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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建設局庄局

發布時間:2021-01-05 22:45:17

A. 江蘇省新沂市住建局特種設備操作證去哪報名

去新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名辦理。
沒有經過培訓的,要先參加培訓學習。

B. 新沂市老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怎麼補償

新沂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規劃先行、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房屋徵收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對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

(三)擬定徵收補償方案;

(四)代市政府擬定房屋徵收決定和補償決定;

(五)組織公開抽簽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

(六)與被徵收人訂立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

(七)徵收補償費用的專戶存儲、監管與撥付;

(八)建立和管理房屋徵收與補償檔案;

(九)對擬徵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十)完成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和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被徵收房屋所在轄區鎮人民政府、基層組織應當依照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協助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第五條 市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後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市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有關部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七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 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 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因公共利益需要市人民政府徵收房屋的,應向市房屋徵收部門提出徵收申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項目,建設單位未確定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單位提出徵收申請。提出徵收申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證明;

(二)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

(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

(四)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圖;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擬徵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收集相關證據,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拒不配合的,以產權部門登記檔案直接認定。規劃、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築合法性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房屋調查登記情況和產權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一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徵收補償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徵收依據、徵收目的、徵收范圍、徵收主體、實施單位、實施時間、補償方式、補助和獎勵、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簽約期限等事項。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在徵收范圍內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在徵收范圍內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房屋徵收相關資料及徵求公眾意見後修改的徵收補償方案做出房屋徵收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應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賃和抵押;

(四)廣告設置;

(五)裝飾、裝修房屋;

(六)以被徵收房屋為注冊地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徵收評估

第十七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

被徵收房屋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十八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時間應當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房屋徵收部門向社會發布徵收評估信息;

(二)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報名;

(三)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報名先後順序公布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

(四) 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通過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採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徵收人選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採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

(五) 房屋徵收部門公布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或者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過程和結果,應當經過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委託評估范圍內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評估結果在徵收范圍內公示,並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二十二條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徐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徵收人對鑒定意見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房屋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四)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差價。

第二十五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市人民政府優先給予住房保障。本市市區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被徵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范圍內公示、核准,按照本市市區房屋徵收補償最低標准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本市市區房屋徵收補償最低標准為8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原公有住房的認定和補償,由產權單位根據公有住房安置檔案記錄及房租繳納情況進行認定,核實後加蓋公章並公示,經公示後無異議的報徵收實施單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補償安置,限期騰退。

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產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的20%補償給房屋產權人,其餘部分支付給原公有住房承租人。

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購買安置房的,按認定後的合法承租面積,享受優惠安置價,超出合法承租面積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

第二十七條 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徵收前被徵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是指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直接效益損失。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徵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內容包括:

(一)房屋徵收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徵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三)臨時安置用房面積和地點;

(四)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六)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費;

(七)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其他內容。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市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 徵收補償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補償方式;

(二)補償金額與支付期限;

(三)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

(四)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用;

(五)搬遷期限;

(六)過渡方式與過渡期限;

(七)救濟途徑和期限等。

第三十二條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三十四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評估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七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日市政府印發的《新沂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新政發[2005]6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組織強制拆遷,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C. 新沂市公安局的機構職能

1、辦公室:市公安局決策指揮的參謀機構。
2、政工科: 負責幹部人事管理和民警招收錄用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民警的教育訓練和指導協調公安隊伍建設工作。
3、指揮中心:負責24小時受理人民群眾110、120電話報警和緊急求助;受理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和公安民警違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的電話投訴,檢查監督有關單位對群眾投訴的調查處理工作;受理、轉遞群眾舉報的案件線索。
4、看守所:負責在押人員看押、管理工作。
5、行政拘留所:負責行政拘留人員的看押、管理工作。
6、出入境管理科:負責受理、審批本市居民因私出國出境的申請,並製作相關證件;負責受理、審批、簽發在新境外人員申請的各類簽證、簽注和居留許可;。
7、網警大隊:指導和監督計算機信息網路的安全保護工作,依法查處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製作、復制、傳播有害信息的違法犯罪活動和針對計算機信息網路的違法犯罪案件。
8、法制科: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建設。負責公安機關應用法律、法規的解釋和咨詢工作;負責內部執法監督工作;組織指導和辦理行政復議、聽證、訴訟和國家賠償工作。
9、信訪科:負責指導全市公安信訪工作;根據《信訪條例》及《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的規定受理屬於本級公安機關管轄的信訪事項。
10、督察大隊:根據《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對本市轄區內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開展現場督察。
11、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和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工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擬定全市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規劃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參與道路建設、大型建築交通影響評價;根據職能分工,承擔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組織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處理、交通安全法制宣傳;負責和指導全市交巡警隊伍建設;參加搶險救危和救死扶傷工作。
12、刑事警察大隊:擔負市局管轄的各類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13、經濟犯罪偵查大隊:規劃組織全市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承辦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14、治安警察大隊:掌握全市治安管理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和指導公共場所、特種行業和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承擔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同處置重大災害事故、嚴重暴力犯罪案件和突發性治安事件;依法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組織開展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
15、水上警察大隊:負責實施打擊本市水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處置水上突發事件,管理水上船民戶口,對涉水行業、場所、各類船隻實施治安和消防管理。
16、巡防大隊:負責城區社會面治安巡防和各類突發性事件處置工作。

