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馬鞍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機構概況
馬鞍山市位於長江下游南岸、安徽省東部。是南京都市圈核心層城市,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成員城市,皖江城市帶成員城市。
中心內設綜合科、業務科、信貸科、計劃財務科,下轄當塗縣管理部,設置分支機構馬鋼分中心,根據市管理中心授權,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別管理馬鋼系統和當塗縣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提取、貸款等具體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全市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
日前,省建設廳、財政廳聯合發文對全省各地2007年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考核結果進行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被評為「優秀」,受到通報表彰,並以總分第一名榮膺各市之首,這已是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連續4年獲此殊榮。
2007年我市全年歸集住房公積金8.3億元,發放公積金貸款7.15億元,累計歸集公積金總額達41.38億元,歸集余額19.06億元,使用率93.5%,主要經濟指標保持全省前列,住房公積金對社會住房保障和推動房地產發展的作用日益顯現。住房公積金風險防範體系逐步健全,在公積金個人貸款中,至今沒有發生一起壞賬損失,個貸逾期率僅為百萬分之二,也從未發生挪用擠占公積金或不當投資現象。在服務廣大繳存單位和職工方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更是竭盡全力,服務內容和方式屢有創新。近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的優質服務年活動內容之一的領導進駐業務大廳值班制度,得到市民的廣泛贊許。
⑵ 馬鞍山市園林綠化管理處,下屬有無物業服務公司。
主任、黨委書記:方文同志主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委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全面工作,主管委機關公室、計劃財務科、組織人事科、監察室。黨委副書記:程曉妹同志協助方文同志分管黨委日常工作,負責組織人事、宣傳、職工教育、統戰、老幹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共青團工作和機關黨建工作,分管委機關組織人事科、法規宣傳科(宣傳)、機關黨支部、團委。副主任、黨委委員:田雁南同志負責市政、公用事業、行政執法、招商引資工作。分管市市政管理處、市城建監察支隊,委機關城市建設科、法規宣傳科(法規)。副主任、黨委委員:葛天銀同志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風景區管理工作。分管市房地產產權市場管理處、市採石風景名勝區管理處、市房地產業協會、市白蟻防治研究所,委機關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物業管理科。副主任、黨委委員:夏盛強同志負責住房保障、危舊房改造、房地產開發與管理、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分管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市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公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公室、市房屋置換擔保中心,委機關住房發展與保障科、房地產綜合管理科。副主任、黨委委員:張文祥同志負責建築業、安全生產、園林、文明創建工作,分管市建築管理處、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委機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科、建築市場監管科。紀委書記、黨委委員:趙曉林同志負責紀檢監察、政風建設、效能建設工作,分管委機關監察室。工會主席、黨委委員:汪榮政同志負責工會、人口與計劃生育、職工培訓、行風建設、制度建設,分管委機關工會、婦工委。負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監督中心工作。總工程師、黨委委員:王美姑同志負責工程項目前期、勘察設計、抗震、科技、節能、信息化建設、城建檔案工作,分管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委機關建築節能與科技科。副調研員:朱志亮同志負責全市村鎮建設管理工作,協助方文同志分管委機關公室,分管委機關村鎮建設科。副調研員:郭偉華同志負責行政審批工作,分管委機關行政審批科。
⑶ 國土資源部停止別墅用地審批後的新建別墅是怎麼來的
2006年5月31日,國土資源部發布通知,中國一律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項目供地和辦理相關用地手續,並對別墅進行全面清理(指獨棟別墅)。
同時明確,聯排、雙拼以及TownHouse等低密度住宅不屬於別墅范圍,而被劃入高檔住宅范圍。
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獨棟別墅即獨門獨院,上有獨立空間,中有私家花園領地,下有地下室,是私密性很強的獨立式住宅,表現為上下左右前後都屬於獨立空間。
一般房屋周圍都有面積不等的綠地、院落、游泳池、亭子、籃球場等。
國土資源部、住建部2010年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規定,「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根據現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各地應明確禁止對別墅等低密度住宅供地。
(3)馬鞍山市住房城鄉建設擴展閱讀
日前,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從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年度計劃管理、加快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審批、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加強監管。
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五方面著手,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
《通知》要求,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劃管理。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劃的要求。
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劃,並根據年度計劃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
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劃、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要根據住房建設計劃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劃。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劃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通知》提出,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一是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
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按期開工建設。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准、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二是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
《通知》還要求,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一是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合同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
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
是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合同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⑷ 建設局(住建局)項目辦 具體是干什麼工作的
1.
