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立法背景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引導和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依據。作為重要的公共政策,城鄉規劃對於維護社會公正和公平,保障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推動和諧社會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年來,江蘇省城鄉規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支持、監督下,經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巨大成就。我省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總體水平,在全國處於領先地位,率先實現了城鄉規劃全覆蓋,為推動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已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隨著《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城鄉規劃更加突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城鄉規劃法》對依法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強化政府的依法行政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現行的《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江蘇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已經不能適應當前城鄉規劃形勢的發展,迫切需要結合新情況,加以修改和完善。因此,制定《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十分必要。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實施《城鄉規劃法》的需要。《城鄉規劃法》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強調了城鄉規劃在引導、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可持續發展中的統籌協調和綜合調控作用,在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方面作出了很多新規定。為更好地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需要以立法手段,更新原有的城鄉規劃理念和指導思想,健全統籌城鄉的規劃管理機制,進一步補充、細化和完善城鄉規劃編制、審批程序和制度。
(二)制定《條例》是適應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城鄉規劃是政府引導和調控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依據和基本手段。我省正處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提升的歷史進程。一方面我省的城鄉規劃已經具有大量的豐碩成果,另一方面經濟社會發展不斷對城鄉規劃提出新的要求。通過制定《條例》,可以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依法制定城鄉規劃的職責以及對城市規劃的具體要求,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支撐和保障。
(三)制定《條例》是維護公共利益和城鄉規劃嚴肅性的需要。城鄉規劃具有重要的公共政策屬性,關繫到各行各業的發展和千家萬戶的利益,是事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近年來,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不斷受到沖擊,擅自改變規劃、違反規劃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城鄉發展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以及公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通過制定《條例》,可以強化城鄉規劃的法律地位,依法維護規劃的嚴肅性,遏制破壞規劃、違反規劃的行為,加大對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
(四)制定《條例》是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省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的城鄉規劃管理機制和體制,是保障規劃實施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礎。目前,我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還存在一定的不平衡,一些地區和市、縣(市)規劃機構不健全,規劃管理不夠規范,鄉鎮和村莊的規劃管理還比較薄弱。通過制定《條例》,可以有效強化城鄉規劃的統籌管理,完善規劃的決策機制,加強公眾參與和監督檢查,促進城鄉規劃實施的規范化、有序化管理。
Ⅱ 城鄉規劃法是如何制定
一、法律議案的提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30名以上聯名,全國人民代表大內會常務容委員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軍事委員會等有提出法律議案的權利。
二、法律議案的審議
立法機關對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議案進行審查和討論。我國對法律議案的審議分為專門委員會的審議和立法機關全體會議的審議兩個階段。
三、法律議案的表決
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的半數通過,憲法的修改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四、法律的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