D. 新沂市現任副市長張俊波

新沂市政府
王成長 市委副書記、市長

工作分工:

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監察、審計、國防動員、開發區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監察局、審計局。
領導簡歷:
王成長,男,漢族,1975年9月出生,江蘇徐州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98年6月入黨,1995年8月參加工作。
1995年8月—1999年2月銅山縣人事局機關事業保險處科員;
1999年2月—2001年1月銅山縣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
2001年1月—2002年7月銅山縣人事局大學生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主任;
2002年7月—2002年11月銅山縣國家公務員培訓中心主任;
2002年11月—2004年2月銅山縣農業資源開發局副局長;
2004年2月—2004年12月銅山縣利國鎮黨委副書記;
2004年12月—2005年11月共青團銅山縣委書記;
2005年11月—2006年7月銅山縣柳新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年7月—2008年1月銅山縣委常委、宣傳部長;
2008年1月—2011年6月共青團徐州市委書記、黨組書記;
2011年6月—2012年12月沛縣縣委副書記(正處);
2012年12月—2013年1月新沂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3年1月5日當選為新沂市人民政府市長。
賈泉涌 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工作分工:
協助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負責市政府常務工作,負責政府效能建設、應急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政府法制、財政、人事、機構編制、國土資源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城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人防、地震、稅務、金融、統計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政府辦公室(法制辦、人防辦、應急辦、金融辦)、財政局、編委辦、國土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局、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房產服務中心、建築業服務中心、動遷辦、地震局、統計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政務服務中心、城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金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環衛有限公司。
聯系國稅局、地稅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金融機構駐新分支機構。
領導簡歷:1991.09-1995.06 徐州師范學院生物系學生。
1995.08-1996.07 徐州市礦區火花鄉組織幹事。
1996.07-1998.05 徐州市九里區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
1998.05-2000.12 徐州市九里區委組織部幹部科科長。
2000.12-2003.03 徐州市九里區文教局督導室主任、文教局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03.03-2005.08 徐州市九里區大黃山辦事處副書記、主任。
2005.08-2007.11 徐州市九里區組織部副部長。
2007.11-2012.03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2.02-2013.09 新沂市委常委。
2013.09-至今 新沂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孫 紅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科技、文化與體育、廣播電視、民政、雙擁、老齡、民族宗教、外事、台灣事務、僑務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分管人民武裝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與體育局(文物局)、民政局、民族宗教事務局、廣播電視台、老齡辦、外事辦、台僑辦。
聯系市檔案局、總工會、團市委、婦聯、工商聯、殘聯、慈善會、文聯、科協、史志辦、駐新部隊、江蘇有線新沂分公司。
領導簡歷:孫紅,女,漢族,1969年7月生,江蘇新沂人,非黨,1990年8月參加工作,大學學歷,在職研究生,中教高級。
1988年9月至1990年8月徐州教育學院學生。
1990年8月至1995年10月新沂市第六中學教師、團委書記、教務主任。
1995年10月至2000年8月高流中學副校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
2000年8月至2002年12月市第八中學副校長。
2002年12月至2005年1月市政協副主席、第八中學校長。
2005年1月至2005年3月市政協副主席、市鍾吾中學副校長。
2005年3月至2006年3月市政協副主席、市教育局副局長。
2006年3月至2007年12月市政協副主席、市婦聯主席。
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市政府副市長、市婦聯主席、徐州政協常委(其間,2007.06-2009.06南京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管理專業在職研究生)。
2008年3月至2011年11月市政府副市長、徐州政協常委。
2011年12月至今 市政府副市長、市工商聯主席。 周樹兵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市場監督管理、服務業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服務業辦、紅十字會。
領導簡歷:周樹兵,男,漢族,1967年1月生,江蘇新沂人,本科學歷,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5月入黨。
1985年9月至1988年8月江蘇公安專科學校預審專業學習。