建設局,又稱住建局,全稱為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局。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建設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而已,決定於當地政府編辦的機構命名。
2.
主要職能有以下幾點: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馬鞍山市保障性住房的申請條件
第二十條 每一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只能申請購買或者租賃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選擇申請貨幣補貼。
已婚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住房保障。
第二十一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租賃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提出申請時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廉租住房的,除具備上述(一)、(三)、(四)、(五)、(六)條件之外,還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
本條例所稱自有住房,包括已經合法登記的住房和雖未登記但有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義擁有的住房。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申請的,其全部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本市戶籍。家庭成員的戶籍因就學、服兵役遷出本市的,在就學、服兵役期間視為具有本市戶籍;單身居民申請的,應當具有本市戶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單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請受理日之前連續兩年均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線標准;
(三)家庭財產總額或者單身居民個人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規定的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財產限額;
(四)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在申請受理日之前三年內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轉讓過住宅建設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員或者單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購買過具有保障性質或者其他政策優惠性質的住房,但作為家庭成員的子女在單獨組成家庭或者達到規定的年齡條件後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單身居民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齡條件和面積標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未租賃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自有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准,且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除第(四)項規定以外條件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可以申請貨幣補貼。
貨幣補貼按月發放,補貼金額按照戶籍人口數計算。
第二十四條 租賃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困難家庭或者單身居民,因經濟原因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租金。
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章規定的收入線標准、財產限額、住房保障面積標准和貨幣補貼標准,由市主管部門會同人居環境、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相關部門,每年根據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財產狀況、住房狀況以及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場發展狀況等因素劃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本章申請條件中收入和財產的構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⑹ 城鄉建設辦發的低壓電工證可以操作特種設備嗎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築電工證(屬於特種作業操作證)
⑺ 馬鞍山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領導小組《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具體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馬政辦[2007]87號)
當塗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於印發開展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馬政〔2007〕31號)精神,現就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屬登記發證工作中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登記發證范圍
(一)凡屬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以下條件的房屋可以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或認可的原有房屋。包括不同歷史時期,有批准權機關(組織)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建設規劃手續或證明,原有狀況基本未變的房屋。
2.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包括辦理了合法的建設和用地手續的,以及雖未辦理但經國土、規劃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3.符合建房條件但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的房屋。包括因村民家庭成員變化等原因分戶建設的,經市規劃、國土部門審核認可的房屋。
4.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多處房屋的,只登記一處房屋,由該成員自行申報。
(二)下列房屋不予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
1.城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的房屋;
2.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將房屋出售、出租或已征遷安置後再建的房屋;
3.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報登記一處以外的其他房屋;
4.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建設或取得的房屋;
5.臨時建設。
二、房屋用地、建設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辦法
(一)用地標准以及超標問題的處理。
我市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對超標部分的土地,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安徽省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1.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村民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標部分權屬無爭議的,可暫按現有實際面積登記發證,在土地證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在以後村鎮規劃、房屋改造和分戶時調整。
2.1982年2月13日以後建房的,超標部分能夠退還的要予以退還;確實無法退還的,可在頒發土地證時,在土地證書內註明超標的面積及其原因。超標的面積以後分戶建房或在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退還。
(二)住房的建築面積標准及超標問題處理。
我市農村住房每戶建築面積標准為160平方米,家庭人口較多的可以適當增加住房面積,但人均不得超過40平方米(獨生子女按兩人計)。批准村民建房的文件沒有明確建築面積,或實際建設與批准不符的,由規劃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並在《房地產權證》上分別註明批准建設面積、超建面積。
三、住房規劃有關問題的處理辦法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凡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且實際建設符合批準的,按批准登記發證。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家庭,不能提供鄉鎮或區政府核發的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宅基地批准文件、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書,但僅有一處住宅的,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後,予以登記發證。
四、不同歷史時期集體土地使用證明的認定
