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上海65歲養老金增加"先進檔」什麼意思
65歲老人增加先進的應該是對60歲老人增加的那些獎勵性的檔次吧。
❷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為勞動模範辦理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其費用列入工資總額。
勞動模範所在單位應當為勞動模範辦理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其費用列入工資總額。 一次性補充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為:省勞動模範按全省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十二
❸ 都說日本養老好!日本養老產業的先進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雖然日本的養老機制更加先進一些,但我認為如果真的想要養老,最好還是在中國本地找一個比較好的養老機構,因為如果單單只是為了更好的養老而去出國的話,就得不償失了,因為人的老年更願意落葉歸根,在這個時候出國是不明智的,而且一旦出國,語言不通更不好受,再者,中國的養老機構,也是非常好的,由於老齡化加重,我們中國的養老機構也會越來越完善,因此如果想要養老的話,在中國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再有就是社會對老人的一些福利非常棒。就比如說他們會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去給孤寡老人送盒飯,這樣即使是無牽無掛的老人也沒有飢餓的痛苦,還有就是日本對於老人的健康情況,有一個「安危確認制度」,這個制度是為了隨時保證老人是健康的,甚至可以知道老人有無需要,是否幫助。等等等等,日本還有許多對老人有益的舉動。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❹ 有了社保,還需要買商業保險嗎
需要。為什麼需要呢?看了這篇文章《有了社保,還要買商業保險嗎》,你就知道了!
社保是我國保障體系中的一環,為了更多保障人民生活健康,但也能看出,保險太全太廣深入或福利度就不夠。五險中,工傷和失業我們接觸較少,生育和養老有一定的階段限制,醫療我們接觸最多,也是用途最廣的。拿醫療保險說,好處自然不少,也有商業保險比不了的地方。但它也有不足,商業保險則很好彌補了這一塊。
醫保報銷覆蓋范圍廣,但限制也不少。起付線以下不付,超過封頂線不付,在自費范圍內的不報銷,剩下的按比例報銷。根據不同地方,起付線在300-1800不等,封頂線在10~30萬不等,也就是說,在醫院看病付費沒有超過起付線,自己全付,醫保不報銷,而支付的費用超過了封頂線,醫保也不報銷,另外特效葯、進口葯等屬於自費內容範圍,也不報銷,扣除這些,在你支付的費用總按50%-80%比例報銷。
而商業保險的話,對於進口葯、特效葯等都包含,另外還會補償你生病期間的收入損失,還有住院補貼,報銷范圍更廣,報銷額度更高。
如果自己不同保險,可以找一個第三方咨詢平台進行咨詢,寧願花點小錢也不要花那個大冤枉錢。保險咨詢平台推薦奶爸保,奶爸保已經覆蓋微信公眾號、知乎、微博、抖音、小紅書等大眾互聯網平台,擁有龐大的100萬+用戶群體和日益增長的互聯網曝光率,為許多用戶科普保險知識和保險理念,提供第三方專業客觀的保險咨詢、保障方案定製服務。
❺ 一線城市和普通城市的養老有什麼區別
總所周知退休人員的經濟來源主要是來自於養老保險,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是由普漲部分和掛鉤部分以及政策傾斜部分組成。我國每年的養老金額都在呈上漲的趨勢,但是各個地區的養老保險漲升的幅度都有所不同,這主要是由當地的經濟發展來決定的。
在發達的城市養老有很多好處,因為一線城市的科技較為先進,如果老人有什麼健康上的問題,根據一線城市的醫院的服務水平肯定時要比普通城市的水平高些。其次一線城市的交通發達,老人們出行也更加的方便,但是一些城市也常常會出現堵車,擠地鐵的現象,老人們最好還是要避開高峰期出行。一線城市的娛樂設施豐富,這也能更好的滿足老人們的各類娛樂需求。
❻ 運用所學經濟生活知識'分析說明城鄉居民收入增幅雙超GDP增幅的原因及其意義''''''''在線等
金融危機爆發,我國「三駕馬車」中的出口受到重創,擴大內需便被賦予拉動經濟增長的重任。如何使擴大內需的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就成為重要問題。目前我國還有超一半的人口為農村居民,如果能有效刺激農村居民消費,那麼實現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的工作將是事半功倍。本文著重探討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的重要性及如何刺激農村居民消費的措施。 金融危機的爆發對我國造成嚴重消極影響的應首推沿海外貿企業。根據中經網統計資料庫中海關月度庫的數據顯示,自金融危機爆發以來,我國出口總值累計同比增速和出口總值當月同比增速均一直保持負增長。出口訂單的銳減,大批出口產品的滯銷,致使許多外貿企業面臨倒閉、破產的困境。基於要保持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考慮,國家採取發行公債等方式籌集資金用於經濟建設等項目,以期能夠擴大內需,保持經濟活力。因此,擴大內需成為政府的重點工作。然而在擴大內需上,我國始終存在著一道難以逾越的障礙,這一障礙就是農村居民消費。一、分析我國農村居民消費狀況首先,我們運用支出法考察國內生產總值,即國內生產總值=最終消費支出+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凈出口。其中最終消費支出=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政府消費支出。貢獻率是指各個需求增量與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增量之比,表示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中有幾個百分點是由某種最終需求拉動引致的。拉動率則是指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中各種最終需求貢獻率所佔的份額,其數值由貢獻率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速度的乘積得到。其次,根據從中經網統計資料庫獲得的原始數據,我們以1988年的相關數據為基期經過GDP指數、農村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及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整得到如下排除價格因素影響後的實際數據。在此數據的基礎上,我們利用拉動率的相關知識考察農村居民消費、城鎮居民消費對GDP的拉動率,得到如下數據:基於以上數據所繪制的城鎮、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的折線圖可以直觀的反映出:第一階段從1990年到1995年,城鎮、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之間的差異處於一個相對平穩的狀態,二者之間的拉動率差異始終保持在1~3個百分點。第二階段從1996年開始至今,城鎮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在波動中保持增長的趨勢,農村居民對GDP拉動率則處於一種平穩的狀態,甚至沒有增幅可言。二、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的原因分析為何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低的原因,主要是在討論影響農村居民消費的因素有哪些。這里從農村居民收入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兩個方面進行探討。首先,從歷史、制度層面和農業自身生產特點分析造成農民收入低的原因。1.歷史、制度層面。建國初期,我國為優先發展重工業,配套實施了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戶籍制度,這些制度在早期為我國重工業體系的建立提供了保障的同時,也為抑制我國農業發展埋下了伏筆。改革開放後,雖然廢除了人民公社制度,改革了農村生產關系,在一定程度上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使農民收入有所增長,但源於城市利益集團的壓力及傳統體制遺留的制度限制,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仍在逐漸拉大。我國長期實行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的戶籍制度,同時實行糧食統購政策以及在物價上漲時通過調整農產品價格來調整CPI的做法極大的扭曲了農產品的市場價格,使農民處於市場經濟中的不平等地位,長此以往農民收入上始終低於城鎮居民收入。此外,第一產業產值比重下降的速度大大超過了其勞動力比重下降的速度。雖然從各國發展的過程看,第一產業產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下降是一個國家工業化、城鎮化發展的標准、趨勢,但在我國,由於戶籍制度的存在限制了勞動力資源在各個產業之間自由流動,導致農業人口出現過剩,從而在一定數量的土地上承載數量龐大的農民必然會導致農業的邊際產出率為負,農民收入增量低。