1988年8月至1992年6月新沂公安局民警。
1992年6月至1995年10月治安大隊副大隊長。
1995年10月至1997年5月邵店鎮副鎮長,派出所長。
1997年5月至2004年7月公安局副局長。
2004年7月至2006年4月公安局副局長、正科級。
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市公安局副局長、黨委副書記(其間:2003年12月至2007年1月江蘇廣播電視大學法學本科畢業)。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窯灣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8年11月至2010年3月窯灣鎮黨委書記。
2010年3月任新安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年3月市政府黨組成員、新安鎮黨委書記。
2012年3月30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張丙飛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發展改革、工業經濟和信息化、商務、招商引資、開放型經濟、民營經濟、安全生產、無線電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發改經濟委(物價局)、商務局(招商局)、中小企業局、安監局。
聯系煙草專賣局、鹽務局、供電公司、石油公司、電信公司及其他通信企業。
領導簡歷:張丙飛,男,漢族,1977年11月生,江蘇徐州人,1998年4月入黨,1999年8月參加工作,碩士研究生。
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偵查學專業學習。
1999年8月至2002年6月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民警。
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徐州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科員。
2003年3月至2005年8月徐州市政協社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科員。(其間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南京大學在職法律碩士)。
2005年8月至2007年3月徐州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科員。
2007年3月至2009年9月徐州市政府法制辦法制監督處副處長。
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豐縣鳳城鎮黨委副書記。
2010年5月至2011年1月豐縣王溝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豐縣王溝鎮黨委書記。
2011年3月任豐縣王溝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12年2月新沂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2年3月30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袁春民 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工作分工:
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負責公安、司法、消防、信訪穩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公安局、司法局、消防大隊。
聯系市法院、檢察院、信訪局。
領導簡歷:袁春民,現任新沂市副市長,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男,漢族,1964年11月出生,徐州豐縣人,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7年12月入黨。
1982.09-1985.07 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生。
1985.07-1987.08 豐縣公安局秘書股內勤。
1987.08-1991.10 豐縣公安局政工股副股長。
1991.10-1997.05 豐縣公安局副主任科員。
1997.05-1998.12 徐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四大隊副大隊長。
1998.12-2002.06 徐州市公安局後勤管理科副科長。
2002.06-2005.06 徐州市公安局後勤管理處副處長。
2005.06-2008.09 徐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副局長。
2008.09-2010.11 徐州市公安局鼓樓分局政委。
2010.11-2012.08 徐州市公安局大屯分局政委。
2012.08- 任現職 馬 林 副市長 工作分工:
負責交通、旅遊、環保、糧食、供銷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交通運輸局(鐵路辦)、旅遊局、環保局、糧食局、供銷總社、交通投資有限公司、馬陵山旅遊發展有限公司(馬陵山風景區管理處)、駱馬湖旅遊發展有限公司。
聯系市郵政管理局、郵政局、火車站。
領導簡歷:馬林,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江蘇新沂人,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2年10月入黨。
1986年7月—1995年11月新沂市經委辦事員、科長。
1995年11月—1997年5月新沂市邵店鎮黨委副書記。
1997年5月—1998年5月新沂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8年5月—2000年3月新沂市新安鄉鄉長。
2000年3月—2003年4月新沂市新安鎮鎮長。
2003年4月—2004年4月新沂市委組織部副部長,機關工委書記。
2004年4月—2013年9月新沂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2013年9月27日當選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金江紅 副市長(掛職) 工作分工:
負責科技鎮長團和電子政務系統建設等方面的工作。協助賈泉涌同志分管政府法制、政府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孫紅同志分管科技和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

