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監理單位由於監督不力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有什麼經濟處罰
對監理單位進行處罰的法律依據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
1)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
定的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
;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
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
;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
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
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
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
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罰款
;
可以責令
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3)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
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
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降低資質等級
;
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4)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
5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
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造成
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①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②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
字的
5)
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
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的,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
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