分析1989年~2008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數據,它們之間的比值一直在不斷擴大,其中1989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2.28倍,而到2008年這一比值上升至3.31.2.農業生產自身特點。自古以來,我國就是一個農業大國,傳統的種植技術延續至今,許多農村地區至今仍保留著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產方式。落後的生產方式和現代先進的農業技術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為尖銳,按照馬克思關於商品價值量的理論,商品價值量是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而如果耗費在某種商品生產上的個別勞動時間比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多時,那麼多出的個別勞動時間部分是不能得到社會承認的,也就意味著耗費個人勞動時間所生產的商品不能得到社會全部承認。我國農業生產恰恰驗證了這一點。由於社會制度變革,我國由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國家直接過渡到社會主義國家,因此農業人口佔有很大比重,同時受到小農經濟的影響,農業產出和人力投入之間成正比的關系早已在人們思想中根深蒂固,這一觀念所造成的後果就是農業人口的激增。加之戶籍制度將農民限制在土地上,有限土地上積聚大量的人口就導致生產某種農業產品時的個別勞動時間明顯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農業產品價值量不能得到全部實現,農民增收困難。其次,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健全也是造成農村居民消費低的原因之一。目前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醫療救助制度、農村五保供養制度、自然災害生活救助制度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初步形成,但相較於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仍有很多不足。這些不足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制度設計不完善導致缺乏監督保證機制。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階段,沒有法律條文給予實施行為以規范約束,導致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運用上出現挪用、貪污等問題,嚴重影響農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積極性。第二,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力。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依然遵循各自為政的模式,社會救助由民政部門管理,農村合作醫療由衛生部門管理,養老保險則由社保部門管理,在這一管理模式下,最終的結果就是各管理部門間責任的撇清、社保資金的低效使用。第三,社會保障項目的提供不足。多年來,城鎮居民一直享受著比農村居民多的政府提供的公共品,城鎮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也不例外。而農村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起點晚,加之農村人口眾多,就導致農村居民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面難以覆蓋到所有農村居民。因此,解決農村居民消費對GDP拉動率低的措施,應從增加農民收入、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入手。三、提高農村居民消費建議措施1.改變農業生產方式,發展鄉鎮企業。雖然我國城鎮化速度快,可是農村人口比重仍然很大。這就意味著農村積聚著巨大的消費市場,但囿於農村居民收入增長緩慢,所以農村消費市場潛能始終沒有得到充分開發。因此,增加農民收入需從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和發展鄉鎮企業兩個方面考慮。1.1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受傳統農業生產思維的影響、國家投入資金的不足、戶籍制度的限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我國農業生產方式始終停留粗放式的生產層面上。因此,轉變農業的粗放式生產方式向集約式生產方式需要集合多種影響因素的改變。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的農業是必然選擇,但在發展的過程中,基於農民自身經濟條件的劣勢,在獲得市場信息、先進種植技術等方面就需要國家投入必要的財力扶持。同時,隨著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倚重科技興農的趨勢越為明顯時將導致農業由勞動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變。這一轉變的後果就是農村勞動力的過剩,在沒有當地鄉鎮企業可以就地解決農村剩餘勞動力的前提下,適度放鬆的戶籍制度將有助於農民流向可以增加收入的地區。此時,國家應加大立法工作維護保障農民工的權益。1.2推進鄉鎮企業改革和調整,拓寬農民增收渠道。發展鄉鎮企業為農村市場各種資源和生產要素的流通提供了有效的平台,農民可以通過鄉鎮企業將自身所擁有的資源進行整合,以此提高自身競爭的實力。鄉鎮企業多以發展農產品工業、服務業和勞動密集型工業為主,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但是,鄉鎮企業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對市場變化不能進行及時反應。這就需要國家在鼓勵鄉鎮企業發展的同時,利用科技指導、信息發布、政策扶持等方式引導鄉鎮企業轉變增長方式,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2.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不足是刺激消費的「短板」。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商品價格也日趨提高,百姓生活成本上升,子女教育問題、住房問題、失業問題、養老問題、治病問題都是困擾居民消費的重要問題,為隨時應對這些問題的發生,高額儲蓄就成為百姓首選。這些問題對於農村居民而言就更為嚴重,農村居民自身收入不高、儲蓄額低,加之生活成本又不斷上升,導致在面對這些問題時常常出現捉襟見肘,不能有效解決問題。可以說,在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子女教育、住房、養老等問題如果沒有合理的解決方法,那麼鼓勵居民消費就是空談。社保制度恰恰是這些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的最優途徑。縱觀全球高福利國家的居民消費,他們之所以能夠保持高額消費的原因無外乎在於他們有著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能為他們「保駕」。而在面對金融危機對我國所造成的消極影響時,擴大農村居民消費的措施方面,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比起降息等貨幣政策更容易顯現效果。四、結語 據2008年數據顯示,我國農村人口數已降到7億2135萬人,城鎮人口數升至6億667萬人。如果能切實提高這7億2153萬農村人口的收入及社會保障問題,那麼我國的擴大內需工作將不再是一個惟有遭遇經濟危機時才提出的解決方法,我國經濟也就減輕對國外需求市場的依賴。因此,有效解決農村居民消費問題將有助於我國擴大內需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❼ 全軍表彰的優秀參謀退役享受什麼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期以來,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家有關政策,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隨著勞動人事、社會保障等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這項工作也遇到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安置難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城鎮退役士兵有的長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後長期不能上崗,有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優惠政策不能兌現。為此,現就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現行法規政策框架內,強化政府調控職能,加大工作力度,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潛力和就業崗位資源,在規定時限內安置城鎮退役士兵上崗就業。