領導簡歷:
金江紅,男,山西運城人,畢業於原吉林工業大學電子系自動化專業,工學學士,電子與通信工程碩士,現任吉林大學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1998年原吉林工業大學電子系學生工作辦公室輔導員。
2003年吉林大學通信工程學院團委書記。
2005年吉林大學校長辦公室秘書。
2008年12月任吉林大學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2015年8月— 新沂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楊勇 副市長(掛職) 工作分工: 領導簡歷:
1995.09-1999.07 安徽大學經濟學專業本科 學生
2000.03-2001.02 中共濉溪縣委組織部辦公室 辦事員
2001.02-2001.09 中國聯通淮北分公司綜合部 辦事員
2001.09-2004.06 南京大學商學院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學生
2004.06-2006.03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 辦事員
2006.03-2007.06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科員
2007.06-2008.10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副主任科員
2008.10-2008.12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業務副經理
2008.12-2015.04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信貸管理處 業務經理
2015.04-2015.06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 行長助理、黨委委員
2015.06-至今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徐州市分行 行長助理、黨委委員、工會工委主任

E. 新沂市住建局局長是誰

叫作石祥雷

F.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若干問題的探討———以新沂市為例———以新沂市為例

0引言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是對農村現有農用地、村莊和其他建設用地進行綜合整治,實現農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約、效益集顯目標的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矛盾復雜。本文以新沂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區為例,探討工程推進過程中遇到的村莊遷建、土地流轉、社會保障政策制定等關鍵問題的解決辦法,提出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的相關建議。

1新沂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區概況

1.1試點區內基本情況

新沂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區位於新沂市草橋鎮境內,涉及壩頭、陳圩、曹場、紀集、房場5個行政村,總面積達23913.0畝,建設規模為21550.2畝,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拆舊總規模為1313.7畝,村莊搬遷涉及農戶1654戶,約6350人,土地流轉涉及8622人。

1.2試點區內土地利用現狀

試點區總面積23913.0畝,其中耕地面積14217.1畝,園地面積3434.3畝,林地面積205.2畝,其他農用地面積4053.2畝,居民點用地面積1277.0畝,工礦用地面積21.9畝,墓葬用地面積94.9畝,公路用地面積156.0畝,水利設施用地面積82.2畝,未利用地面積8.6畝,其他土地面積362.6畝。

1.3試點區內搬遷安置情況

試點區內搬遷安置共涉及壩頭、曹場、陳圩3個行政村,涉及農戶共1654戶,約6350人。

根據對涉及搬遷居民的前期意願調查,確定了3個安置點:草橋鎮鎮區,面積126.2畝;古墩村南,面積218.8畝;陳圩村現有空閑存量建設用地,面積21.2畝。

2新沂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關鍵問題及相應措施

2.1村莊搬遷及遷建方案

村莊搬遷是「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新沂市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前期調研中,部分農戶對搬遷持反對態度,盡管他們對目前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十分滿意。針對這一情況,項目組深入到農村居住點,對需要搬遷的1654戶村民逐一走訪,發放農戶意願調查表,邊宣傳發動,邊徵求意見,調查摸清底數,弄清思想動態,找出了村民不願意搬遷的症結所在,即主要是對「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不理解以及對搬遷後安置方式有顧慮。經項目組調查人員詳細的政策解釋,除個別農戶仍需繼續做工作之外,其餘均表示願意搬遷,以改善生產生活條件。

對於遷建方式和位置,項目組會同鎮村領導、涉遷的村民代表,根據搬遷村莊的位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村鎮規劃,初步選取了3個安置地點及安置方式,在充分聽取廣大農戶意見的基礎上,詳細開展調查數據分析,最終確定安置點位置,並參照草橋鎮房場村新農村建設示範點的房屋類型進行建設。

2.2土地權屬調整方式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後,項目區內耕地的數量、質量和利益格局會隨之發生變化,不僅要完成各項工程措施,還應在尊重自然規律、農民意願和原有產權的基礎上,進行地籍調查、現狀確認、權屬變更、土地登記等地政工作。

2.2.1試點區農村居民點整理涉及土地權屬調整

在本次規劃中,通過農村居民點整理新增的耕地,其土地所有權為村集體組織所有,土地使用權由所在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並連同周邊的農用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安排使用,允許在土地所有權不變的情況下,重新承包給高效農業企業或種田大戶經營。

建新安置地由市政府選定安置地塊,統一安排。安置區由集體土地統一徵收為國有土地,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後,用於農民建房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政府收回搬遷居民原有的宅基地使用證,頒發安置區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2.2.2試點區農用地整理涉及土地權屬調整

整理後的土地,打亂了原有的權屬界線,需要在村與村之間進行相等面積相當質量的土地調整。村與村需要重新簽訂權屬界線協議書,重新登記確權,變更土地所有權證書。對於村與村之間的「插花地」或「飛地」,可在交界處等面積同質量進行交換調整。

在村范圍內新增的耕地,歸該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發包,實行規模經營,與承包經營者簽訂承包經營合同。所得收入除部分用於工程後期管理外,其餘歸村集體所有。

原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位置發生變化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土地整理前形成的土地權屬和利用現狀報告,本著有利生產、方便耕作的原則,進行相等面積相當質量的調整。凡是讓渡承包經營權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給高效農業企業或者種田大戶,所得收益用於原承包人的社會保障費用及工程區管理費用。凡是沒有讓渡承包經營權的,重新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土地整理後的土地原則按原農戶承包田的大致位置相等面積劃分;因搬遷而造成位置不便利的,按照土地整理前後的土地生產率水平大致相當的原則,改變位置劃分,但要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2.3規范土地流轉方式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鼓勵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通過對試點區農戶的走訪調查,大都對土地流轉持贊成態度,土地流轉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