(一)1962年9月27日《農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條)公布以前,頒發了土地所有證,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二)1962年9月27日至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市、區政府和公社(鄉鎮)及其相關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三)1982年至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發布時止,市、區、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出具的使用土地證明,且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四)1987年以後。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明,證書表示的地塊本人仍在使用、權屬無爭議的,為合法有效證件。
(五)凡是執有上述不同時期合法有效土地證明文件的,可到土地管理部門換取統一的土地使用權證。
五、審核方式
為提高效率、簡化手續、方便辦理,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牽頭,市規劃、國土部門參加組成專門領導小組,負責對集體組織成員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材料進行集中審理。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發布部門:馬鞍山市政府 發布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實施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地方法規)
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17〕73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報請審批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原則同意《馬鞍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2—2020年)(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馬鞍山是長江中下游地區現代加工製造業基地和濱江旅遊城市。《總體規劃》實施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和順應城市發展規律,堅持經濟、社會、人口、環境和資源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統籌做好馬鞍山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工作,逐步把馬鞍山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和諧宜居、生態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鮮明的現代化城市。
二、重視城鄉區域統籌發展。在《總體規劃》確定的353平方公里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加強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城鎮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應當統籌考慮為周邊農村提供服務。根據市域內不同地區的條件,重點發展縣城和基礎條件好、發展潛力大的重點鎮,優化村鎮布局,加強對村鎮建設的指導,促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村現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到2020年,中心城區常住人口控制在106萬人以內,城市建設用地控制在110平方公里以內。要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關於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禁止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之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要落實好《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開發邊界,加強邊界管控,促進城市緊湊布局。增強城市內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環能力。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大存量用地挖潛力度,合理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切實保護好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四、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體系。要按照綠色循環低碳的理念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進一步完善公路、鐵路、港口等交通基礎設施,加強城市內外交通銜接。建立以公共交通為主體,各種交通方式相結合的多層次、多類型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方便不同交通方式的換乘。做好停車場規劃布局,推動城市停車場建設。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城市供水水源和給排水、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積極有序地開展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劃定基礎設施黃線保護范圍,加強對各類設施用地的規劃控制和預留。高度重視城市防災減災工作,加強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和重點防災設施的建設,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防震和防地質災害等在內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五、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城市。要按照促進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總體要求,形成合理的城市空間結構,促進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發展。要切實做好節能減排工作,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積極發展綠色建築。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限期達到《總體規劃》提出的各類環境保護目標。劃定城市藍線保護范圍,結合水域自然形態進行保護和整治,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設節水型城市。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模式,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加強綠化工作,劃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綠線保護范圍。要加強對採石等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以及濕地、水源地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制定並嚴格實施有關保護措施。
六、創造優良的人居環境。要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布局和建設。將城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目標納入近期建設規劃,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給規模、區位布局和相關資金投入。加快棚戶區、城中村、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根據城市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穩步推進城市有機更新。不斷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務,提高城市發展的宜居性,努力把城市建設成為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美麗家園。
七、重視歷史文化和風貌特色保護。要統籌協調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按照整體保護的原則,切實保護好城市傳統風貌和格局。要落實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紫線管理要求,重點保護好太白樓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要加強對重要地段建築高度、體量和樣式的規劃引導和控制,做好城市整體設計,保護好山水格局,突出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有機交融的濱江城市風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城市建設要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進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治,堅持依法治市,構建和諧社會。《總體規劃》是馬鞍山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活動都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實施《總體規劃》的重點和建設時序。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包括各類開發區)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市級城市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要加強公眾和社會監督,提高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駐馬鞍山市各單位都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支持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馬鞍山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7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