(一)堅決執行現行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堅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嚴肅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錯誤做法。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嚴禁下發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限制或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
(二)堅決將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盡快安排到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民政、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本地區歷年來未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情況進行清理,在切實摸清情況的基礎上,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及時擬訂、下達安置計劃,落實接收單位。各地區務必於2005年8月底前開出所有安置介紹信,並督促有關單位盡快落實,確保城鎮退役士兵真正上崗就業。
(三)堅決落實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要督促有關單位不折不扣地落實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認真落實分配到本單位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未落實工作崗位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實。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應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文件要求,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當月起,接收單位要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對未發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額補發。
(四)堅決維護已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接收單位要確保城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下崗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優先推薦其再就業。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提供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大力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解決當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難問題的有效途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一)盡快落實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要求,抓緊制定並落實具體實施辦法。沒有下發具體實施辦法的,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發相應辦法。
(二)切實兌現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落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作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的重點,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對已選擇自謀職業但仍未領到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城鎮退役士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於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兌現。對確有困難的縣(市),省級人民政府要給予幫助。中央財政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三)做好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城鎮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進行統一規劃。要充分利用現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幫助城鎮退役士兵盡快轉換角色,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競爭能力。要利用現有各類人才、勞動力市場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為城鎮退役士兵舉辦人才交流活動,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溝通渠道。有條件的地方要盡快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就業服務信息網路,為他們提供就業服務。培訓經費納入當地財政預算,中央和省級財政給予補助。
三、切實加強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解決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
要把妥善處理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問題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專題研究部署,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負總責,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與幹部考核和政績評價以及雙擁模範城(縣)評選工作結合起來,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要有針對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宣傳教育工作,教育他們正確認識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的困難,服從政府安排。要加強有關法規和政策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營造有利於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和維護城鎮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氛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於2005年10月30日前將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報民政部匯總上報。國務院將適時派出督導組,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國務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衛生、國稅、地稅、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廳(局、委):
現就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關於適用范圍
本通知適用於安置在企業的轉業志願兵(士官)、參加過對越自衛反擊戰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鎮復員士官、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部分軍隊退役人員」)。
二、 關於解決企業拖欠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問題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督促各類企業切實履行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責任主體的責任,維護軍隊退役人員的勞動報酬權益。對
