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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城鄉建設工程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1-01-02 18:53:07

⑴ 若整個工程未辦理施工許可證 是屬於違法建築嗎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

沒有開工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須具備的文件或材料

1、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施工企業名稱及施工合同。

3、監理合同。

4、勘察、設計合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及地質資料。

5、資金保函或銀行證明及固定資歷產投資項目批准文件。

6、商品混凝土銷售合同書或肇慶市混凝土現場攪拌許可(含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憑證)及《白蟻預防合同》。

7、現場管理人員上崗證。

8、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憑證。

二、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流程

1、填寫《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提交相關報建資料(詳見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須具備的文件或材料);

3、計收應繳費用,財務開出繳款書及到銀行繳款;

4、到質監站、安監站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5、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1)未辦理城鄉建設工程許可證擴展閱讀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

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

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

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⑵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如何處理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回證的答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⑶ 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怎樣處罰

根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據此,未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就開工的,應由建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如果不符合開工條件,還要責令停止施工,處以罰款,具體罰款的數額按你省的標准執行。

⑷ 建設工程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施工許可證有什麼部門處罰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規劃部門負責除非。里沒有高層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就沒法辦理,由建設部門處理。建議提早補辦。

⑸ 沒有辦工程建築許可證可以竣工驗收嗎

帶著國有土地證先到規劃局(有的地方是建設局規劃科)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出後再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帶著2證及施工單位的材料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造完之後進行竣工驗收、規劃驗收、土地符合驗收,帶著上述合格證及繳納規費的憑證辦理房產證。 不過你已經建設了,可能要走些關系才能辦出上述的證了。

⑹ 未取得建築工程許可證而開工建設會有什麼後果

建築法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
【釋義】本條是關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按照這一規定,建築工程施工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經過批准後方可進行,對違反法律這一規定的行為,依照本條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未經許可擅自施工的,實際中有兩種情況:一是該項工程已經具備了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二是工程既不具備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開工條件,又不履行開工審批手續。依照本條規定,對違反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的規定擅自施工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理:
1.首先,凡是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都應依照本條規定責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設單位立即補辦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的有關批准手續。
2.在責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補辦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同時,根據該工程項目在違法開工時是否具備法定開工條件,作出不同的處理:對經審查,確屬符合法定開工條件的,在補辦手續後准予其繼續施工;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則應責令建設單位停止施工,並可以處以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中的一種經濟處罰,是對犯有一般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制裁方法,具體表現為依法責令違法單位或者個人向國家無償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所謂「可以處以罰款」是指可以罰款,也可以不罰款,是否處以罰款由本法規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影響大小等具體情況決定。

⑺ 開發商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的工程,施工方獲得的賠償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專,是屬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未辦理施工許可證並不導致建設施工合同無效。因為辦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履行施工合同的法定義務。該義務是否履行屬於行政管理范疇,與建設工程本身的效力無關,建設單位違反此規定僅是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進行施工,如果施工承擔的是行政責任,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建設單位取得施工許可證是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的行為,不能取得施工許可證的行為是違法合同義務的行為。因此,建設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取得施工許可證,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⑻ 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有誰負責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的第十條規定,未辦理施工許可證將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處罰。

⑼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理屬於哪個機關管轄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建設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政府對違法建築進行管制的主要依據,違法建築的認定和處罰程序主要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一)查明事實階段
違章建築的前提必須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個關鍵。因此行政機關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違章建築形成的時間、原因、結構、面積、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糾紛,是否存在同時違反兩個以上的行政法律規范的情形,是否已經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等。經群眾舉報或規劃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違章建築的存在後,在各自管轄范圍內對違章建築進行調查取證。
(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行政機關經調查取證,確認建築物違章後,對違章搭建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違法建設行為。
(三)行政處罰權力告知階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違章建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依法向其發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擬處罰結果和被處罰人陳述、申辯等權利。法律設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處罰公開,保護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充分行使。
當事人不行使陳述權、申辯權或者行政機關在對當事人的申辯進行復核後,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搭建人限期拆除違章建築,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可並處罰款。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行政處罰階段
被處罰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復議和訴訟,行政處罰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強制執行階段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對違章建築、違法建設的設施、違法設立的標示牌等需要強制拆除的,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由當事人自行拆除;
2)當事人無能力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系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3)當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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