健身路徑4條,農村體育健身示範點5個,市及各縣(區)體育場館免費向群眾開放達137萬人次;實現體育彩票銷售額1.13億元,利用體育彩票公益金資助貧困學生運動員166名。
十、市政建設
全年完成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42.18億元,其中道路橋梁建設完成34.66億元,城市道路竣工面積為150萬平方米,新增綠化覆蓋面積54.54公頃,新增公園綠地面積26公頃。全年自來水產量6288萬噸,天然氣供氣量14739萬立方米。
十一、人口、人民生活及社會保障
據公安部門統計,全市年末戶籍總人口426.84萬人,比上年增加2621人,人口出生率為9.57‰,人口死亡率為6.28‰,人口自然增長率為3.29‰。全市計劃生育率為81.3%。
全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1114元,比上年增長10.3%,城鎮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費支出占家庭消費總支出的比重)為40.6%。農民人均純收入8584元,增長12.9%,農村居民家庭恩格爾系數為50.1%。
全年城鎮新增就業51229人,年末實有登記失業人員14998人,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為3.58%。
全市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10.37萬人;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54.40萬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126.80萬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36.71萬人;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50.28萬人。城鎮和農村低保覆蓋19.4萬人,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分別提高至320元/月·人和1920元/年·人。新改擴建農村敬老院10所,五保供養對象集中供養率達到45%。城鄉困難群眾門診救助人均標准分別為227元和158元,城鄉困難群眾住院救助人均標准分別為2191元和1168元。資助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對象參合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覆蓋率達100%,新建社區慈善愛心示範超市服務網路1個。全市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開工建設13606套,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9815套。其中,廉租房開工1475套,公租房4187套,經適房309套,限價房500套,城市棚戶區5666套。
註:
1、公報中各項數據為初步統計數,正式數據以《內江統計年鑒—2014》為准。
2、公報中地區生產總值、總產值及增加值指標絕對數按當年價格計算,增長速度按可比價格計算。
3、資料來源:本公報中城鎮新增就業、登記失業率、社會保障數據來自市人社局;財政數據來自市財政局;林業數據來自市林業局;灌溉面積、水資源數據來自市水務局;新建公路、公路運輸、貨物吞吐量等數據來自市交通局;電信業務數據來自電信企業;保障性住房、城市污水處理、建成區綠地率來自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貨物進出口數據、外商直接投資、對外勞務合作等數據來自市商務局;郵政業務總量數據來自市郵政局;旅遊數據來自市旅遊局;貨幣金融數據來自市人民銀行;保險業數據來自保險公司;教育數據來自市教育局;技術合同、專利數據等數據來自市科技局;藝術表演團體、博物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廣播、電視、電影數據來自市文廣新局;體育數據來自市體育局;衛生、新農合數據來自市衛生局;社會服務、低保和五保救濟數據來自市民政局;計生數據來自市人口計生委;其他數據均來自市統計局。
(內江市統計局 2014年3月21日)
5. 四川省內江市土地徵用 賠償標准
國家土地賠償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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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8-10-27 新聞摘自: 中國新農村建設網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徵收的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 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准許可權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准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准,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准。第六十一條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