惡意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的行為,勞動保障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發放拖欠的工資;對拒不整改的,依法進行處理。對國有企業拖欠軍隊退役人員工資問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所監管企業採取切實措施限期解決。
三、 關於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問題
各地要積極做好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和再就業工作,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落實就業再就業政策,採取多種措施促進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再就業。軍隊退役人員下崗失業後,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 [2005] 36號)規定條件的要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其他就業後失業或未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後,可享受相應就業再就業政策,實現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或通過企業吸納實現就業。
四、關於安置在企業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退出現役,安置在企業工作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對一直未參保繳費或參保後又中斷繳費的,屬於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負擔,單位繳費部分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定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將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地方財政特別是省級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緩解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壓力。中央財政在安排養老保險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時,對財政確有困難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以及接收軍隊退役人員人數較多的地區,予以適當支持。
(二)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在企業尚未參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盡快參保;多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可通過降低繳費率,不建個人帳戶、單建統籌基金的辦法,將其納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參保軍隊
退役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有單位的由企業按規定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庭無力支付的,納入城市醫療救助體系,未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地區可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
(三)失業保險問題
在企業工作的軍隊退役人員應隨所在的企業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時,對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按規定提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促進他們再就業。
對因生產經營不正常、長期停產半停產欠繳失業保險費的企業,在簽定補繳協議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為該企業失業的軍隊退役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並提供相應的再就業服務。
企業關閉、破產時,要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優先清償企業欠繳的失業保險費。無法完全清償部分,經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切實維護企業軍隊退役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五、關於殘疾軍人和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
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妥善解決殘疾軍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 的在鄉老復員軍人(以下簡稱在鄉老復員軍人)的醫療問題。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的《一至六級殘疾 軍人醫療保障辦法》 (民發 [2005] 199號) 的規定予以保障。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關於在鄉老復員軍人醫療問題,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幫助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醫療困難問題。要積極研究和制定醫療費用減免的具體辦法,把符合條件在鄉老復員軍人納入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和農村醫療救助范圍;已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的地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切實幫助符合條件的在鄉老復員軍人解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問題,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范圍。
中央財政對包括殘疾軍人、在鄉老復員軍人在內的撫恤優待對象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於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六、關於殘疾軍人等級與工傷職工殘疾等級的銜接問題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准(試行)》 (民發 [2004] 195號)與《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據基本相同,按照兩個標准評定的等級可視為對應。
地方和軍隊有關部門要相互配合,各負其責,加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教育,進一步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實各項政策的力度,妥善解決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勞動部發[2007]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就進一步落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等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認真做好軍隊復員幹部就業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部發〔2005〕17號)和《關於認真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7號)(以下簡稱兩個「17 號文件」)的各項勞動保障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
(一) 落實再就業扶持政策
對失業且有再就業願望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憑退役證、身份證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符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條件的,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二) 解決基本養老保險接續問題
1、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當地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原有軍齡可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已辦理登記軍齡手續後按規定繳費的,其實際繳費年限與原有軍齡合並計算為繳費年限。