2.3.1雙置換

根據前期農民意願調查,加之後期政策引導,約有60%的農戶願意採取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取社會保障,以農村宅基地換取城鎮住房,即「雙置換」,成為事實上的城鎮居民。要因地制宜制定社會保障制度,使這部分農民真正融入城鎮居民生活並具備一定的發展能力。

2.3.2出租

不願意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可以採取出租的形式流轉,由鎮村土地流轉機構與農戶簽訂有償租賃協議,租金根據當地的生產水平確定,每年600~800元/畝。

2.4制定社會保障政策

新沂市「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將村莊整體拆遷,集中統一安置,涉及搬遷農民1654戶,土地流轉人口8622人,90%以農業生產為主。「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後,能否使他們居有定所、老有所養,直接關繫到試點是否成功,社會是否穩定。

2.4.1就業保障

項目區內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為5173人,經過摸底調查,約20%的人已在外務工或做生意,有比較穩定的生活來源,其餘大部分仍以農業為主,約3449人願意以出租形式流轉土地,繼續從事高效農業規模種植。

據目前草橋鎮高效農業經營情況調查,一個瓜果蔬菜大棚的佔地面積約為1.5畝,需求農業工人約為3~4人,工資約為600~800元/月。項目實施後,設施瓜菜面積為3215畝,可吸收農業剩餘勞動力6000餘人。另外,有機蔬菜區和有機稻米區對農業工人的需求量很大,可以為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提供大量的崗位,除了享受每月的社會保障或者租金收入外,還能夠拿到600~800元/月的工資,較好地解決了農村勞動力的就業問題。

2.4.2社保政策

試點區農民通過「雙置換」,自動進入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參照《徐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試行)》(徐政發〔2004〕43號),形成以下保障模式:

將讓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分為兩個年齡段制定保障標准:第一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下、男性60周歲以下,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原有的土地承包面積,每月領取70元的生活補助費,直至達到養老年齡,按月領取養老金。第二年齡段為女性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男性60周歲以上(含60周歲),從實施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每人每月不低於140元,保障費用由財政部門實行集中供給。

3推進「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順利實施的建議

3.1強化領導,思想到位

加強對「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成立以市長為組長,分管市長為副組長,國土、財政、建設、規劃、農林、水利、農村工作等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試點鎮負責人為成員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跟蹤督察指導並有序推進試點工作。各級國土資源局成立專門的工作班子,承擔「萬頃良田建設工程」的具體工作。思想是行動的指南,只有思想統一,才能形成合力。當前要進一步加大輿論宣傳和引導力度,堅定推進「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工作的信心和決心。

3.2政府主導,規劃到位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試點要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統一運作,實現整體聯動,形成良好的外圍環境和工作合力。規劃部門要本著對當地長遠負責的精神,用科學發展的眼光,編制好鎮區網路狀規劃,合理布局安置區建設,避免二次重復建設和過程性浪費。要加大相關配套政策的執行力度,通過政策引導深入推進工程實施。

3.3創新機制,資金到位

「萬頃良田建設工程」需要投資約1.2億元,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切實將賬算好、算實,將資金管好、用好,切實保障農民利益不受損害。要多管齊下,積極化解「萬頃良田建設工程」推進中的資金難題。各相關地區和部門要把破解資金難題作為項目推進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用足土地整理專項資金,用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確保政策傾斜到位,創新運作機制。

3.4陽光操作,措施到位

在「萬頃良田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害。切實把這項工程當作新農村建設的一次機遇,推進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化、產業化、現代化,促進農業增效,農村繁榮,農民致富。建立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審查試點規劃方案和年度實施方案,及時研究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把工作網路延伸到鎮村,在試點鎮村成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配合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G. 新沂市新段村新莊拆遷多會

這個目前還在計劃中,還沒那塊,可以當地的街道直接問下
估計是這個是版還需要一段時間,最權少出通知還要有四五個月的樣子
最好是可以到當地的相關部門的網站問下最好了
這個上面可能你問的得不到最佳的答案
畢竟這個上面的影響力也是有限,如果上面開始安排了
那你就要做好准備的了,以及以後的一個房子規劃
等等,要運籌帷幄,到時候受手訪腳亂就不好了。

H. 新沂城關小劉在的拆遷是如何賠償的

具體要參照當地的發展水平和規定來賠償。

I. 新沂市規劃局關於港頭鎮代溝村半庄拆遷問題是真的嗎

新沂市規劃局關於港頭鎮代溝村半庄拆遷問題尚無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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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是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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