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因組織賣淫罪被判死刑的張靜
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被判處死刑,不僅犯有組織、強迫賣淫行為,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而處於死刑。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