2、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處於失業狀態的,由所在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的軍齡)滿15 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
3、對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個人按規定繳費,企業繳費確有困難的,可由軍隊退役人員所在企業與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協商,簽訂緩繳或補繳協議,使其能夠參保並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對實現再就業繼續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社會保險經辦機關要及時受理並做好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5、對以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的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按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
(三) 解決基本醫療保險接續問題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規定享受醫療補助。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以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有關政策參加醫療保險,接續醫療保險關系,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業及個人按照規定參保繳費,對於確有困難的企業,各地要通過多渠道籌資,幫助其所在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對無力參加醫療保險以及參加醫療保險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沉重的軍隊退役人員和軍隊復員幹部,要按規定將其納入醫療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醫療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業的1954年11月1日以後入伍並參加過為抵制外來侵略,完成祖國統一,捍衛國家領土和主權完整,保衛國家安全而進行的武力打擊或抗擊敵方的軍事行動,迄今已經從軍隊退役的人員(簡稱參戰退役人員)和參加過核試驗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和本通知規定解決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問題。
二、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中央明確的落實有關政策職責分工,進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況通報等資源共享工作,形成協調聯動工作機制。
(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溝通與配合,做好從民政部門接收復員退伍軍人資料工作,並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核實。要充分發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平台作用,深入開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數,力求不留死角。要進一步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工作,優先推薦就業崗位,按規定落實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軍隊退役人員軍齡登記工作,准確核實視同繳費年限,主動宣講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認真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為軍隊退役人員參保繳費、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要採取適當形式正確宣傳兩個「17 號文件」精神,使軍隊退役人員了解和掌握相關政策,增強自身就業和參保意識。
(二)民政部門要以區(縣)為單位,將掌握的本地區屬於兩個「17 號文件」范圍內的復員退伍軍人資料,按規定時限全部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情況不清楚的,相關部門要主動配合核實。
(三)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勞社部發〔2006〕17號文件要求,將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及時核撥到位。
三、加強督導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要跟蹤,掌握所屬市縣的工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進展情況,加大對基層部門工作的督查指導力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地在落實政策中遇到的突出問題,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指導,適時對有關政策落實情況進行督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民政 部 財 政 部
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不過,文件是一回事,地方上執不執行是另一回事,不要寄於太大希望,最好選擇退伍,拿到安置費更為上策
❽ 獲得省部級獎勵的先進個人,退休時是否提高5%的退休金
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以上稱號及其相當的榮譽的勞動者,退休時增發5%養老金政策,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已經廢止。按照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執行,一般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個人賬戶建立前的過渡性養老金,予以適當提高,之後的享受一次性獎勵。
對此,各地規定不同,建議直接咨詢當地人社局。
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四川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
川勞社發〔2006〕18號
五、關於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五十)1995 年12 月31 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含其中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退休計發基本養老金時,除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算外,再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計算增發養老金。
可增發養老金的人員,按以下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1、1995 年12 月31 日以前獲得全國勞動模範稱號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0.3%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範稱號二次以上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2%的養老金;獲得省勞動模範稱號一次並一直保持榮譽的,退休時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增發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0.1%的養老金。全國、省勞動模範增發的養老金不重復享受。
1996 年1 月1 日及以後獲得勞動模範等稱號的職工,按《四川省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評選管理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2號)予以獎勵,退休時不再增發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